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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宗教的两个来源》对神的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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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精灵到神或上帝的过渡或许是一个渐进过程。它们之间的差别仍然是非常明显的。上帝实际上成了人的化身,他具有人的品质、人的缺点和人的性格;他拥有自己的名字。他与其他神灵之间的关系也是明确的。他可以完成许多重要功能。尤其重要的是,他是独立完成这些功能的。与之相反的是,世上有成千上万的精灵,广泛地分布于一个国家或地区;这些精灵都承担着同样的工作;它们都以同样的名称被人们称呼。在某些情况下,它们的名称甚至不使用单数形式。比如,在拉丁语中,它们被称为manes(亡灵)和penates(家神),而且这两个词始终以复数形式出现。如果真正的原始宗教表现是一种有效存在;如果它指的是某一实际行为,而不是某个人或事物,那么,人类对于精灵的信仰与这些原始宗教表现就是紧密相关的。只是到后来,当精灵的实质内容从某种原始宗教表现上升到具体人格层次时,神灵或上帝才出现。在这些精灵中,就增加了这些上帝或神灵,但它们不能取代精灵。正如我们在前文中所提到的,对于精灵的信仰仍然是一般宗教的基础。即使在某个国家最开明和先进的地区,也仍然保持着对神灵的喜爱和崇拜。可以说,宗教向多神论的发展过程就是人类走向文明的进步历程。

在这一进步历程中,试图寻找某种规律或法则是毫无用处的,因为这一过程实际上往往是反复无常的。我们发现某种地方,神灵从无数的精灵中产生的。它最初是谦逊的,并随着城市的发展而壮大。最终它会被整个国家或民族奉为国家或民族之神。但是,其他方面的发展进化也同样是可能存在的。这种发展进化很少以某种终结形式结束。不论上帝是多么崇高,他的神圣性绝不意味着他是永恒不变的。相反,古代宗教的主要神灵都经历了最巨大的变迁。它们通过借鉴吸收其他神灵的特征,不断扩充自己的实质内容,最终用新的特征来丰富和完善自己。

比如在埃及,太阳神“拉”起初是最受人们崇拜的对象。它吸引和借鉴其他神灵的特征,对它们进行同化或主动与它们结合。它最终与大底比斯神阿蒙融合,这样就产生了阿蒙神“拉”。巴比伦主神马杜克借鉴和挪用了地神贝尔的特征——贝尔是尼普尔的最高神。同样,亚述的几位主神合并形成了威力无比的伊斯塔女神。但是,变化最显著的当属希腊的最高神宙斯。它大概始于在山顶上受人崇拜的神灵。它可以掌控云、雨、雷电等自然现象。它在我们今天所说的这些气象功能的基础上,又增添了某些社会功能,这些社会功能变得越来越复杂化了。它最终成为了包括从家庭到国家在内的所有社会集团的保护神。为了区分与它有关的各色各样的活动,人们需要在它的名字后面加上各种具体称谓,它成了称谓最多的主神:当它监视人们招待外地客人的仪式时,人们称它为异乡人之神(Xenios);当它主持宣誓仪式时,人们称它为宣誓之神(Horkios);当它对祈求者提供保护时,人们称它为祈求之神(Hikesios);当它被用于婚嫁时,人们称它为生育之神(Genethlios)等等。

通常情况下,神灵或上帝的演变和进化过程是缓慢的、自然的。但是在神灵崇拜者眼里,这一过程有时也可能是迅速的,甚至可能人为促成。奥林匹斯山上的神灵可追溯到荷马史诗,这些神灵或许并不是荷马史诗创造的。但是,在荷马史诗中,它们被赋予了我们今天所知道的具体的形象和特征,这些形象和特征把它们统一归类到宙斯神下。这一过程是非常简单的,没有什么复杂困难可言。尽管希腊人了解当时的情况,他们甚至知道这些神灵产生的日期,但这些神灵仍然被他们接受。但是,他们在接受这些神灵时,不需要把天才诗人荷马再召集过来。要确立或者废除某些神灵,有帝王的一纸圣喻就足够了。我们不想对帝王干预神灵演变的详细情况进行阐述。我们仅仅回顾一下其中干预最明显和剧烈的情况吧,这就是埃及的法老埃赫那吞。他在位期间,废除了当时埃及的众神,而拥立其中的一位为埃及的主神。他在其国家成功地推行这种一神教,直到其死亡。

