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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选择作为一种推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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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社会选择理论与正义理论的相关点是什么呢?它们之间有很多联系,除了都关注社会结果以外(前面已讨论过),我在这里还将集中论述以下七个方面。[1]

一、关注比较的,而不仅仅是先验的

社会选择方法对正义理论最重要的贡献也许是它对于比较性评价的关注。这种比较性,而不是先验性的框架,着眼于所要选择的事物和应该作出的决策背后的实践理性,而不是思考一个绝对公正的社会会是什么样子(对此也许有,也许没有一致的看法)。一个正义理论必须对现实的选择有所评价,而不仅仅是使我们沉迷于一个极度美妙的,却是虚构的和不可信的世界中。鉴于我之前已经相当广泛地讨论过这种对比,在此就不作进一步的评论了。

二、认识到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多种相互竞争的原则

社会选择理论非常清醒地认识到存在多种缘由。当我们在思考社会公正问题时,需要注意其中的每一个问题,并且它们有时还会相互冲突。这种多元性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导致一种僵局的产生,但是注意到这些不同原则之间的持续冲突对于正义理论是十分重要的。后面的章节将对这种多元性展开全面探讨。

三、允许并有助于反思

另一个重要的特征是,社会选择理论一直为反思提供可能。事实上,类似于阿罗不可能性定理这样的结果,其主要贡献之一就是揭示出:那些最初看上去似乎是合理的关于社会决策的一般性原则,最后可能存在问题,因为它们实际上可能与其他看起来也合理的一般性原则发生冲突。

我们经常通过一些具体的实例——哪怕只是隐约地——来考虑一些原则的合理性。这些实例帮助我们将注意力集中在这些思想上,人类的思维往往不足以一下子把握住某些一般性原则所涵盖的宽广领域。但是一旦这些原则以一般性的形式表达出来,从而覆盖除了引起我们对于这些原则产生兴趣的实例之外的许多其他情况,我们就会遇到先前当我们只对具体实例进行分析时所未能预见到的一些问题。那时我们就必须决定该放弃什么和为什么放弃。一些人可能会感到社会选择理论太宽泛且结论太不确定(孔多塞将其结论只看作是讨论的开始,而不是终结),但是主流的公正理论,如罗尔斯或诺齐克的理论,因其僵化地坚守极其苛刻和严格的规则,未能阐发公正思想的应有之义。

四、允许非完整排序

社会选择理论允许一个完整的正义理论产生关于公正问题的不完整的排序。事实上,就许多事例来说,不完整性是“固然的”(assertive),比如说认为无法就公正问题对x和y进行排序。这与暂时的非完整性(即由于需要更多的信息,或进一步的考察,或采用某种补充性的标准,而有待或正在克服的不完整性)是有根本区别的。

正义理论必须同时允许这两种非完整性的存在:固然的非完整性和暂时的非完整性。暂时的非完整性反映了一种操作上的,而非更深层次概念上或评价上的困难。这种操作上的困难可能与知识的局限性,或计算的复杂性,或其他一些实践运用上的障碍有关(赫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已对这些问题作过具有启发性的深入探讨,并得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有限理性”)。[2]即使是这一意义上的暂时的非完整性,我们也有足够的理由将其纳入正义理论,并赋予它反思和拓展的空间。相比之下,内在的非完整性所产生的不完全排序,却是根据某种正义理论所得出的结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使我们可以对这个理论本身进行进一步的审思与修正。

五、诠释与输入的多样性

社会选择理论的正式结构通常是在一系列公理的指引下,探讨个体排序和优先性与社会性结论之间的功能性联系。对此可以有不同的诠释,比如说,该领域不少学者关注个体利益的加总与个体判断的加总之间的差别。[3]

一个人的意见获得重视,可能是由于他的利益与此相关,也可能是由于他的推理与判断能够引发讨论。同样,某人的判断得到重视,可能是由于他是某一直接相关方(这可以被称为“成员资格”(membership entitlement)),也可能是由于此人的观点及其背后的依据能够给一项评价带来重要的启示和发现。无论此人是不是直接相关方,都有理由去倾听他的评价(这可以被称为“启蒙作用”(enlightenment relevance))。[4]在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成员资格似乎在政治层面上获得了所有的关注(尽管罗尔斯设计了初始状态来消除既得利益对公正原则选择的影响),而在亚当·斯密提出的“中立的观察者”中,来自远方的意见也会因为其启蒙作用而得到重视,以避免诸如地方视角等带来的狭隘性。第6章将对此作进一步探讨。

