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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权之后(增订版):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第六章 国际机制的功能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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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讨论了国际机制怎样被创设的问题,该章强调国际机制的价值在于可以克服“政治市场失灵”问题。那么,政治市场为什么会失灵,以及国际机制是怎样克服政治市场失灵问题的呢?本章对此将给予更加详细的研究,这项研究将会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国家常常会遵守机制的规则,以及为什么国际机制在促使它们形成的条件消失以后仍然能够维持下去。因此,本章发展出来的功能理论将会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即使美国的霸权领导地位可能在当代一些国际机制的创设过程中起了关键的作用,但是霸权的持续存在对这些机制的持久可行性来说,并不必然就是关键的。

政治市场失灵与科斯定理

像不完善的市场一样,世界政治本质上也存在很大的制度缺陷,这些制度缺陷妨碍了相互有利的合作的出现。我们已经指出,在自助的世界政治体系中,行为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盛行的。从经济学意义上讲,这些冲突部分是因为外部性因素的存在而引起的:行为者并不为自己的行动承担全部的成本或者获得全部的收益。[1]然而科斯(Coase, 1960)在一篇重要的文章中,论证了单单外部性因素的存在并不必然会阻止各个独立的行为者之间有效协调的出现。科斯声称,在一定的条件下,不考虑法律责任的规则,这些行为者之间的谈判能够导致帕累托最优解决方案的出现。

为了说明科斯定理,我们设想一个涂料厂排出的油烟,因为风向的缘故对一家老式洗衣店庭院里晾的衣服造成污染这个例子。这家洗衣店因为外部污染,不能将衣服晾在院里,不得不额外花20000美元装一个室内烘干设备,假设涂料厂的油烟污染给这家洗衣店造成的损害超过其安装室内烘干设备的20000美元,那么,在没有其他可解决途径的情况下,洗衣店将安装这样的设备。不过,我们再假设涂料厂清除油烟污染的成本是10000美元。很明显,这样一来,社会福利将由于清除污染而不是安装室内烘干设备而得到提高,但是,在没有政府强制行为或者存在谈判的情况下,以利己主义为行为动机的涂料厂厂主,不会有任何激励动机去采取清除污染的行动。

人们经常论证说,这种状态的存在需要一个集中化的中央政府权威去提供清洁空气这样的公共物品。因此,如果洗衣商有强制的法律权利要求补偿的话,涂料厂主将会有激励去投资10000美元建一个污染控制设备,以避免20000美元的法院判决。然而,科斯却论证说,即使洗衣商不具有这样的法律行动权利,污染同样将会被有效地清除掉。如果法律,或者一种非集中化的自助体系的存在赋予工厂进行污染的权利,洗衣商可能只要付给工厂主多于10000美元但少于20000美元的钱,去安装一个防烟设备。因为双方这样都能获益,所以会同意这样的谈判结果。

在任何一个例子中,污染的外部性问题都被忽视了。关键的区别不在于经济效率的问题,而在于涂料厂主和洗衣商之间收益的分配问题。在一个自助的体系中,洗衣商将不得不支付给涂料厂主10000到20000美元之间的数额,而涂料厂主却从他排放污染的能力中获得收益。但是如果法律责任的规则基于“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那么洗衣商将不要支付一分钱,而工厂主却必须在不能得到任何回报的情况下投资10000美元去建造一个防烟设备。科斯并不对责任规则应该通过公平的原则进行评估这一点提出争议,而是坚持认为,在他的假设条件下,即使责任规则有利于外部性的制造者而不是受害者,有效的安排也是能够达成的。

科斯定理经常被用来说明在没有中央权威的情况下谈判的功效问题,有时它也被专门用于国际关系研究中(Conybeare, 1980)。实际上主权原则确立的责任规则,就是将外部性的负担加于受到他们伤害的那些人身上的。因此,科斯定理可以作这样的阐述,它预测了国际关系中的集体行动问题可以通过谈判和相互调整而得到克服,也就是说,通过我们所定义的合作的途径。由此得出的进一步含义是,我们看到的纷争现象一定是本质上利益冲突的结果而不是协调的问题。换句话说,科斯定理可以被视为将奥尔森有悖常情的集体行动逻辑的意义,或者博弈论所强调的协调问题的重要意义降低到最低程度。然而,这一结论因为两个有力的理由,将是不正确的。

首先,科斯强调他所坚持的结论的三个关键条件。这三个条件是:确立行动责任的法律框架,假设法律框架是由政府的权威来支持的;完全信息状态;零交易成本(包括组织成本和制造补偿性支付的成本)。毫无疑问,这三个条件在世界政治中都不能得到满足。在世界政治中并不存在世界政府,这使财产权和法律责任规则很脆弱;信息代价是很高的,而且还被不同的行为者不平等地掌握着;包括组织成本和决定补偿性支付成本的交易成本常常也是很高的。因此,对科斯定理的倒置,倒似乎更加适合我们所探讨的主题。在不存在科斯所强调的那几个条件时,协调将常常因为集体行动的困境而受到挫折。

其次,最近对科斯定理的批判更有力地说明了它不能被简单地运用到世界政治研究中,这使我们进一步提出关于国际机制功能的意义问题。基于博弈论进行的研究已经说明,在超过两个博弈者的情况下,科斯定理并不必然能够得到证明。在一定的条件下,将不存在稳定的解决方案:形成的任何联盟(至少其中有一个成员)将会差于另一个可能的联盟。其结果是无限的倒退。在博弈论的术语中,博弈的核心是“空”的。当核心是空的时候,零交易成本的假设意味着协议是被阻挠的而不是被促进的,就是说,“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世界中,所有联盟内在的不稳定性可能导致公司之间无穷尽的再订约过程”(Aivazian and Callen, 1981, p.179; Veljanovski, 1982)。

科斯以及对科斯的批判,对通过谈判而达到的国际合作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呢?首先,它显示科斯定理的头两个条件,即有一个明确的产权和各方在以大致平等的方式下获得低成本信息的法律框架,大致说来将会促进合作性的解决方案的出现。但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含义更复杂。如果交易成本太高的话,谈判可能不会发生,而如果交易成本太低的话,在一定的条件下,一种无限系列的不稳定的联盟可能形成。

