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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为什么要开会:运用规则获得自由》怎样才是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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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只要过了半数,一个人就可以当选了,是吧?”阿当继续问道。

“在协商会议中,一个动议必须得到‘过半数表决’才能成为会议组织的决定或行动,这个半数是指‘出席且投票的人数’的半数。有些特别重要的决定,需要‘三分之二表决’,也就是说‘出席且投票的人数’中至少有三分之二表示赞成。”

“‘出席且投票的人数’和出席人数不相等吗?出席人数跟会议全体成员数也不相等吗?”阿当的问题总是问不完。

“出席人数常常会少于会议全体成员,但不能少于会议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而‘出席且投票’的人数,是把弃权的人数忽略不计,是针对某一次表决来说的。打个比方吧,假设共有一百名成员,法定最少会议人数是十人,这次有六十人参加,会上某次计数表决有五十人投了有效票,十人投了弃权票,那么各种表决额度所要求的最低票数分别是……”

爸爸拿起原子笔,在一张餐巾纸上列出了一些数据:

●过半数26●三分之二34◎所有出席成员的半数31◎所有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41○所有成员的半数51○所有成员的三分之二67

“你会发现,各项票数差得很多,而在决议中,有时候一票都是至关重要的。通常采用‘●过半数’和‘●三分之二’,这里有着精巧的设计:一方面保证了弃权票的权利(如果要求以‘所有出席成员’作为总票数的话,投弃权票就等于投反对票了),另一方面,也鼓励出席者鲜明地表明自己的立场,要么赞同,要么反对。假设六十个人中有五十八人弃权,有两人投赞同票,决议也能通过——对于出席者来说,弃权越多,自己不喜欢的动议被通过可能性越大,沉默是一项基本权利,但是有时会对自己不利。”尽量简洁明了地阐述之后,爸爸看了看阿当和汤迪。

阿当盯着餐巾纸在沉思,总算明白了“过半数表决”是“出席且投票的过半数”,也就是说,投“弃权票”等于放弃投票,是不计算在统计总数之内的……汤迪一如既往地用右手拿着叉子(他总是改不过来),听得入了神,目眶冉冉动,那样子可爱极了。

学校提前一周将班级家长委员会选举的召集函发给了每个家庭,事先告知家长开会的时间是周五下午,地点在孩子的教室。还特别注明,爸爸妈妈可以一起来,但是每个家庭只有一位家长可以竞选。

周一走进教室,孩子们看到公示栏中贴出的公告,兰波德先生当选为本班家长委员会的代表。上周五二十三位家长参加会议,两位家长请假,实际出席的二十三位家长都投了票,没人弃权。根据“过半数表决”原则,获胜所需票数十二票,听说兰波德先生得了十三票,戴尔女士得了六票,坎菲尔德先生得了四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