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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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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对后果主义进行准确的定义,使所有使用这个概念的人,无论是赞成者还是批评者都感到满意,这是很困难的。巧的是,“后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这个词是由后果评价的反对者而不是支持者提出来的,而使用这个词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各种反例对其加以驳斥,这也给道德哲学增添了许多趣味,以及一些思想上的乐趣。承认自己是一个“后果主义者”就像在自我介绍时说“我是来自伦敦的阿拉伯佬”(或者从其他地方来的“法国佬”或“英国佬”)。的确,任何想与“后果主义”这个词划清界限的人,都不想被扣上这样的帽子。[2]

然而重要的是认识到,基于后果的推理对于全面地理解责任这一概念是必需的。这种推理必须成为负责任的选择的一部分。它应基于选择者对于事务状态的评价,包括对所作选择可能带来的所有相关后果,以及与将要发生的事情相关的全面结果加以考虑。[1]当然,这个实质性的问题与对“后果主义”这个词的使用并无直接关联。是否应将这里所探讨的责任与社会现实这些概念,放到“后果主义”这个足够大的篮子里,并不是一个能引起人们多大兴趣的问题(重要的是这些概念的内容)。[3]

事实是,个人责任的重要性在被称为后果主义的道德观中并未始终得到充分的认识。标准的功利主义道德观在这一点上尤为不足,它忽略了除效用之外的所有后果,即使这些后果也是事务状态的一部分(例如,某个主体已经发生的行为)。这是由于功利主义将后果主义与其他要求,尤其是“福利主义”(welfarism)合并在一起,并坚持认为事务状态只能通过与之相关的效用信息(如幸福或愿望的实现)来加以判断,无论其所导致的事务状态有什么样的其他特征,如无论某个具体行为的表现有多么龌龊,或者无论触犯其他人的自由有多么自私。[4]

[1] 关于后果评价中的程序,见铃村兴太郎(Kotaro Suzumurs)具有启发性的论文“Consequences,Opportunitie,and Procedures”,Social Choice and Welfare,16(1999)。

[2]虽然我对于定义后果主义不感兴趣,但应该指出的是,阿朱那的方法与菲利普·佩迪特对后果主义的定义是一致的,正如后者在其所编撰的著名文集的导言中所说:“大体来讲,后果主义是这样一种理论,讲述的是辨别某个具体的选择是否是某个主体应该作出正确选择的方法,就是看其决定的相关后果,看其决定在世界上产生的相关效应”(Consequentialism(Aldershot:Dartmouth,1993,p.xiii))。既然这里并未坚持将后果仅仅限定为终极结果,而忽视全面结果中所能反映的主体性、过程或关系,那么将阿朱那视为佩迪特所称的后果主义者就不存在矛盾。

[3]实际上,这里存在一个“发信号”(signalling)的问题,这使得将后果主义作为一个从评价事务状态入手——并着眼于此——的方法的名称并不合适。将事务状态看作“后果”会引起这样的问题:什么的后果?因此尽管自视为后果主义者的哲学家似乎倾向于从对事务状态的评价入手(然后推进到对于其他事物,如行为或规则的评价),但“后果主义”这个词却指向相反的方向——指之前引起事务状态这种后果的某种其他事物(一种行为或规则或其他的某物)的作用。这就像是首先将一个国家仅仅定义为殖民地,然后努力去证明不仅殖民地本身很重要,而且应完全根据殖民地的情况来评价宗主国。

[4]的确,功利主义的推理是三个不同理论的混合物:后果主义、福利主义和总和排序(最后一个理论代表这样一种要求,即必须对不同人的效用进行加总来评价事务状态,而无须考虑,比如不平等)。对功利主义的剖析,见我的“Utilitarianism and Welfarism”,Journal of Philosophy,76(September1979),pp.463-489,以及Amartya Sen and Bernard Williams(eds.),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尤其见我们共同撰写的导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