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义的理念 » 正义的理念全文在线阅读

可行能力与个人自由

关灯直达底部

正如在第2章中所讨论的,在超越约翰·罗尔斯差异原则中的基本品,并运用可行能力这一影响深远的概念来处理分配问题时,我们并不想质疑罗尔斯在其他问题上的分析。这些问题包括自由的优先性,而这正是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原则。

诚如我已阐述的那样(第2章“罗尔斯及其超越”),有充分的理由对个人自由给予实际的优先(不必像罗尔斯那样,采用极端的字典式的排序)。赋予自由以某种特殊地位——一般意义上的优先位置,不仅仅是将自由的重要性视为影响个人优势的诸多因素之一。像收入和其他基本品一样,自由当然是有实际用处的,但这不是其重要性的全部所在。自由在一个非常基本的层面上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影响,它要求他人尊重这些人人都有的非常个人化的关注。

当我们在评价公正的过程中,为某一具体的目的对基本品和可行能力这两种视角进行比较,也就是在对总体个人优势进行比较的基础上评价一般性的分配问题时,记住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十分重要的。这当然是罗尔斯差异原则的主题,但只是罗尔斯整个正义理论的一部分。当我们提出,正如我所主张的那样,可行能力可以比基本品更好地判断不同人的总体优势时,我们并不是说可行能力视角是无所不能的,甚至可以取代罗尔斯理论的其他内容,尤其是自由的特殊地位和对于程序公正的要求。在这一点上,可行能力并不比基本品更具优势。基本品和可行能力之间的比较只是在一个很有限的领域内进行的,即评价个人所具有的总体优势。

既然我对罗尔斯第一原则背后的推理——所有人平等享有的个人自由的优先性——基本上是赞同的,那么有必要看一下这种优先性是否一定如罗尔斯所说的那般绝对。尽管对于自由的侵犯是很重大的事情,但为什么总是认为这要比一个人遭受饥饿、疾病和其他灾难更重要呢?正如第2章“罗尔斯及其超越”所阐述的,我们需要将赋予自由的某种优先(既然自由对于我们的个人生活如此重要,那么就不应该仅仅将其视为“基本品”这个大口袋中的一部分),与必须给自由标上字典式的优先这种极端要求区分开来。因为后者会认为,哪怕只获得最微小的自由(无论其多么微不足道),都足以成为在良好生活的其他方面作出巨大牺牲的充分理由(无论这种牺牲有多么大)。

罗尔斯令人信服地阐述了自由的重要性,却在差异原则的表述中给自由贴上了绝对优先的标签。正如在第2章中所阐述的那样,差异化权重赋值的数学原理允许在自由没有任何权重的一个极端和自由具有压倒一切的优先性的另一个极端之间,存在许多中间的可能性。就“自由的优先性”(priority of liberty)而言,我们可以是前一种意义上的“罗尔斯主义者”,而不必采取后一种极端的认知。

个人自由在一个特定的情况下能够被赋予的优先程度当然可以是一个好的公共理性的主题,但在我看来,罗尔斯的主要成功之处在于展示了为什么就一般而言,个人自由必须在公共理性中被赋予主导地位。他的论述有助于形成这样一种认识,那就是: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公正要求我们对我们都享有的自由给予非常特殊的关注。[1]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自由在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中的地位不仅仅限于像收入或财富那样,只是个人优势的一部分。即使本书所强调的是以可行能力形式体现的实质自由的作用(偏离了罗尔斯的思想),也不是意在否定自由的特殊地位。[2]

[1]在这里,共同享有(而不是一部分人享有)十分重要。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曾批评爱德蒙·伯克支持美国独立但并未提出奴隶的自由问题,对此前文进行过讨论(第5章“中立与客观”)。

[2]在我的论文“The Impossibility of aParetian Liberal”,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78(1970)所呈现的社会选择结果中,自由的优先性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此,约翰·罗尔斯在其论文“Social Unity and Primary Goods”,in Amartya Sen and Bernard Williams(eds),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中曾有过精彩评论。我在本章后面部分将会对此予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