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结论部分仍有三项任务有待解决。首先,我将国际机制理论和霸权之后的合作问题联系起来,结合我们在第一章讨论过的制度主义者与现实主义者之间的争论,再次阐述我的主要观点,即本书对于理解未来的国际合作前景以及世界政治理论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其次,我将回到第一章曾介绍过的有关合作与道德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在那里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最后,我将说明,虽然我就国际机制的分析是高度理论性和系统性的,但它对于我们思考外交政策问题同样具有意义。实际上,在接受传统的认为外交政策的制定者们应该致力于保持政策的可变性以及选择的最大化这样的观点上,我们应该持谨慎的态度。那种旨在“保留选择性”的外交政策可能包含大量隐藏的代价。
相互依赖、制度以及机制
世界政治经济中的相互依赖产生着冲突。人们的利益可能因为国外发生的不可预料的变化而受到损害,比如由于石油生产商的行为而造成的石油提价,或者是由于银行的要求而产生的货币升值,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往往要求政府给予帮助和支持。产业工人在面临因为国外低廉产品的竞争而带来的失业压力时,他们毫无疑问也会这样去做。政府必然会努力将这些调整的代价转嫁到其他国家,或至少避免由它们自己来承担。这种战略自然在国家之间导致政策的相互矛盾并进而引起纷争。
要限制纷争并避免激烈的冲突,政府间的政策必须作出相互的调整。也就是说,合作是必要的。实现这种相互政策调整的一条途径是通过一个霸权国的行动,或者是通过一些特别的措施,或者是建立和维持国际机制,从而在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能与其他国家的利益保持充分的协调。正如我们在第八章所看到的,美国在二战后的15或20年中扮演的就是这样一个角色:霸权合作是此时的一个现实。第九章和第十章表明美国仍然是世界政治经济中最重要的国家,而且它仍旧是国际机制中的关键参与者。的确,美国的介入对于成功地培育国际合作常常是必要的。
不过,第九章也说明,自从60年代中期之后,美国将大量资源用于维持国际经济机制的能力和意愿都减弱了。正如前面所阐述的,美国已不可能重新获得它在50年代的主导地位,同样,再设想哪一个国家会在一场大规模战争之后取得像美国战后那样的特殊地位,也是不现实的,因为核时代的战争完全不同于过去的战争,而且与之相比更具有毁灭性。所以,也许假定在我们有生之年不会再有霸权的复兴是妥当的。因此,如果我们要展开合作的话,就将肯定是没有霸权的合作。
无霸权的合作是困难的,因为它的实现必须在更多地靠自我利益驱动而非对共同善意的关心的各个独立国家之间进行。本书并不否认合作的这种困难性,我也并不想预测会出现一个能够顺利进行相互政策调整的新时代。但是,虽然纷争持续不断,世界政治并非就是战争。国家的确存在互补的利益,这就使得某种形式的合作具有潜在的利益。当霸权衰落时,对国际机制的需求甚至会上升,正如50年代缺乏一个正式的政府间石油机制,而在1974年就建立起相应的石油制度所显示的。此外,美国霸权的遗产是以大量国际机制的形式继承下来的,这些机制为合作创造了更有利的制度环境,而如果没有这些机制,合作就会非常困难;同时,维持机制比创建新的机制更容易。这些机制之所以重要并非因为它们构成了一种集中化的准政府机构,而是因为它们能在政府间促进协议的达成,并能分散执行协议。机制的原则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增强了合作的可能性。它们为有序的多边协调以及合法的或不合法的国家行为创造条件,并在机制中的不同议题以及不同的机制间建立联系。它们提高了信息的对称性,并改善政府所接受信息的质量。通过长时期的将相同论坛中的所有事务集中起来,机制帮助政府之间保持经常性接触,从而减少产生欺诈的动机,提高了声誉的价值。通过建立国家遵循的合法行为标准,以及提供进行监督的手段,机制也为建立在互惠原则基础上的分散化实施行为打下基础。当代国际政治经济的国际机制网络是通过美国霸权建立的,这为构筑霸权后的合作模式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基础,并为有志于通过多边行动实现目标的政策制定者们所利用。
