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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本华论道德与自由》三、意欲与对其他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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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如果我们带着这一难题求助于认知官能,那我们预先就会知道,因为这一认知官能从根本上就是投向于外在的,所以,意欲不可能是这认知官能直接察觉和注意的对象,正如意欲是自身意识所直接察觉和注意的对象那样。但自身意识在我们现在探讨的问题上却是无能为力。其实,在这里我们能够考察的只是意欲的生物。这些生物在我们的认知官能的审视下,呈现为客体(客观)的和外在的现象,亦即呈现为我们经验的对象。现在我们就对这样的生物加以考察和评判,一方面是根据普遍的、为总体经验以及这些经验的可能性而确定下来的、先验确实的规律,另一方面是根据我们那现成的、确实存在的经验所提供的事实。也就是说,我们现在不再是面对那只有内在感官才可感受的意欲本身,就像在此之前我们所做的那样;而是转而审视那些意欲着的、受意欲驱动着的意欲生物——这些是我们外在感官感知的对象。如果说我们现在遭遇的不便之处就是:对于我们所要探究的真正对象,我们不得不间接地和从较远的距离加以考察,以此换来的一大优势就是:从现在开始,我们在探究中就有了一副完美得多的工具,而不再是那阴暗、呆滞、片面、直接的自身意识,或者所谓的内在感官。也就是说,我们现在就可以应用那为帮助我们客观把握事物而设的、有着种种外在感官和力度装备的理解力。我们这一理解力的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形式,据我们发现,就是因果律,因为惟独通过因果律的中介,我们才有了对现实外在世界的直观:因为依靠因果律,我们把通过感觉器官所感受到的刺激和变化,马上和直接就理解为“结果”,并且,我们(用不着接受指引、教育和经验)就可以马上从这些结果看到造成这些结果的“原因”——这些原因在这理解的过程中显现为在空间中的物体。[8]由此可以毫无争议、清楚无误地看到:我们是先验地意识到因果律,因此,在涉及所有总体经验的可能性方面,我们意识中的因果律就是必然性——在此我们并不需要康德为此重要的真理所提供的间接、困难、事实上并不足够的证明。因果律作为一条普遍的规律是先验确立的;所有外在世界的现实事物无一例外地服从这一规律。因果律之所以毫无例外地放之四海而皆准,就是因为这一规律的先验特性。因果律所涉及的从根本上就只是变化。因果律告诉我们:无论哪里、无论何时,在客体、现实的物质世界里,一旦发生了变化,那无论这变化是大是小,是多是少,在这变化之前必然也发生了某些变化;而要发生这某些的变化,在这之前又必然已经发生另外别样的变化。这样的连环变化就这样一直无穷无尽。这往前推溯的连串变化填充着时间,就犹如物质填充着空间;但这连环变化的始点却是我们无法看见的,甚至是无法设想的,要假定有这一始点则更是不可能。这是因为这一反反复复不厌其烦地重新冒出来的问题,“是什么引起这一变化”?永远不会让理解力找到一个可以停顿下来的地方,哪怕我们的理解力在这不断回溯的过程中已经厌倦不堪。所以,引起这些变化的第一个原因是根本无法设想的,正如时间的起点和空间的边界是无法设想的一样。因果律也同样告诉了我们:当更早的变化,亦即原因发生了以后,由此变化所带来的随后的变化,亦即结果,就会完全不可避免地发生,因此也就是必然地发生。