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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权之后(增订版):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第七章 有限理性与自我利益的再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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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第五和第六章将政府假设为理性的利己主义者,并由此出发,对国际机制所发挥的功能进行了抽象的论述。本章将放宽这个假设。在本章前两部分,我将认为政府无法符合古典理性理论的严苛要求,并探讨这一论述对于国际机制的功能理论所具有的意义。其次,我将拓宽“自我利益”这一概念的内涵,淡化其利己主义色彩,来考察一旦行为者将他国的福祉视为本国利益的一部分时,将如何影响世界政治中的合作。在最后一部分,我将以“移情”为假设前提,并就这一解释的价值,将它与第五和第六章中的利己主义的解释进行比较。

首先,我将重点讨论“有限理性”问题。第六章末尾已指明,古典的理性只是一种理想的假设。将个人,尤其是政府,视为计算能力受到限制的行为主体,这种观点将更为合理。对政府来说,收集信息并作出决策,成本是十分高昂的。也正是由于无法实现零成本的决策计算,国际机制的规则与原则才更具有价值。自觉遵守机制规则,而不必对每一个案都进行成本收益核算,可以大大节省决策成本。

至此,我假定某一决策者的偏好保持不变:每个行为者都担心其他行为者的偏好会发生改变,而对自身则从无此顾虑。但是规则与制度能够对所有行为者的未来行为加以控制。这一点对于集体行为者,尤其是更迭不定的政府来说意义尤其重大。为此,在第二部分,我对每一个行为者的偏好均恒久不变的假设有所放宽,而且,对于领导者和各级官员将怎样利用国际机制来防止其政府偏好在未来发生改变,我也作了相应的分析。

通过对“利己主义”含义的重新估价,本章第三部分更深入了一步。我绝非倒向利他主义的立场,但是我认为确实存在这种可能:即各国政府认为自身的福祉依赖于他国的繁荣。在这种条件下,国际机制的建立将更为容易。[1]为探询以“移情”来解释世界政治的利弊,对于两种显得较为无私的行为——道德主义宣言和表面上看不均衡的交换——我将分别以“利己主义”和“移情”为前提对其加以阐释,以确认何者更具说服力。

有限理性与国际机制

由于其他行为主体和自然力量影响的存在,使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所描述的完美的理性决策者可能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但是除此以外,理性的决策者在这两章还被假定为可零成本地进行计算。然而,这种教科书中常常见到的“个体”,在现实中并不存在。无论多么精明的投机者,或是卓越的科学家,他们的计算能力也都有局限。设想哪位决策者能够利用其全部已知信息,这只不过是夸大人类智慧能力的想法。

在实践中,决策者均受到自身认知能力的局限,而远非受环境的不确定性局限。西蒙以其惯常的清晰文笔阐述了这一点(Simon, 1982, p.162)。

区分两种理论尤为重要:一种是将所有的条件和限制都归因于理性行为者之外的环境;另一种则认为局限性主要来自于作为信息处理者的行为者本身。后一种关注行为者信息处理能力局限性的理论,我们称之为“有限理性理论”。

从古典意义上来说,受到有限理性制约的行为者无法使用其全部信息,因此也就不能实现信息的充分利用。它们无法将无穷无尽、可供选择的行动方案一一罗列,然后对它们加以评价,并判断出每一种方案的可能后果(Simon, 1955/1979a, p.10)。至关重要的是,计算上的困难之处并不仅仅是由于外界环境的复杂性,更主要的是源于行为者认知能力的局限。在这一方面,有限理性的行为主义理论与当前的现实主义大相径庭,后者如第五、六章中讨论过的市场失灵理论,仍然坚持可以实现完全最大化利益这一观点。

[在新的新古典理论中]并非因为决策者心理上的特性,而只是作为技术性环境的一部分,才引进信息的限制和成本问题。因此,这些新理论丝毫未能缓解决策者所面临的计算的复杂性问题,它们把决策者视为通过简单的夸张与扩大,而不是通过大致的估算、简化和满意原则来处理复杂的计算问题的。这样一来,它不仅需要计算供需曲线的形状,而且,还要更为精确地额外计算出这一计算活动的成本和收益。对于不确定性及信息传输等许多迄今仍为人所忽视的问题,有人认为这些新理论提供了解决方案,但是,在某种程度上,这只是一种幻象而已(Simon, 1979b, p.504)。

在西蒙的理论中,人们与其说是谋求利益的最大化,不如说是获得“满意”。也就是说,起初他们通过搜寻来节约信息,直至他们找到了高于满意程度的——即所期望的程度——行动步骤为止。随着对新的环境信息的获知,人们的期望程度也在不断变化(Simon, 1972, p.168)。考虑到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性,这是一个合理的策略,而绝非非理性的,对于大多数事件的决策来说,这不失为一种最佳的方法。

日常生活中,我们总会感到满意。我们借助多种方式来节约信息,诸如通过对习惯的培养,为重复出现的情况制定规则以简化计算,或是遵守长远看来会产生满意效果的普遍原则。我并不是说要郑重其事地算计各种琐事,诸如在早晨是否刷牙,以正手还是反手击球;或是当人来电话问基欧汉在不在家时是不是对他说实话。相反,除了因为我有一些道德顾忌而可能作出一些诸如撒谎之类的事,一般情况下,我会认为习惯性的刷牙,遵从“犹疑不定时就用正手击球,因为你反手太差”的规则,信守诚实这一普遍原则而不必每次都去计算成本收益,这样会更符合我的利益。我无意否认一些例外情况,例如有时我也会因伏案苦思而忘记洗漱,或者偶尔以反手击球,或者在电话里对某个令人厌烦的推销商撒谎。如果每当面临选择时,我都能对各种方案进行必要的计算,而不耗费任何成本,无疑这将对我更为有利。但是,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由于进行信息处理势必消耗成本,因此避免对类似的琐事进行计算,符合我的长期利益。哲学领域中的规则功利主义(rule-utilitarianism)学派强调规则对实现普遍幸福的作用,其论述与西蒙对有限理性的分析颇有相似之处。[2]奥斯汀(John. Austin)在一句格言中对规则功利主义下了这样的定义:“规则随功用而变,行为随规则而变。”(Mackie, 1977, p.136)功利主义者坚信,总体而论,与每次依据“首要原则”(first principles)作出的一系列特别决定相比,遵守规则——约翰·密尔称之为“次要原则”(secondary principles)——将带来更佳的结果。[3]人类计算能力的局限性是制定和遵守规则的主要原因。密尔早在西蒙之前,在阐释其功利主义思想时就对有限理性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论述(Mill, 1861/1951, p.30)。