有时“个人”排序与优先性可以不被视为不同人之间的差异,而被视为同一个人在作相关决策时所采用的不同视角,对这些视角也许都有必要给予重视和关注。还有一种情况是,个人的排序可以不是由个人偏好决定的(在任何一种意义上),正如主流社会选择理论通常假设的那样,而是由不同类型的推理所产生的。总的来说,作为一个学科领域,社会选择理论关注的是,在多种视角与优先排序的基础上为社会选择提供总体判断。

六、强调精准的关联与推理

对公正理论进行清晰表述并通过详细推导而得出结论,具有某种一般性的价值,因为由此可以很容易地看到其假设及其含义。在公共讨论中,有时甚至在公正理论中,追求公正常常要求我们厘清关联并进行更充分的辩护,而这种清晰性本身就是一种贡献。

例如,在罗尔斯的初始状态中,将会出现一个由他指定的优先次序的契约,包括第一原则下自由的绝对优先性,以及在第二原则下按照所持有的基本品来判定最贫困群体利益的有条件优先性。[10]但是一些其他的契约同样具有吸引力,并且即使在初始状态下,对这两条原则也可能存在不一致的看法。罗尔斯坚信他的两条原则在初始状态下将毫无争议地产生,却没有任何可靠的推理来支持,甚至不清楚在哪些规范性的前提假设下可以得出这两条原则,或者哪些假设是与这两条原则相符的。事实上,在社会选择理论中,许多深入的研究已经发现了罗尔斯假设的公理基础,并帮助厘清了上述争论。[5]尽管发现公理性的基础并不意味着解决了“应该选择什么”这个难题,但它显示了沿着哪些路径可以推进这些规范性的争论。

鉴于人类价值与社会理性的复杂特点,常常难以用精确的公理来表达上述内容,然而对于清晰性的要求,如果这是可以实现的,又必然具有对话的价值。在公理化的道路上能走多远,很大程度上只能在权衡以下两方面的诉求后才能作出判断:一方面是精确性,另一方面则是需要考虑到难以公理化的一些重要和复杂的问题,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通过更一般的,也可以说是更松散的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有益的讨论。在这一互动的过程中,社会选择理论可以发挥重要的澄清作用。

七、社会选择中公共理性的作用

尽管社会选择理论是由一些数学家创立的,但这一主题与公共理性有密切的关联。正如孔多塞这位杰出的数学家所希望的那样,数学结果可以为公共讨论服务。不可能定理,包括孔多塞发现的投票悖论,以及阿罗发现的影响更大的定理,这些结果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为了推动关于相关问题的公共讨论,以帮助思考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及必须对哪些不同的情况进行审思。[11]

现在来看社会选择理论中的另一个不可能定理——“帕累托自由不可能定理”(the impossibility of the Paretian liberal),它揭示了尊重所有人对于其他选择的一致偏好与哪怕是坚持个人生活中最小限度的自由之间的矛盾。[6]在我1970年提出这一结果之后,大量著述对这种不可能性的实质和原因,当然还有其影响,进行了探讨。[7]尤其是,这引起了对偏好作用的审思(表明偏好,即使是一致的偏好,其背后的原因也是重要的),以及关于怎样正确捕捉社会选择中自由与自由主义价值的讨论(这个问题将第14章“平等与自由”中进一步讨论)。它还引起了对尊重彼此对于各自生活的权利的讨论,因为以上的不可能性结果假定了偏好的“普遍性”,也即任何个人偏好集都具有同样的可接受程度。例如,如果说为了保护所有人的自由,我们必须在各自的价值观中培养包容精神,那么这就是培养包容精神的一种公共理性依据。[8]仅仅一个不可能性结论就对各种公共理性问题产生了影响,包括质疑偏好的规范立场,理解自由的要求,以及提出对理性与行为规范进行反思的必要。[9]

[1] See also my Collective Choice and Social Welfare(1970).

