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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的先验主义一致性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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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正义原则,即使都能通过批判性审思并具有中立性,它们之间仍然可能存在巨大差异。这一点很重要。比如,约翰·罗尔斯假设,在一个初始平等的假定情境中(他称之为“初始状态”(original position)),人们并不了解其自身的既得利益,于是就都会去选择仅有的“两个公正原则”。这实际上假设了仅存在一种既能体现公平要求,又抛开了既得利益的中立立场。但我认为这也许是错误的。

比如,赋予分配均等和福利总量的改进的权重可以是完全不同的。对此,在其先验主义分析中,罗尔斯列出了一种方案(即将在第2章中谈到的字典式最大最小化法则),但并未令人信服地说明不选取方案的理由,而其他方案可能会比罗尔斯提出的非常特殊的方案更具说服力。[3]有别于罗尔斯在关于其两个公正原则的阐述中所指定的具体方案,还存在许多其他可能的方案,但罗尔斯并没有说明为什么不能在其初始状态中采用这些方案。

如果寻找绝对公正的社会制度从一开始就存在问题,那么即便能够勾勒出每种可能的方案,整个先验制度主义的方法仍然有重大缺陷。比如,第2章将会详细论述的罗尔斯经典理论“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的公正二原则,谈到的正是在考虑所有方案的情况下绝对公正的制度。然而我们不知道的是,初始状态中的某种公正原则,如何可以从关于公正的各种各样的理由中脱颖而出。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是从建立公正制度出发逐步精妙地展开的,却在其理论基础上遇到了问题。

在后来的著作中,罗尔斯作了一些妥协。他承认,“当然,人们在看待哪种政治正义最为合理时,意见不尽相同”。事实上,在《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s,1999)中,他进一步写道:

所谓公共理性,是由众多关于正义的政治观念共同构成的,而非一条。由于存在多种自由主义观或相关观点,因此与合理的政治观念相对应的公共理性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无论其价值如何,都只是其中一种而已。[1]

然而,我们并不清楚罗尔斯会如何应对这一具有深远意义的让步所产生的影响。如同罗尔斯在其包括《正义论》在内的早期著作中所阐述的那样,针对社会基本结构而选择的具体制度,要求与其对应的公正原则以某种特定方式得到实施。[4]一旦放弃罗尔斯主义公正原则的唯一性(罗尔斯在后期著作中有相关论述),其制度方案就会产生严重的不确定性,而当众多公正原则对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制度要求不尽相同时,罗尔斯并没有阐述如何去选择某一套特定的制度方案。当然,罗尔斯本可以通过放弃其早期著作(尤其是《正义论》)中的先验制度主义来解决这一问题,而这也许正是罗尔斯所向往的。[2]尽管他在后期的一些著作中有力地提出了这一问题,但我依然不敢断言这就是罗尔斯旨在前进的方向。

[1] See John Rawls,The Law of Peoples(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137,141.

[2]约翰·格雷(John Gray)对罗尔斯主义公正理论的质疑比我更为彻底。但我们有一点看法是一致的,即都认为关于价值的问题只有唯一正确的答案是错误的。我也同意,“生活方式与政治体制的多样性是人类自由的体现,而非过失”(Two Faces of Liberalism,(Cambridge:Polity Press,2000),p.139)。我的研究所关注的是,尽管大家在什么是“理想政治制度”这一点上众说纷纭,但在如何减少不公正这一点上,还是能达成理性一致的。

[3]我在On Economic Inequality(Oxford:Clarendon Press,1973;1997年与詹姆斯·福斯特(James Foster)合著的扩展版更新了附录)中,谈到了多种关于分配的中立规则。See also Alan Ryan(ed.),Justice(Oxford:Clarendon Press,1993),and David Miller,Principles of Social Justice(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4]在后来的著作Justice as Fairness:A.Restatement,edited by Erin Kelly(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pp.132-134)中,罗尔斯谈到了很难找到唯一的一套原则,以便在“初始状态”指导制度选择。我十分感谢埃琳·凯莉,她与我探讨了罗尔斯后期著作与其早期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