因果律以其必然性特征,证明自己就是充足理性原因、理由、根据原则的形态之一,而充足理性原因、理由、根据原则是我们总体认知官能的最普遍的形式。正如在现实世界里,这一原则表现为因果相循,在思想世界里,这一原则表现为认识根据的逻辑性;甚至在空间的、但却是先验直观到的空间里,这一原则也表现为各个部分的位置严格必然相互依靠的规律——把这种位置上的必然相互依靠,专门和细致地演示出来就是几何学的惟一课题。因此,正如我在本文开首已经说了的,“必然”和“某一既定的原因、根据所引出的结果”——这两个概念是可以互换的。

所以,所有现实外在世界之物所涉及的变化都服从因果律;因此,这些变化一旦发生,无论是在何时何处,这些变化总是必然地和不可避免地发生。并没有这一规律的任何例外的情形,因为这一规律先验地适用于所有可能的经验。至于这一规律在某一既定情形的具体应用,我们只需问一问:这一变化是否涉及外在经验的现实物?如果是的话,那这涉及现实物的变化就是服从因果律的应用。换句话说,这一变化的出现是因为某一原因的缘故,出现这一变化是必然的。

现在,如果我们带着这一普遍的、先验确定的并因此无一例外适用于一切可能的经验的规律,仔细一点审视我们的经验本身,并考察在我们经验中的现实物——我们的因果律就与涉及这些现实物的变化相关——那我们很快就会发现这些现实物其实有着某些深刻的根本差别。人们根据这些根本的差别,早就对这些现实物进行了分类。也就是说,一类现实物是无机体,亦即无生命体;另一类现实物是有机体,亦即有生命体,而这一类有生命体又可以分为植物和动物。各类动物虽然在本质上彼此相似,也与动物的概念吻合,但在完美程度的序列中却有其多样、细腻的等级差别,从最接近植物、几乎与植物分不出两样的一类动物,一直到那些最完美、最吻合动物概念的动物,一应俱全。在这完美等级不一的序列中,处于最顶端的就是我们人类。

现在,如果我们不要受到这种类繁多、样式多样的外表的迷惑,而是把所有这些东西集合在一起,只视为我们经验中的外在、现实之物,把先验牢不可破、适用于所有可能经验的因果律,应用在涉及这些物体的变化,那我们就会发现:虽然经验的事情无论在何种情形里都根据先验确定的规律而发展,但所有在本质上有很大差别的经验之物,在因果律发挥作用时,变化的方式却有其相应的方式。因此,与三类有差别的物体,即无机物、植物和动物相应,那主导着变化的因果律也同样显示出三种形式,亦即作为最狭窄意义上的原因(ursache)、刺激(reiz)和动因(motivation)。但这形式的变化却一点都没有影响因果律的先验有效性,并因此影响由因果律所奠定的原因引出结果的必然性。

原因在最狭窄意义上来说就是这样的东西:因其缘故,经验之物就有了机械的、物理的和化学的变化。原因所引起的变化具有这样的两个特征:第一个特征就是牛顿第三定律在这里的应用,亦即“作用与反作用是对等的”。换句话说,此前的状态(我们所称的原因),与接下来我们称为效果(结果)的状态经受同一样的变化。第二个特征就是根据牛顿第二定律,作用的结果与作用的原因,其程度是大小一致的;因此,随着作用原因的加强,作用的结果也同样加强了。这样,只要我们知道了作用的方式,那我们就可以根据作用原因的强度,马上计算、量度和知悉作用结果的程度,反之亦然。但在实践应用第二个特征时,我们可不要把真正的结果与其肉眼可见的现象相混淆。例如,在挤压某一物体时,我们可不能期望这一物体的体积会随着挤压力度的增加而不断缩小。这是因为物体被挤进的空间不断减少;这样,阻力也就随之不断增加。虽然所造成的真正后果,亦即物体(受)压缩,确实是与原因成正比例增加——就像马略特定律[9]所说的那样——但这却不可以理解为上述肉眼可见的现象也是这样。