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像我们已经多次指出的那样,无论是纯粹的知性概念还是纯粹的理性概念,都没有先验的应用;既然感官世界中条件序列的绝对总体性仅仅依据于理性的先验应用,理性要求它预设为物自身的东西的这种无条件的完备性;既然感官世界不包含诸如此类的完备性;所以,就绝不能再说感官世界中序列的绝对的大小,无论它是有界限的还是就自身而言无界限的,而是只能说在经验性的回溯中,在把经验导回到其种种条件时,我们应当走多远,以便依照理性的规则,除了在对理性的问题与对象相符合的回答上停留下来之外,不在任何其他回答上停留下来。
因此,在充分地阐明了理性原则作为显象自身的一条建构性原理的无效性之后,惟一给我们留下来的东西就是它作为一个可能经验的继续和大小之规则的有效性。如果我们能够毫不怀疑地牢记这种有效性,理性与自身的争执就也将完全终止,因为不仅通过批判的解析取消了使理性与自身分裂的幻相,而且取而代之的是揭示了一种意义,理性在这种意义上与自身一致,惟有对它的误解才导致争执,一条通常是辩证的原理就被转化为一条学理的原理了。实际上,如果这条原理按照它的主观涵义,即与经验的对象相符合地规定知性在经验中的最大可能的应用,而能够得到证明,那么,这就完全等于是说它像一条公理那样(这从纯粹理性出发是不可能的)先天地规定对象自身了;因为即便是公理,除了它证明自己在我们知性扩大了的经验应用中起作用之外,也不能在经验的客体方面对我们知识的扩大和纠正有更大的影响。
一、关于显象复合成一个世界整体之总体性的宇宙论理念的解析
无论是在这里,还是在其余的宇宙论问题中,理性的范导性原则的根据都是以下命题:在经验性的回溯中,不可能发现任何关于一个绝对界限的经验,从而不可能发现任何关于一个条件是经验性地绝对无条件的条件的经验。但它的根据却是:一个诸如此类的经验必须在自身中包含着通过无或者空为经验设定界限,继续的回溯能够凭借一个知觉遇到这种界限,而这是不可能的。
于是,这一命题等于是说,我在经验性的回溯中任何时候都只能达到这样一个条件,它本身又必须被视为经验性地有条件的。这一命题in terminis[归根结底]包含着一条规则:无论我由此在上升的序列中走多远,我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追问序列的一个更高的环节,不管这个环节是否能够通过经验为我所知。
于是,为了解决第一个宇宙论问题,所需要的只是还澄清:在向世界整体(在时间和空间上)无条件的大小的回溯中,这种绝不被设定界限的上升是叫做无限的回溯,还是仅仅叫做一种不限定的继续回溯(in indefinitum)。
一切已逝的世界状态以及在宇宙空间中同时存在的事物,其序列的纯然普遍的表象,本身无非是一个我所思维的——尽管还不确定地思维的——可能的经验性回溯,惟有通过它,被给予的知觉之条件的这样一个序列的概念才能够产生。(因此,世界序列既不能比它的概念惟一作为依据的可能经验性回溯更大,也不能比之更小。而且既然这种回溯既不能给予任何确定的无限者,也同样不能给予一个确定的有限者(绝对有界限者),所以很明显,我们既不能假定世界的大小是有限的,也不能假定它是无限的,因为回溯(世界的大小得以表象所凭借的回溯)不允许这二者中的任何一个。——康德自注)于是,我在任何时候都只是在概念中才有世界的整体,而绝不是在直观中拥有它(作为整体)。因此,我不能从它的大小推论到回溯的大小,并根据前者来规定后者,相反,我必须通过经验性回溯的大小才对世界的大小形成一个概念。但是,关于这种经验性的回溯,我所知道的永远不过是,我总是还必须从经验序列的每一个被给予的环节经验性地向一个更高的(更远的)环节前进。因此,由此根本没有绝对地规定种种显象之整体的大小,所以人们也不能说这种回溯将无限地进行,因为这将会预知回溯尚未达到的环节,并且把这些环节的数量表现为如此之大,以至于没有任何经验性综合能够达到它,从而在回溯之先就会(尽管只是消极地)规定世界的大小,而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世界不是通过任何直观(在其总体性上)被给予我的,因而它的大小也根本不是在回溯之先被给予我的。