没有人会否认航海技术是以天文学的发展为基础的,因为水手们无法等着去计算航海年历来进行航海。作为理性动物,他们都在预先计算好之后才出海航行。所有的理性动物在驶入生活的海洋中时,头脑中都已对正误之别,以及更为难解的贤愚之分有了定见,只要未雨绸缪仍是人类的本质,这一情况就会被认为将延续始终。

如果说个人是追求大致满意而非最大化利益,那么政府和其他庞大的组织则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Allison, 1971; Steinbruner, 1974; Snyder and Diesing, 1977)。组织的决策程序是很少符合古典理性理论的要求的。从期望程度的意义上讲,组织具有多重目标,它们直到找到满意的行动步骤时才肯罢休。它们宁愿回溯既往,而不愿对未来条件进行系统的预测。它们运用“标准的运作程序及粗略的估测规则”来作出决策并付诸实施(Cyert and March, 1963, p.113; March and Simon, 1958)。

公司行为的理论清楚地表明,满意的原则并未脱离常规,无需对其加以修正,恰恰相反,这种假定实属明智之举。如果一个庞大组织的领导者要求该组织服从古典理性的标准,这将是愚蠢也许近于疯狂之举,必将使该组织陷入瘫痪,除非其下属能够骗过其领导,使他认为该组织已达到了不可能实现的古典理性的标准。这一论断对于政府来说更是如此,因为政府的组成更为庞大,目标也更为多样(而且经常互相矛盾),成败也更难衡量。无论古典现实主义理论家(Morgenthau, 1948/1966)和外交政策的研究者们如何钟爱无限理性的假设,这也只能是一种理想罢了。一个庞大、复杂的政府如果信奉“保留足够多的选择余地”的原则,必将作茧自缚,因为这将造成中级官员无所适从,最高决策者将被琐事缠身而无暇他顾。沉迷于追求政策和行动完全的多变性,将像寻找圣餐和“青春之泉”一样,只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如果认为政府也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那么,第六章中就国际机制的功能价值所进行的论述,意义又何在呢?请记住,在理性选择的假设下,由于国际机制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尤其是它能减少外部环境中的不确定性,从而对政府具有重大价值。机制的存在,能使每一个政府更好地预期对方是否会采取可预见的合作政策。依此理论,政府不再对每一个事件都精打细算,以使其短视的自我利益最大化。放弃这种行为所得到的回报是,它们对他国行为的预期变得更为确定了。

在有限理性的理论下,政府参与和支持国际机制的意愿将会因为以下这样的事实而得到加强,这就是,替代机制的方案不会有想象中的假设古典理性理论是正确的情况下那么有吸引力。行为者在有限理性的事实下无法对每一个问题的所有选择方案都进行成本收益的计算,相反,它们需要简化决策程序,以高效地履行职能。它们所设计的粗略概测规则所导致的结果——不论这些规则是被单方接受的,还是作为国际机制的一部分,与在古典理性行动下的完美结果相比,当然不会更好,而且往往还会逊于后者(除了决策成本因素外)。因此,在单方的粗略概测规则价值与一项机制规则价值的比较中,以及零成本、完美的理性计算的价值与该项机制规则价值的比较中,一般来说,在前项比较中对机制规则价值的肯定要更多。

当我们摒弃古典理性的假设,我们发现并非是国际机制否定了政府进行古典理性计算的能力。真正的障碍是由政府的性质决定的:作为一个庞大、复杂的组织,政府是由人构成的,而每个人解决问题的能力又是有限的。政府面临的选择不是应否服从机制,从而不惜放弃通过不断的计算谋求最优利益的机会,而是究竟要遵守什么样的粗略概测规则。正常说来,单边规则比多边规则更适于个别国家的情况。但是机制规则的优势就在于它能对其他行为者产生约束作用。问题是,约束他人行为这一收益,与接受机制规则而非粗略概测规则的成本相比是否更为有利?

因此,如果我们赞同各国政府均须服从粗略的概测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恪守国际机制的成本将比古典理性成为现实可能性的那种情况要低。机制只是以多边规则代替了单边规则,其优势在于可使其他行为者的合作行为更可预期。国际机制既不会加剧政府间的等级秩序,也不是以自身的规则取代各国的自我计算,相反,它们只是提供一系列粗略的概测规则。

将这一论述与第六章的内容相结合,可以看出我们关于国际机制的概念与常用来刻画国际政治本质的自助体系有着多么大的差异。在一个纯粹的自助体系中,行为者对每一事件都进行利益计算,并保留自身的选择权,直至作出决策。当他国陷入困境中时,理性的反应就是趁机提高要价,以尽可能多地捞取利益,索要金钱、石油或军事支持。这种情况在世界政治中,尤其是在敌对国家之间屡见不鲜。但是国际机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限制强势国家从这种局势中获利的能力(无论多么短暂)。这种限制所带来的好处绝非某些国家的利他主义行为所致,而是因为机制使各国对自身长远利益的计算发生了改变。如果一个政府珍视其在未来与别国达成协议的能力,那么声誉就成为一个关键因素。而在世界政治中,行为者声誉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别国坚信尽管履约将使它短期内处于不利境地,但它仍能够恪守成约。为此,即使从古典意义上所说的理性国家,有时也会加入到机制中来,遵守机制的各项规则。机制通过提供粗略的概测规则,对于一国政府节约决策成本也具有重大价值。如果哪国政府抛弃某项机制,它自身就必须另行建立一套新的规则,以此来指导其官僚体系的运作。粗略的概测规则所提供的便利,以及长远而不是短视地计算自身利益所具有的优点,促使利己主义的各国政府,尤其是那些深受有限理性限制之苦的政府,更加倾向于遵守国际机制的规则。