再者,在许多情形里,当作用力达到了某一特定程度时,作用力的整个作用方式就会骤然发生改变,因为反作用力的作用方式改变了,而这又是因为:这反作用力在此之前的作用方式在某一体积有限的物体上面已经穷尽了。所以,例如,把热传导给水,在一定程度之内会把水加热,但当热超过这一程度的话,那只能把水快速蒸发掉而已。在此,同样是上述原因与结果在程度上成正比的关系。在其他许多例子里,也是同样的情形。这些最狭窄意义上的原因,在所有无生命的、亦即无机体身上产生了变化。对这类原因的认识和假定,指导着我们研究所有涉及机械学、流体动力学、物理学和化学对象的变化。无机体或说无生命体的真正和根本特征,就是惟一只受到这一类原因的支配和影响。

第二类的原因就是刺激。首先,这类原因所产生的作用并没有遭遇正比例的反作用;其次,这类原因与其结果,两者在强度(程度)上一点都不对称。这样,对于这一类原因,我们就不可以根据原因的程度而量度或者预先计算出结果的程度。事实上,增加一点点的刺激就会取得相当大的结果(或说效果);或者,刚好相反,多加一点点的刺激就会完全消除在之前已产生的效果,甚至会引起完全相反的效果。例如,人们都知道通过温度和在泥土中拌进石灰,可以让植物生长得特别快,因为这些原因以刺激的方式作用于植物的生命力。但只要这些刺激稍稍超出了一定的限度,那非但不会提升和加速植物的生命,而且还会造成植物的死亡。同样,我们可以通过喝酒或者吸鸦片明显加强和提升我们的精神力,但刺激一旦超出适当的分量,就会引起反效果。这一类原因,亦即刺激,决定了这样的有机体身上的变化。植物所有的变化和发展、动物身体的所有纯粹有机性和植物性的变化或者机能也因刺激而发生和展开。光、热、空气、营养、药物、接触、授粉等都以这样的方式作用于植物,作用于动物身体的有机和植物机能。动物的生活有其完全不同的范围——这我马上就会讨论;相比之下,植物的整个生命惟独按照刺激而展开。植物吸收营养、生长;冠部全力向光亮处伸展,根部则尽力向更肥沃的土地伸展;植物的授粉、萌芽——所有这些都是因刺激而引起的变化。为数很少的某几种植物还可以因刺激而迅速地活动。这些植物因此被人称为敏感的植物。比较为人所知的就有含羞草一类。植物的特性就在于惟独和无一例外地受到刺激的左右和决定。因此,要形容植物的话,那就是:其身体所特有的、与其本质相符的活动和变化,惟一和总是由刺激所引起。

第三类作用原因就是动因(动机),受这一类原因的驱动是动物的特性。动因驱动也就是以认知为媒介的因果作用。那自然存在物如果在逐级向上的序列中达到了一定的级别,就有了更多复杂,并因此更加多样的需求;这时候,动因也就出现了,因为达到这些级别的生物再也不可以纯粹守株待兔似地等待接受刺激来满足它们的需求,而必须去发现、挑选和抓住更多的途径以满足其需要。正因为这样,纯粹只是能够接受刺激并由刺激引出活动,就由能够接受动因所取代了。也就是说,现在,这些生物具备了可以产生表象的官能、具备了智力(虽然这智力在完美程度上有着无数的级别)。这智力体现为神经系统和脑髓,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意识。至于动物生命是以植物生命为基础,而作为基础的植物生命纯粹是因刺激而展开,那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实。但动物作为动物而展开的所有活动,也正因此所有那些依赖于生理学上所说的动物机能的活动,却是因为认知某一客体而展开,亦即随着动因而展开。据此,要形容动物的话,那就是:其特有的、与其本性相符的外在活动和变化,总是由动因所引起,亦即因某些出现在意识(在此意识已是前提条件)中的表象而展开。在动物序列之中,无论产生表象的能力——因此也就是与此相关的意识——如何在级别上参差不一,但在每一只动物的身上都足够把动因呈现给这些动物,驱使这些动物活动起来。在这过程中,那在自身意识中显现出来的内在动力——动因所引起的是这内在动力的个别外现——就是我们所说的“意欲”。