将科斯定理倒置过来,用来分析国际制度,这种分析很大程度上就是对产权、不确定性以及交易成本等问题的反应。没有有意识地设计出来的制度,这类问题将会使世界政治中合作的努力受到挫折,即使在行为者的利益是相互补充的情况下也如此。从自助体系的缺陷来讲(即使从完全自私自利的国家行为体来讲),我们需要国际机制。在这个范围内,当它们满足了这些需要后,国际机制就扮演着建立法律责任模式的功能,提供相对对称的信息,以及解决谈判的成本以使特定协议能够容易作出。机制的发展部分是因为世界政治中的行为者相信,通过这样的安排它们将能够达成相互有益的协议,而不这样做,就很难或者不可能得到。

这就是说机制的建设者们预期机制将促进合作。在这个建构起来的功能的论证框架中,这些预期解释了机制的形成:预期到的机制效应解释了建立这些机制的政府的行动,各国政府相信,在没有一个国际机制框架下达成特定协议的专门努力,与在一个机制框架下达成的协议相比将是收效甚微的。在我们将科斯定理倒置以后,我们可以将我们这种看法的理由归到法律责任(产权)、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问题下。我们下面将依次讨论这些问题。

法律责任

既然政府特别注重对它们自主性的维持,那么假设国际制度将其权威施加到其他国家之上就常常是不可能的。这个事实得到国际组织的官员、来自各国政府内部的支持者以及学者们的承认。但是因此认为国际机制,或者构成它们基本要素的国际组织,本质上只是构造世界政治中中央权威的不成功的努力,那将是错误的。国际机制不能构造出像在组织良好的国内社会中那样的稳固的法律责任模式,国际机制的建设者是充分意识到这种局限性的。

当然,世界政治中缺少一种等级的结构,并没有阻止机制发展出零零星星的法律来(Henkin, 1979, pp.13—22)。但是国际机制的最主要意义不在于它们正式的法律地位上,因为世界政治中确立起来的任何法律责任和产权模式,都可能被主权国家的行动所推翻。国际机制更像费勒纳(Fellner, 1949)在分析寡头垄断公司时所探讨的“准协议”而不像政府。这些准协议在法律上是不可强制实施的,但是就如契约一样,它们有助于以相互有益的方式组织行为者之间的关系(Lowry, 1979, p.276)。机制还类似准则,也就是在一个共同体中被视为共同知识的惯例,行为者所以遵守它们,不是因为它们是独一无二的、最好的,而是因为其他人也遵守它们(Hardin, 1982; Lewis, 1969; Young, 1983)。这类安排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被设计出来不是为了执行对协议的集中化实施,而是建立关于其他人行为模式稳定的相互的预期,以及发展使各方将它们的惯例或者行为调整到一个新环境中的有用的关系网。契约、准则以及准协议提供着信息并形成交易成本的模式:违反承诺的成本增加了,而在这种框架下的行动则成本降低了。

当然,这些安排和国际机制常常是脆弱的,与契约和准协议一样,国际机制经常被更改着:它们的规则不断地产生变化,被扭曲,或者发生解体以适应突发的事件。它们很少是自动强制实施的,也不是可以自动生效的。然而事实上,它们常常对谈判和再谈判起着重要作用,就如普查拉所指出的:“对欧洲经济共同体管制规则的强制实施,将导致从超国家到地方层面上的政治分裂现象起伏不定地发生着,并在这条政治分裂线上激起强烈的政治活动。”(Puchala, 1975, p.509)

交易成本

如同寡头垄断下产生的准协议一样,国际机制改变着相对的交易成本。特定的协议往往是被禁止的。例如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的条款中,除了在特定的情况下以外,是不允许使用歧视性的贸易安排的。由于没有中央集权的政府,国家虽然在执行着行动,但是合法性的缺乏意味着这种措施的成本可能是很高的。例如在GATT的规则中,对使用歧视性贸易措施的报复是正当的。进一步说,通过将禁制性的内容提高到原则和规则的层次,国际机制在各个议题之间建立了沟通渠道。一种特定的歧视性贸易措施再也不成为仅仅只是没有普遍意义的特定条款,相反,它违反了GATT,并对其他许多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含义。从囚徒困境的意义上讲,这种状态已经从一次博弈转换到多次重复博弈上;而从市场失灵的意义上讲,某种可能的谈判交易成本增加了,而其他的成本则降低了。在上面提到的任何一个意义上,结果都是一样的:违反机制原则的动机减少了。所以,国际机制降低合法谈判的交易成本并增加非法谈判的交易成本。

国际机制从更平常的意义上讲,还影响了交易成本,使各国政府一起谈判拟定协议的成本更加低廉。在一个既定的机制框架下,达成协议会变得更加方便。那些常常还包含国际组织的国际经济机制,为会议和秘书人员提供了一个论坛,进而成为达成协议过程中的重要激励因素。国际机制的原则和规则可以被运用到广泛的各种各样的特定议题领域中,它们是有效的:每次当一个新的特定问题兴起时,先期确立的规则和原则使各方没有必要再去围绕它们进行重复的谈判。

因此国际机制使各国政府利用潜在的规模经济的优势。一旦一个机制建立起来以后,处理每一个追加议题的边际成本将比没有机制要更低。就如我们在第五章所看到的,如果一个政策领域不透明的话,建立一个机制就是值得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有经济学家所谓的“对规模经济的持续回报”的好处,在这种状态下,每一个追加议题在这个机制下都可能以比先前的议题更加低的成本来进行处理。就如萨缪尔森指出的,在现代经济中,“持续增加的回报是偏离完全竞争状态的最主要例子”(Samuelson, 1967, p.117)。在世界政治中,我们应该可以指望对规模经济的持续回报会导致更加紧密的国际机制。

从规模经济的收益来看,特定的协议倾向于镶嵌于机制之中,这是一点也不奇怪的。例如,在多边贸易回合谈判中,美国、日本和欧洲达成的一项减少某项特定关税的协议,将受到GATT的规则和原则的影响,也就是说,受到贸易机制的影响。这个贸易机制相继又套叠在其他一些安排之中,包括货币关系、能源、对外投资、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以及其他议题上的安排,它们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之间共同构成了一个复杂的相互纠缠在一起的关系模式,而且,它们还与主要国家的军事和安全息息相关。[2]

这种相互套叠的国际机制模式,通过使特定议题的联系或者补偿性支付的安排变得更加容易或者更加困难,在一个议题领域中给予某个行为主体某种好处以换取它在另一个议题领域上的回报,对交易成本产生影响。[3]一个机制下的成串议题,促进这些议题之间形成补偿性支付手段,而如果没有国际机制将这些各种各样的议题相互联系起来,世界政治中的补偿性支付手段和联系将很难形成;在没有一种维持善意行为交换的“价格制度”下,制度的障碍将会阻碍相互有益的谈判协议的达成。