促进合作的机制的重要性,支持了曾在第一章讨论过的制度主义者的观点,即国际制度有利于实现世界政治中的共同利益。但是,在这里我们对这一观点的论证基于现实主义的假设,而非基于“世界福利”或“全球利益”标题下的普世主义假设。我们认为,国家是利己主义者,是建立在它们自身利益观念基础上而行动的理性行为体。不过,即使在这些限制性的条件下,为了达到国家的目标,也需要建立制度。
现实主义为分析合作与纷争提供了良好的开端,因为它的批判性逻辑结构以及对个人和国家的悲观主义假定,不主张我们在考虑问题时仅仅从良好的主观愿望出发;此外,它为我们理解二战结束后世界政治经济的演变提供了极有价值的洞见。不过,这种理论还需要修正,因为它没有考虑到,国家对其利益的认识以及国家对自己目标的追寻,并不仅仅取决于国家利益和世界实力的分配,还取决于信息的数量、质量和分配。当信息的不确定性减少时,在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不可能达成的协议,往往会是切实可行的。与在信息欠缺的环境下相比,个人和政府在信息充分环境下的行为是不同的。在世界政治中,不但权力,而且信息也是一项重要的体系变量。即使在每一体系中基本国家利益和权力分配都是相同的,但是如果一种国际体系包含的制度能产生大量高质量的信息,并且关键的行为者能在合理平等的基础上利用这种制度,那么它就可能比没有包含这些制度的那种体系产生更多的合作。我们不应抛弃现实主义,因为它的许多见解是我们理解世界政治的根本(Keohane, 1983),但对它的确需要作出修正,以反映提供信息的制度对国家行为所产生的重要影响。
因此,当我们考虑霸权之后的合作问题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制度的因素。那些认为国际制度并不重要的理论,无助于我们理解国家在自身利益的推动下,是在何种条件下成功地实现合作的。在当代世界政治经济形势下尤其如此,因为当代世界有大量重要的国际机制,而这些机制是在美国霸权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们即使在美国霸权衰落后仍促进了合作。目前,我们似乎处于一个潜在的转变时期,即从二战后20年的霸权合作时代过渡到新的阶段,或者是一个充满纷争的时代,或者是一个霸权之后的合作时代。是合作还是纷争占优,基本取决于政府如何更好地利用已有的机制来建立新的协议,并确保相互之间遵守旧有的机制。
不过,明白制度——广义上以习惯与预期来界定,而非以有雄伟建筑的国际组织来界定——的重要性,并不会使我们滑入旧的思维习惯中。在“通过法律达到和平”或世界政府的词眼下来考虑制度,并没有多大的用处。推动合作的制度并非是要对各国政府指手画脚,确切地说,制度是帮助政府通过合作追寻它们自身的利益。机制提供信息,并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推动国家间协议的达成及其分散化实施。因此,以是否有效地集中起权威来对机制进行评价会产生误导的结果。我们也没有必要将推动合作的制度推而广之。实际上,既然机制依赖于共同利益,还依赖于使集体行动问题得以克服的具体条件,当数量较少而志趣相投的国家对制定和维护关键规则承担责任时,那么机制就会发挥最大的作用。最后,各种国际制度并不需要纳入到一个整体性的体系中。世界政治中的合作几乎经常是不完整的,并非所有的合作难题都可以从整体上将它们整合在一起。
世界政治中的制度建设是一项充满挫折与艰辛的工作。共同利益经常很难发现或维护。此外,集体行动会导致缺乏远见的行为,正如卢梭那个有名的故事所揭示的,猎人可能会单独去追捕兔子,而不是与其他猎人合作捕鹿(Rouseau, 1755/1950, p.238)。然而,制度还是值得构建的,因为它们的存在与否决定了政府是否能有效地为共同的目标而合作。甚至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力图去维护那些持续存在的有价值的国际制度,因为维护这些制度的难度比建立新制度的难度要小得多,而如果没有这些制度,我们就必须付出巨大的代价去发明和建立相应的制度。包含丰富信息的制度能降低不确定性,从而在面对未来的危机时促成协议的达成。由于制度在创立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到会在哪些问题上推动合作,国际机制具有超越其初始具体目标的潜在价值。因此,不能仅仅以在一段时间内如何有利于实现国家利益来评价某些制度;相反,对制度价值的充分评价,依赖于其在未来对那些难以确定问题的解决究竟能够作出多大的贡献。在对世界政治中未来不确定事件的估计中,我们应该意识到任何消极的事件——不管是暗杀、政变,还是拒不还债——都是可能的,而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要确保这些事件不要发生。
