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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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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已经阐述过的,一个人按照自己所希望的那样去影响结果的可行能力,也是自由的重要部分之一。在对于结果的认识中,可以包含导致最终状态——终极结果——的相关的实质过程(这种包含过程的结果观称为“全面的”结果观)。在关于社会状态的社会选择理论中(如第4章所讨论的),以结果为导向的自由观尤其引人注意。社会选择理论中对许多有关自主与自由的问题的讨论都是在这个框架下进行的。

有一个相当简单的定理,叫作“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the impossibility of the Paretian liberal),它的产生催生了相关研究的开展。这个定理描述的是,如果人们有偏好,那么帕累托的最优要求与个人自由的最低要求之间是矛盾的。[1]我无意在这里证明这个定理,而是想通过以下一个常用的例子来予以说明。有一本所谓的色情书和两个可能的读者。[8]其中名叫普鲁德的人不喜欢这本书,也不会去读它,但是他更不愿意有其他人如卢德去读,尽管后者喜欢这本书(普鲁德尤其反感卢德对着书中内容发笑)。另一方面,卢德想读这本书,但是更希望普鲁德能读它(卢德对此感到很苦恼)。

那么正如我们在印度常说的,“该怎么办?”按照自由原则,两个人都不去读这本书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因为卢德显然想读,而普鲁德对此无权干预。同样,普鲁德读这本书的情况也是不存在的,因为他显然不想读,而卢德无权对这个与其无关的选择施加影响。唯一剩下的选择是卢德读这本书。而如果每个人单独决定读还是不读,这正是最后会出现的结果。然而如果按照所描述的偏好,两人都会选择普鲁德读这本书,而不是卢德读这本书,那么自行选择的结果与按照两人偏好确定的帕累托原则是不一致的。然而除此之外的两种情况又都违反了最低自由原则,而由于每一种选择都不是最优,因此没有任何一种选择可以满足社会选择的指定要求。这就是同时满足帕累托最优和最低自由原则的不可能性。

这种不可能性,和社会选择理论中的其他不可能定理一样,都只是我们讨论应该如何处理选择问题的开始,而不是任何论述的终结。它也确实起到了这个作用。一些学者在这个不可能定理的基础上提出,为了使自主性更有效,人们应该尊重他人自行选择的自由,而不应该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他人的选择上(像普鲁德和卢德那样)。[2]还有一些人通过数学结果提出,有时不得不背离被传统福利经济学视为教义的帕累托原则。[3]其原因在于,这里的个人偏好是狭义利他的,而这种利他的动机又会受到以下情形的影响,即如约翰·斯图尔特·穆勒所说:“一个人对自己观点的感觉,和另一个人受到这种观点冒犯的感觉,这两者之间是不一致的。”[9]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一个人的自由权利应该取决于他的偏好中是否存在对于他人自由的尊重。[4]

还有一些其他的解决方法。其中已经讨论很多的一个被称为“共谋解决”(solution by collusion)。其内容是,如果相关各方能达成一个帕累托改进协议,即普鲁德通过自己读这本书来防止卢德读它,那么问题可以得到解决。[10]这样的解决方法有什么意义呢?[5]

首先,存在一个方法上的问题。帕累托改进协议永远只是帕累托无效状态下的一种可能,并不意味着可以解决个人选择带来的帕累托无效的局面。这种“解决”方法还存在一个问题:帕累托改进协议也许无法实行,因为有很强的激励不按协议执行。[6]这也许并不是反对这个解决方案的主要依据(主要原因可能与交易双方在提出和接受协议背后的推断有关),却是实际采纳这一方案之前应该予以考虑的因素之一。我们必须考虑这样一个协议的可信度,以及保证其执行的难度(即如何确信普鲁德真的读了该书而不是好像读了)。

这并不是普通的问题,但也许更为重要的是,为强制执行协议所采取的手段(例如,警察保证普鲁德确实认真读了这本书而不是敷衍了事),尽管是以自由的名义,其自身却极大地、令人心寒地破坏了自由。对于那些旨在寻求一个自由的解决方案,却需要对个人生活采取强制行为的人而言,他们一定有着对自由社会的奇怪的设想。

当然,如果人们自愿遵守协议,就不需要这种强制措施。如果个人偏好对其选择有决定作用(没有因受到任何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变化,这在第8章中已有讨论),这种可能性就不存在,因为普鲁德根本不会去选择读这本书(在没有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另一方面,如果偏好仅仅代表了人们的愿望(不一定是其选择),这可能更合乎本例的实际,那么当然可以认为,即使普鲁德和卢德都希望不按协议行事,他们也不一定真的就会这么去做。因为他们既然签署了协议,就有理由不受个人愿望的驱使行事。但如果涉及这个问题,而且也允许实际行为与主观愿望相左,那么我们可以对这个“共谋解决”提出一个更为基本的问题:我们为什么还要假设普鲁德和卢德会选择事先达成一个协议呢(尽管他们可能希望得到相应的结果,可以简单地视作“最终结果”)?