例如,假设各个议题都与其他议题孤立开来,由一国内部不同政府部门来管理。既然补偿性的支付总是意味着一个政府必须在一个领域放弃一些东西以便在另一个领域得到某些东西,那么在一个政府内部,这就必然有一个部门的利益受到损害。在与它们利益相关的议题上,那些从拟议的补偿性支付手段中受损的官僚部门,将不大可能愿意去承担议题相互联系所带来的成本,纵使其他得益的部门声称这样做是基于国家利益的要求也如此。

当然,各个议题并不都由一个不同的政府部门来独立处理。相反,正是各种各样的议题集结在一起,才从功能上组织了政府的各个部门,例如美国的财政部、商业部和能源部。进一步说,政府怎样自我组织以便处理外交政策,是受到议题在国际上怎样组织这个因素的影响的;而不同的国际机制所涉及的议题,常常是由国内不同的政府部门来处理的。由于必要的内部权衡将在各个部门内部而不是各个部门之间发生,交织在同一机制中的那些议题间的补偿性支付和联系因此变得更加容易;但是,属于不同机制内部的那些议题间的联系仍是困难的,因为这些议题与同一机制下的议题是纠缠在一起的。

至此,当议题在国际层面上互相独立地被处理时,从简单的官僚政治的意义上讲,将它们安排在一起处理常常是困难的。加上成员国政府内部出现对这种协调行为的抵抗,协调不同国际组织——GATT、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或国际能源机构(IEA),所有这些国际组织都有不同的成员和不同的运行风格——的政策注定是困难的。相反,在机制内部,因为机制将各个谈判者聚合在一起,共同考虑那些可能处于各个谈判者内部官僚职权范围内的不同议题,从而使补偿性的支付得到促进与改善。GATT中的谈判,以及关于国际货币体系的审议,总是广泛涉及补偿性支付和议题联系政治问题(Hutton, 1975)。在谈判中经常使用的,并且与欧洲共同体和其他一体化理论有关系的“外溢”这一术语,也可以视为对补偿性支付问题的重视。这方面的著作告诉我们,一项一体化的政策安排,能够期望被进一步扩展到其他议题领域之中,使潜在的补偿性支付领域变得更加广泛,从而促使成员间一致意见的达成(Haas, 1958)。

我们认为国际机制影响着交易成本。一项潜在协议对其可能的参与者的价值,部分取决于它多大程度上与包含在国际机制中的合法性原则相一致。破坏这些原则的行为,其代价将是高昂的。机制还影响官僚政治中的交易成本,成功的机制通过对议题的组织,使富有成效的议题联系战略(促进与机制原则相一致的协议的产生)得到加强,与此同时,使与机制原则不相一致的具有破坏性的议题联系战略和谈判受到阻止。

不确定性和信息

从市场失灵理论的角度看,机制扮演的信息功能是最为重要的。阿克尔洛夫所谓的“质量的不确定性问题”是次品市场中面临的最关键问题。而即使在具有稳定的平衡状态的纯粹协调博弈中,这也同样是个问题。因此,达成统一的准则就是重要的。但是在简单的协调博弈中,严重的信息问题并不存在于行为者关系的结构之中,因为行为者有强烈的动机去充分表露各自的信息和偏好。在这种博弈中,重要的是怎样去达成某种协议,而究竟选择哪一种可能的协议并不是事关重大的问题(Schelling, 1960/1978)。准则是重要的,而准则的形成可能需要巧妙的选择,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对信息获取和交换构成严重系统障碍的因素是不存在的(Lewis, 1969; Young, 1983)。

然而,就如我们在讨论集体行动和囚徒困境问题时所看到的,在博弈论和世界政治中存在的许多状态,既有利益冲突的特点,也有共同利益的特点。在这些状态中,行为者不得不担心被欺骗和出卖这样的问题,就如一个旧车的买主不得不提防买到次品一样。关于市场失灵理论的文献,论述的最根本的问题是,在没有合适的制度安排的情况下,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一些相互有利的谈判协议是不可能达成的。有三个特别重要的因素是协议难以达成的重要根源:不对称信息,道德风险,以及不负责任的行为。

不对称信息

一些行为者可能比其他行为者对一种形势所占有的信息要更多,因此在它们之间产生的谈判结果可能就是不公平的,“局外者”将不愿与“局内者”达成一致的协议(Williamson, 1975, pp.31—33)。这本质上也是阿克尔洛夫所谓的“质量的不确定问题”。注意,这不仅仅是不充分信息的问题,更是信息在体系层面上存在的偏差模式问题,那些占有更多信息的人(旧车的卖主)和占有更少信息的人(次品或保养良好汽车的潜在买主)在协议达成之前都意识到这个问题的存在。人们对这种形势的认识,即某些人比其他人拥有更多的知识,因此有能力操纵一种关系或者成功地实行欺骗行为,是达成协议的一个障碍。而当这种怀疑情绪根本没有事实根据时,就是说当协议事实上是相互有利的时候,这显然是通过合作提高福利的一大障碍。

这种不对称信息问题仅仅出现在当欺骗行为是可能的时候。在一个由圣人组成的社会中,沟通与交往是公开的,没有人会去利用更优信息占别人的便宜。然而在一个不完善的世界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并不会通过行为者之间的沟通就能简单地得到矫正。不是所有的沟通行为都能减少不确定性的存在,因为由于欺骗的缘故,沟通可能导致不对称和不公平的谈判结果。一定要注意,对有效沟通的较好评估,并不会通过旧车的卖主与其顾客之间,或者政府官员之间就达成国际机制而进行的谈判次数来进行。进入一项国际机制所需要的信息,并不仅仅是关于其他政府的资源和正式谈判地位的信息,而且也是关于它们未来地位的准确信息,后者部分也是对将来能否信守承诺的估算问题。就如“次品市场”这个例子所告诉我们的,我们也会在下面部分详细地看到这个问题。这样,一个政府的声誉因此成为说服别国与其达成协议的一项重要资产。国际机制通过提供足以衡量别人表现的行为标准,将这些标准与特定的议题联系在一起,提供公开讨论的论坛,而且还经常借助国际组织,作出评价,来评估别人的声誉。[4]国际机制也许还包括有些国际组织,这些国际组织的秘书官员不仅仅作为协调者,而且还作为公正信息的提供者来行事。这些信息多多少少能够为其成员平等地获取。通过不断提高可获取信息的总体质量水平这一过程,国际机制减少了信息的不对称性,从而降低了环境的不确定性。因为误解和欺骗而导致的协议可能会被避免,相互有利的协议因此就更容易达成。

