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章节中所阐述的可行能力方法建立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那就是:真正关键的问题是“什么的平等?”,而并非我们是否在任何方面都需要平等。[4]这并不意味着后一个问题不重要,对于某个方面平等要求的广泛共识也不意味着这一认识就是正确的。我们当然可以认为所有这些理论都是错误的。但什么使得平等这一各种理论所共有的特征听起来如此言之凿凿?对于这个宏大的问题我们很难在这里给出全面的回答,但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答案可能存在的方向。
我认为,视人人为平等(在某些重要的方面)的这一要求,与对中立和客观的规范性要求是相联系的。当然,这不能作为完整独立的回答,因为人们要求公正与客观的合理理由也需要答案(第5章给出了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思考)。但对于这一问题的审思最终会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每一个关于正义的主要理论都试图在某一基本层面上(“基本”是对于每一种理论而言的)视人人为平等。
由于对“什么的平等?”这一问题有着不同的回答,仅仅平等主义本身显然也不能作为“完整的”答案。事实上,正是因为不同的理论学者推崇的是平等的不同方面,才使得“他们在关注平等上具有基本相似性”这一事实不易得到广泛的注意,然而这一相似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将引用威廉·莱特温(William Letwin)编著的文集《反对平等》(Against Equality)中有趣而重要的文章,来对这一问题予以进一步说明。[1]在其中一篇颇有说服力的文章里,哈里·法兰克福(Harry Frankfurt)反对“将平等作为道德理想”(equality as amoral ideal),并对他称为“经济平等主义”(economic egalitarianism)的主张,即“人人都希望有同样数量的收入和财富(简称‘钱’)的教义”进行了有力的批驳。[2]尽管在表达时,法兰克福称其反对的是“将平等作为道德理想”,但他实际上是用这个一般性的表述来指代一种具体版本的“经济平等主义”。“这种版本的经济平等主义(简称‘平等主义’)可能会形成一种教义,即在钱的分配上不应存在不平等。”通过对这种平等具有内在重要性的观点予以批驳,以及表明其违背了重要的价值观,即在其他更为重要的方面对所有人给予平等的关注,法兰克福的论述可以被看作打破了对于经济平等主义的单一诠释。因此,选择平等的方面对于法兰克福论述的展开极为重要。[3]
可以将这扩展为更一般的模式,即认为某种方面的平等违背了在其他更重要方面的平等。从这个角度看,关于分配问题的争辩并不是关于“为什么要平等?”,而是围绕“什么的平等?”这一问题展开的。由于我们关注的领域(明确提出平等诉求的领域)传统上与政治、经济或社会哲学中对于平等的要求相关,因此这些领域中的平等(如收入、财富、效用)就戴上了“平等主义”的帽子,而其他领域的平等(如权利、自由或被认为是人们最需要的东西)看上去倒像是反平等主义的主张。但是我们不应被这些传统的描述所迷惑,必须看到所有这些理论都只是在某些领域内要求平等,并在那个领域内坚持平等优先的同时,对在其他(在其看来较为次要)领域内的平等要求持有不同的——或明显的或隐含的——看法而已。
[1] William Letwin(ed.),Against Equality:Readings on Economic and Social Policy(London:Macmillan,1983).
[2] Harry Frankfurt,‘Equality as aMoral Ideal’,in Letwin(ed.),Against Equality(1983),p.21.
[3] 雷蒙德?格斯(Raymond Geuss)对主流政治哲学进行了有力的批驳,他指出过去许多关于正义的理论都对不同等待遇提出过主张和要求,而不是予以回避:“罗马法典明确地将广泛接受的‘直觉’写入其中,即视奴隶具有任何权利违背公正的基本原则”(Geuss,Philosophy and Real Politics 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8),p.74)。格斯的观点固然有一定道理(他对于权力不平等的分析指出了一个重要问题),但也需要区别拒绝将平等作为原则,和法兰克福以其他的中立价值,包括以他所认为的重要领域内的平等为理由来反对某些狭窄领域内的平等。
[4]关于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以及能力对于回答这一问题的作用,1979年我在斯坦福大学的Tanner Lecture中所作题为“Equality of What?”的演讲中曾经论述过。该演讲后来以同样的标题收录于S.McMurrin(ed),Tanner Lectures in Human Values,vol.I(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