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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论纯粹知性概念的演绎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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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节 论一般先验演绎的原则

法学家在谈到权限和僭越时,在一桩诉讼中把有关权利的问题(quid iuris[有何权利])与涉及事实的问题(quid facti[有何事实])区分开来,而由于他们对二者都要求证明,他们就把应当阐明权限或者也阐明合法要求的前一种证明称为演绎。我们使用大量经验性的概念,并没有人提出异议,我们也不经演绎就认为自己有权利赋予它们一种意义和想当然的含义,因为我们任何时候手头都有证明它们的客观实在性的经验。不过,也有一些僭越的概念,例如幸福、命运,它们虽然凭借几乎普遍的宽容而流行,但毕竟有时需要回答quid iuris[有何权利]的问题;此时,人们在这种情况下就陷入不小的麻烦,因为人们无论是从经验出发还是从理性出发都举不出清晰的合法根据来澄清使用这些概念的权限。

但是,在构成人类知识十分混杂的交织物的各种各样的概念中间,有一些概念也注定要被纯粹先天地(完全不依赖于任何经验地)应用,而它们的这种权限在任何时候都需要一种演绎:因为对于这样一种应用的合法性来说从经验出发的证明并不充足,但是人们必须知道这些概念如何能够与它们毕竟不是从任何经验得来的客体发生关系。因此,我把对先天概念能够与对象发生关系的方式的解释称为它们的先验演绎,并把它与经验性的演绎区别开来,后者表明的是通过经验和对经验的反思获得一个概念的方式,因而不涉及拥有得以产生的合法性,而是涉及其事实。

我们现在已经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它们毕竟在双方都完全先天地与对象发生关系这一点上是相互一致的,这就是作为感性形式的空间和时间的概念及作为知性概念的范畴。要想尝试对它们作出一种经验性的演绎,将是一件完全徒劳的工作,因为它们的本性的特征恰恰在于,它们与自己的对象发生关系,并不为了表象这些对象而从经验中借取某种东西。因此,如果需要对它们作出一种演绎,则这演绎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是先验的。

不过,对于这些概念,就像对于所有的知识一样,即使不能在经验中找出它们的可能性的原则,却毕竟能够找出它们产生的偶因;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感官的印象提供最初的诱因,人们就向这些印象开放整个认识能力,并完成经验;经验包含着两种极不同类的要素,即来自感官的知识质料和来自纯粹直观和思维的内在源泉的某种整理这质料的形式,纯粹直观和思维借感官印象的机缘才首先运行起来并产生概念。对我们的认识能力为了从个别的知觉上升到普遍的概念所做的最初努力进行这样一种探究,毫无疑问有其巨大的好处,而且人们应当感谢著名的洛克,是他率先为此开辟了道路。然而,对纯粹先天概念的一种演绎却绝不能由此实现,它根本不处在这条道路上,因为就这些概念今后应当完全独立于经验的应用而言,它们必须出示一个与出身自经验截然不同的出生证。这种尝试过的自然学的推导本来 根本不能叫做演绎,因为它所涉及的乃是一个quaestionem facti[事实的问题],所以我想把它称为对一种纯粹知识的拥有所做的解释。因此显而易见,对这些概念只能有一种先验的演绎,而绝不能有一种经验性的演绎,后者对纯粹先天概念来说无非是一些无用的尝试,只是没有理解这种知识的全部独特本性的人才会干这种事情。

但现在,即使承认纯粹先天知识的可能演绎只有一种方式,即沿着先验道路的方式,由此也毕竟不能说明,这种方式是绝对必要的。我们在上面已经凭借一种先验演绎将空间和时间的概念一直追踪到其起源,并解释和规定了它们先天的客观有效性。尽管如此,几何学通过纯然的先天知识稳步前进,无须为了自己关于空间的基本概念的纯粹的、合法的出身而请求哲学提供委任状。不过,概念的应用在这门科学中也仅仅关涉到外部的感官世界,对于它来说空间就是它的直观的纯形式,因而在它里面一切几何学知识都由于建立在先天直观之上而具有直接的自明性,而对象则通过这种知识本身先天地(按照形式)在直观中被给予。与此相反,那不可回避的需要是随着纯粹知性概念开始的,即不仅要为它们本身,而且要为空间寻求一种先验的演绎,因为既然它们谈论对象所凭借的不是直观和感性的谓词,而是纯粹先天思维的谓词,它们也就无须任何感性条件而与对象发生关系,而且既然它们并不以经验为基础,它们也就不能在先天直观中展示任何它们先于一切经验而把自己的综合建立于其上的客体(论证的第一部分,即“因为既然它们……纯粹先天思维的谓词”,是完全清楚的,而第二部分,即“而且既然……建立于其上的客体”,则惟有假定像把“理性的”与“经验性的”对立起来那样,经验在这里代表感性,才是可以理解的。也请参见下面的解说。——科学院版编者注),因而不仅由于它们的应用的客观有效性和限制而引起怀疑,而且还由于它们倾向于超出感性直观的条件去应用空间概念而使空间概念变得模糊不清,所以前面对于空间概念进行一种先验演绎也是必要的。因此,读者在纯粹理性的领域里哪怕只跨出一步,之前都必须相信这样一种先验演绎不可回避的必要性,因为不然的话他就会盲目行事,而且在他四处误入歧途之后,毕竟又不得不再返回到他由以出发的无知。但是,他必须也事先清晰地看出不可避免的困难,以免抱怨事情本身深藏于其中的隐晦,或者为清除障碍而过早地烦恼,因为重要的是,要么完全放弃洞察纯粹理性的所有要求这个最受欢迎的领域,即超出一切可能经验的界限的领域,要么就使这一批判的研究臻于完善。