国际机制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因而减少了达成协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但是,一个机制所提供的信息也许并不完全是充分的。一国政府需要得到准确的信息,这些准确信息包括其可能的伙伴对一种特定形势的内部评价,其意图和态度,偏好的强度,以及在相反的未来环境下它们愿意支持一项机制的程度等。政府还需要了解机制的其他参与者是否会按照协议条款所规定的精神去办事,它们是否会分担不可预期的有害变化所带来的结果,以及它们是否可能试图在未来加强机制的力量。

因此,市场失灵理论中的不对称信息和质量不确定性问题的重要性,使我们注意到国际机制和不同国家决策过程中闭合程度差异的重要意义。有些政府比其他政府更热衷于信息的保密工作。例如,美国官员经常抱怨政府像一个漏勺一样向外界泄露信息,这种信息的开放性使美国与其对手相比经常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

公开性确实存在不利的因素。政策实施过程中常常伴随的现实和表面的不一致性,可能导致决策过程比较开放的政府的同伴们,将其视为是不可靠的,因为不管其最高领导人的意图如何,他们都不能完成协议的执行。但是,对世界政治中协议制定问题的思考,会使我们注意到,国内决策过程开放的政府也存在许多优势,这些优势是那些国内官僚结构比较封闭的政府所不具有的。事实上,那些不能够提供关于其详细意图和可靠信息的政府——例如,这些政府的决策过程是对外封闭的,其官员不允许与其外国同行发展诚实的非正式的关系——可能无法信服地使其潜在的伙伴相信它们对预计中的协议安排的承诺。其他国家的观察家们将无法确定这类政府对待正在考虑中的合作性计划的真诚程度和支持程度。这些潜在的合作伙伴因此就会坚持对可望达成的协议持贬低的态度。就如在“次品市场”这个例子中一样,一些可望能对所有各方都有好处的协议因为质量的不确定性问题而无法达成,这种质量的不确定性问题就是决策过程比较封闭的政府对协议的承诺质量问题。[5]

道德风险

协议可能以改变激励因素这样的方式来鼓励不太合作的行为向合作行为的转变。保险公司都面临着“道德风险”这样的问题。例如,财产保险这样的险种,可能使投保者对其投保的财产漠不关心,从而增加了财产受损的风险(Arrow, 1974)。道德风险问题在国际银行业中表现得也非常明显。一个关键国家的银行巨头的清偿能力,也许对其金融体系甚至整个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定都是至关重要的。由此,如果任何一个银行巨头受到威胁,这个国家的中央银行将不得不进行干预。例如,当美洲银行或者花旗银行无法兑现其经营责任时,美联储是不会坐视不管的。然而,央行这种责任行为导致了一种道德风险问题,因为那些银行巨头事实上自动得到了对付灾难性风险结果的保险,而与此同时它们(至少从短期看)却能够获得经营利润。这些银行巨头因为央行对金融市场的责任能力,从而会产生以牺牲央行的利益,被激励去从事追求冒险而不是规避风险的行为(Hirsch, 1977)。

不负责任的行为

有些行为者可能是极不负责任的,它们总是作出无法兑现的承诺。如果环境一直适宜的话,政府或者公司也许会加入它们愿意执行的那些协议;但是如果环境发生逆转的话,它们也许就不会继续坚持它们的承诺。银行经常会碰到这类问题,这使它们有必要确定信用资格的标准。规模巨大的政府为了获得他国对国际协议的支持,也可能面临同样的困难:热心于合作的国家一般来说是那些指望从合作中得到比它们付出更多的国家。这就是市场失灵文献中所讨论的自我选择问题(self-selection)。例如,如果保险费率不能得到适当的调整,那些受到心脏病威胁大的人将比那些有更长寿命预期的人,更为急迫地去参加人寿保险;在旧车市场上,那些购得次品的车主将比那些拥有保养良好汽车的车主更急于将它们的汽车出手(Akerlof, 1970; Arrow, 1974)。在国际政治中,自我选择意味着,在特定类型的行动中,例如,在共享研究和发展方面的信息这个例子中,那些研发能力弱小的国家(收多支少)也许会比研发能力强大的国家拥有更强烈的动机去参与一项研发行动,而事实上它们却并不愿意花钱投资在研究和发展项目上。[6]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研发能力强大国家的存在,整个研发事业就将会失败。

从旁观者的视角观之,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公共物品和搭便车问题的一部分;但是,从试图确定是否可以依靠一个可能是潜在的不负责任的伙伴的视角看,这是一个不确定性的问题。不管如何,信息成本和信息不对称问题都可能阻止相互有利的协议的产生。

机制和市场失灵

国际机制帮助国家处理所有上述的问题。由于一项机制的原则和规则缩小了预期行为的领域,不确定性降低了;并且,随着信息能够更加广泛地获取,其分配的不对称性也得到了缓解。机制内部为管制行为者行为而作出的各种安排(下文在分析“对国际机制的遵守”问题时将作出详细阐述)缓解了道德风险问题。在机制的背景下,各种特定议题之间的联系加大了欺骗和不负责任行为的成本,因为这种行为的后果很有可能超越它们所在议题的本身。那些设计管理国际机制的各国官员之间的紧密联系,加强了政府达成互相有利协议的能力,因为由这些参与实际工作的官员之间的持续沟通行为所构成的政府间关系,不管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本质上都比传统的封闭官僚机构之间的关系更易于信息的交换。总的来说,国际机制通过降低被欺骗的可能性,使合作成为更加明智的选择。无论我们通过博弈论还是通过市场失灵理论来看这个问题,我们的中心结论都是一样的:国际机制可以降低不确定性从而有助于合作。如同广义上定义的国际法一样,它们的功能就是要“使人类行动符合可预测的模式,从而使预计的行动能够在手段和目的之间获得一种理性的关系中前进”(Barkun, 1968, p.154)。

因此,国际机制对各国政府是有用的。国际机制决不会对政府构成威胁,如果这样,机制的存在就很难理解了,国际机制使政府能够获得在没有机制的情况下所不能获得的目标。它们能够做到这点,部分因为它们促进各国政府之间协议的达成。国际机制通过提高破坏他人财产权利行为的预期成本,改变议题群之间的交易成本,以及为其成员提供可靠的信息,促进协议的达成。与庞杂的互不相关的协议间的选择相比较而言,机制相对来说是有效的制度,因为它们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在各个议题之间创造了联系,使行为者有强烈的动机去达成互相有利的协议。在各国多层次互相重合的议题上既有共同利益也有冲突利益的形势下,在外部性问题通过谈判很难但又不是不可能得到解决的形势下,国际机制得到了茁壮的成长。当这些条件存在时,国际机制对国家就是有价值的。