防止偏好发生变化

在经济领域,偏好或“喜好”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外生变量(Stigler and Becker, 1977)。但是马奇(March, 1978)指出,理性选择既包含对自身未来偏好的猜测,也包括对现实行为将导致后果的估计。个体总是试图改变自身的未来偏好——不论是通过弗洛伊德式的对欲望和冲动的压抑还是升华,抑或借助于其他手段。

认识到个体会试图影响自身未来的偏好,这使得长于深思的观察者去思考“意志的弱点”这一哲学问题,或者基于人类意志而产生的理论所具有的一些矛盾之处。但是对于政府这样一个其领导人不断变动的集体实体,也许它当前决议的部分意图就是要对未来的选择加以限制,这一点是毫不为奇的。固然,一个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尤其是持有不同信仰主张的政府,并不必然就是现任政府功能的自然延续。但是事实上,在美国这样的国家,对宪法进行修正的确是很难的,部分因为共和国的奠基者们担心执掌权柄的人并非总是道德高尚之士,因此必须对其后继者的胡作非为加以防范。[4]一位美国青年曾经问本杰明·富兰克林:前殖民地时期建立的是什么样的政府?据说富兰克林答道:“共和国——如果你能维持住它的话。”

在政府发展的过程中,一般而言,拥有权力的人都与制宪一事无关。但在一个多元、竞争的体制中,政府中在任的任何党派和团体都可能很快地按照政治规则沦为在野的角色。因此,任何计划周详、忠于职守的民主政府都将面临一个问题:即在它下台之后,如何使其政策继续得以贯彻实施?对此,国内政治中一个常见的办法就是进行大规模、长时段、耗费巨资的项目建设。通过扩大社会计划,一个社会民主政府将创造出新的公众预期和储蓄模式,这样,即使其下届政府更趋于保守,也难以改变其既定政策;如果一届政府力图加强国防力量,从而启动购买军火的长期计划,那么即使下届政府不那么好战,或者更为自负,也很难对国防预算进行削减。

由于这些案例都属于国内政策问题,而与国际协议没有多大关系,因此从理论上讲,具有不同偏好的继任政府都可合法地对这些公共项目加以修改,尽管在实际操作中这是很难或是不可能做到的。然而,一旦国内政策成为国际协议的一部分,再要加以修改就会困难得多,继任政府必须遵守历届政府签订的国际协议,否则就要冒遭到国际报复的风险。

这一问题在发生革命的国家表现最为尖锐。例如尼加拉瓜的桑地诺政府为了维持信誉,被迫承担了前索摩查政权所遗留下来的巨额债务。这与我们的主题——涉及发达市场国家在内的国际机制——是不无关联的。例如,战后初期,美国国内孤立主义势力仍然很强,执政的国际主义者担心继任者可能会减少美国在海外的卷入,为此他们创立了诸多国际机制,部分作用就在于束缚未来孤立主义政府的手脚,使之继续卷入海外事务。拟议中的布里克尔(Bricker)修正案试图修改宪法,要求不仅仅是正式条约,许多国际协议的签订也须得到参议院的同意。这是20世纪50年代美国保守主义势力试图避免美国过多卷入国际机制的一项重要努力,在当时,美国卷入国际机制的程度是如此之深,甚至连保守派领袖都不得不表示支持。[5]

在本书第三部分对战后国际经济机制的描述中,也能找到这种试图制约未来政府行动的例证。国务院努力通过《英美石油协定》,以确保战后原油进口(见第八章),尽管并未成功,但这种行动的确意在防止未来政府实行石油进口配额。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则提供了又一个例子。多边贸易协议的达成促使各国实行关税的双边减让,使得后继政府很难重新提高关税。通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各国不仅可以影响他国的行为,而且可以限制继任者的行动自由。无独有偶,1971年以前布雷顿森林体系实行的钉住汇率机制也限制了各国未来政府实行通胀的企图,只要各国在经常账户出现赤字时仍需向国际融资贷款,这种限制就将始终存在。[6]

更为普遍的是,在一段时期内,现任政府为维持开放经济所作的决策,对于继任政府控制国际经贸往来的能力也会产生深远的制约作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处指出,其代表性成员国的国民生产总值的20%依赖于进口,一旦某国为刺激需求,谋求凯恩斯主义式的经济增长,从而改变其货币、财政政策,必将导致进口大量增加,造成经常账户的巨额赤字(OECD, 1983, p.19)。但是如果一国政府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和紧缩性货币政策,而国际资本持有者又对该国及其政府抱有信心(由于意识形态或其他原因),这种政策就将导致资本的流入和汇率的升值,就像1981年至1983年间的美国那样。但是达到一定点之后,不断增长的经常账户赤字可能导致汇率下降,最终诱使政府实行紧缩政策,以避免货币危机。

施行限制政策的保守政府,尽管也会受到开放的世界经济的影响,导致出现不希望看到的资本流入和汇率升值等不利后果,但是对于奉行刺激性经济政策的社会党执政的政府而言,其所受到的制约则更为严峻。当某个新上台的社会党政府舍弃既往的保守政策,而改奉扩张性政策,这种行为将对其币值产生负面影响,随之而来又将导致资本外逃和低水平的私人投资,从而使局面进一步恶化。[7]法国密特朗的社会党政府在1981年至1982年就面临着这一困境。国际经济的开放性使得一国很难改变其政策,因为任何改变都可能与世界政治经济领域中主要大国的政策不相协调。对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指出:“国际实物和金融之间的联系有力地制约了各国政策可能的差异程度。”(OECD, 1983, p.19)

马克思主义认为,这种来自国际自由主义的限制具有强烈的不公正性,因为它仅仅有利于资方而不利于工人。马克思主义关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强调国际经济自由主义在政治上的不公正性,这也正是其理论的力量之所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认识到,那些奉行国际主义政策的政府所追求的开放政策,创造了相互依赖的国际经济和政治模式,这种模式一旦被破坏,代价将极为高昂,从而束缚了后继的社会主义政党或者民族主义政党政府的手脚。[8]即使民众认为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更为优越,当国际自由主义大行其道之时,民众将不愿意社会主义政党上台执政,担心因此会造成经济混乱。而且,对资本外逃的担心,也会束缚执政的社会党政府或者社会主义运动的手脚,如同英国工党(Panitch, 1976),意大利共产党(Putman, 1978),以及最近法国社会党所面临的局面一样。因此,保守主义的前任政府与其资本主义盟友共同建立的自由主义国际机制,可能有力地阻止了通向社会主义的道路。