据此,我们关于世界的大小自身根本不能说任何东西,就连说在世界里面有一种regressus in infinitum[无限的回溯]也不行,而是必须仅仅根据在它里面规定经验性回溯的规则来寻找其大小的概念。但是,这个规则所说的不过是,无论我们在经验性条件的序列中走过了多远,我们都不能在任何地方假定一个绝对的界限,而是把每一个显象作为有条件的来隶属于另一个作为其条件的显象,因而必须进一步前进到后者,而这就是regressus in indefinitum[不限定的回溯];由于这种回溯不在客体中规定大小,因而可以足够清晰地把它与regressus in infinitum[无限的回溯]区别开来。
据此,我不能够说世界在已逝的时间上或者在空间上是无限的。因为关于作为一个被给予的无限性的大小,诸如此类的概念是经验性的,从而对于作为感官的一个对象的世界来说也是绝对不可能的。我也不会说:从一个被给予的知觉向一切无论在空间中还是在已逝的时间中在一个序列里面给这个知觉设定界限的东西的回溯将无限地进行;因为这预设了世界的无限大小;我也不会说:世界是有限的,因为绝对的界限同样在经验性上是不可能的。据此,关于经验的整个对象(感官世界),我不能说任何东西,我所能够说的只是与经验的对象相符合来进行并且继续经验所应当遵循的规则。
因此,对于世界大小的宇宙论问题,第一个并且是消极的回答就是:世界在时间上没有最初的开端,在空间上没有最外面的界限。
因为在相反的情况下,世界就会一方面为空的时间,另一方面为空的空间所限制。既然世界作为显象不能就自身而言是这二者中的任何一种,因为显象不是物自身,所以对受绝对空的时间或者空的空间所限制的知觉就必须是可能的,通过它,世界的这些终端在一个可能的经验中被给予。但这样一种经验,作为完全空无内容的,是不可能的。因此,一种绝对的世界界限在经验性上是不可能的,因而也是绝对不可能的(人们将发现:此处的证明是以与上面第一个二论背反的反论中的证明不同的方式进行的。在那里,我们按照通常的、独断的表象方式把感官世界视为一个就自身而言先于一切回溯而在其总体性上被给予的物,并且根本否认它——如果它不是占有一切时间和一切空间的话——在二者中占有某个确定的位置。因此,那里的结论也不同于这里的结论,也就是说,那里推论到世界现实的无限性。——康德自注)。
由此同时得出肯定的回答:世界显象序列中的回溯作为世界大小的一种规定,将in indefinitum[不限定地]进行,这就等于是说:感官世界没有绝对的大小,而是经验性的回溯(惟有通过经验性的回溯,感官世界才能在其条件方面被给予)有它自己的规则,也就是说,在任何时候都从序列的任何一个作为有条件者的环节向一个更远的环节(或者是通过自己的经验,或者是通过历史的导线,或者是通过结果与其原因的链条)前进,并且在任何地方都不放弃扩展自己知性的可能的经验性应用,这也是理性就其原则而言的真正的和惟一的任务。
由此并没有规定一种确定的在某种显象中无止境地进行的经验性回溯,例如,人们必须从一个活着的人出发在祖先的序列中一直上溯,并不指望有第一对夫妇,或者在天体的序列中一直上溯,并不允许有一个最远的太阳;相反,所要求的只是从显象到显象的前进,即使它们并不提供现实的知觉(如果它们在程度上对于我们的意识来说太弱,不能形成经验),因为它们尽管如此毕竟还属于可能的经验。
一切开端都在时间中,有广延的东西的一切界限都在空间中。但空间和时间都只在感官世界中。因此,惟有显象在世界中是有条件的,而世界本身却既不是有条件的,也不是以无条件的方式被设定界限的。
正因为此,而且既然世界永远不能被完整地给予出来,甚至一个被给予的有条件者的条件序列也不能作为世界序列被完整地给予出来,所以世界之大小的概念就只是通过回溯,而不是在回溯之先在一个集合的直观中被给予的。但是,回溯始终只是在于对大小的规定,因而并不提供任何确定的概念,从而也不提供任何关于就某个尺度而言无限的大小的概念,所以也不无限地(仿佛是被给予的)进行,而是不限定地进行,以便提供一个(经验的)大小,这个大小惟有通过这种回溯才成为现实的。
二、关于分割直观中一个被给予的整体之总体性的宇宙论理念的解析