至于某一机体到底是因为刺激还是因为动因而活动起来,就算是从外在的角度观察——而这就是我们此刻所采用的观察角度——我们也可以区别开来,因为刺激的作用方式与动因的作用方式,差别实在是太明显了。这是因为刺激永远是通过直接的接触,甚至是通过吸收而发挥作用;就算吸收不如直接接触(例如,空气、光亮、温度就是通过直接接触而发挥刺激作用)那么明显可见,但刺激所发挥的作用也还是透过这样的情形显示出来:刺激所发挥的作用与刺激的持续时间和强烈程度有着某种明显的关系,虽然这种关系并非在各级刺激程度下都保持一样。相比之下,如果是动因引起活动,那所有这些区别都完全消失了。这是因为在动因发挥作用的情形里,动因的真正和首要的作用手段并不是环境,而完全只是认知。那作为动因发挥作用的东西只需被发觉、被认识就可以了。至于这作为动因的东西在距离上是远还是近,进入我们的统觉时是否清晰——所有这些差别在此一点都不会改变所造成的效果。只要发觉了某一动因,那这一动因就会以完全同样的方式发挥作用——前提是这动因对所要刺激的意欲是一个有决定力量的原因。这是因为甚至物理、化学的原因,甚至刺激,也只有当对象物是对这些原因和刺激敏感的时候,这些原因和刺激才可以发挥出作用。我刚才说“这动因对所要刺激的意欲”,是因为正如我已提到过的,所谓的“意欲”,在这里指的就是让这生物可以从内在和直接了解的东西;这意欲使动因得以发挥作用,这意欲是那些由动因而起的活动背后的秘密弹簧。至于惟一只受刺激而活动起来的机体(植物),我们把那持久的内在条件称为生命力;那些只是由最狭窄意义上的原因所活动起来的东西,其持久的内在条件则名为自然力或者特质。在给事物以某种解释时,我们已经预先假定了这些力是不可解释的,因为现在正谈论的存在物的内在,并没有自身意识可以直接与这些力相通。如果我们离开那总体的现象,要探讨康德所说的自在之物,那就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在不具认知能力,甚至不具生命的存在物当中,那对外在原因作出反应的内在条件,从本质上是否与我们身上的、我们所说的意欲是同一样的东西——就像当代一个哲学家[10]所试图表明的那样?我搁置不讨论这一问题,但却无意反对这一观点。

但在另一方面,我却不能不讨论在动因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因为人的意识优越于动物意识所带来的差别。人的意识的特别之处,亦即我们称为理性的东西,就在于人并不像动物那样,只是能够直观理解外在世界,而且还有能力从对外在世界的直观理解中提取抽象的普遍概念。为能把在感觉意识中的概念固定和保存下来,人们用字词把它们标示出来,然后就可以无数次地组合字词。这样的字词组合,一如组成这些字词的概念、意思,虽然总是与那直观认识的世界相关,但却是构成了我们所说的思维的真正要素。这样,人类才有可能拥有了相对所有其他物种的巨大优势,亦即拥有了语言、思考,拥有了对过去的回顾、对将来的筹谋;才有了计划和实现这一计划的决心;众人才能够按照计划共同协调行动,人类也才得以发明了国家、科学、艺术,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因为惟独人类才有能力拥有非直观的、抽象的和普遍的表象——这些表象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概念,因为每一个这样的概念都涵盖了许多单个的事物。而动物,甚至是最聪明的动物,都不具备这种能力。所以,动物有的只是对事物的直观表象;动物因此只能认识现有的东西,纯粹只是生活在现时之中。