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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从成就转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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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能力方法的关注焦点不在于一个人事实上最后做什么,而在于他实际能够做什么,而无论他是否会选择使用该机会。可行能力方法的这一方面一直以来受到许多人的质疑(如理查德·阿尼森(Richard Arneson)和杰拉尔德·艾伦·科恩)。这些人主张注重功能的实际成就(保罗·斯特里滕(Paul Streeten)和弗朗西丝·斯图尔特(Frances Stewart)也对此予以强调),而不是在不同成就之间选择的可行能力。这至少看上去有一定道理。[1]

这种思路受到这样一种观念的影响,那就是生活是由实际发生的事情所构成,而不是由如果相关的人有不同的选择,则可能会发生的事情所构成的。这有点过分简单了,因为我们的自由和选择也是实际生活的一部分。在前面举过的例子里,如果金被强制待在家里,而不是在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主动待在家里,那么金的生活是受到影响的。由于基于成就的视角引起了许多人的共鸣,因此它对可行能力方法的批评值得认真思考。我们要问,根据人的实际成就而不是取得成就的可行能力对其优势与劣势加以社会判断是否真的更加合适。[3]

为了回应这种批评,我将从一个小的并且有相当技术性的地方入手,这在方法上是相当重要的,但许多批评者认为过于正式且缺乏趣味。可行能力的概念是从功能中衍生出来的,它包括关于一个人能够选择的功能组合的所有信息。实际选择的功能组合显然是所有可行的功能组合中的一个。如果我们真的仅仅只热衷于实现的功能,那么我们必然会根据对所选择的功能组合的评价来评价相应的可行能力组合。[2]如果自由对于一个人的福利只具有工具性意义,并且选择也没有内在价值,那么这就会成为对可行能力进行分析的信息基础。

将可行能力组合的价值等同于所选择的功能组合的价值,使可行能力方法赋予实际成就以极大的——包括所有可能的——权重。就全面性而言,与仅仅着眼于所实现的功能相比,可行能力视角更加一般化,也包含更多的信息。至少从这个意义上说,看到可行能力更为广泛的信息基础,是不会有任何损失的。这既允许我们仅仅依赖对所实现的功能的评价(如果我们希望如此),也允许我们在评价中采用其他标准,重视机会与选择。这一点显然只是最低的标准,对于可行能力和自由视角的重要性,我们可以从正面进行更多的论述。

第一,即使两个人之间在实现的功能上完全一样,还是会掩盖他们在优势上的明显差别,这种差别会使我们认识到其中一个人真正的劣势。例如,就饥饿和缺乏营养而言,一个因为政治或宗教原因而自愿绝食的人,与一个遭受饥荒的人,可能同样地缺乏食物与营养。他们表面上的营养缺乏——他们实现的功能——也许基本一样,但是选择绝食的人可能比因贫穷而挨饿的人具有更大的可行能力。由于可行能力的概念是以自由和机会,即人们选择不同类型生活的实际能力为导向的,而不是仅仅着眼于最终的选择或后果,因此可行能力视角能够反映以上这种差别。

第二,在不同的文化生活之间进行选择的可行能力具有个人意义和政治意义。试想来自非西方国家的移民,他们在来到欧洲国家或者美国定居后,依然保留其所珍视的文化传统与生活方式的自由。如果不对做某事和自由地做某事这两种情况进行区分,我们就很难评价上述主体。我们可以认为,如果这些移民在将其母国文化与所在国家的主流行为方式进行比较,而且通常注意到了所在国家对不同文化持支持态度的主流观点后,认为其母国文化依然重要,那么他们有保留其祖先文化(比如遵守宗教崇拜的模式,或者推崇母国的诗歌和其他文学作品)的自由。[4]

然而我们不能将这种文化自由的重要性视为对以下观点的支持,那就是无论是否有理由,都毫无例外地选择其先祖的生活方式。这里的核心问题是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包括在愿意的情况下,去寻求先祖的生活方式的机会。因此文化自由并不是要求移民一定按照其先祖的行为模式去生活,而不论其是否愿意或者是否有理由去保留那些习惯。这里问题的核心是可行能力在反映机会与选择上的重要性,而不是无论偏好或选择为何,对于某种具体生活方式的盲目膜拜。

第三,一个与政策相关的问题也使得有必要对可行能力与成就加以区别。这是有关社会和他人帮助受剥夺人群的责任和义务,这对于国家公共服务的提供和人权的保护都相当重要。在思考一个负责任的成年人所具有的优势时,应从获得的自由(实际机会的组合所赋予的)而不是事实成就的角度,来看待个人对于社会的诉求。例如,建立某种基本医疗保障的重要性主要在于赋予人们改善健康状况的可行能力。如果一个人即使享有社会医疗保障的机会,但还是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决定不使用这个机会,那么我们可以认为,由此导致的后果与没有社会医疗保障的情况相比较,就不是那么严重的社会问题。

所以我们有很多理由选取信息量丰富、更广阔的可行能力视角,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所实现的功能这一狭窄的视野。

[1] See Richard A.Arneson,‘Equality and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for Welfare’,Philosophical Studies,56(1989),and G.A.Cohen,‘Equality of What?On Welfare,Goods and Capabilities’,in Martha Nussbaum and Amartya Sen(eds),The Quality of Lif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See also Paul Streeten,Development Perspectives(London:Macmillan,1981)and Frances Stewart,Planning to Meet Basic Needs(London:Macmillan,1985).

[2] 这在我的第一本关于能力方法的书Commodities and Capabilities(1985)中被称为“初级评价”(elementary evaluation)。

[3]也有一种从实际角度出发的观点,认为当对某些人应具有的一些可行能力的现实性存疑时,我们应特别注重实际的成就。对于评价性别平等而言,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寻找实际的证据以证明极为重要的成就,比相信对应的可行能力的存在更能说明问题。关于这一点及其相关问题,见Anne Philips,Engendering Democracy(London:Polity Press,1991)。

[4]经常会有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外向移民不应该在他们所在的国家依然保留专制且暴虐的祖制传统,如对年轻女性实施割礼,或者惩戒通奸妇女,因为这些举措会侵犯该国公民。但这些坚定的反对声音所针对的肯定是这些做法本身,而无论其发生在哪里。而且要求根除这些做法的呼声也很高,理由是受害人自由的丧失,这与其是不是移民并无关系。这种观点基本着眼于自由的重要性,其中包括女性的自由。这些做法是否会侵犯他人——当地原先的居民——并不是最强的反对理由,最有力的反对声音所关注的应是受害者而不是其邻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