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在这里结束对于后果主义的讨论。当然,大量的问题依然存在,而且本书的其余部分还会有许多涉及它们的内容。但是我想在本章结束之前作几点进一步的阐述。我已经强调过,与将事务状态视为终极结果的狭隘观点相比,社会现实的视角的包容性要强得多,认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一个人不仅有充分的理由去注意到某个具体选择将会带来的后果,而且有充分的理由从一个充分宽广的角度来看待由之产生的社会现实,包括相关的主体性、使用的过程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面对基于对社会现实的评价而要作出负责任的选择时,没有必要为了推翻狭义的后果主义的推理而列举其道义上的两难。
鉴于社会现实中事务状态的重要性,许多对后果主义的推理持批评态度的人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们想注重主体性、过程和个人关系,那么是否还有希望得到一个对合理与负责任的决定所基于的社会现实进行一致评价的系统?考虑到一致性的要求,两个人如何根据他们各自的行为和责任,对同一种事务状态进行不同的评价?显然,这个问题源于这些人倾向于从严格的非个人的角度,来看待对于社会现实的评价。如果你我二人都采取同样的道德标准,就必须以同样的方式来评价一种全面结果。这种看法与功利主义道德观的确是一致的,也是典型意义上的后果主义推理,但在信息上具有高度的限制。坚持认为对于全面结果的评价只能采用一种要求,即使当我们关注主体性、关系与过程时也是如此,这种看法是完全武断的,在动机上也自相矛盾。[1]
实际上,如果在一种事务状态的发展中,不同的人扮演完全不同的角色,那么要求其中两个人必须以同样的方式评价这种事务状态,就是很荒谬的事情。这会使我们对作为社会现实的一部分主体性的关注变得毫无意义。例如,当奥赛罗告诉罗德里戈他杀死了苔丝狄梦娜时,他说“那就是从前的奥赛罗;我在这里”。坚持认为奥赛罗必须以与罗德里戈同样的方式来看待发生的一切,的确是不可理喻的。理解这个行为及奥赛罗自杀背后的主观动机的实质,要求他必须从他在这起谋杀中所扮演的角色这一角度,来思考所发生的一切,而这使他的视角与其他人不同。奥赛罗所处的位置是评价的关键,这并不是一个在其评价中可有可无的细节。[3]
在阿朱那基于后果的推理中,他对自己将要进行大规模的杀戮,以及还要杀害一些他怀有感情的人这一事实,极为重视,这并不让人感到意外。在对世界上所发生的事情进行评价时,对于后果的敏感并不意味着对于主体性和关系就不敏感。在评价中,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既关注与主体相关的事物,也关注独立于主体的事物,从而在正理观的意义上对正义进行评价。[2]然而对其各自的相关性和重要性的评价都需要接受个人审思,或者公共辩论。在评价合理性的过程中,上述两者均有对于缘由的要求。
[1] 关于这些以及与此相关的问题,也可见我的论文“Rights and Agency”,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Ⅱ(Winter1982)和“Evaluator Relativity and Consequential Evaluatio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2(Spring1983)。后者也是对唐纳德?里甘(Donald H.Regan)有趣的批评论文“Against Evaluator Relativity:A Response to Sen”在同一期刊物上所进行的回应。
[2]根据研究的背景和目的的不同,责任的概念也有所不同。关于某些我在这里没有论及的重要的区分,除了许多其他相关的研究外,还见Jonathan Glover,Responsibility(London:Routledge,1970);Hilary Bok,Freedom and Responsibility(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8);以及Ted Honderich,On Determinism and Freedom(Edinburgh: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2005)。See also Samuel Scheffler,‘Responsibility,Reactive Attitudes,and Liberalism in Philosophy and Politics’,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21(Autumn1992).
[3]如第7章“位置、相关性和幻象”所讨论的,对于一个人对事务状态的评价而言,位置究竟是一个重要的关注点,还是只应予以克服的不利影响,是一个推理评价的问题。在这个例子中,很难讲奥赛罗在谋杀苔丝狄梦娜中的角色是一个分散我们注意力的细节,应在奥赛罗对所发生的事情进行评价时予以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