社会党政府所面临的问题进一步突出了本节的主题:通过对未来政府的行动自由加以限制,国际机制可以影响其偏好。显然,没有人能保证这就是“好的”,因为这完全取决于个人对未来的偏好。但是从任何现任政府的立场出发,这确实是国际机制的一大功能。每一个现任政府都力图像过去那样,将国家绑在船的桅杆上,捆紧舵柄,让后人无法解开。

移情与国际机制

国际事务的理想主义论者呼吁为了全人类的利益而开展国际合作,其基础即为贝茨所讨论过的“普世主义”价值观(Beitz 1979a, 1979b)。在英美外交思想中,理想主义传统源远流长,尤其在美国外交政策中更是曾经风靡一时,直至二战后才被重视自身利益的现实主义所取代(Osgood, 1953; Wolfers and Martin, 1956)。本书特意采纳现实主义关于利己主义和理性的假设,以期在现实主义的前提下论证合作的可能性。我们的分析将从现实主义的前提出发,也就是说从常被视为不利于合作的条件下,探讨实现合作的可能。

然而,即便是现实主义学者有时也必须承认,并非所有的国际行为都能以利己主义加以解释。例如,汉斯·摩根索曾宣称外交政策的终极目的可能源自法律与道德原则。其论述的独特之处在于,他并非认为理想主义观念对决定目标无足轻重,而是认为权力是外交的必要手段,所谓“即时的目标就是权力”,因此,在外交政策分析中可以将理想因素忽略不计(1948/1966, p.25; pp.84—85)。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这种论调的缺陷在于,权力的形态绝非是单一的,对“权力的追求”也形式各异,其特点部分取决于行为者所追求的终极目标(Wolfers, 1962, pp.81—102),同时也取决于施加影响时的具体情境(Baldwin, 1979)。在论及外交目标时,沃尔弗斯认为国家有时会遵循自我克制的政策,即“视国际团结、法治、诚实或和平高于国家安全和自我保存这样的目标”(Wolfers, 1962, p.93)。他认为尽管国家奉行这一政策的情况会很少,但并非绝无可能(Wolfers, 1962, p.94)。

在一个民族主义及爱国主义道德的影响力丝毫没有减退的时代,以自我克制目标为先、国家的自我保存为次的情况可能寥寥无几。但是并不排除存在这种可能性:参与决策的具有影响力的集团会珍视像和平这样的人类共同事业的价值,并对政府施加压力以改变其外交政策。这可能会导致对国家利益更为适当的解释,对他国福祉的更多关注,为和平事业作出更大妥协,或对权力和暴力的使用施加更多的限制。如果国际主义、人道主义、和平主义理想得以成功实现,国家最终将从中获益还是受损,将取决于具体的环境。但无论何种情况,追求有克制的目标必将成为现实的选择。

沃尔弗斯尤为关注军事和安全问题,因为在这一领域,自我克制的代价可能是丧失国家的独立。在一个国家的独立仍面临严重威胁的时代,奉行自我克制政策的国家寥若晨星,这是不足为奇的。但是,尽管奉行自我克制政策一旦失败,代价异常高昂,但在风险较低的领域,如世界政治经济领域中,自我克制政策仍偶有出现。不管怎样,沃尔弗斯的论述至少使我们认识到利己主义模式绝非放之四海而皆准。我们借用理性的利己主义假设,已经说明了“权力的分裂必然导致纷争”这一逻辑推论的不足之处。这一目的完成之后,我们可以将此暂置一旁。

然而,对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作出严格的区分,以此来放宽利己主义的假设,则可能使这一问题困惑难解。利己主义既可以表现为深谋远虑,又可以表现为鼠目寸光。而对利他主义则很难清晰界定,因为表面看来是利他的行为总能被解释为具有利己的目的。人们也许会认为,利他主义者倾向于牺牲自我,而不愿违犯原则或看到他人受难。因此,要确认某一给定行为是属于利他的还是深谋远虑的利己行为,常常是不可能的。这一问题很具有启发性,它反映出了自我利益这一概念的弹性。与其争论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之分,我们还不如去探询民众和组织是如何定义“自我利益”的,他们所关注的信仰和价值观是什么?

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者怎样看待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关系?利益的相互依赖达到何种程度?对别国福祉的相互依赖又达到何种程度?我们可以设想以下四种不同的情况。

1.行为者对他国的福祉无动于衷。这是一个纯粹霍布斯式的世界,各行为主体之间彼此毫不相关。但是出于同样的原因,一次囚徒困境博弈并非世界政治的真实反映,而只是现实世界中很少有的一种现象。要知道,国家间的联系始终在不断的发展之中。

2.行为者只在别国行为会影响自身的情况下才关注他国福祉。我们把这种情况下的利益称为工具性相互依赖(instrumentally interdependent)下的利益。囚徒困境中的利己主义者之间就具有这种利益:每人都考虑自身行动对他人的影响,但并不是出于对他人利益本身的关怀,而是因为担心自身的背叛行为会招致报复。

3.行为者不仅出于工具性原因而关心他国福祉,而且因为不论别国如何行动,其收益的增长也会促进自身的福祉,反之亦然。在这种情况下,各行为主体间的利益属于情势性相互依赖关系(situationally interdependent)。随着二战后世界经济日益紧密地交织在一起,情势性相互依赖加深了。如果欧洲、日本出现严重的经济衰退,势必减少对美国商品的需求,从而对美国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即便不考虑经济崩溃可能导致的政治恶果,巴西的繁荣对美国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一旦巴西经济破产,势必无力偿付美国银行的债务。当今世界,紧密交织的贸易与金融网络反映了经济相互依赖的增强,它可以将福利效果,不论是好是坏,直接由一个社会传送到另一个社会中去。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具有利己主义倾向的行为者采取何种行动,它们彼此之间的利益都构成了情势性的相互依赖关系。