我们已经看到,我们的论证并不相应地认为国际机制必然会增加全球福利。国际机制既可以被用来寻求排他的和地方的利益,也可以用来追求更加广泛的共同的目标。我们也不应该认为,所有潜在的有价值的机制将必然会被制定出来。就如我们所看到的,那些承诺提供全面的可观的收益的机制,可能是很难创制出来的。

对国际机制的遵守

国际机制是分散性的制度。这里所说的分散并不是说机制不具有为成员遵守的机能,而是说对违背机制原则或规则的任何制裁,都不得不由单个的成员来执行(Young, 1979, p.35)。机制所提供的程序和规则只是把这种制裁协调起来。机制原则和规则的分散型实施既缓慢又不确定。但在许多场合,规则都被遵守。亨金甚至说:“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一直遵守几乎所有的国际法原则,并履行几乎所有的义务。”(Henkin, 1979, p.47)在国际政治经济中,我们发现遵守的例子比比皆是,即使在政府基于自己的短视利益而有破坏规则的冲动时,它们仍然遵守国际机制。例如,尽管美国最终于1971年8月15日单方面地破坏了布雷顿森林体系,但是在此之前的许多年,美国政府一直遵守限制本国行动自由的规则。从总体上看,日本渔民也遵守了北太平洋国际渔业协定(Young, 1979, pp.79—88)。我们还可以从商品贸易和航空等领域中找到遵守国际机制的许多例子(Cahn, 1980; Jonsson, 1981)。

国际遵守的程度也不应被高估。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贸易和金融方面的国际机制在70年代弱化了。美国和欧洲对纺织品、钢材和其他受到威胁的部门加强了保护主义政策(Aggarwal, 1983; Verreydt and Waelbroeck, 1982; Woolcock, 1982)。然而,尽管20世纪70—80年代的经济存在混乱,但这并没有导致各国政府草率地大幅度地削减贸易。事实上,只有在1975年和1982—1983年的严重衰退时期,工业国家的出口总量才出现下降;除此以外的其他年份,出口总额的增长超过了这些国家实际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IMF,1983,表B-1和B-8,pp.170,176)。进一步说,保护主义所采取的方法形同虚设,而许多当代的保护主义政策则被设计得避免与国际协议发生直接的冲突。例如,尽管事实上进口配额不需要冗长的国际谈判,这为进口国和私人公司带来了更多的收益,但美国在制造品上采取的保护主义仍然主要是“自动出口限制”而不是单方面地规定进口配额(Bergsten, 1975b)。自动出口限制常受青睐是因为它不在GATT明确禁止之列,从而能规避GATT的限制。然而这种好处的获得,常常是以建立在允许迅速增长的进口的缺口这个代价上的(Yoffie, 1983)。当然,世界贸易中的自由主义的确受到了压力,但是这种现象总的看来并不意味着各国政府将国际协议置之不理。虽然政府有时会破坏国际规则,但是它们对国际规则的遵守才是常态。

遵守中的一个困惑是,为什么追求促进自我利益的各国政府在规则与我将称之为“短视的自我利益”相冲突时,它们仍会遵守国际机制的规则。“短视的自我利益”指的是,对于政府来说,当某一特定议题与其他议题孤立开来进行考虑时,政府对可选择行动方案所进行的成本和收益计算;在不考虑特定的成问题的议题领域中的行动将对其他议题领域产生非直接影响的情况下,如果一个行动方案较之其他选择具有最高的预期价值,那么该行动就会给政府带来短视的自我利益。政府经常遵守与其自身短视利益相冲突的规则,这一现象对本章所阐述的现实主义或功能的理论而言是潜在的反常现象,这两种理论都假设世界政治中的行动是理性的利己主义的。为什么一个利己的行为者在某一议题上的行动会与其在这一议题领域中的自身利益不一致呢?如果我们遵守国际机制中的规则,这难道不是与利己主义的假设不相一致吗?

国家利益的模糊定义使得一些现实主义者(例如摩根索)避免涉及这一问题。摩根索注意到联合国系统中专门机构这类功能组织存在的事实,但他自己又认为当国家利益与此类专门机构的运行有冲突时,“国家利益胜过了国际的行动目标”(Morgenthau, 1948/1966, p.508)。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国家利益这个概念是否被短视地定义,而没有考虑到一个行动对其他议题或价值的影响,或从更加长远的意义上讲,没有考虑破坏国际规则和规范对其他国家目标的影响?然而,最关键之处在于如何精确地定义利益,以及国际制度如何影响国家对自我利益的界定。对遵守问题中这些困惑现象的理解,需要我们考察国际机制如何影响理性的、利己的各国政府对自身利益的估算。

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可以从以下两个不同的但又相互关联的论证途径来进行。一条论证途径是孤立地看待某一机制,考察它相对其他可行性选择而言对政府的价值。对遵守中存在的困惑现象的这类解释,首要强调的是建设国际机制的困难性。由于机制建设起来很难,所以如果对其他方案选择的结果导致既有机制的崩溃,那么遵守机制中的规则才是理性的,因为即使一个不完善的机制也会比任何政治上看来是可行的替代机制要优越。另一个论证途径是把机制置于世界政治中其他机制的背景之下,把每一议题和机制当作议题和机制网络中的一部分。正如重复囚徒困境与一次囚徒困境的结果截然不同一样,把一个机制放在其他机制的背景下进行分析,就能得出与孤立考察这一机制所截然不同的激励结构。

既有机制的价值

我们已经看到,在没有明文条款保证契约得以自上而下强制实施的情况下,即使是完全理性的个体,相互订立协议也是困难的。在世界政治中,国际机制通过降低由于高额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带来的障碍,从而有助于促进协议的达成。不过,这些障碍和困难本身,使创设机制的初始步骤变得困难重重。

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的重要性,意味着维持机制比建立机制更容易。利益互补是机制出现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国际机制的建立可能需要一个霸权国家的积极努力,例如二战以后建立起来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没有霸权国家参与的情况下,突发的严重危机的压力,也会促使机制的产生,例如国际能源机构。但是即使在存在互补利益的情况下,要克服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问题也是极为困难的。

