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在主流政治哲学中颇为流行的先验制度主义局限性的一面,以此来结束引言部分。不妨设想一下那些可以用来改变当今世界的制度格局,从而减少不公平和非正义情况(按广义标准来衡量)的变革措施。例如,改革专利法以使贫困且亟须救治的病人(如身患艾滋病的人)能够更容易地获得有效且廉价的药物,这是一个对于全球公正有重要意义的话题。由此我们提出的问题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变革来减少这个世界的不公正?
当然,这类关于推进一般公正,具体而言即扩大全球公正的讨论,对那些接受霍布斯主义或罗尔斯思想的人而言只是一种“空谈”,因为他们会认为我们需要由主权国家通过选择一套完美的制度来实施公正原则,而这就是在先验制度主义的框架内讨论正义问题的必然结果。即便真的存在一套完美无瑕的公正制度,通过这套制度来实现全球公正,无疑也要求有一个全球性的主权国家。如果缺乏这样的国家主体,全球公正问题对先验主义者来说就是没有答案的。
试看我的朋友,当代最具创造力、最有影响,也最具有人文关怀的哲学家之一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对于“全球正义观”的批驳,我就从其论述中获益良多。在一篇发表于2005年《哲学与公共事务》(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杂志的颇具吸引力的文章中,他从先验主义的正义观出发,得出了下述结论,即全球正义不适合拿来讨论,因为世界正义所需要的完美制度目前还不太可能在全球层面出现。他说道:“对我而言,似乎很难抗拒霍布斯关于正义与主权之间存在关联的观点”,而且“如果霍布斯是对的,那么在没有世界政府的情况下讨论实现全球正义是一种幻想”。[1]
因此在全球背景下,内格尔专注于阐明与公正要求具有显著区别的其他要求,比如“最低人道主义道德”(minimal humanitarian morality,即“主导我们与其他人关系”的道德),以及彻底变革制度体系的长期策略(“我认为最有可能达成某种形式的全球正义的途径是确立一些明显地不公正也不合法,但不侵害当今大国利益的全球权力结构”)。[2]此处的对比在于,是从推动先验主义公正的角度来看待制度改革(如内格尔所言),还是按改革实际取得的成果,尤其是消除明显的不公正的情况,去衡量它们(这也是本书所提出的方法的一部分)。
同样,在罗尔斯的方法中,其正义理论要求确立一整套制度,以构建一套保障绝对公正的社会基本结构。果不其然,当涉及如何评价全球正义的时候,罗尔斯放弃了自己的公正原则,也没有要求造就一个所谓的全球政权。在其后来的著作《万民法》中,罗尔斯对其由单个国家(或者说,在一国之内)追求“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进行了某种“补充”。但这一“补充”非常有限,因为它是不同国家的代表之间就礼仪和人道的基本问题进行协商,这可被视为正义的非常有限的特征。事实上,罗尔斯并未致力于从这些协商中推演出“公正的原则”(实际上也无法推演出“公正的原则”),只是关注人道主义行为的某些一般性原则而已。[3]
事实上,在当前主流的先验制度主义语境中所孕育的正义理论,将许多与公正有关的问题都简化为空洞的——即使被认为是具有良好“意愿”的——修辞。当世界各国人民呼吁更全面的全球公正时,注意此处的“更”,他们其实并不是在要求某种“最低限度的人道主义”。他们所要求的也不是绝对公正的全球社会,而只是像亚当·斯密、孔多塞或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在他们的年代所倡导的那样,要消除无法容忍的不公正制度以推动全球公正。尽管可能在其他很多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但可以通过公共讨论就以上观点达成共识。
遭受不公正之苦难的人们也许更会认为,谢默斯·希尼(Seamus Heaney)激情洋溢的诗句最能充分表达他们的心声:
历史告诉我们
在人世间可别抱希望,
但是生命里会有一次
涌起久久渴望的正义的潮浪,
希望和历史产生了碰撞。[4]
对希望与历史之间碰撞的渴望着实令人向往,但先验制度主义的正义理论显然对此无能为力。这种局限说明主流的正义理论需要一个全新的视角,而这正是本书的主题。
[1] See Thomas Nagel,‘The Problem of Global Justice’,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33(2005),p.115.
[2] Ibid.,pp.130-33,146-7.
[3] See John Rawls,The Law of Peoples(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4] Seamus Heaney,The Cure at Troy:A Version of Sophocles’Philoctetes(London:Faber and Faber,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