4.最后一种情况为:行为者纯粹为他国的利益而关注其福祉,即使这样做对本国物质利益和安全毫无裨益。例如,富裕国家的许多公共和私人机构为灾民提供的救济,或是大量的外国援助。诚然,许多政府救济是基于狭隘的自身利益的考虑,但若以之解释许多小国如荷兰、瑞典的援助行为则很难服众,而对于解释像牛津饥荒救济委员会(Oxfam)或美国援外合作署(CARE)这样的志愿机构则更为牵强。我们把上述这种情况称为移情性相互依赖(empathetic interdependent)。[9]

本书第五章对深谋远虑的自我利益与短视的自我利益所进行的区分,实际上是以工具性或情势性相互依赖为预设前提的。针对某一特定问题,被利己主义者视为与其行为具有潜在联系的问题的数量与范围,决定了其所具有的远见程度。目光短浅者只注重即时问题,深谋远虑者则还要考虑这样做会对其他利益有何影响。但是,二者在计算时所考虑的都只是自身的福祉。[10]移情问题的提出,则使我们超越了这一区分,去探寻更深层的价值问题。

在世界政治中讨论移情问题似有脱离现实之嫌。时至今日,在一个实现了高速流动、即时通讯、多种跨国关系广泛发展的世界里(Keohane and Nye, 1972),国际团结与民族国家的和谐一致仍不明朗。不过,世界政治中一些新的现象是颇为引人注目的。泰勒指出,在欧洲,对共同体的感情有时会超越功利主义的考虑,“那种希望从合作中获得特定利益的想法,与基于同某个或某些特定伙伴合作的意愿相比,前者有时会退居于次要位置”(Taylor, 1980, p.373)。此外,在一次欧洲民意调查中,当被问及欧洲内部关系问题时,相当多的人的政策倾向与狭隘的自我利益观是相悖的。例如,1977年一次民意测验显示,欧共体9个成员国中均有7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如果其他成员国遭遇严重的经济困难,伙伴国应理所当然地提供帮助;多数人甚至认为本国选出的欧洲议员应以欧洲利益为重,国家利益其次(Inglehart and Rubier, 1978, pp.78, 82—84)。这种情况是工具性、情势性、移情性相互依赖关系的混合反映。与此相应的是,近年来有人在著作中开始质疑世界政治中国家边界的道德意义问题(Beitz, 1979a, 1979b)。他们认为,可以以一种有限的方式对国家利益加以移情性的解释。当然,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自我利益也决不会归于消弭,而是将取决于其他国家福祉的实现,从而导致对自我利益的重新定义。

本书中“利己主义”所涉及的利益概念均为独立的、工具性的或情势性的相互依赖状态下的利益。放宽利己主义的假设意味着承认,世界政治中的国家及其他行为者有可能重新定义其利益,以实现移情性的相互依赖。这种变化将对合作产生深远的影响,国家将更倾向于获取更大的双赢结局——以能够带来更大的总体收益的方式解决国际问题——即使其直接收益可能会有所损失。当他国受益时,它们也将从中获益。共享的利益将因此进一步扩大,从而有可能达成至少相等也许会更多的互利协议。

利己主义与移情:相互竞争的两种解释

在世界政治中,能够以移情来解释的行为领域相对较小,这种解释只适用于那些明显不能以狭义的自我利益来加以解释的行为。在一个假定的自助体系中,移情的作用只能居于次要位置;甚至于那些因移情而采取的行为,也很有可能被解释为具有利己主义目的,而且听起来还颇言之成理。对这两种解释的考察,将显示出各自对与国际机制行为相关的阐述所存在的优劣得失。

在本节中,我们将考虑的两种行为模式,似乎很难从利己主义的立场来加以解释,它们分别是世界政治中覆盖在规则表面上的道德主义面纱,以及曾长期存在的不均衡的交换关系。首先,我将以理性—利己主义模型对它们加以解释,通过这一模型建立起一条论述的主线,以解释以上两种行为。这里将会显示利己主义假设的强大解释力,因为即使乍看上去像是因移情而产生的行为,仍能按利己主义被重新解释。但是,尽管如此,单凭利己主义仍不足以圆满地解释这两种行为。我无意于贬低以自我利益假设为基础的解释模式,相反,我希望考察这一解释到底具有多大的合理性,以及在政治经济的边缘地带是否存在这样一些现象,它们能够以移情性相互依赖为基础,更充分地得以解释。

视规则为道德义务

在现实主义者看来,宣扬道德价值的政府如此频繁地讨论行为者的道德义务,这是很特别的事情。国际机制的规则在这里不仅是作为降低交易成本和减少不确定性的便利手段,而且,如本书所阐释的,同时也是作为产生道德义务的原则和规则来被探讨的。政府首脑宣称将恪守这些原则和规则,而且,认为其他政府也负有遵守协议的道德义务。诚如所见,即使对于纯粹自利的国家,国际机制也有其利用价值。国际机制中的道德准则与国际法紧密相联,但是,其规范性内涵为什么又能得以发展呢?如哈特(Hart, 1961, p.226)所强调的,法律不需要以道德体系为基础,但可以通过长期自我利益的计算或其他原因而得以维持。如果理性利己主义模式能给予国际机制以圆满的解释,那么又如何解释存在于世界政治中的那层道德主义面纱呢?