而且,我们知道,埃及的所有法老都尊奉神灵。从最远古时期,他们就把自己标榜为“拉之子”。而且,埃及把国王视为神灵的传统,直到托勒密王朝时期仍然持续存在。这种情况实际上并不仅限于埃及,叙利亚在西流基王朝时期也是如此。中国和日本,皇帝在世时获得帝王的尊严,在其去世后,他就被供奉为神灵。在罗马,早在奥古斯都、克劳多斯、维斯帕先、提图斯、涅尔瓦之前,元老院就把恺撒神化为上帝。最终,所有的皇帝都被提升到神灵的地位。无疑,各地对于皇帝崇拜的程度并不完全一致。比如,在罗马皇帝和埃及法老之间就存在很大的差距。古代埃及对法老的崇拜缘于原始社会对部落酋长的尊崇,这可能与人们认为帝王具有特殊血统或魔力这一观念有关。而在古代罗马,元老院赋予恺撒神灵的尊严,只不过是出于对恺撒的阿谀奉承。这后来被奥古斯都用做统治工具。然而,在罗马受过教育的特权阶层者思想中,他们对帝王的崇拜仍然夹杂着半信半疑的态度。这种态度没有延伸到普通民众当中,当然,它也没有传播到各行省当中。这就意味着古代神灵可以根据人们的突发奇想或环境条件出生、死亡和转变,同时意味着,异教信仰在遵从帝王崇拜时也不受什么限制。

正是由于人的想象和偶然情况在神灵的产生过程中发挥了如此重大的作用,所以神灵就不适合进行严格的分类。我们至多能够阐述一些神学想象的主要趋势。即使这样,也绝不会有任何一种趋势被人们始终遵守。因为神灵的设立是为了服务于某一有益目的,它们通常就会被自然而然地赋予各种功能。而且,在多数情况下,神灵具有某一特定功能的观念应当是占支配地位的。这一情况实际上就发生于古代罗马。可以说,神灵的专门化是古代罗马宗教的特点。比如,对于农业播种,有农神保佑;对于果树开花,有花神护佑;对于果实的成熟,有果树之神庇佑;守护家门的神灵被称为双面神;守护灶台的神灵被称为灶神。

在古代罗马,人们不是把众多相关的功能赋予同一个神灵,而是更喜欢根据不同的功能确立不同的神灵。他们还往往把同一个神灵赋予不同的称谓,从而代表不同的功能。这就产生了女胜利者之神维纳斯、幸运者之神维纳斯、生育之神维纳斯。朱庇特也被先后赋予雷电之神、誓约之神、安定之神维纳斯、战胜者之神和众神之王等称谓。这些称谓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互区分的。这些称谓也是主神朱庇特从向人间播撒阳光雨露之神,到战争与和平时期保家卫国之神这一发展演进道路上的一座座里程碑。但是,类似的演变过程在不同地区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自从人类开始播种土地以来,先后出现过照管作物收割的神灵、为作物提供阳光和热量的神灵、保障四季更替的神灵。这些保障农作物顺利收获的功能必定是某些古代神灵的重要特征,只是由于神灵的演变使其本身含有了更为复杂的人格特征,而且由于漫长的历史的淹没,这些最初的保证农时的功能已经消失

所以,埃及众神之中最富有的形象奥西里斯主神,最初似乎也只是农作物的保护神。这也是希腊农业之神阿多尼斯的原始功能。同样,这也是古代巴比伦农业之神尼沙巴的最初功能。尼沙巴在成为古代巴比伦科学之神以前,是掌控农作物收获之神。在印度,天神因陀罗和火神阿吉尼出现在最高神灵的序列中。人类感激因陀罗为适于作物生成的土壤带来了风雨;人类感激阿吉尼保障了家中的灶台火苗旺盛。在这里,同样是不同的功能具有不同的特征:因陀罗以其力量著称,阿吉尼以其智慧著称。最崇高的功能在于天神伐楼那,它掌控事物的普遍秩序。我们在日本神道教中,可以发现地神、农神、山神、树神等等。但是,在所有这些神灵中,性格特征最为鲜明和完整的当属古代希腊的德墨忒耳女神。她也是土壤和农作物的保护神。她除了以德墨忒耳的名字掌管家庭和社会生活,还对死亡的人予以照管,给他们提供安息之所。这里,人们可以发现创造神灵这一奇想的最显著发展。