信息和制度的重要性并不限于发达工业化国家间的政治经济关系中,虽然对这个问题的强调是本书论述的重心所在。在世界政治中,不论什么国家,只要彼此之间存在共同或互补的利益,而这些利益只能通过相互协议才能实现,那么这种情况就与本书阐述的理论相关。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种关系中经常也有冲突性的因素,就如囚徒困境一样,大多数情形实际上都是将冲突的利益与互补的利益融合在一起的“混合型博弈”(Schelling, 1960/1980)。所以,在信任成为关键变量的超级大国之间,以及在监督和核查成为各方关注焦点的军控谈判中间建立信息充分的制度,与管理发达工业化国家间的政治经济关系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当然,在涉及到安全问题时,制度建设可能会困难一些,但要在该领域实现合作,制度建设同样不可或缺。
合作的道德价值
本书第一章提到了合作和机制的道德评价问题。那么,我们讨论的合作模式的道德价值何在呢?根据一种可辩护的道德理论可以证明它们的合理性吗?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对道德判断标准进行仔细的评估。
有两种对立的学说,其中任何一个都可以作为我们进行评估的基础。我们可以以“国家道德”为基础,或者从“普世主义”的观点出发。国家道德学说认为“国家而非个人是国际道德的主题”。该观点的主要特征是对国家自主权以及对缺乏普遍正义原则的强调:“国家间经济关系的结构和行为是不存在道德规则的。”(Beitz, 1979b, pp.65—66; Walzer, 1977; Nye, 1983)相反,普世主义的观点否认国家边界所具有的深刻道德含义,认为:“将国家内部事务排除在外部道德审查之外是没有理由的,一些国家的成员对其他地方的人担负正义的义务是可能的。”(Beitz, 1979b, p.182;也见Beitz, 1979a)
根据国家道德论,国家间真正自愿的合作是很容易得到说明的。该学说立场的首要价值是强调国家的自主权。因为国际机制是在没有强制实施规则的情况下帮助国家通过合作追寻它们的利益的,所以国家道德论的拥护者就会获得有利于他们的一个强有力假定。惟一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是,一项既定的机制的确是建立在自愿协议的基础上的,并且是通过自愿遵守来维持的。不过,正如我们在第五章关于霍布斯对“利维坦”的论述中看到的,我们很难将非自愿的政治行动与自愿的行动明确区分开来。如果我是在枪口下决定向强盗交出我的钱,或是向政府效忠,这能被认为是“自愿”吗?要用国家道德论来说明我们的问题,我们需要设立一个限制性的门槛,在此之上来确定哪些行动是自愿的或是自主的。一旦发现在一个既定的合作关系中限制的水平下降到这个门槛以下,我们就能认定合作在没有损害国家自主权的情况下促进了国家的目标。
我相信从整体上说,国家道德论的提倡者会认为本书讨论的国际机制在道德上是有理由的。的确,不同的国家在决定是否加入或留在机制中时面临着不同的限制,或是机会成本,所以完全的平等并不存在。但是,平等并非是国家道德论的所求,因为该学说是建立在对世界政治中广泛不平等的明确认识基础上的。无论如何,大多数国际机制对弱国的自主权的限制,比起其他政治上切实可行的选择方案来说似乎来得更少,因为后者往往是建立在实力基础而非普遍规则基础上的双边讨价还价的结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可能是个例外,因为在它与债务国的交往中,它对这些国家的自主权制定了大量的约束。但是,一个顽固的国家道德论的提倡者甚至对这个批评也置之不理,因为他不承认富有的贷款者对贫穷的借款者负有首要的提供援助的义务。这种论者把贷款行为看作是基于借贷方自愿接受还款义务为条件的,也就是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贷款者自主权所施加的限制并不是道德上的一种错误,而仅仅是后者先前自愿行动的结果。
