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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可行能力被剥夺引起的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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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背景下的一个核心议题是贫困的标准。尽管将贫困与低收入画等号的做法由来已久,然而目前已有大量的著述批评其不足。罗尔斯对于“基本品”的关注要比收入(当然,收入只是前者的构成要素之一)深入,但在罗尔斯的分析中,“基本品”的确定还是受到实现所有目的的必需手段的引导,其中收入和财富是尤其重要的手段之一。然而,不同的人将收入和其他基本品转化为优质的生活和有价值的自由的机会是不同的。因此资源与贫困之间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的人与其所处的环境——自然和社会环境。[4]

事实上,很多种情况可导致将收入转化为生活品质的过程产生千差万别的差异。这些原因至少可归为四类。

(1)个体差异。人们在年龄、性别、肢体、疾病抵抗力等生理特征上会有很大差异,从而会使得他们的需求多样化。例如,与一个更加健全的人相比,一个残障或患病的人会需要更多的收入来完成同样的基本事务。事实上,一些严重残障的人士,即使在身体治疗和肢体修复上花费巨大,可能也无法完全获得康复。

(2)物理环境的多样性。既定的收入水平能够带来什么样的生活也取决于环境条件,包括气候特征,如温度变化、洪水泛滥等。环境状况也无须一成不变,既可因共同努力而获得改善,也可因污染和采掘而恶化。但对于个人而言,在其将收入和个人资源转化为日常生活的过程中,环境状况是不受其控制的。

(3)社会气候的变化。将个人资源转化为实际的生活功能还会受到社会条件的影响,包括公共医疗卫生、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以及犯罪和暴力在具体地点是否存在。除公共设施外,正如最近关于“社会资本”的著述所强调的那样,社区关系的状况也十分重要。[1]

(4)基于关系视角的差异。为获得同样的基本功能而需要的收入,也会因一个社区中业已形成的行为模式的不同而发生变化。例如,在一个更富庶的社会中,要做到“体面地出现在公共场合”可能会比在一个更贫穷的社会中需要更好的服饰,以及更多其他可见的消费(如两个多世纪以前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描述的那样)。[5]同样的情形也适用于参加社区活动所需要的个人资源,以及在许多情况下为实现基本自尊而产生的需求。这种差异主要存在于不同的社会之间,但是也会对处于不同国家的两个人之间的相对优势产生影响。[6](

造成剥夺的各种不利因素之间还可能会产生耦合,这是在认识贫困以及制定相应公共政策时非常重要的考量。[2]生理或心理上的障碍,如年龄、残障或疾病,都会削弱一个人赚取收入的能力。这些障碍也使得将收入转化为可行能力变得更加困难,因为老人、残疾人或重病人可能需要更多的收入(用于帮助行动、康复或治疗疾病)来获得同样的功能(即使那种功能的获取是完全可能的)。[7]因此,实际贫困(可行能力被剥夺意义上的)要比我们从收入数据上所推断的严重得多。这是对帮助老年人,以及帮助对其他除了收入较低外,还难以将收入转化为可行能力的群体的公共行为进行评估的关键考量。[8]

在家庭内部分配设施和机会时,通过收入来解决贫困的方法更显得捉襟见肘。挣钱的家庭成员使家庭收入增长,而不论其年龄、性别和工作能力。如果家庭收入被不成比例地用于提高一部分成员的利益,而忽视另一部分成员(例如,在家庭资源分配中存在男孩优先于女孩的偏见),那么被忽视的那一部分成员(在上面的例子中指女孩)的受剥夺程度就难以在家庭收入的总价值中得到充分反映。[3]这是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的问题。性别偏见在亚洲和北非许多国家的家庭分配中似乎都是一个主要因素。对于女孩的剥夺可以通过可行能力剥夺,即通过诸如更高的死亡率、发病率、营养不良或得不到医治等得到反映。与比较不同家庭的收入相比,这更容易发现,结论也更可靠。[9]

[1] 关于该主题的其他论述,见Robert Putnam,Bowling Alone:Collapse and Revival of American Community(New York:Simon&Schustcr,2000).