然而,这些神灵在被赋予各种功能的过程中,也被赋予了无限崇高的尊严,这种尊严非常自然地会呈现出某种地域形式。这些神灵之间应该分享宇宙的各个领域。根据《吠陀经》的记载,这些神灵影响的主要领域为上天、大地和位于两者之间的空气。在古代巴比伦人的宇宙观中,上天由天神阿奴主宰;大地由地神贝尔主宰;海洋由海神艾阿主宰。古代希腊人把世界分为由宙斯主宰的上天和大地、由海神波塞冬主宰的海洋和由地狱之神哈得斯主宰的下界。这些不同的领域都是由自然进行区分和标记出来的。那么,太阳、月亮和星星的轮廓也一样的清晰可辨。它们的个体特征表现在其形状和运动轨迹上,而且它们似乎是依靠自己独立运转的。它们当中的一个向人间播撒了生命,其他两个也必然具有同样的性质,只是它们的力量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在太阳、月亮和星星中,我们同样能发现神灵的实质表现。只有在古代亚述,对于天体的神灵崇拜才以最系统的形式呈现出来。

但是,对于太阳和天空的崇拜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日本的神道教中,太阳女神被确立为最高尊严,与之并存或在她之下的是月亮之神和星星之神。在古代埃及的原始宗教中,月亮和天空被看做与太阳并存的,不过太阳是月亮和天空的主宰者。在吠陀教中,太阳神米特拉(它等同于伊朗的太阳神米斯拉)富有太阳或光明之神的特征。在古代中国的宗教中,太阳是一个人格化的神灵。最后,在希腊人中,太阳神赫利斯是最古老的神灵之一。在印度日耳曼民族中,一般情况下,天空是某种受到特别崇拜的对象。以底尤斯、宙斯、朱庇特、吉乌等为名字的神灵是信奉吠陀教的印度,以及希腊人、罗马人和条顿人共有的。只是在希腊和罗马,像在中国蒙古的天神一样,这些神是众神之王。这里,我们特别注意到这些古老神灵的演化趋势。它在最初被授予完全具体化的使命,随着它的成长壮大,它用各种道德特征充实和完善自己。在古代巴比伦南部,能够洞察一切的太阳变成了公平正义的捍卫者,它获得了“审判官”这一头衔。吠陀教中的太阳神米特拉是真理和正义的卫士,它保佑正义的事业最终取胜。埃及主神奥西里斯,由最初的农作物之神变成了与太阳神并存的主神,它最终成为仁慈、公正的最高审判官,掌管死亡者的国度。

所有这些神灵都与世上的万事万物密切相关。但是还有其他一些神灵是根据它们与人或团体的关系来定义的。这些神灵通常和上述神灵是完全相同的,人们只不过是从不同的角度看待它们而已。我们是否也把个人天赋或某一特定个体的邪恶观念看做神灵呢?罗马的天才是守护神,而不是上帝。它既没有形状,也没有名字。它只是非常接近我们视为神灵原初基本要素的“有效存在”。照管家园的家神的人格特征再明显不过了。但是,团体规模越大,家神变成真正上帝的权力也就越大。比如,在埃及,每一个原始城邦都有保护神。这些神灵相互之间正是通过它们与所处的城邦的关系来加以区分的。这样,人们把它们称为“伊德富之神”和“涅克布之神”就非常清晰明了。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神灵存在于团体产生之前。而且,团体一经产生便采纳和接受了这些神灵。在埃及,大底比斯神阿蒙拉就属于这种情况。在巴比伦也是同样的情况:乌尔城以月亮作为女神,乌鲁克城以金星作为女神。在希腊也是如此:德墨忒耳是艾留西斯的家神,智慧女神雅典娜保卫雅典卫城,月亮之神阿耳特弥斯保卫阿卡狄亚。通常情况下,城邦的保护神与它所保护的城邦命运相连,生死与共。城邦之神在城邦的发展和扩张中建立起来。因此,城邦之间的战争实际上就是敌对的城邦神灵之间的战争,城邦之神最后会打成停战协议,被征服的城邦神灵就加入到胜利一方的众神之中。但实际情况往往是,以城邦或相应的帝国为一方,以其保护神为另一方,两者之间会形成一种定义不是太明确的伙伴关系。这种伙伴关系的性质必然会不断发生种种变化。

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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