国家道德论的批评者,如查尔斯·贝茨,曾经指出,由于道德理论一般是将个人作为道德主体的,在国际关系分析中,要放弃该原则必须提出特别的理由。贝茨主张使用普世主义的概念,这个概念“与一个普遍共同体成员间的道德关系有关,在这样的共同体中,国家边界仅仅只有引申的含义”(Beitz, 1979b, p.182)。正如贝茨所表明的,支持此种论述的是那些将权利归属于“虚构的团体—个人”的人,而这是卡尔在试图为此论述提供理由时提出来的(Carr 1946/1962, p.149)。即使是那些认为国家道德论是合理的人也不得不承认:“个人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利之间是有一种联系的,后者并非是无限制和无条件的。国家是人为的概念。”(Hoffman, 1981, p.39)也就是说,国家不能被认为是道德理论的独立主体;国家道德论的合理性最终还是要通过个人的权利或利益来说明。
虽然我非常赞同普世主义的观点,但在此处并不打算解决它们之间的争论。不过,重要的是要指出,我们越靠近这个观点,我们评价合作的标准就越高。如果不同社会的个人都对其他人负有义务,那么即使是一个对国家所有公民都有益而达成的自愿协议,都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如果这个协议破坏了世界上其他地区人民的利益的话。在我们接受普世道德的程度内,我们必须考察行动所造成的广泛后果,而不是狭隘地将注意力集中在合作行为所涉及国家的自主权问题上。
这样的一种普世道德既可由功利主义,也可由权利的概念来加以说明。从许多方面来说,普世的功利主义是吸引人的,因为达到世界范围内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与普世论的个人主义取向相一致的。但功利主义面临重要的哲学问题。一方面,它似乎太苛求,因为它意味着,即使一个并不比其他人更富有的人,也要对他人承担几乎是无限的道德义务(Singer, 1972)。这需要高度的利他主义精神。而它在解决跨文化的生活与社会习惯差异方面同样面临着困难。如果一个美国公民所获得的仅仅是按照一个印度农民生活标准的收入,比起那个农民来,他实际上就将失去更多的东西,因为这样他就几乎完全与美国文化与社会相隔绝,而那个印度农民则并不如此。不过,如果将文化标准纳入功利主义的比较中,就必须再次承认巨大的经济不平等问题。但在其他方面,功利主义显得并不是很严格,因为可以用它来说明这样一个观点的合理性:无辜的人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以被牺牲掉。这从直觉上就是非正义的,而且它非常容易被滥用或是被人所操纵,因而稍作深思的人都会反对它(Rawls, 1971; Taurek, 1977; Sandel, 1983)。
与功利主义相对的是一种权利理论。根据罗尔斯的观点,在作权利理论分析之前,先得询问如何在“无知之幕”背后评估某种社会的特性。也就是说,在并不知道我们在社会中具体地位的情况下,我们如何评估某些特定的制度或规则,以及这些制度和规则是怎样对我们产生影响的?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强调了自由与平等。他提出的“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对评估一项国际经济机制的道德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原则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要被安排在一个合理的位置上,……从而使它们能为处于社会中最不利的群体带来最大的利益”(Rawls, 1971; Beitz, 1979b, p.151)。
贝茨(Beitz, 1979b)却把这个推论扩展到国际关系分析中,尽管罗尔斯自己是不愿这么做的。一个贝茨的跟随者会问,在她不知道自己在其社会结构中的国籍或地位的时候,她是否还会赞成国际机制和这些机制所带来的合作?在“无知之幕背后”,当她在6次或7次机会中只有1次机会可以成为工业化发达国家的公民,她还会赞成这些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所促成的政策协调行为吗?