对此,有人会在利己主义的基础上直截了当地加以回答。正如在第六章中所见的,即使规则并无任何道德效力,仍有可能得到利己主义行为者的遵守。因为违犯规则不仅将破坏一系列互惠安排,而且会背上违约的恶名,损害其在未来订约的能力。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机制中的这些规则或原则真的具有了道德内容,那么它们将会变得多么地有效!因为背弃协议将为道德所不容,一旦违约将对违约者的声誉造成更大损害,使其受苦于别人的不确定行为,这显然要比只是作为提供促进协调行为的机制要更加有效。由于在有道德义务的情况下的不确定性要更少,集团中的成员比在没有道德义务情况下更易于达成互惠性协议。一位哲学家在讨论合作问题时,和我一样,也是从囚徒困境开始谈起的,最后他总结道:“只有谨慎是不够的,对长远自身利益的理性计算本身,并不足以导致互惠协议的达成,即使达成了协议,也将难以维系”(Mackie, 1977, pp.119—120),“道德的主要内容——不论其具体形式是什么,就是义务观念的实践价值,或是一种无形的相当虚幻的联系和纽带:它可能是对任何成约都需遵守的普遍要求,也可能是各种特定的义务,如军事荣誉,对组织或对同志的忠诚等等”(Mackie, 1977, p.119)。

因此,道德可能“报偿”国家集团这个整体,也会“报偿”每个单独的国家。在艾克斯罗德的模型中,遵守道德准则的国家将被视为可资信赖的政治合作者,是可与之达成互惠协议的合作伙伴(Axelord, 1981; 1984),也就是说,如果一国把一系列原则视为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并公开承诺恪守这些原则,这将对这个国家的声誉起到一种标识作用。如果其行动准则过于被动消极——如逆来顺受,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那么道德主义者将被利己主义者所利用,并遭到利己主义者剥削和压榨;但是如果采取“一报还一报”的态度,这些行动准则将成为遵行者的珍贵标识。任何一个利己型的政府都可能私自抛弃道德约束,但是一旦“对等报复”的道德准则被广泛接受,那么即使再不情愿,这些国家也必须表现得仿佛它们相信这些准则一样,因为只有这样做才有利于其自身的利益。这种情况下,邪恶将向美德低头。

因此,对于世界政治中公认的道德原则,我们可以从纯粹自我利益的基础上加以解释。也许规则不会真正被视为道德义务,但是它们在公众场合中的确被认为如此。虽然这一解释简明扼要,条理分明,但总给人一种愤世嫉俗的感觉。对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中的代议制政府来说,很难对“真实”动机和“公众”动机加以区分。那些道德主义者,如伍德罗·威尔逊和吉米·卡特,有时也会登上权力的顶峰。的确,他们的道德主义对于选民极具吸引力。而且,即便缺少强有力道德原则支持的政府官员,也常常会在道德原则的基础上为其政策辩护,这会促使他们遵从他们所宣扬的道德信仰,以避免让人认为他们在信仰和行动上是不协调的。虔信的行为会产生虔信,正如帕斯卡尔在其著名的打赌游戏中所描述的那样。[11]

不均衡的交换

在某一特定时期,国际机制似乎促进了不均衡的物质交换,即一方所提供的有形资源远多于对方。这种明显的不平等交换,涉及包括我们今天所能利用的各种资源,例如石油和市场准入,过去的马歇尔计划,50年代大量的贸易安排,以及当前颇为常见的对外援助。当然,它们还可能包括在未来提供这类资源的承诺。

乍看上去,不均衡的交换似乎与理性—利己主义的假设相悖。对此,利己主义理论家通过重新将这种交往解释为均衡交换,以对这种批驳作出有力的反击。他们指出,每一起有形资源的流动都会产生相应无形资源的反馈。这一解释常被证明是正确的(如第八章中所示)。二战后,欧洲、日本以对美国的恭顺来换取经济援助,反映了美国的“影响效果”(Hirschman, 1945/1980)。美国向欧洲输出的商品价值远远高于其自身所得,作为回报,美国则获得了影响力——成为瑙尔(Knorr, 1975, p.25)所称的美国“庇护型的领导”(patronal leadership)的基础,我们则称之为霸权的领导。受惠国的顺从导致了影响力的回流,施惠—受惠的关系经常能被重新概念化为一种交换关系,其中,无形收益与有形收益交叉流动着。

这一辩驳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之上,即互惠是自助体系的内在原则:当资源沿某一方向流动时,在其相反方向上必然存在对等的资源回流。但是,在接受这一前提之前,我们有必要对互惠的概念及其在国际关系中的含义进行更深入的探究。

作为文化的组成因素之一,互惠这样的规范似乎四海皆然,其“两个最低限度的要求是:(1)应该帮助那些帮助过自己的人;(2)不应伤害那些曾帮助过自己的人”(Gouldner, 1960, p.171)。但是在不同的社会,或者是对于同一社会中相同的关系,互惠的表现形式却千差万别。在对“石器时代经济学”的论述中,萨林斯对互惠作了有益的区分,他将互惠分为“消极性”、“对等性”和“普遍性”互惠三类形式(Sahlins, 1972,第5章,pp.185—220)。

消极性互惠是指通过欺诈或必要时使用暴力,从而牺牲他人利益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反映在世界政治中,其最极端的表现即为侵略战争。消极性互惠是一种对环境仍不适应时的策略,在这一环境中每个行为者的福祉,至少是部分取决于能够长期确保与他方的自愿式合作。事实上,萨林斯发现,在原始人群中,复杂精巧的制度安排已经得到发展,从而实现了对消极性互惠必要的社会压制(Sahlins, 1972, p.201),这与我们关于国际机制的论述是不谋而合的。

对等性互惠以等价物的即时交换为特征(Sahlins, 1972, pp.194—195)。这种互惠以实现双赢的贸易为基础,较之消极性互惠,它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交换关系更为相似。但是其“即时性”特征则又使之与国际机制所促成的交换模式大为不同。实际上,这一差异能帮助我们进一步清晰地认识到机制的作用。国际机制可以被部分地视为一种促成“非即时性”交换的安排。在纯粹的即时交换中,每一方都不必接受任何义务、规则或原则,因为这一交换在任何时候都是对等的,永远不会存在“债务”和“信贷”。一个极端的例子就是1981年美国与伊朗之间达成的一项决议。当时伊朗同意释放被劫为人质的美国外交官,而美国则归还伊朗在美国的金融资产。对此双方(包括英国和阿尔及利亚)作了周密详尽的安排,以保证任何一方在达到目的之后,都不会出尔反尔,欺骗对方。由于美国与伊朗革命政府之间毫无任何可资联系的国际机制,因此只得经过艰苦的谈判,来达成一个非正式安排,以实现对双方都有利的对等性互惠。