然而,一旦一个国际机制被建立起来,它会从其产生的相对高水平和对称的信息中获益,通过这些,还使支持机制的谈判协议更容易达成。我们在第九章将会看到,处于国际货币和贸易机制中心的那些国际组织,在导致它们产生的美国霸权衰落之后仍然存在着。把国际机制看作是提供信息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实体,而非一个半政府性质的规则制定者,有助于我们理解这种持久性。有效的国际机制促进官方非正式的接触和交流。事实上,它们可能产生跨政府的沟通和友好网络:一个政府的机密文件可能被另一个政府的官员看到;观点相近的官员的联盟的发展,可以达到共同的目标;专业人士的重要讨论能够表明国家政策的预期目标和主张(Neustadt, 1970; Keohane and Nye, 1974; Keohane, 1978)。这些跨政府关系的发展,通过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关于他们对手可能行动的可靠信息,来增加世界政治中合作的机会。[7]

对这些深植于国际机制中的信息生产行动模式的意义进行评估,能够帮助我们进一步理解为什么70年代美国霸权的衰落并没有伴随着合作的立即崩溃。而这是粗糙的未经提炼的霸权稳定论本应该能够预计到的。从历史标准来看,由于战后国际机制的制度化水平是很高的,它们在执行层面的官员之间形成了复杂而广泛的沟通网络,所以我们可以期望在美国霸权的衰落和国际机制的崩溃之间的时间间隔会很长,既存机制存在的惯性相对来说会非常大。

对信息在维持机制中的作用的论证,还可以通过考察与之有类似关系的寡头合作与竞争现象而得到进一步的说明。威廉姆森在组织理论的基础上,认为一个集团成员之间的沟通有助于促进合作,或是他所说的“对集团目标的信守”(Williamson, 1965, p.584)。寡头垄断者之间的合作还会因为以往的合作记录而得到培育。按照这个假设,威廉姆森构造了一个模型,该模型有高水平合作和低水平合作两个平衡点,一旦达到某一平衡点,只有环境发生重大变动时才能使这种平衡有所变化。

如果体系是在低水平的信守和沟通层次上运行(例如择优而选的解决方案),在体系转向高水平的信守和沟通运行之前,对环境做根本性的改变是必要的。事实上,驱使体系达成共谋性的解决方案所需要的环境条件,要比体系一旦获得这一地位时需要维持的那种水平要高。同样,相对于将体系保持于低水平运行状态而言,把体系从高水平的平衡状态降为低水平的平衡状态,需要更不利的环境条件。[8](Williamson, 1965, p.592)

和威廉姆森的寡头卖主垄断模型一样,国际机制的维持也是比构造更容易。国际机制的原则、规则、制度和程序,以及与它们相互连结在一起而产生的互动的非正式模式,对于各国政府而言是有益的,因为这些安排使得沟通成为可能,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并促进信息交流。当国际机制以这样的方式运行时,其所扮演功能的价值就会上升。因此,即使成员间的权力变得更加分散,集体行动问题的解决更加严峻,这些缺点都可能由于国际机制提供的具有促使达成一致的信息效应而得到弥补。

斯丁库姆(Stinchcombe, 1968)在讨论“积淀成本”(sunk costs)[9]问题时也同样提出类似的观点。他写道:“当一个过去的行动产生一项持久可用的资源时,我们就把这项资源视为‘积淀成本’。”积淀成本,例如对于名望和善意的投资,或者我们可以加上对制度(如国际机制)的投资,是无法挽回的,因此“不应该被纳入到对当前理性政策的估算之中”。但是“如果这些积淀成本使得一种传统的行动模式的支出更加便宜,而且如果新的行动模式在不计这些资源的情况下并不更为有利可图,积淀成本的作用就会使传统行动的模式年复一年地存在下去”(Stinchcombe, 1968, pp.120—121)。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机制具有积淀成本的意义,这使我们能够理解为什么即使所有的成员宁愿倾向于支持一些不同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时,既有的机制仍然能够存续下去的理由。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如果机制是不费任何代价就能建造起来的,那么构造这些机制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这时,不付出任何代价也能达成一致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各国政府会等到特定问题显露出来时,才制定相关的协议去处理这些问题;它们没有必要去构造国际机制以促进协议的达成。准确地说,协议和机制构造的高成本,使它们变得非常重要;而机制建设的高成本有助于既有机制的延续。

议题和机制的网络

在思考遵守问题时,我们应该回想到前文关于机制是如何促使协议达成的问题。某种程度上,各国政府愿意加入各种各样的机制安排,首先是因为它们期望国际机制会加强彼此之间的遵守行为。随着机制创造了对遵守的激励因素,它们还对那些有意加入机制的潜在成员产生了更强的吸引力。我们看到,通过把各种议题联系起来,国际机制创造了一种状态,这种状态非常类似重复的、无止境的囚徒困境博弈,在这种博弈形势下,合作可能是理性的选择,而这种形势与一次囚徒困境博弈下的非合作选择是不同的。在某一既定议题上违背自己的承诺,追寻自己短视的利益,将会相应地影响他人在其他问题上的行动选择。因此对自身长远利益的追求,有利于防止政府只关注自身的短视利益。

正如囚徒困境的例子所告诉我们的,通过议题间的联系而产生的社会压力,为各国政府信守自己的承诺提供了最强有力的理由。也就是说,各个利己的政府可能遵守国际规则,因为如果它们不这样做,其他政府将注意到这种行为并给予这种行为以负面的评价,也许还会采取报复性的行动。有时这种报复行动是具体的并经过机制规则的许可,而有时报复性行动可能更为笼统和分散。

例如,假设GATT的一个成员在国内螺帽和螺栓制造商的压力下,要求对这些产品进行进口配额限制。即使该国政府认识到这么做将带来短视的利益,但是它知道,这种违反规则的行动将对它在其他贸易问题上的行动产生消极的影响,譬如在打开国外半导体市场方面。机制的原则和规则由于有助于各个议题的相互联系,从而使追求短视利益行为的吸引力更少。事实上,由于对规则的破坏将导致可能的纷争,从而使政府认识到应该继续参与合作;而如果政府在违反机制规则的同时却又没有产生纷争的风险,那么它就会继续那么去做。

这个假想的例子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各国政府一旦加入它们认为有利可图的机制,即使在某些遵守的成本大于收益的特定情况下,它们仍然会遵守机制中的规则。然而,有时政府会发现它们所加入的机制对它们不再有什么好处了,那么这时,当机制总体上来看似乎是坏的东西的时候,导致政府遵守机制的激励因素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呢?