[2] See Herbert Simon,Models of Man(New York:Wiley,1957),and Models of Thought(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79).

[3] 这是社会选择问题的类型学的一部分,我在“Social Choice Theory:A Re-examination”,Econometrica,45(1977),republished in Choice,Welfare and Measurement(1982;1997)一文中讨论过这一问题。

[4] 克里斯琴?利斯特(Christian List)与菲利普?佩迪特(Philip Pettit)对判断集合(judgement aggregation)所作的重要分析中,成员资格问题是其主要的焦点,见“Aggregating Sets of Judgements:An Impossibility Result”,Economics and Philosophy,18(2002)。

[5] 见本章注释9中引用的文献。

[6] 我的Collective Choice and Social Welfare(1970)中的第6章,以及“The Impossibility of aParetian Liberal”,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78(1970),都包含了这种结果。第14章“平等与自由”还将简要地讨论这个问题。

[7] 这些著述有:Allan Gibbard,‘A Pareto-Consistent Libertarian Claim’,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7(1974);Peter Bernholz,‘Is aParetian Liberal Really Impossible?’,Public Choice,20(1974);Christian Seidl,‘On Liberal Values’,Zeitschrift für Nationalokonomie,35(1975);Julian Blau,‘Liberal Values and Independence’,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42(1975);Donald E.Campbell,‘Democratic Preference Functions’,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12(1976);Jerry S.Kelly,‘Rights-Exercising and aPareto-Consistent Libertarian Claim’,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13(1976);Michael J.Farrell,‘Liberalism in the Theory of Social Choice’,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43(1976);John A.Ferejohn,‘The Distribution of Rights in Society’,in Hans W.Gottinger and Werner Leinfellner(eds),Decision Theory and Social Ethics(Boston:Reidel,1978);Jonathan Barnes,‘Freedom,Rationality and Paradox’,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10(1980);Peter Hammond,‘Liberalism,Independent Rights and the Pareto Principle’,in L.J.Cohen,H.Pfeiffer and K.Podewski(eds),Logic,Methodology and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s,II(Amsterdam:North-Holland,1982);Kotaro Suzumura,‘On theConsistency of Libertarian Claims’,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45(1978);Wulf Gaertner and L.Kruger,‘Self-supporting Preferences and Inpidual Rights:The Possibility of ParetianLibertarianism’,Economica,48(1981);Kotaro Suzumura,Rational Choice,Collective Decisions and Social Welfare(1983);Kaushik Basu,‘The Right to Give up Rights’,Economica,51(1984);John L.Wriglesworth,Libertarian Conflicts in Social Choi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Jonathan M.Riley,Liberal Utilitariani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Dennis Mueller,Public Choice II(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关于这个问题还可参见Analyse&Kritik,18(1996)关于“自由悖论”(the liberal paradox)的特刊,里面有许多对此问题感兴趣的作者的文章,也有我对此的回应。

[8] I have tried to discuss this connection in‘Minimal Liberty’,Economica59(1992),and in‘Rationality and Social Choice’,Presidential Address to the 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published i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85(1995),reprinted in my Rationality and Freedom(2002).See also Seidl,‘On Liberal Values’,(1975).

[9] See Philippe Mongin,‘Value Judgements and Value Neutrality in Economics’,Economica,73(2006);Marc Fleurbaey,Maurice Salles and John Weymark(eds),Justice,Political Liberalism and Utilitariani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

[10]罗尔斯在《正义论》(1971)中提出了多个论据来说明为什么这些原则在初始状态中具有吸引力。为了支持这些论点,他在其后的论著,尤其是《政治自由主义》(1993)中,又提出了更一般性的论据。

[11]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及他所开创的“公共选择”学派,在其著作中对澄清公共理性的作用及重要性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见James Buchanan,“Social Choice,Democracy,and Free Markets”以及“Inpidual Choice in Voting and the Market”,二者都载于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62(1954)。另外,也可见他的Liberty,Market and the State(Brighton:Wheatsheaf Books,1986)及与戈登·塔洛克(Gordon Tullock)合著的The Calculus of Consent(Ann Arbor,MI: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