因此,让动物的意欲活动起来的动因必须始终是现存的、直观可见的。结果就是动物只有极少的选择。也就是说,可供动物选择的,只有那些在其狭窄的视野范围之内,可以让其有限的理解力能够直观把握的东西,亦即现存于时间和空间之物。而这些直观可见之物当中作为动因的最有力者,马上就决定了动物的意欲活动。在这过程中,动因的因果作用非常明显。在此,表面上似乎的例外就是驯兽所产生的作用。驯兽就是通过习惯让动物形成恐惧。而在某种程度上,本能却是真正的例外——只要动物是因为本能的作用,在其整个行为模式中,是出于某种内在的冲动而活动起来,而并非真的是由动因引起这些活动。但在具体、单一的行为细节中,在每时每刻,动物的行为仍然是由动因细致地确定。这也就使这某种程度上的例外情形回到规律中去。在此对本能作详尽讨论是跑题的。我在《作为意欲和表象的世界》第二卷第27章对本能作了专门的讨论。相比之下,人则由于其非直观表象的能力——人以此思维和回顾——人的视野就变得广阔得多。人的视线范围包括了不在眼前的、过去的和将来的事情。这样,对于人来说,动因的范围就大得多了。与那局限于现时此刻的动物相比,人也就有了多得多的行为选择。人的感觉直观所见的、存在于目前时、空之物,就一般来说不再是决定着人的行为的东西;决定人的行为的只是人的头脑里面的思想和念头——这些思想和念头使人不受现时此刻印象的影响。一旦一个人无法让自己的思想决定行为,那我们就会说这个人行事有欠理智,而如果这个人惟独只按照深思熟虑以后的想法行事,并因此全然不受眼前印象的左右,那我们就会赞扬他行事合乎理智。关于这一点,即人是经由这一类人所独有的、动物并不具备的表象(抽象概念、思想)而展开活动,我们甚至从人的外在都可以看得出来,因为人所做的每一件事情,包括最琐碎的小事,以至于一举手一投足,都带有目的和计划的痕迹。这样,人的行为、活动就明显有别于动物的行为、活动。我们简直可以看到,人就好像是由细小、看不见的牵线(纯粹由看不见的思想所组成的动因)引导其做出行为,而动物则由粗大、肉眼可见的牵线(现时直观所见)操纵其行为。人的行为活动,就只是在这方面与动物的行为活动有别。对于人来说,一旦某一思想能够作用于意欲,那就会成为动因,就像直观所见可以成为动因一样。但所有的动因都是原因,所有的因果都有其必然性。人凭借自己的思维能力可以把那些他感觉到对其意欲产生影响的动因,按照自己所喜欢的次序,变换着和重复着呈现出来,摆在自己意欲的面前——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反复斟酌。人有了深思熟虑的能力,并得益于这一能力,有了比动物可能有的多得多的选择。这样,人当然是相对自由的,亦即其意欲不受现时直观所见之物作为动因的直接强制束缚;而动物则是完全受制于其直观所见之物所发挥的动因作用。相比之下,人可以不受现时所见之物的影响,只是根据自己的思想(这些思想也就是人的行为的动因)行事。但正因为人有着这种相对的自由,所以,那些受过教育、但却不曾深思的人就误以为这就是使人明显优越于动物的意欲的自由。但这种自由纯粹只是相对的,亦即只是在涉及现时直观所见方面;这种自由纯粹只是比较上而言的,亦即与动物相比较而言。这种相对的自由只是动因的种类有所改变,但动因发挥作用的必然性却是一点都没有取消,甚至没有稍为减少。那抽象的、构成了思想的动因,与那些直观所见的、构成了现实之物的动因一样,都是外在的、决定了意欲行为的原因。所以,这些抽象动因和其他的动因一样都是原因,并且,和其他种类的原因一样始终是现实的、物质的动因——只要这些抽象动因的确是基于在某时某处从外在所获得的印象。这些抽象动因的优势只在于这些动因的引线较长而已——我指的是:抽象动因并不像纯粹直观所见的动因那样,与时间、空间紧密相连,而是可以通过概念和思想、跨过更长的空间和时间距离、通过更长的链条发挥作用。