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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理性与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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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包括道德伦理在内的任何领域中,要使理解成为可能,显然都需要遵循某种形式的传统。但是获得理解的事物能否得到接受,则是另一个问题。作为一个政治激进分子,葛兰西想去改变人们的思考与偏好,但这也要需要接受人们共有的思维与行为模式。因为要实现沟通,我们必须像前面葛兰西所讲的那样,是“某种成规的遵循者,总是大众中的人或集体中的人”。这是一种双重任务,通过遵循规则让语言和想象实现顺利有效的交流,同时也用这种语言来表达与传统规则不一致的地方。目的是表述和讨论新的事物,而这一事物又必须通过旧有的表达方式来被人们理解。

我们在研究已有的公正思想,同时又提出公正理论需要考虑到的其他方面内容时,很容易看到这种双重任务的存在。由于公共理性和辩论是实现公正的核心(其原因已经讨论过),这种双重任务对于本书的主题极为重要。在研究一项道德主张的正确性时,尤其应该关注的是该主张所基于的推理,以及这种推理方法的可接受性。正如前面(第1章中)谈到的,客观性是这一问题的核心。前面提到,道德客观性的要求与经受公共推理的能力密切相关,而这反过来又与该主张及其论据的中立性紧密关联。

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对伯克的批评包括:首先,确认了伯克在为美国要求独立进行辩护的过程中,的确支持奴隶制度“在永久的基础上”无条件存在。随后,沃斯通克拉夫特谴责伯克所持的排他性立场,因为这不符合中立和客观的原则。例如,这违背了罗尔斯的要求,即要使“一个政治信念具有客观性”,必须“有合理的且为人所知的政治观念所指明的缘由,能使所有理智的人认为它是合理的”。[1]

首先是交流和公共推理的语言提出了对于客观性的需求,接着道德评价对于客观性产生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在上述任何一种意义上,客观性都在公共推理中发挥着作用,两种情况下的作用相互联系,而又不尽相同。

[1]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1993),p.119.尽管罗尔斯的表述方式似乎将人们分成理智的和不理智的两类,但是这并未妨碍他的标准在某种程度上涵盖愿意参与公共讨论、研究已有的论据和证据,并以一种开放的方式来对其进行理智思考的所有人(关于这一点,参见第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