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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比较性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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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义的辩论,如果与实用性挂钩的话,只能是基于比较的辩论。即使不能确定绝对正义的事物,我们也不能放弃比较。例如,人们会合理地一致认为,消除普遍存在的饥饿或文盲的社会政策,将有利于推进公正。但是这些政策不可能将我们所有个人提出来的,而且社会也能够接受的改进方案都囊括进来。如果我们有可能将一个绝对公正的社会的先验主义特征列举出来,那么这样的做法当然会对如何使一个现实社会理想化提出许多其他的要求,而无论这些改变能否实现。有利于推进公正的改变或改革所要求的是比较评价,而不只是寻找“公正社会”(或“公正制度”)。

如果这里的推理是正确的,那么这样一种研究正义问题的方法不仅能在理论上成立,而且在实际中也能得到应用,即便它不能明确地列举出绝对公正社会的要求(或“公正制度”的实质)。这种方法包含了这样一种认识,即各个理智而中立的判断者可以对先验主义的公正社会是什么样的(甚至是否存在)持有不同的合理看法。也许更重要的是,这种方法认识到并且允许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一个人如果在经过批判性审思后,还是不能抛弃除了某一项选择之外的其他所有选择的话,那么对于剩下的不同选择之间的比较,他也可能无法得出完全确切的答案。

公正是极为重要的一种思想,它在过去推动了人类的进步,将来也必将继续如此。事实上,对于扩大这一重要概念的影响而言,理智的思考与批判性的审思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然而指望理智的审思可以解决所有与正义相关的问题,那就错了。既然不是所有的争论都可以通过批判性审思得到解决,如果因此就认为,在理智的审思要求得出结论性判断的情况下,我们没有足够的理由去使用公正的理念,那么正如前面讨论过的那样,这也错了。我们能合理地走到哪一步,就走到哪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