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大多数当代正义理论关注“公正社会”不同的是,本书力图考察基于社会现实的比较,以研究正义的进步或倒退。在这一点上,本书并未沿袭启蒙运动时期先验制度主义的哲学传统(源于霍布斯,后由洛克、卢梭、康德等人进一步发展),而是遵循同期或稍晚一点形成的另一种传统(被斯密、孔多塞、沃斯通克拉夫特、边沁、马克思和穆勒等人采用)。本书的理论出发点与这些思想家一样,但这不意味着我赞同他们的具体理论(这应该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他们的理论彼此之间也大相径庭)。除了理论出发点以外,我们也有必要看看最终的落脚点。[1]本书的其他部分就是在出发点与落脚点之间进行的探索之旅。
出发点非常重要,尤其是我们选择回答哪些问题(比如,“如何才能推进公正?”),而不是其他的问题(比如,“什么是绝对公正的制度?”)。这种对于出发点的选择具有双重效应:首先,它使我们采纳了比较视角,而非先验主义路线;其次,它使我们关注实际的社会现实,而不仅仅是制度和规则。鉴于当代政治哲学领域在对侧重点的选择上存在偏颇,我们必须在阐发正义理论的过程中作出重大的突破。
为何我们需要在以上两个方面进行突破?首先要从先验主义说起。我认为它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关于“公正社会”的本质,即使在中立(impartiality)和开放审思(openminded scrutiny)的严格条件下(比如像罗尔斯对“初始状态”的描绘那样),也可能无法达成一致。这是找寻一致的先验主义答案的可行性(feasibility)问题。第二,采用与实际选择相关的实践理性,所需要的是对各种可行方案的公正性进行比较的框架,而不是去发现一个也许不存在的和不可能被超越的完美状态。这是找寻先验主义解决方法的冗余性(redundancy)问题。下面我将讨论先验主义的这些问题(可行性与冗余性),但在此之前,请允许我先对先验制度主义方法中的制度方面作一个简评。
上述出发点的第二个特征是,它关注实际的社会现实,而不是什么才是完美的社会制度和规则。如前文所言,这一区别与一个更为一般的,即“着眼于安排”与“着眼于现实”之间的对立是有关联的。前一种思路认为,应从具体的制度安排——某些制度、规章、行为准则等来思考正义,是否存在这些安排意味着是否存在公正。这样一来,就会有以下疑问:是否一定要把对于正义的思考局限于追求完美的制度?难道我们不应该考虑一下现实的社会,包括在既定的制度和规则下,人们实际能过上什么样的生活吗?此外,难道我们不应该考虑一下包括实际行为在内的会对人们生活产生影响的其他因素吗?
下面将依次论述上述两种理论出发点的根据。首先谈到的是先验主义的问题,从其可行性开始,然后是其冗余性。
[1]这些思想家对“公正”一词的用法也多种多样。诚如亚当·斯密所言,“公正”一词有“多种不同的含义”。(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6th edn(London:T.Cadell,1970),Ⅶ.ii.1-10in the Calrendon Press edition(1976),p.269)我将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研究斯密的公正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