但是这种完美的对等性互惠不利于关系的长期发展。萨林斯认为,在原始部落中,“一种不平衡的贸易措施维持着贸易伙伴间的关系,从而驱使着下一次交易的完成”(Sahlins, 1972, p.201)。在世界政治经济中,国际机制部分以义务的形式为偿还债务创造了激励因素,从而使交换关系中暂时的失衡现象为人所接受。机制的作用与信贷市场相似,主要致力于提供信息,以促进协议的达成。如银行为了了解借款方的情况,对“国家风险”进行调查,以了解借方的信誉信息,就属于这种情况;同样,中世纪欧洲证券交易机构以商务通讯的形式,或是通过市场上的信息交流来提供信息。[12]进一步说,与国际机制一样,信贷市场依靠的是制度的声誉,它以既往的表现为依据,不可能在短期内一蹴而就,也不会因承诺或能言善辩而获得。巴格哈特就此指出:“每家银行都清楚,不论它说得如何动情,当它不得不去为其信誉进行‘证明’的时候,其实信誉已经离它而去。……信誉是一种力量,它只能自然生长,而无法人为建立。”(Bagehot, 1873/1962, p.33)国际组织和国家所拥有的声誉也是长期发展的结果,它能迅速地被毁灭,却无法同样迅速地被重建。

与保险合同一样,信贷安排为交易提供了条件,这种交易从长远来看对双方均有益,但并非在任何时段都是均衡的,然而,最终收益必须对等的原则却是贯彻始终的。在萨林斯所说的第三种互惠类型即“普遍性互惠”中,这一原则限制消失了。普遍性互惠的特征是,在交易中,存在着持久的单向物流,萨林斯将之称为“公认的利他主义”(putatively altruistic):施予而不求回报,对互惠的期望是不确定的、模糊的。接受赠予只是产生了一种“松散的互惠义务,只有在赠予人需要时,以及/或者受赠人有能力时才要求回报。无力酬报并不会引起施惠人停止赠予,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资源始终单向流入受惠方”(Sahlins, 1972, pp.193—194)。

在原始社会中,普遍性或近于普遍性的互惠仅仅局限于血缘或地域的集团内部。因此,必须注意的是,我们不可轻率地把世界政治中表面看似单向的收益流动都视为一种真正的普遍性互惠,特别是当利己主义模式对这种单向的收益流动现象具有很强的解释能力时。不过,萨林斯的分类确实扩大了互惠概念的外延,这种分类使我们注意到,对于表面上不均衡的交换现象,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它们可能是有形收益与无形收益之间的一种均衡交换,也可能是现实收益与未来收益之间的均衡交换,如信贷和保险,或者可能是一种不要求任何具体回报的普遍性互惠。

只要表面上看来不均衡的交换能被重新解释为是均衡的,那么我们接着就可以用工具性自我利益来对此加以说明。诚如所见,在以下的交换中,机制具有重要作用:将“服从”制度化,正如在美国霸权下所做的那样;或是提供信息,促成信贷、保险合同的达成。与之相反,普遍性互惠反映了利益的情势性或移情性相互依赖,一方所以能够作出不求回报的施予,或是因为这样做对自身有所帮助,或是因为出于对受赠方福祉的关心。

普遍性互惠并不能代替利己主义模式对不均衡交换的解释,但是它拓宽了我们对自我利益和互惠性的理解,从而对后一种解释作了有益的补充。例如,对于马歇尔计划及1947年后美国对欧洲的其他举措,如果仅以普遍性互惠概念来解释显然是不充分的,因为在危机期间,例如苏伊士运河危机期间,美国的确需要盟国的服从。尽管如此,考虑到美国民众广泛认可本国的福祉依赖于欧洲的繁荣和民主化,考虑到美欧政治家之间密切的私人联系,借用情势性或移情性相互依赖来对其进行解释,似乎也合乎情理。而且,在就这种现象的解释中,纯粹的利己主义的交换观还面临着一个难题,就是现在很难判定美国从1947年或者1956年的事件中所获得的服从是否足以补偿它提供的援助。我们最好将马歇尔计划视为一个交换关系与普遍性互惠的结合体,前者指以物质好处换取现实及未来的服从,后者则是以情势性及移情性相互依赖为基础的。

结论:自我利益与学习

本书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论述以理性的利己主义假设为基础,在本章中,笔者尝试对理性的利己主义假设进行放宽。我试图说明,与古典的理性利己主义者相比,国际机制对于那些具有有限理性特征的组织,对于那些试图约束其继任者的领导者,以及对于那些彼此之间具有移情情感的国家,可能具有更高的价值。深受有限理性之苦的行为者将珍视机制提供的粗略的概测规则。如果某届政府担心继任者的偏好会发生改变,它就可能会加入到机制中来,以约束未来的政府。最后,如果政府对自我利益的定义包含了移情因素,共享利益的增加将更有可能促使它去构建国际机制。但是,移情要比有限理性更为脆弱和难以捉摸,因为凡是能以移情来加以解释的行为,常常也能依利己主义理论来阐发。

本章对于理性的利己主义模型所依赖的自我利益这一假设的可靠性提出质疑。由于自我利益的概念如此具有弹性,我们必须探究这一假设的含义,而不能简单地视为理所当然。国际机制之所以改变,不是因为国家所宣称的客观利益发生了转移,或是由于权力分配的更动,亦非因为政府面临的制度化条件发生了改变,而是由于人们利益观念的改变——即由于行为者的学习所造成的。对机制进行透彻详尽的分析将显示出这一变化是如何发生的。学习,如哈斯所强调的,包含不断增长的对复杂性的评估,以及对事件之间更为精巧的因果联系的认知,而我们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应当对这些因果联系多加关注(Hass, Williams, and Babai 1977, p.324)。学习因素在哈斯看来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自我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主观的东西,“行为者之间处于变动之中的价值与利益概念,是与其已经变化了的行为相联系的,尽管它并不符合观察者所责难或强加的任何理性模式。没有一成不变的‘国家利益’,也不存在什么最优的机制”(Hass, 1983, p.57)。

虽然我很赞同哈斯的观点,承认学习的重要性,但是我仍然认为,无论是对限制的结构性分析还是对国际机制的功能性理解,都有必要将行为者的认知现象置于适宜的政治背景之下。这也正是本书对权力和制度问题加以集中论述的理由所在。的确,对国际机制的全面研究将超越“自我利益能重新定义”这一认识,但是本书并未承担起这一任务,理由很简单,那就是如果这样做,我们还需另行展开研究,其宏大艰巨之程度将丝毫不亚于本书。至此,本书的论证已经告一段落,尽管如此,笔者仍要强调的是,对哈斯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研究的重要意义。我们在考虑权力分配的限制、合作的潜在利益以及机制对于促成合作的作用之类的问题时,我们应该不断地问自己:行为者是在什么条件下学习的?学习的效果又是如何?