这是人的器官的构成及其所具有的异常敏感性所带来的结果,这也就是人的脑髓或说理智的结果:人脑受到并接纳了抽象动因对其的作用。但这一事实却丝毫不曾取消抽象动因的因果性和与此相关的必然性。因此,只有短视至极的人才会把人的这种相对的和比较上而言的自由视为绝对的自由,视为“毋需根据、原因的自由”。事实上,由人的这种相对自由而来的反复斟酌的能力,带给我们的不是别的,而是动因与动因之间那通常都让人难受的冲突。面对各个不同的动因,当事人举棋不定,人的整个意识和情绪就成了不同动因相互间较量的战场。也就是说,各个动因轮番向意欲发力;这样,意欲就类似于一个物体受到方向相反的不同的力的牵引。直到最后,最强有力的动因压倒了其他的动因,决定了意欲的活动。动因轮番相互较量以后的结果,就被称为决定或者决心;这一最终结果是以完全的必然性出现的。

现在,如果我们再一次浏览整一系列的因果形式,并把第一类的最狭窄意义上的原因、第二类的刺激和最后一类的动因(而这又可再分为直观的动因和抽象的动因两类)各自划分清楚,那我们就会发现:当我们在这方面从低级到高级逐一审视那系列的存在物时,原因和结果也随着越来越彼此分离、越来越清楚地彼此区别开来、越来越分属不同的种类。在这逐级向上的审视过程中,原因变得越来越非物质性和越来越难以捉摸。这样,原因与结果相比,结果看上去就越来越明显,原因则越来越不清楚。这样,总括起来,对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联,我们再也无法直接理解和把握。但这种情况却最少出现在机械性因果作用的情形里。所以,机械方面的因果作用是所有因果作用中最容易把握的。正因为这样,在上一世纪,人们就错误地试图把一切的因果作用都还原为机械性的因果作用;以机械性的原因去解释所有物理的和化学的作用和变化。然后再以这些物理和化学的作用和变化解释生命的变化过程。现在法国还有人坚持这一错误的做法,而在德国这一错误做法也流行了起来。一个物体撞上另一个静止的物体并使之运动起来,前者所传给后者的运动也就是前者所失去的运动。在这一例子里,我们仿佛看到了原因摇身一变成了结果:两者是完全同一类的,是可以精确计量出来,并且是肉眼可见的。所有纯机械性的因果作用其实都是这样的情形。但我们将发现,随着我们逐级审视更高一级的因果关系,所有这里所说的情形就逐渐不再出现了,我们所看到的就是本段开始时所说的情形。例如,当温度作为原因而得出这些不同的结果,诸如膨胀、燃烧、熔解、蒸发、温差电,等等;或者当蒸发作为原因而得出冷却或者结晶的结果;或者当摩擦玻璃作为原因而得出自由电及其奇特现象的结果;又或者当金属板慢慢氧化作为原因而得出电池电及其所有电子的、化学的和磁学上的现象的结果。也就是说,原因与结果越来越分别开来,越来越属于不同的种类和性质,两者的关联也越来越无法让人把握;结果似乎包含了比原因所带来的更多的内容,因为原因显得越来越不那么物质性、越来越不那么容易让人一目了然。这种情形在有机体那里尤为明显,因为在有机体那里,原因只是刺激而已:刺激可以是外在的,例如,光、热、空气、土壤、营养;也可以是内在的,例如,机体内的汁液和机体内部各部分之间的互相刺激。这些刺激所得出的结果则显现为种类不计其数、形态纷呈的植物和动物生命及其无穷无尽的复杂性。[11]

但随着原因与结果越来越分属不同的类别和性质、越来越难以算量、两者的关系越来越无法理解,因果关系所特有的必然性是否也就随着有所减弱了?不,一点都不曾减弱。正如一个滚动的球必然会把静止的球活动起来,同样,如果用另一手接触莱顿瓶,莱顿瓶也必然放电;砒霜也必然会毒杀每一生物;干燥保存着的种子历经数千年都不曾出现变化,一旦把这种子放置在合适的土壤、暴露在空气、阳光、温度和水分之中,那这种子就会发芽、长叶并最终长成一株植物。原因是越来越复杂,结果也是越来越与原因有别,但从原因引出结果的必然性却不曾减弱分毫。