如果世界政治中只有一个机制,或者各个机制都是互相孤立存在的,那么从理性的角度讲,利己主义的政府将不会遵守机制的各项规则。当各国政府经过估算,认为进入一个机制的机会成本高于其他可行行动的机会成本时,机制将会被它们抛弃。然而,在当代世界政治经济中,各国政府间存在多重的议题和多重的联系,因此它们无不参与到各种机制之中。[10]破坏一个机制的行为不只影响这个机制所调节和管理的议题领域的行为,而且更会影响同属一个网络中的其他机制。对一个理性的政府而言,它破坏一个机制规则的行为的纯收益,一定高于这种行动对其他国际机制产生影响的总成本。在其同伴们因为它破坏某一机制而对其行为进行报复的范围内,该政府会发现它对短视利益的追求受到了抑制。

所有这些促使遵守的激励因素取决于对报复性的关联原则的展望。正如在艾克斯罗德的模拟囚徒困境研究中所展示的,“一报还一报”的战略比惟命是从的战略更能有效地促使合作的出现。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GATT的条款中包括报复的内容。而1944年的布雷顿森林协议提供了另一个相关的例证。在第7款中(稀缺货币条款),一个货币过剩的国家如果不愿意补充IMF已经耗尽的通货储备,它的出口将受到在IMF许可下的歧视(Hirsch, 1967, p.433)。然而,对具体违反行为的报复并不是维持国际机制的可靠途径。在实践中,GATT的报复条款仅仅运用了一次,而且这次行动还是无效的(Jackson, 1983)。个别政府认为报复的成本太高了。另外,和集体行动相似的问题也会出现:如果某一国家违反特定的规则对其他国家并无很大的影响,那么报复就不大可能非常严厉,即使该违反行为总的影响是大的。如果国际机制完全依赖于对违反者的具体报复来获得遵守的话,那么这些机制实际上是虚弱的。

一旦政府考虑到先例或者认为它们的声誉处于危险之中,即使在没有具体报复的情况下,各国政府可能仍然有动机去遵守机制中的规则和原则。虽然即使没有强加的惩罚性的东西,政府仍然害怕树立坏的先例,因为自己对规则的违反可能促使其他政府也会去违反规则。也就是说,对规则的破坏会给自己带来个体的利益,但是这种行为也会带来“公害”后果。公害对单个政府效用的影响在有些情况下可能要超过其所得的收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先例的力量并不是很牢靠的。不论国际法学者宣称违反规则的后果有多么严重,即使最愚蠢的利己主义者,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也会看到,恰当的比较不是在破坏规则所获得收益与这种行为对每个人造成的成本之间,而是收益与其个人付出的成本之间。集体行动问题在这里又出现了。

集体行动的困境能通过声誉的作用而得到部分的解决。与树立坏的先例引起的成本不同,因为违反规则而得到的坏的声誉的成本,会使违规者付出具体的代价。只要将来会持续出现一系列议题,只要行为者以过去遵守的先例为行动基础,对各自的行为互相监督并且漠视和贬低协议的价值,拥有良好的声誉对于利己主义者而言就是极有价值的,即便利己主义者在集体行为中的地位是如此微不足道以至于它为自身过错所付出的代价极小,情况也是如此。

在本章前面,我们对不确定性的分析说明了声誉对那些即使不重视个人荣誉和自尊的政府来说,都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在不确定性和非集中化的条件下,政府决定和谁、以何种条件达成协议,很大部分取决于它们对参与者信守诺言的意愿和能力的预计。良好的声誉使得政府易于加入可从中受益的国际机制;而那些声誉不佳者则要付出难以达成协议的代价。[11]

在世界政治中,声誉的重要性作为一种激励因素,以促使行为者按照行为标准行事,这一点与无国家社会中的实践极为有趣地相似。在没有中央权威的原始社会中,发展出了一种被人类学家称为“由规则和标准所确定的合适的行动”(Colson, 1974, p.52)。和国际机制一样,这些规则通过减少模糊性的东西,从而有助于限制利益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提供信息,表明何种行为类型是具有合法性的。在这类社会中,对违反社会规范和规则的主要惩罚是个人声誉损害的代价问题:“这类社会中犯有公共罪行的人经常就被视为是坏人。”(Colson, 1974, p.53)世界政治中也一样,大众关注的焦点不是行为者在过去的所作所为,而是其在将来可能做什么。也就是说,原始社会中的社会控制体系和国际关系一样,是“向前看”的。这种社会控制依赖于一小群行为者之间紧密而又持续不断的互动,而它们彼此之间的频繁互动,并不是由共同政府强加的正式法律体系来管束的。

即使当自身短视利益提醒自己不要去执行国际机制时,利己的政府出于对声誉的考虑,并且因为害怕报复以及形成坏的先例,它们仍然会遵守国际机制的规则和原则。正如我们在这一部分所看到的,它们可以严格地按照成本和收益的估算原则去行事;每次当它们有破坏国际机制条款的冲动时,它们会考虑这么做对自己声誉的影响,以及遭受报复的可能性和破坏规则可能对整个系统所产生的影响,从而计算这么做所获得的收益是否高于付出的代价。在这种成本—收益分析的影响下,它们常常决定去适应各种规则。理性的利己主义原则使各国政府不仅可以达成协议,而且还能使它们履行协议,哪怕协议可能根本不起什么作用。

结论

本章使用了理性选择理论和制度的功能理论,以帮助我们理解国际机制的创设、维持及其演变问题。我的分析假设政府对其面对的每一个问题都认真地估算自己的利益,它们不会考虑公共利益或者公意,当然也没有任何理想主义的成分。我试图指出,即使在现实主义和博弈论的有限假设基础上,作出纷争是不可避免而合作是不可能的结论都是不合逻辑的。利己的政府能够在共享利益的基础上,理性地去建立国际机制。政府会遵守机制中的规则,即使这样做可能不符合它们的短视利益。在多事的世界中,这种明显的自我抑制恰恰反映了理性的利己主义。

由于构造国际机制的困难,尽可能地调整现有机制,而不是推倒重来,才是真正理性的行为。因此,机制倾向于不断的演化而不是终结。总体上看,赞同机制原则和规则的各国政府会竭力维持机制,即使这样做需要牺牲短视的自身利益。