对于空间和时间概念,我们在上面就已经能够轻而易举地说明,这些概念如何作为先天知识却仍然不得不必然地与对象发生关系,并且不依赖于一切经验而使这些对象的一种综合知识成为可能。因为既然只有凭借感性的这样一些纯形式,一个对象才能够向我们显现,也就是说,才能够成为经验性直观的一个客体,所以空间和时间是先天地包含着作为显象的对象之可能性的条件的纯直观,而且在它们里面的综合具有客观有效性。

与此相反,知性的范畴根本不向我们表现出使对象在直观中被给予的那些条件,因而对象当然也就能够无须与知性的功能必然发生关系就向我们显现,所以知性并不先天地包含这些对象的条件。因此,这里就出现了一种我们在感性的领域里不曾遇到的困难,这就是思维的主

观条件如何应当具有客观有效性,也就是说,提供对象的所有知识之可能性的条件。因为没有知性的功能,显象当然能够在直观中被给予。我以原因概念为例,它意味着综合的一种特殊方式,这里在A之上按照一种规则设定了截然不同的B。至于为什么显象包含着诸如此类的某种东西(因为既然这个概念的客观有效性必须能够先天地阐明,我们就不能援引经验来作为证明),这并不是先天地清楚明白的;因此,至于这样一个概念是否完全空洞,而且在显象中间到处都遇不到对象,则是先天地可疑的。因为感性直观的对象必须符合先天地蕴涵在心灵中的形式条件,这一点是清楚明白的,否则它们就不会成为我们的对象;但是,它们除此之外也必须符合知性为了思维的综合统一所需要的条件,对这一点就不大容易看出结论了。因为当然很可能显象具有这样的性状,即知性发现它们根本不符合其统一性的条件,一切都这样处在混乱中,例如在显象的序列中不呈现出任何提供一种综合的规则、从而与原因和结果的概念相适应的东西,以至于这个概念因此而是完全空洞的、毫无价值的、没有意义的。显象依然会把对象呈现给我们的直观,因为直观不以任何方式需要知性的功能。

如果人们想避开这种研究的麻烦,而说经验不断地呈现出显象的这样一种合规则性的实例,这些实例提供了足够的理由把原因概念与此分离开来,并由此同时证明这样一个概念的客观有效性,那么,人们就没有发觉,以这种方式根本不可能产生原因概念,相反,它必须要么完全先天地建立在知性中,要么被当做一个纯然的幻影而完全放弃。因为这个概念绝对要求某物A具有这样的性质,即必然地并且按照一条绝对的规则从它里面得出另一个某物B。显象完全可以提供各种场合,从中有可能得出某物循例发生所遵从的规则,但却永远不可能得出后果是必然的。因此,原因与结果的综合还固有一种尊严,人们根本不能经验性地予以表达,也就是说,结果不仅是附加在原因上的,而且是通过原因被设定,并从原因产生出来的。规则的严格普遍性也根本不是经验性规则的属性,后者通过归纳所能够得到的无非是比较的普遍性,即广泛的适用性。但现在,如果人们想把纯粹知性概念仅仅当做经验性的产物来对待,它们的应用就会完全改变。

