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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多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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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自由在有关正义的理论中以不同形式呈现出的重要性,我必须对其内容进行更为细致的考察,而这正是争议的真正所在。“自由”与“自主”这两个词被用于很多方面,因此有必要进一步阐述一下它们各自的领域。

第11章“生活、自由和可行能力”对自由的机会与过程这两个方面的区别进行了探讨。除了已经讨论的机会与过程这两个方面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方面来发现自由的多面性。获得有理由想要获得的事物的自由,与很多因素相关联,它们对于不同的自由概念有着不同的意义。

一个人能否获得他有理由选择的事物,这一问题对这里所讨论的自由概念至关重要,可行能力则是这种自由概念的一部分。[3]但是偏好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产生影响。第一,一个人可以通过他自身的行为来引发其所选择的结果,即产生某种特定的后果,这是直接控制的情形。第二,还可以有更多的情形能使一个人的偏好产生效果——通过直接控制或者他人的帮助。通过“间接权力”导致所希望的结果,这样的例子不仅包括通过律师、忠诚的朋友或其他关系而产生行为等简单的情形,还包括更为复杂的情况,如在具有充分的知识和理解的前提下,医生为病人作出的决定所导致的结果也是病人所希望看到的,这也是一个关于有效权力的问题。由于自由往往只被看作控制,看作自己去做某件事情的选择,因此需要对通过间接控制施加的有效权力的重要性加以进一步的讨论。

许多自由都是我们通过直接控制以外的方式在社会中享受的。[1]例如,在一个意外事故中昏迷的伤者无法决定要对自己做些什么,但只要医生知道病人如果清醒的话会选择什么,并作出了这种选择,那么病人的自由就没有受到侵犯。如果医生是按照病人应有的意愿进行相应选择的,那么在“有效权力”的意义上,病人的自由事实上得到了维护。[2]这与他(即医生)所理解的病人福利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尽管医生也可以按照后一原则来进行选择。尊重病人的自由往往与提高病人的福利状况有着同样的要求,但两者不一定总是一致的。例如,医生可以尊重一个无意识的病人作出拒绝使用通过残忍的动物实验获得的药物的决定,虽然在医生看来使用那种药物会对病人更为有利。以福利作为行为准则可以不同于——可能根本区别于——病人自身有效自由的要求。

有效自由的概念还可以延伸到更为复杂的社会情形,例如,市政当局通过流行病学调查来设法消灭当地的传染性疾病(这是当地居民所希望的)。有效性的概念可用于群体及其成员,尽管在这里有效自由采取的是社会(或者说合作)形式,但这仍是有效性的一种,其中的任何个人都无法控制社会决策。以下两种情形是有显著区别的:一是当局制定某项政策的理由是,该政策正是当地居民所需要的且会选择的;二是在当局看来,该政策会提高当地居民的福利。后者当然也是一个充分的理由,但它并不等同于前者(尽管两者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如对于福利的考虑可能会影响当地居民作出的选择)。

在以下两种情形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一是某种结果的产生恰恰是由于相应的偏好,而且该偏好可能与其他有关人员的偏好一致(例如,某人与当地其他人一样,都希望消灭传染病,这种偏好最终可能指导公共政策);二是某人由于运气的缘故而得到某种结果。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某人所希望的事情恰恰发生了。这也是一种实现,但是并不一定就是个人偏好的有效表达,因为个人的优先排序对于所发生的结果可能没有影响(可能完全不是个人或者群体的愿望引致该结果的产生)。在这种情形下,不仅没有控制(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而且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力实施,以产生与偏好相一致的结果。某些结果可能是偏好产生的,但某些结果却未必。

例如,某人的宗教活动可能恰好与国家所希望推行的相一致,尽管其偏好并未对国家决策产生任何影响,此人因此可能会认为其宗教偏好得以实现。看起来在这种运气使然的过程中并没有可以称为“自由”的内容。从引致某种具体结果的角度来说——无论是通过直接还是间接控制,这种对于其中是否存在自由的怀疑是有道理的,因为此人只是处于一个有利的条件下,而不是以有效的方式得到了他所希望得到的事物。[4]然而此人能以自己所喜好的方式来生活的自由,与其他异教徒可能会面临国家对其宗教活动的阻碍形成了鲜明对比(也许在另一个时代,此人会不幸遭遇宗教裁判)。能够按照自己喜好的方式来生活是一种重要的自由,尽管在这个例子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选择自由(即与此人偏好的具体内容无关)。例如,当莫卧儿王朝的国王阿克巴以立法形式宣布其支持自由的决定时,即无人“因宗教缘由受到干涉,任何人都可被允许选择其愿意信奉的宗教”,他保证了许多人的有效自由。的确,大多数人之前都因自己不是穆斯林而受到歧视。然而如果阿克巴作出不同的选择,也无人可以阻止他。

这种区分与这里将要讨论的主题有关,涉及一般意义上的可行能力与没有依附的可行能力之间的对比,在通过其“共和”(republican)观来阐述自由问题的过程中,菲利普·佩迪特也对此予以了强调。但是我希望以上讨论有助于使我们认识到,需要从多个侧面,而不是只从一个角度来看待自由。

[1] On this,see my‘Liberty and Social Choice’,Journal of Philosophy,80(1983),and Inequality Reexamined(Oxford:Clarendon Press,and 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2)。

[2] 对于这种“有效性”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可见我的论文“Liberty as Control:An Appraisal”,Midwest Studies in Philosophy,7(1982)。

[3]在将自由视为一种能够导致某人有理由期盼的结果的能力时,当然会有一个深层的问题,即此人是否有充分的机会来理智地思考他真正想要的是什么。的确,理智评价(reasoned assessment)的机会不能不说是任何实质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在第8章“理性与他人”中所讨论的,这是评价偏好和选择的理性的核心问题。

[4]菲利普·佩迪特是持这种观点的。他仅仅从“不依赖于内容”(contentindependent)的角度来看待自由(这样,一个人的有效性一定与此人所希望得到的事物无关)。See Republicanism: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Oxford:Clarendon Press,1997),and‘Capability and Freedom:A Defense of Sen’,Economics and Philosophy,17(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