要注意的是,这种基于权利的论述在实践中是依赖于对行动结果的评价的。就像功利主义一样,它强调的是行为者的行为而非动机,不管是不是良好的动机。无论是从实践的还是概念的理由上讲,这种强调都是合理的。要了解政治领导人的动机是不可能的,而且即使能够可靠地揭示这些动机,用我们对个人道德的价值判断来评价他们作为政治家的行动,也是不合理的(Hoffman, 1981, pp.10—27)。能产生良好效果的合作是应该称赞的,即使我们并不称颂其创造者也罢;而导致坏结局的合作则应受批评,即使设计者的意图是良好的。国际关系学者不会称赞英国在1938年的慕尼黑所推行的绥靖政策,虽然张伯伦是真诚地渴望和平的;而他们也不会谴责尼克松与中国的接触,尽管这是尼克松基于自利考虑而采取的步骤。
由于无论是以权利为基础、以差别原则为准绳的结果论者的评价,还是着重于整体福利标准的功利主义论,都依赖于对结果的分析,那么,意图与结果之间的差异就很难明确地区分开来。这两个观点之间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功利主义者愿意承认,而以权利为导向的学者不愿意承认: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在福利中的少量损失,是与那些处于社会有利地位的人同时获得更多的收益这样的事实并存的。不过,在实践中,这种区别可能是模糊的,因为功利主义者可以用边际效益递减的原则来证明,对一个穷人来说,金钱上的哪怕是一点小的所得,比起一个已经富有的人获得更多的收益,从效益而言,价值也大得多。因此,比起国家道德论和普世主义论之间的区别,权利取向理论和功利主义理论之间的区别所揭示的意义,对于我们评价国际机制来说要小一些。
不论是根据功利主义原则还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当在普世主义基础上作评估时,本书所讨论的国际机制是如何运作的呢?在寻找这个问题答案过程中,我将首先着重考察机制对发达工业化国家居民的影响,然后再评估机制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
评估机制对富国人民的影响
不管是根据功利主义还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本书讨论的任何一种国际机制——即使仅仅考虑到其对发达工业化国家人民的影响——是否被认为是好的仍然是不明朗的。功利主义认为,通过这些机制将社会中的资源从富人那里转移到穷人那里,可以增进人类的整体福利。同样,差别原则的拥护者需要了解的是,这些机制是否真能最大限度地帮助发达工业化国家的穷人。对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来说,从银行获得更多的捐助,而从发达国家的纳税人那里取得更少的资助难道不是可能的吗?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难道就不能作出更大的努力为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条件而减轻劳动者的人力成本吗?为什么国际能源机构就不能对国家政策施加压力来要求它们资助穷国的石油开销呢?
当然,这些道德缺陷并非专门针对国际机制而言,它们同时也反映了发达工业化国家政治和经济体系所固有的不平等性。它们也决不意味着如果摒弃这些机制然后从头再来,就能改善这些国家公民的状况。相反,更可能的是,当前国际经济机制虽然并不完善,而一旦它崩溃,将会减少整体的福利,同时也不会对这些社会中境况最差的成员带来好处。记住本章前面提出的论点,即像国际机制这样的国际制度可能会带来良好的却是未预料的结果,会加深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危机的出现会比合作性国际机制的建立更为突然。基于一种目标而建立的国际制度可能对另外的目标也很有帮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例子说明了这个道理,其创立时主要是解决汇率问题,但1982年到1983年时却主要依靠它来防止世界银行危机。一项国际机制的价值是不受其缔造者设想的目标所限的。
基于普世主义的观点考察国际机制对发达工业化国家民众的影响是复杂的。不管是基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还是从功利主义个人平等价值观的前提出发,机制的原则都是有缺陷的。但是,即使有这些缺陷,制度本身仍然发挥着有价值的促进合作的功能。此外,虽然这种合作是不完美的,它对于发达工业化国家中的个人福利以及整个世界政治经济的稳定仍有积极的效果。很难相信在这些机制消失而它们所依赖的不平等原则仍存在的情况下,这些国家的人民会过得更好。
