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机制设计,初始状态是通过对于公正问题的一种具体理解来产生公正原则的,它必须能经受各种不同观点的审视。这里有一个动机是否充分的问题,具体而言是罗尔斯式的推理可能被过于限定在“普遍存在的审慎”(extended prudence)所涉及的理智范围内,并且将“理智人”(reasonable person)的反思限制为最终思考他们如何能从“与他人合作”中获益。[4]这可以被看作在“社会契约”这一具体方法中,对于中立思考范围的普遍性的限制,因为按照托马斯·霍布斯的说法,这种契约基本上是一种互利合作的工具。中立不需要总是采取与互利合作有关的形式,它也可以包括我们可能承认的单边义务,因为我们具有实现我们有理由重视的社会现实的能力(而不一定必然要从这些结果中获益)。[3]
接下来,我要集中讨论一些具体的问题,这些问题与由初始状态产生的封闭的中立性有密切关系。[1]可能存在的局限被归纳为三个一般性的主题。
(1)排他性的忽视。封闭的中立性可以将不属于焦点群体的人们的意见排除在外,但是这些人的生活都会受到焦点群体决策的影响。对封闭的中立性进行如罗尔斯在《万民法》中所作的多阶段的表述并不能充分解决这个问题。
如果焦点群体所作的决策(例如在初始状态下)没有对外部的任何人产生任何影响,那么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但是这种情况很少见,除非人们居住在一个完全与世隔绝的社会中。当“作为公平的正义”面对跨界公正时,这个问题就特别难以解决。因为一个社会所选择的基本社会结构不仅会对这个社会的成员,还会对其他社会的人(那些对社会来说不坚持初始立场的人)产生影响,存在许多实际上受到影响却没有获得代表的情况。
(2)内部的不一致。当封闭的焦点群体所作的决策会对这一群体自身的规模和组成产生影响时,就可能会出现不一致。
例如,当一个国家(或一个政体)人口的规模或构成直接地或间接地受到它自己在初始状态(特别是基本社会结构的选择)下所作出的决策影响时,焦点群体的成员构成就会随着焦点群体自身要作出的决策而变化。结构性的安排——如罗尔斯的“差异原则”——肯定会影响社会以及生物学意义上的交往模式,这样就会产生具有不同规模与构成的人口。[2]
(3)程序上的地域狭隘性。设计封闭的中立性是为了消除在焦点群体中由既得利益或个人目的造成的褊狭,但它并不能解决焦点群体自身所共有的偏见这一局限。
后面的两个问题(即“内部的不一致”与“程序上的地域狭隘性”)在一般的著述中一直没有得到系统的重视,甚至没有被发现。相比之下,第一个问题“排他性的忽视”却以某种方式得到了相当多的重视。我首先要研究一下罗尔斯公正模型中这一相对明显的问题,即排他性的忽视。
[1] 我后面的论证基于一项较早的研究,发表于“Open and Closed Impartiality”,Journal of Philosophy,99(September2002)。
[2] 这并不是否认拓扑学中称为“定点”存在的可能性(在具有关于连续性的适当假设的前提下),即既定的焦点群体的决策将明确导回同一个焦点群体(无论这种情况有多么不可能)。但是至少可以说,通常当焦点群体的决策影响了焦点群体本身的构成时,不能排除可能产生的不一致。
[3]这个问题将在第8章“理性与他人”和第9章“中立缘由的多元性”中进行考察。
[4]见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1993)。与此形成直接对照的是托马斯·斯坎伦更加一般化的标准,后者并未建立在“广泛的审慎”的基础上(《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