国际机制所执行的功能是有价值的,它们降低合法交易的成本,增加非法交易的代价,减少行为的不确定性。国际机制并不否定讨价还价,相反,它们认可那些为某些目标而进行的讨价还价行为。它们最重要的功能在于推进政府之间的谈判,以达成互相有益的协议。机制还通过对各个议题的联系以及自身同这些议题的联系,影响遵守所必需的激励因素,这是因为在某一问题上的行为必然会影响其他人在其他问题上的行为。

政府决定加入机制,部分是在罗尔斯讨论社会契约问题时使用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背后作出的(Rawls, 1971; Sandel, 1982)。当然,各国政府比罗尔斯所谓的处于“无知之幕”阴影背后的个人,对协议条款可能给它们带来的好处知道得更多,但毫无疑问,它们与这个阴影背后的个人一样,也不能完全精确地预测未来。国际机制会受到未来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世界权力关系的变动,新的相互依赖模式可能导致利益的变化,新成员的加入引起国际机制成员的变动等。接受国际机制原则和规则的各国政府承担着未来的义务,而这种成本是它们现在所不能准确估算的。

这些承诺减少了政府行事的灵活性,并且限制了它们以自身短视利益为基础的行动能力。这不仅仅对机制自身,而且对国家的声誉来说可能都是代价高昂的。加入国际借贷网络的福利国家政府认识到,一旦它们成为这类机制的积极参与者,它们就无法预测,根据这类机制的要求它们要出借多少货币给它们的同伴。国际能源机构的成员国根据事先达成的协议框架,同意在危机时为石油严重短缺的成员提供石油。尽管可以预测哪些国家可能成为债权人,哪些国家可能成为债务人,或者国际能源机构的哪些成员可能要求分享石油,但是借贷的数量在将来是无法预测的。显然,各国政府都认识到,要做到违背承诺而又不严重损害声誉是困难的。所以,机制的维持不仅依赖报复的分散化的实施,而且依赖政府对维持良好声誉的渴望。

对人类生活现实和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尊重,要求我们承认纯粹最大化的理性假设是不完全符合现实的。尽管,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理性的假设对于国际体系层次上的理论构建是非常有用的,但是近期没有任何一项决策研究的结论告诉我们,现代政府是根据纯粹理性的教条来行事的(Snyder and Diesing, 1977)。与其他大型的组织相比,政府并非更多地按照古典的利益最大化原则来行事(March and Simon, 1958)。因此在下一章,我们通过引入“有限理性”和“满意”原则这两个概念,来调整关于理性的假设。这两个概念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被广泛用来解释个人尤其是组织如何行为的问题。这两个概念并不否定或轻视人类的智慧,也不是对利己主义假设的挑战,但是对这两个概念的使用,的确导致关于政府如何进行决策和国际合作问题的其他思维方式的产生。

至此,我们一直是从现实主义立场出发,来假设政府都是利己型的。如同纯粹理性假设一样,这在理论上是有用的。它简化了现实,但并非现实的真实反映。政府是由个人组成的,其中一些人具有超越狭隘的自我利益的价值倾向。但是考虑到虚伪是政府在国际关系问题上发表声明的典型特征——宣称为原则而牺牲,但却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标——我们应该对放松利己主义假设这一点持警惕的态度。但是在第七章,我们将探讨移情因素对国际合作前景产生深刻影响的可能性问题。即使假设世界政治中的行为者都是狭隘的以自身利益为准绳的利己主义者,国际合作的可能性仍然是可以得到解释的,这一点使我们可以持这样的观点,更宽容的价值观念可以使我们在世界政治经济研究中产生不同的看法。


注 释

[1]对这个概念的一个详细的说明,见Davis and North, 1971,p.16。

[2]这里关于“套叠”(nesting)概念的使用,我要感谢阿格尔威尔的研究成果(Aggarwal, 1981)对我的启发。斯耐德尔(Snidal, 1981),以及巴昆(Barkun, 1968, p.17)在多年前的研究中也在同样的语境下使用了这个概念。

[3]对“联系”问题的论述,特别见奥伊的成果(Oye, 1979, 1983b)。也可参见Stein, 1980;Tollison and Willett, 1979。

[4]这一点,我是在阅读科尔森就由各个个体组成的无国家社会是怎样达成一致协议的论述中得到启发的。科尔森指出,通过辩论与交谈,使人们可以“根据某人在特定角色上的表现行为,对其形成一个大致的判断;反过来说,这也使人们可以预测其未来的行为”(Colson, 1974, p.53)。

[5]1960年,托马斯·谢林在就突然的核打击问题作分析时,阐述了一个与此相同的观点。设想如果苏联怀疑我们会实施突然的核打击,我们怎样向苏联证明我们不会这样做呢?谢林指出:“显然,仅仅告诉苏联‘我们不会发动突然的核打击’,这是不够的,……因为人们可以用很多方法,通过对核打击前的有关现象(例如军事力量的部署情况)作真假辨别,确认对手是否实施核打击。”(Schelling, 1960, p.247)要对现象的真假进行辨别,需要将更多的信息公开在外部的监管之下,以达到缓解阿克尔洛夫所谓的“质量的不确定性问题”。

[6]鲍伯罗和柯德尔发现在国际能源机构的能源研究和发展项目中,存在严重的集体物品问题,从而指出:“商业利益和各国之间的争夺严重阻碍了更广泛的国际合作。”(Bobrow and Kudrle, 1979, p.170)

[7]然而,在政府的最高层次之间,这种跨政府的接触通常还是十分有限的(Russell, 1973; Putnam and Bayne, 1984)。

[8]我要感谢麦考文(Timothy Mckeown)为我介绍了威廉姆森的观点及其对国际关系研究的影响。

[9]我要感谢克拉斯纳,他使我注意到这个问题。

[10]各国之间存在的多重议题和多重接触是复合相互依赖的两个重要特征(Keohane and Nye, 1977)。在由“一报还一报”的互惠行为所刻画的环境下,这两个因素都通过加强政府间的相互接触而促使一致协议的达成,并进而增加各国政府信守承诺的激励动力。复合相互依赖的第三个特征——诉诸武力行为的无效性,也具有同样的作用,因为它保证国家间的博弈不致因为突发暴力行为而中止。

[11]海曼对这个问题作出了简洁的概括:“由于给所有参与者都带来好处的协调行动通常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所以每一个想参加这种合作计划并且想从中得益的行为者,应该长期并在不同的场合努力树立和维持一种可信赖的形象。”(Heymann, 1973, p.822)海曼还指出,只有当个体的行动是公开的,且其他人拥有有效的对违规行动进行报复的能力时,为了声誉而遵守已定的规则才会发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