第14节 向范畴的先验演绎的过渡

综合的表象能够与其对象同时发生、彼此以必然的方式发生关系、仿佛是彼此相遇,这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有可能:要么只有对象才使表象成为可能,要么只有表象才使对象成为可能。如果是前者,则这种关系就只是经验性的,而且表象绝不是先天地可能的。显象就它们里面属于感觉的东西而言,就是这种情况。但如果是后者,由于表象自身(因为这里所谈的根本不是表象凭借意志所产生的因果性)并不是就存在而言产生自己的对象的,所以在惟有通过表象才有可能把某物作为一个对象来认识的情况下,表象毕竟就对象而言是先天地进行规定的。但是,一个对象的知识惟有在两个条件下才是可能的:首先是直观,对象通过直观被给予,但只是作为显象;其次是概念,一个与该直观相应的对象通过概念被思维。但从以上所说可以明白,第一个条件,即对象惟有在其下才能被直观的条件,事实上先天地在心灵中是客体就形式而言的基础。因此,一切显象必然与感性的这种形式条件一致,因为它们只有通过这种条件才能够显现,也就是说,才能够被经验性地直观和给予。现在的问题是:是否就连概念也是作为条件先天地先行的,某物惟有在这些条件下,虽然不是被直观,但却是作为一般对象被思维?在这种情况下,对象的一切经验性知识就都以必然的方式符合这样的概念,因为不以它们为前提条件,就没有任何东西可能是经验的客体。但现在,一切经验在某物被给予所凭借的感官直观之外,还包含着关于一个在直观中被给予或者显现的对象的概念,据此,一般而言的对象的概念就作为先天条件成为所有经验知识的基础。所以,范畴作为先天概念的客观有效性的依据是:惟有通过它们,经验(就思维的形式而言)才是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范畴就以必然的方式并且先天地与经验的对象相关,因为一般而言只有凭借范畴,经验的某个对象才能够被思维。

因此,一切先天概念的先验演绎有一个全部研究都必须遵循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它们必须被当做经验的可能性(无论是在其中遇到的直观的可能性,还是思维的可能性)的先天条件来认识。提供经验之可能性的客观基础的概念,正因为如此而是必然的。但是,在其中遇到这些概念的那种对经验的阐发却不是它们的演绎(而是它们的举证),因为它们在这里毕竟只会是偶然的。没有与知识的所有对象均在其中出现的可能经验的这种源始关系,它们与某个客体的关系就会是完全不可理解的。

(以下三段为第二版所加,取代了第一版中如下一段:“但是,有三种源始的来源(灵魂的三种性能或者能力),包含着一切经验之可能性的条件,本身不能从心灵的任何其他能力派生出来,这就是感官、想象力和统觉。据此而有:1.先天杂多通过感官的概观;2.这种杂多通过想象力的综合;最后,3.这种综合通过源始统觉的统一。所有这些能力都除了经验性的应用之外还有一种先验的应用,后者仅仅关涉形式,并且是先天地可能的。就感官而言,我们在上面第一部分已经谈到过这种应用,现在我们要致力于根据其本性来理解其他两种能力。”——译者注)著名的洛克由于缺乏这种考察,并由于他在经验中发现知性的纯粹概念,所以也就从经验中推导出这些概念,并且行事却如此前后不一致,以至于他竟敢借此尝试获得远远超越一切经验界限的知识。大卫·休谟认识到,为了能够这样做,这些概念就不可避免地必须拥有其先天的起源。但是,由于他根本不能够解释,知性如何可能必须把自身在知性中并不结合在一起的概念却思维为在对象中必然地结合在一起的,而且也没有想到也许知性凭借这些概念本身就能够是在其中遇到它的对象的经验的创造者,所以他迫不得已从经验中推导出这些概念(也就是说,从一种通过经验中的经常性联想产生的主观必然性亦即习惯中推导出这些概念,这种主观必然性最终被误以为是客观的),但在此之后行事却如此前后一致,他宣称不可能凭借这些概念及其所导致的原理超出经验界限。但是,这二位所想到的经验性推导却不能与我们所拥有的先天科学知识即纯粹数学和普遍的自然科学的现实性相吻合,因而被事实所驳斥。

在这两位著名的人士中,前一位为狂热大开方便之门,因为理性一旦拥有自己这方面的权限,就不再让自己受对节制的不确定称颂所限制;后一位则一旦相信自己揭露了对我们认识能力的一种如此普遍地被视为理性的欺骗,就完全委身于怀疑论。——我们现在正要做一番尝试,看人们是否能够幸运地使人类理性在这两道礁岩之间渡过难关,给它指出确定的界限,并尽管如此却把它的合目的行动的整个领域都视为对它开放的。

在此之前,我只想还先对这些范畴作出解释。范畴是关于一个一般而言的对象的概念,通过它们,对象的直观就各种判断的逻辑功能之一而言被视为确定的。这样,定言判断的功能就是主词与谓词的关系的功能,例如一切物体皆是可分的。然而就知性的纯逻辑应用而言,人们想把主词的功能赋予这两个概念中的哪一个,以及人们想把谓词的功能赋予哪一个,却依然是不确定的。因为人们也可以说:一些可分的东西是一个物体。但是,如果我把一个物体的概念置于实体的范畴之下,通过实体的范畴就确定了:该物体的经验性直观在经验中必须永远仅仅被视为主词,而绝不被视为纯然的谓词;在所有其他的范畴中亦复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