不过,仍有这样一些值得警惕的问题。不同政治学说的作者都指出,自由国际机制增强了私人投资者与政府和社会中其他团体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在一个开放的世界经济中,资本的流动带来有利于资本主义政府的双重偏见。从经济上来说,资本倾向于流到那些被投资者视为“稳定岛”的地区,从而有利于保守派而不利于左派控制的经济体系;从政治上而言,资本流动同样有助于右派力量的加强,因为面向资本主义者的“出口”(exit)可能性,极有可能提高他们“发言权”(voice)的效能——也就是说,增加他们通过国内政治过程影响政策的能力(Hirschman, 1970)。[1]一旦一个开放的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建立起来,如我们在第七章所见,它就可能有利于赞成资本主义的政府而不利于社会主义政府。当撒切尔或里根通过紧缩货币政策招致经济萧条时,英镑或美元升值,资本向英国或美国流动。这个结果对于一个寻求控制其货币供应或扩大其出口的国家来说不太有利,但它并未导致撒切尔或里根政府在民众中失去信心,而且,它扩大而不是减少了政府可掌握的资源。相反,当密特朗努力刺激需求并对工业实行国有化时,法国的实力下降了,它的外汇储备也处于危险之中,而且需要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一些富国政府那里获得援助,政府的威望和它掌握的物质资源都下降了。
布洛克认为“经济的开放为反对工人阶级要求提高工资和进行经济和社会改革提供了一种手段”(1977, p.3)。所以,布洛克和其他社会主义者乐意将资本主义的内在冲突视为一种衰败甚至是崩溃的标志就并不令人惊奇了,而且他还悲观地将有效的合作看作是资本主义内在不适应性的征兆(Block, 1977; Mandel, 1974; Wallerstein, 1979)。保守主义者则是另一种观点,他们把对世界经济的约束视为对误入歧途政策的有益的解毒剂,而这些政策是基于政治压力或意识形态而出台的;但他们认为,发达工业化国家的左翼政府也受到世界资本主义体系的约束。根据《迈克克拉肯报告》,“那些以一种并不充分的增长率努力追求平等的国家”可能面临着“资本的逃逸和人才的外流”(OECD, 1977a, pp.136—137)。
将社会党政府描绘为由于世界资本主义而陷于僵化就过于简单了,因为这种论点未能考虑到在国内强有力制度的支持下,在民众广泛拥护和连贯一致的政策支持下,聪明的领导人所能采取的战略。奥地利经常被视为这种成功的一个例子(Katzenstein, 1984)。不过,这种论点为否定这样一种观点提供了可能性,即本书所讨论的国际机制基于普世主义而言在道德上是不是合理的。有人会争论说,民主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更可取,但它的实现由于自由国际经济机制的存在而受到阻碍。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可能想打垮这些机制,认为其终止会导致一个新的、良好的社会主义的出现。
但是,这种否定不但要假定社会主义会带来有益的结果,而且依赖于这样一个主张,即国际机制对于创建一个更好的社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障碍。要接受这一点很难。在现代资本主义的国内政治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的情况下,去破坏自由的合作型国际机制,结果可能会更糟而不是更好,因为,快速进步到相互关系和谐一致的平等主义社会中,更有可能出现的是政治上的排外主义和经济上的无效率。作为合作框架的国际机制的崩溃,不大可能意味着突然进入了一个更好的世界。
附带提一下贸易保护主义者对自由国际机制的批评。为了避免人们认为保护主义会导致纷争与冲突这样的不同意见,保护主义的支持者提到了第九章中的一个结论,即合作会服务于狭隘的目的。这样的话,一种合作的保护主义政策从语义上说就不是矛盾的。的确,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发达国家间实施的一些相互政策调整,如对自动出口限制的增加和接受,目的就是出于政治上的需要,保护民众免受调整带来的冲击。因此,不带自由主义色彩的合作努力,可能有利于那些受害于开放世界经济体系的人,而发达工业化国家内面临强有力外部竞争的工业劳动者也会因此而获利,因为他们中的许多人都从事相对低工资的工作,比如制鞋和纺织业。基于对他们福利的关心,有人试图为保护主义的合作模式提出一种道德上的理由。
虽然这种说辞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即使我们仅仅考虑这种政策在发达国家推行所产生的效果,我们也很难为这种政策提供足够的辩护。不管保护主义是不是合作性的,它都将导致经济的无效率,因而也导致整体的经济损失。此外,保护主义所带来利益的分配总是有利于发达工业化国家中组织完善且政治上强大的集团。在这种情况下,实行保护主义政策所带来的大部分利益就会流向工业界,如美国的汽车和钢铁工业,其工人就会获得相对较高的工资。如果我们从世界范围内来考虑,就更难支持这种说法了,因为与对底特律和杜塞尔多夫实施保护而获得更多工作机会相对应的是,在墨西哥城和汉城,更多的穷人失去了工作。