虽然在植物生命和动物的植物生命那里,刺激与所引起的机体机能运作,无论在哪个方面都相当不同,两者也是清楚区别开来,但这刺激与结果却不是真的截然分开的。这两者之间还是有着某种接触的,无论这种接触是多么细腻、肉眼多么难以辨认。原因与结果的完全分开,也只在动物生命中方才出现,因为动物的行为是由动因引出的。这样,在此之前始终是物质上的因果联系,到了动物那里,原因与结果就完全分离了,原因与结果的性质也迥然不同,并且,原因也首要是非物质的,只是头脑中的表象而已。因此,在动因引起动物活动的情形里,原因与结果的不同特性、原因与结果的互相分离、从原因到结果的无法算量、原因的非物质性,以及因此在效果上因果的似乎不相对称,等等,都达到了极致。对这类因果关联的无法理解就是绝对的了——如果我们只是从外在来了解这类因果关联的话,就像我们对待其他的因果关联那样。但在此,补足外在认识的,是另一不同种类的内在的认识。对内在原因(动因)出现以后作为结果所发生的事情,我们有着切身的了解。我们可以用一特定的术语加以表达,那就是意欲。只要我们认识到那是因果关系,并且以我们理解力的根本形式思考的话,那我们就会明白表示:现在正讨论的动因作用的情形,就跟之前所讨论的刺激作用的情形一样,因果关系中并没有失去那必然性。此外,我们发现动因作用形式与我们已经讨论的那另外两种因果关系形式是完全类似的,动因的作用形式只是因果关系形式中的最高一级,是由前两种因果形式经过逐渐过渡而成。在最低等的动物身上,动因仍然是与刺激密切相连:例如,植物形动物、放射虫、贝壳类动物等都只有相当微弱、朦胧的意识。它们的朦胧意识刚好足够帮助这些低等动物察觉到食物或猎物,并在这些食物送上门来的时候吞噬它们;还有就是至少帮助这些动物变换更加适宜的栖居地。因此,在这些低等动物那里,动因所发挥的作用仍然是完全直接、断然、明白地展现在我们的眼前,跟刺激的作用没有两样。小虫受到光亮假象的蒙蔽而一头飞进火焰中去;苍蝇放心大胆地停在蜥蜴的头上——而在此之前蜥蜴就当着这苍蝇的面吞吃了它们的同类。在此谁又会认为这些动物拥有自由?在那些更高级和更聪明的动物那里,动因所引出的结果变得越来越间接了。也就是说,动因与其引出的行为越加清楚地分别开来,以致我们甚至可以把动因与行为之间的距离差别程度作为测量动物的智力的标准。到了人的级别,动因与行为之间的距离已变得无法测量。相比之下,甚至在最聪明的动物身上,那作为动因驱使这些动物行动起来的头脑表象仍然始终是直观的;就算这些聪明动物有可能做出选择,那这种选择也只是在现时直观的表象之间进行。一只狗会在听见其主人的呼唤和看见一只母狗的同时,不知如何是好,这两个动因中更强有力的一个会决定这只狗的行动。最终产生的行动结果却是必然的,一如机械的原因所必然引出的结果。甚至在机械因果的过程中,我们也一样可看到物体在失去平衡以后,左右摇摆好一会儿的时间——直至最终确定了重心以后,才倒向了重心所在的一边。只要动因局限在直观的表象,那这些动因与刺激和原因的密切关联就是明显的,因为这些作为原因的动因,是某样现时存在的现实之物,并且的确必然是经由光亮、声音、气味等在身体上作用于感官,哪怕这种对身体的作用只是相当间接的。此外,在这种动因作用的情形里,原因及其结果都同样是明白无误地显现在旁观者的眼前:旁观者看到了动因的出现,然后这动因就不可避免地引出动物的行为——只要没有另一同样明显可见的动因,或者先期对动物的训练发挥出相反作用的话。对这样的因果关联,是根本不可能有所怀疑的。所以,人们不会想到动物还有“毋需根据、原因的自由”,亦即可以在没有原因的情况下做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