我们完全不清楚普鲁德和卢德达成这么一个奇怪的“利他”社会协议的原因。普鲁德为了防止卢德读该书而同意去读这本他所厌恶的书,反过来卢德为了让不想读该书的普鲁德去读而同意不去读这本他喜欢的书。如果人们能够重视他们自己的事情而不是根据自己的愿望行事,那么事实上也就不需要这个奇怪的协议了(参考“我认为安如果与杰克离婚会更幸福,我希望她这么做,于是我要介入其中并告诉她应该这么去做”)。自由的方式是读自己喜欢读的,也让他人去读他们喜欢读的,这样就不需要为达成一个协议而再费周折。共谋解决的方式很难称得上是一个解决方案。

出于某些无法解释的原因,一些学者似乎认为问题在于权利是否可以“让与”(即允许人们进行某种权利的交易)以及相关人员是否应该被允许达成这样的协议。[7]我认为,我们没有理由去反对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这类权利的交换。的确,一般而言,人们不需要其他人的(或社会的)允许就能达成这样的协议。但他们需要缘由,这也正是困难所在。正如一些人所认为的那样,这个协议是实现和维系帕累托效率的唯一方法,并将此作为需要协议的理由,这无疑会招来进一步的质疑,因为我们讨论不可能定理的动因之一正是反思和评价帕累托效率优先。

真正的问题在于,我们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在最初形成一个协议,之后再履行这个协议。当然,认真地对愉快或愿望实现(忽略关注自己的事情这一原则)进行最大化,可以成为寻找和接受这个协议的部分原因。但是这也可以成为普鲁德和卢德违背协议的很好理由(因为他们自身的偏好即是如此),他们在签署协议的时候也必须考虑到这一点。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对于以愿望为基础的选择来说,我们必须对以下两种愿望加以区别,一是对于某人应该以某种方式行动的愿望(例如,卢德的愿望是普鲁德读这本书),一是对于协议的愿望,这个协议将强制某人必须以某种方式行动(例如,卢德希望普鲁德签订一个协议,使后者去读一本他自己不会去读的书)。如果我们从“全面”的角度来看待结果,会发现这两种愿望不尽相同。[11]的确,卢德对于普鲁德读该书的愿望并不意味着对于获得一份具有强制力的协议也存在同样的愿望。不能仅参照关于无协议时个人行为的简单愿望而忽略这份协议带来的问题。

像更为著名的阿罗不可能定理一样,我们最好将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看作对公共讨论的补充,将原来不被关注的问题带入我们的视野。正如前文所说的(第4章“声音与社会选择”),这是社会选择理论在阐明相关问题和鼓励对于这些问题的公开讨论方面所发挥的主要作用之一。这种功能是本书论述公正问题所用方法的核心。

[1] That was presented in my‘The Impossibility of aParetian Liberal’,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78(1970),and in Collective Choice and Social Welfare(San Francisco,CA:Holden-Day,1970,and Amsterdam:North-Holland,1979),Chapter6.

[2] See particularly Christian Seidl,‘On Liberal Values’,Zeitschrift fur Nationaldkonomie,35(1975).

[3] See Kotaro Suzumura,‘On the Consistency of Libertarian Claims’,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45(1978);and Peter Hammond,‘Liberalism,Independent Rights and the Pareto Principle’,in J.Cohen,(ed.),Proceedings of the6th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Logic,Methodology and Philosophy of Science(Dordrecht:Reidel,1981),and‘Utilitarianism,Uncertainty and Information’,in Amartya Sen and Bernard Williams(eds),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

[4] See Julian Blau,‘Liberal Values and Independence’,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42(1975);Michael J.Farrell,‘Liberalism in the Theory of Social Choice’,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43(1976);Wulf Gaertner and Lorenz Kruger,‘Self-Supporting Preferences and Inpidual Rights:The Possibility of aParetian Liberal’,Economica,48(1981).

[5] 在下文中,我引用了“Minimal Liberty Economica”,59(1992)对此问题的讨论。

[6] See Roy Gardner,‘The Strategic Inconsistency of Paretian Liberalism’,Public Choice,35(1980);Friedrich Breyer and Roy Gardner,‘Liberal Paradox,Game Equilibrium and Gibbard Optimum’,Public Choice,35(1980);Kaushik Basu,‘The Right to Give up Rights’,Economica,51(1984).

[7] See Brian Barry,‘Lady Chatterley’s Lover and Doctor Fischer’s Bomb Party:liberalism,Pareto optimality,and the problem of objectionable preference’,in Jon Elster and A.Hylland(eds),Foundations of Social Choice Theor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and R.Hardin,Morality within the Limits of Reason(Chicago,IL: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8).

[8]在20世纪60年代早期,我曾天真地将劳伦斯(D.H.Lawrence)的《查太莱夫人的情人》(Lady Chatterleys Lover)用作例子。企鹅出版社在此之前刚在英国胜诉,被允许出版此书,这一事件对我产生了影响。

[9]必须承认,对于无条件地接受帕累托原则的优先性进行质疑,是我列举此结论的主要动因。See also Jonathan Barnes,‘Freedom,Rationality and Paradox’,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10(1980);Peter Bernholz,‘A General Social Dilemma:Profitable Exchange and Intransitive Group Preferences’,Zeitschrift für Nationalkonomie,40(1980).

[10]许多学者都已找到这个方法,最近的是G.A.Cohen,Rescuring Justice and Equality,2008,pp.187-188。

[11]这里涉及本书前面部分(引言,尤其是第7章)所讨论的“全面”(comprehensive)视角与“终极”(culmination)视角之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