评估机制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
我们就机制所做评估工作的最后一个领域是关于不发达国家的情况:如果我们在世界范围内,而不是仅仅在发达国家内考察国际机制的影响,我们如何在普世主义的基础上评估国际机制的影响呢?按照普世主义道德论的标准,当考虑到机制给贫穷国家带来的影响时,当前国际经济机制的原则在道德上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这些原则经不起一种平等主义的功利论的检验,因为显然,从对贫穷国家进行资源再分配的人类福利角度讲,这样做的收益肯定大于其成本的(Russett, 1978);它们也同样经不起差别原则的检验,因为对当前机制中的任何原则加以改变,都可能为贫穷和弱势群体带来更多的利益。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自由化原则,对发达工业化国家的帮助是否比不发达国家更大,这一点仍未定论,但毫无疑问的是,同时对这样两种机制作改变,以将更多的资源分配到贫穷国家和世界上那些因为开放经济而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中去,不论是基于功利主义还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这从道德上说都是可取的。如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帮助债务国的穷人;如果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制成品的出口有更慷慨的态度——只要这样做能对就业和收入分配产生积极的效果;如果国际能源机构能制定和执行援助计划,来资助第三世界国家中处于生存边缘的人民对石油的利用,这些机制的道德境况肯定会有所提高。
所以,认为目前合作模式所赖以存在的原则对第三世界穷人的利益缺少足够的关怀,的确不是没有道理的。但是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当前世界中没有足够的合作,而是指那些以富人利益为取向的合作在道德上是有疑问的。当前的货币、贸易以及石油机制促进发达工业化国家相互合作,为它们的利益服务;当然,它们的确也为穷国创造利益,但比起改变对大规模基本人权进行侵犯的基本状况而需要我们去做的工作来说,还显得太少,对人权的侵犯是在一些国家的人民由于饥饿而死亡,或是由于缺乏清洁的饮用水、足够的卫生保健以及合适的居所而经常处于悲惨的状况时发生的。富人与穷人——无论是国家内部还是国家之间的——更多的相互理解不仅仅是必要的,而且更慷慨地与贫穷国家的人民分享利益,不但是欧洲、日本以及北美地区,同样也是其他富裕国家人民的道德责任。
就像在上面关于发达工业化国家的论述一样,这种观点表明了国际机制赖以存在之原则的道德缺陷。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应该放弃或推翻目前的国际机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或者国际能源机构运行所赖以存在的那些原则,反映了国际体系中最强大国家的利益和意识形态。但是,制度培育的合作本身也许会缓解这些原则中固有的非常严酷的不平等状况。信息的交流以及南方和北方精英之间的个人接触,一些组织的创立,如世界银行和一些旨在推动发展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可能多多少少地将北方的资源转移到南方,并限制发达工业化国家的自私和剥削倾向。因此,从结果论者的观点来说,目前的国际经济机制可能更优于政治上任何切实可行的选择,虽然它们所赖以存在的原则从道德上说是有缺陷的。但是,这种对现存国际经济机制合理性的认可是有条件的,它并不能解除发达工业化国家应该力图修正这些国际制度所含有的不公正原则的责任。[2]
从普世主义的道德标准来看,对现存国际机制的改进更可能是渐进的而非突发的,它建立在通过成功的合作所带来的相互了解基础上。这并不是要我们忽略自我利益,而是要我们对自我利益作重新定义,以使它少些短视的色彩,多一些移情性的含义。优势集团的移情倾向,在具有完善功能的国际制度中,比起接近于霍布斯的“人人为战”的国际自然状态更有可能得到发展。因此,通过修正目前的国际机制,而不是放弃并完全重新开始,更可能促进普世主义道德的理想。不考虑自我利益的现实,来制订道德上有价值的国际机制的抽象计划,无疑是空中楼阁。
外交政策和多变的代价
人们经常认为,外交政策的制定者们应该尽可能地保持行动的弹性,要“保留选择性”。乍看起来,这是一个不错的建议,因为世界政治事件的不可预测性需要我们谨慎从事,以便能面对新情况时改变政策。然而,政府时常会作出这种或那种承诺,出于某些原因,它们似乎不能遵循那些强调保持行动最大余地价值的人所提出的建议。