[2]关于此,见我的“Poor,Relatively Speaking”,Oxford Economic Papers,35(1983),included in Resources,Values and Development(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4)Also,Dorothy Wedderburn,The Aged in the Welfare State(London:Bell,1961),and J.Palmer,T.Smeeding and B.Torrey,The Vulnerable:America’s Young and Old in the Industrial World(Washington,DC:Urban Institute Press,1988)。

[3] 关丁此,见我的Development as Freedom(New York:Knopf,1999),第8章和第9章,以及这两章所引用的文献。这个领域的两篇开创性的论文是Pranab Bardhan,“On Life and Death Questions”,Economic and Political Weekly,9(1974),和Lincoln Chen,E.Huq and S.D’Souza,“Sex Bias in the Family Allocation of Food and Health Care in Rural Bangladesh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7(1981)。See also my joint paper with Jocelyn Kynch,‘Indian Women:Well-being and Survival’,Cambridge Journal of Economics,7(1983),and jointly with Jean Drèze,India: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Opportunity(New Delhi and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and India:Development and Partici-pation(Delhi and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

[4]早在1901年,朗特里(Rowntree)就从一个侧面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为了与以低收入定义的“第一贫困”相对照,他提出了“第二贫困”(B Seebohm Rowntree,Poverty AStudy of Town Life,London:Macmillan,1901)。在对“第二贫困”现象的讨论中,朗特里重点关注习惯和行为方式对家庭消费品组成结构的影响。该问题即使在今天依然重要,但其他原因也会导致低收入与实际剥夺之间的差异。

[5](See Adam Smith,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1776;republished,R.HCampell and A.S.Skinner(eds)(Oxford:Clarendon Press,1976)),pp.351-2.关于相对弱势与贫困之间的关系,见W.G朗西曼(W.G.Runciman)的近期著作,Relative Deprivation and Social Justice:A Study of Attitudes to Social Inequality in Tewntieth Century England(London:Routledge,1966)和Peter Townsend,Poverty in the United Kingdom(Harmondsworth:Penguin,1979)。

[6]事实上,收入意义上的相对剥夺可以产生能力意义上的绝对剥夺。一个富国中的相对贫困可以表现为能力上的障碍,尽管其绝对收入在全世界而言仍然很高。在一个富足的国家,需要更多的收入购买足够的商品来完成同样的社会功能。关于这一点,见我的论文“Poor,Relatively Speaking”,Oxford Economic Papers,35(1983),reprinted in Resources,Values and Development(Cambridge,M 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4)。

[7]在以下情况中也存在一个耦合的问题:(1)收入贫困导致营养不良;(2)由于营养不良导致工作剥夺,从而导致收入贫困。关于这些关联,见Partha Dasgupta and Debraj Ray,“Inequality as aDeterminant of Malnutrition and Unemployment:Theory”,Economic Journal,96(1986)和“Inequality as aDeterminant of Malnutrition and Unemployment:Policy”,Economic Journal,97(1987)。

[8]这些障碍对于在英国广泛存在的收入贫困的作用是由A.B.阿特金森(A.B.Atkinson)在Poverty in Britain and the Reform of Social Securi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9)中通过经验研究率先揭示的。在其后来的论著中,阿特金森进一步探讨了收入障碍与其他剥夺之间的联系,见“On the Measurement of Poverty”,Econometrica,55(1987)和Poverty and Social Security(New York:Harvester Wheatsheaf,1989)。对于“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及其对社会评价和公共政策意义的全面考察,见Jonathan Wolff,with Avner DeShalit,Disadvantag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

[9]性别偏见在评价欧洲和北美的不平等和贫困时显然并不是一个中心问题,但是其前提,通常是隐含的,也就是性别不平等问题不适用于“西方”国家,却是相当有误导性的。例如,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的《人类发展报告》(1995),在纳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标准国家账户的全世界所有国家中,意大利妇女中未获认可的就业(绝大多数从事单调的家庭工作)比率是最高的。对于其中所花费的劳动与时间的计算,及其对于女性个人自由的意义,欧洲和北美也有相关性。在最富裕的国家中,相当程度的性别偏见很多时候也存在于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招募和晋升以进入顶级职业人员的机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