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对社会公正与社会安排的评价中,中立性对于认识公正问题至关重要。然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中立性,它们之间的对比需要我们作一些研究。我分别称之为“开放的中立性”和“封闭的中立性”。“封闭的中立性”是指由某个社会或国家的成员(或罗尔斯所称的既定“民族”)作出中立判断的过程。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方法就对某个政治社区中的公民采用了初始状态这一设计,以及基于此的社会契约。在这样的一个契约程序中没有外部者或外部方的参与。
相反,“开放的中立性”指的是,中立的评价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是必须的)包括来自所关注群体之外的判断,以避免地域性的偏见。在亚当·斯密使用的著名的“中立的旁观者”这一设计中,正如他在《道德情操论》中所说的那样,中立性要求“任何公平和中立的旁观者”作出公正的判断,而不必(有时最好不要)局限在所关注的群体内。[1]中立的观点可能来自距离一个社区、一个国家,或者一种文化很远的外部,也可能来自其内部。斯密认为,两者都有可能或有必要。
对于公正理论而言,这一区别十分重要,而这也正是下一章的主要内容。
[1] Adam Smith,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1759;revised edn,1790;republished,Oxford:Clarendon Press,1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