本书的论述有助于理解这种在传统外交政策分析的智慧与国家实践之间的不一致之处。世界政治中充满了不确定性,国际机制通过提供信息减少不确定性,但仅仅当政府在已知的规则和程序中行动,以及即使在背信弃义的压力下仍遵守承诺的范围内,国际机制才发挥这种作用。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只有当政府预计到它们需要与目前同它们订有协定的国家在未来也要达成协议时,它们才有执行那些已有协定的动机,即使这样做可能是痛苦的,它们也愿意去做。此外,有限理性理论使我们明白,即使不考虑各国政府对国际机制的服从因素,它们也并不能像纯粹的理性行为者那样保持一种高度的政策选择弹性,他们需要依据粗略的概测规则来引导其行动。
如果世界政治中存在大量的实力相等的小行为者,那么希望通过国际机制来减少不确定性的普遍要求,并不会导致这类制度的创立。国际环境将会更接近于霍布斯所描绘的那种人的生活处于“卑污、残忍和短寿”的模式中。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现实情况是,在发达工业化国家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关键行为者的数目很少,这才使得每一个国家有作出和维持承诺的动机,从而说服其他国家也这么做。
行为者将自身委付于国际机制,意味着它决意在未来涉及特定议题时,约束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这样,在其他情况下可能显得可取的政策选择——实施限额,操纵汇率,在一场危机中储藏自己的石油——按照机制的标准就是不可接受的。一项机制的成员如果破坏了其中的规范和规则,它们就会发现其声誉也受到了一定的损害,这种损害比它们根本没有加入这一机制时还要大。而一个不可靠的伙伴的声誉,可能妨碍一个政府在未来达成有利可图的协议。
声誉是重要的,但它可能并不会为其他国家评估一国承诺的价值提供充足的基础。如我们在第五章和第六章所看到的,外交家必须考虑“质量的不确定性”问题,他们非常像旧车的购买者,也就是说,他们需要了解其未来伙伴能力和真实意图方面的信息:他们要收集到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其合作伙伴有良好的意图和足以完成计划的能力,并且他们所掌握的信息比起他们的伙伴来说不会更差。不可否认,有些政府,如美国,其官僚机构间的斗争是公开进行的,而它的立法机构经常否定行政部门的行动,这种国内政治现实可能为其带来不可靠的名声,而其领导者可能被国外视为不具备执行协议的能力。不过,正如在第六章中所指出的,这涉及到问题的另一个方面。那些向外部封锁决策过程的政府,实际上限制了事关它们真实偏好或其未来行动方面的信息流动,这样一来,此类政府比起那些组织并非严密的政府,将更难提供关于其意图和行动的高质量信息,因而就更难与其他政府达成双边互利的协定。
这些看法表明,政府应该努力将行动的可靠性与向它们的伙伴提供高质量的信息结合起来。国际机制通过提供建立评估国家行为标准的规则,以及推动政府间的接触,提供不但涉及政策而且包括其意图和价值观的信息,从而有助于促进行动的可靠性和信息的确定性。从可靠性行动中获得的良好声誉的价值,以及通过向其他国家提供高质量信息而得来收益,对传统现实主义的一些看法提出了挑战。传统现实主义认为,各个自主的按等级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国家应该充分保留政策的多重选择性,并应将自己的决策过程向外界封闭起来。试图使自己的政策变化不受外界约束,这是要付出代价的;如果决意为之,只会使一个政府成为其他政府眼里令人讨厌的伙伴。应该承认的是,通过隐瞒政策选择和“使其他国家不断猜疑”,的确可以获得暂时的收益,但那样的政策会损害一国在未来与他人达成有益协定的能力。自己行动诡秘以让人不可预测,不但使伙伴不安,也削弱了自己作出可靠承诺的能力。当重大的共同利益能通过协议来实现时,忠实履行协议的名声所具有的价值,就超过了始终接受国际规则的约束而付出的代价。追寻自我利益并不需要最大限度地获得行动自由,相反,明智而富有远见的领导者明白,要达到他们的目标,无不依赖于他们对制度的承诺,而正是这些制度,才使得合作成为可能。
注 释
[1]不过,赫希曼也指出,“出口”的有效性也会减少使用“发言权”的动机,也就是说,减少采取政治行动的动机,所以,它也可能是一种抵消性因素。
[2]我之所以说“虽然这些制度所依赖的原则有缺陷,但它们还是可以有条件地接受的”,是受到我的同事奥金(Okin, 1984)一篇论述美国天主教主教致其信徒的一封关于核战争信件的论文的影响。主教们认为遏制虽然邪恶,却是有条件地可接受的,因为它比其他政治上切实可行的选择更好;但是他们持这种看法的前提是,以此行事的人必须同时致力于寻找更好的手段来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