注 释

[1]我们对“国家是世界政治中主要行为体”这一假说进行适当的放宽,至于其意义则不在本章讨论内容之列。但是如果认为这一前提的改变将使国际机制得以产生和维持的可能性更小,则是毫无根据的。跨国组织为追求共同利益而运作,也必须考虑国际制度这一因素;或者甚至可以说,由于它们既不能利用民族主义唤起忠诚,也无法使用强力来达致目标,使得它们更有可能服从机制的规则。

[2]在哲学领域,功利主义是指一种旨在为人类道德行为提供普遍化原则的道德理论。而我所从事的是实证性研究,即对利己主义行为者的行为作出解释,因此无意去发展或批判一种道德理论。对于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二者的联系,我的同事奥金(Susan Okin)曾给我作过详尽的阐释,但在此我只是略有触及。

[3]麦基认为,甚至行动功利主义者(act-utilitarians)也“正式承认‘粗略的概测规则’的作用”,因此依一个人是否遵守规则并不足以区别行动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Mackie, 1977, p.137)。相反,奈曾向我指出,即便是规则功利主义者有时也会因为重大原因而偏离常规。在此,笔者并非想要在这两种功利主义之间划定一条明确的界限,而是想指出密尔对规则的强调和西蒙的有限理性理论二者之间的相似之处。如果所有的功利主义者都在某种程度上诉诸粗略概测规则的力量,这倒恰恰证明了我的观点,即规则对于政府行为具有虽非决定性的但却十分重要的影响。关于功利主义详尽的哲学解释,请参考Urmson, 1968。

[4]这一看法,取自1962年(也可能是1963年)曼斯菲尔德(Harvey. Mansfield, Jr.)在哈佛教授美国政治思想这一课程时所作的一些评论。

[5]布里克尔修正案最终未获通过,发起者所担心的结果终于成为现实,里根总统对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力支持就反映了这一点。

[6]这种看法的意义不仅仅限于政治经济领域之中。斯通曾说道:“历史证明,我们必须对军备加以控制,并就此达成协议,以永久性冻结发展MX系列导弹这样的武器系统。在一个鸽派人士看来,我们今天之所以没有发展反弹道导弹系统(ABM),就是因为在反ABM运动中,美国与俄罗斯达成了有利于ABM的其他协议。相反,美国原本单方裁撤了研制B-1型轰炸机的计划,但是后来又奇迹般地重新启动,原因即在于我们没有以一项限制新型战略轰炸机的军控协议,约束后来政府的行动”(Stone, 1983, p.3)。

[7]对本句须谨慎理解,笔者并不是说所有自称奉行社会主义政策的政府都面临这一问题,奥地利与瑞典都实现了社会民主,但同时在战后也保持了高投资率和增长率。

[8]在我看来,这种不公正性所造成的后果对于发达国家内部的联盟政治来说,不如马克思所认为的那样明显。例如,布劳克宣称:“经济的开放提供了对付工人阶级要求提高工资和进行经济、社会改革的一种手段”(Block, 1977, p.3)。但是这种陈述的问题在于:“工人阶级”和“资本”这样的词语只是理论上的建构,在当代政治经济世界中并不必然就有实际的对应物。在复杂的现代社会中,要发现这种理论和现实的对立性,比试图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所要找出的对立性更为困难。人们在不同的利益基础之上,以各异的方式对自身进行政治构建,其中经济因素固然重要,但种族、文化、宗教及其他构成利益基础的因素也同样重要。

[9]在讨论移情性相互依存关系时,我只考虑这样的情况,即行为者对他人之所得报以积极肯定的评价。而在以权力冲突,尤其是军备竞赛为特征的激烈竞争中,情况恰恰相反:一方之所得即为另一方之所失。拥挤效应(crowding effects)及其他消极外部性因素使人们对他人所得持否定态度,这种现象无论是在国内还是世界政治经济中,皆概莫能外(Hirsch, 1976)。这种对他人所得福利的否定态度,将使国际机制的建立更为艰难。还应指出的是,在讨论移情性相互依赖问题时,我假定有关各方均具有相似的价值观,即一方眼中的“收益”,会得到其他各方的认同。然而,假定的移情说可能会成为主导或支配别人的理由,就像曾为19世纪帝国主义正名和辩护的“白人的负担”思想一样。

[10]与深谋远虑的决策行为相比,有限理性可能更有助于解释短视的决策行为,因为计算的高昂代价有可能缩小人们所考虑问题和利益的范围。

[11]尽管未能以理性来证实上帝的存在,但帕斯卡尔(Pascal)仍争辩说,无论怎样,相信上帝都是合乎理性的,因为如果人只有在死后才发现天堂和地狱确实存在,到那时,那些不信仰上帝的人将永远地失去一切;而一生虔信的人所失去的则要少得多。当然,这一论述也可以通过借助博弈论,以虔信作为其最小最大值来加以证实。但是帕斯卡尔的观点进一步发展为:如果一个人虔诚地行动处事,在所有方面都坚守其信仰,最终将会产生真正的信仰(Nannerl. O. Keohane, 1980, p.278)。

[12]米尔纳(Helen Milner)向我建议,考察信贷市场发展史将对我的研究大有裨益。此种类比研究的确是有道理的。尤伦伯格指出,中世纪证券交易机构中信贷安排的发展降低了交易成本(因为款项往来不必再采取硬币的形式),并且,“在中世纪,关于世界大事的最迅捷的信息通常都是在市场和证券交易机构中获得的”(Ehrenberg, 1928, p.317)。证券交易机构还提供信用等级评估,不仅提供了借贷方的信息,同时也成为有效的法律责任体系的原始替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