当我分割一个在直观中被给予的整体时,我是从一个有条件者前进到它的可能性的条件的。各部分的分割(subpisio[细分]或者decompositio[分解])是在这些条件的序列中的回溯。这一序列的绝对总体性惟有在回溯能够一直达到单纯的部分的情况下才会被给予。但是,如果所有的部分在一种连续的分解中都一直又是可分割的,那么,分割亦即从有条件者到其条件的回溯就将in infinitum[无限地]进行,因为条件(即部分)就包含在有条件者本身之中,而且既然这有条件者是在一个被包围在界限之间的直观中被完整地给予的,所以条件也就全都被一起给予了。因此,这种回溯就不可仅仅被称为in indefinitum[不限定的]回溯。惟有前一个宇宙论理念才允许这样做,因为我应当从有条件者前进到它的条件,这些条件是在有条件者之外,从而不是由此同时一起给予的,而是在经验性的回溯中才附加上的。尽管如此,关于一个无限可分割的整体,毕竟绝不允许说它由无限多的部分组成。因为尽管所有的部分都包含在整体的直观中,但全部的分割
毕竟并不包含在其中,而是存在于继续的分解或者回溯本身中,回溯才使序列成为现实的。既然这种回溯是无限的,所以虽然它所达到的一切环节(部分)都包含在被给予的作为集合体的整体中,但其中并不包含分割的整个序列,这个序列是渐进地无限的,永远不是完整的,所以不能表现无限的数量及其在一个整体中的结合。
这种一般的提醒首先可以轻而易举地运用于空间。每一个在其界限内被直观的空间都是这样一个整体,其各个部分无论如何分解也都一直又是空间,因而是无限可分的。
由此也完全自然而然地得出第二种应用,即应用于一个被包围在其界限内的外部显象(物体)。物体的可分割性建立在空间的可分割性之上,空间构成了作为一个有广延的整体的物体的可能性。因此,这个物体是无限可分割的,但并不因此就是由无限多的部分构成的。
虽然看起来,既然一个作为实体的物体必须在空间中得以表象,所以就空间的可分割性规律而言,它与空间是有别的;因为人们也许可以承认,分解归根结底永远不能除去所有的合成,那样的话甚至一切通常并不是什么独立东西的空间就会不是空间了(这是不可能的);然而,说如果在思想中取消物质的一切合成就根本不会有任何东西存留,这似乎与实体的概念无法统一,实体真正说来应当是一切合成的主体,必然存留在其元素中,即使这些元素在空间中的结合——它们由此构成一个物体——被取消。不过,对于在显象中叫做实体的东西来说,就不像人们对于一个物自身来说通过纯粹知性概念所思维的那样了。前者不是一个绝对的主体,而只是感性的持久形象,无非是直观,在直观中任何地方都遇不到什么无条件的东西。
然而,尽管在细分一个作为空间之纯然充填的显象时,这条无限进展的规则毫无疑问是成立的,但在我们也要把它扩展到在一个被给予的整体中已经以某种方式分离开来的各部分——这些部分由此构成一个quantum discretum[分离的量]——的数量时,它却毕竟不能生效。假设在每一个有分支的(有组织的)整体中每一个部分又都是有分支的,人们以这样的方式在无限分解各个部分时还总是发现新的人为的部分,一言以蔽之,假设整体是无限地有分支的,这根本不可思议,尽管可以假设,物质的各部分在分解时能够被无限地划分。因为对空间中一个被给予的显象进行分割的无限性所依据的仅仅是:通过这种分割,只有可分割性亦即各部分的一个就自身而言绝对不确定的数量被给予出来了,而各部分本身则惟有通过细分才被给予和被规定,简言之,整体不是就自身而言已经被划分的。因此,能够在整体中规定一个数量的分割,其程度如同人们在分割的回溯中前进的程度。与此相反,在一个无限地有分支的有机物体那里,整体正是通过这一概念被表现为已经划分了的,并且在一切分割的回溯之先就在它里面发现了各部分的一个就自身而言确定的、但却无限的数量;由此人们陷入了自相矛盾,因为这种无限的纠缠被视为一种永远不能完成的序列(无限的),尽管如此却在一种总括中被视为完成了的。无限的分割仅仅把显象描述为quantum continuum[连续的量],并且与空间的充填不可分,因为无限可分割性的根据正是在于空间的充填。但是,一旦某种东西被当做quantum discretum[分离的量],各单位的数量在其中就是确定的,因而也在任何时候都等于一个数字。因此,在一个有分支的物体中组织能够达到什么程度,只有经验才能弄清楚,而尽管经验肯定没有达到任何无机的部分,这样的部分也毕竟至少蕴涵在可能的经验中。但是,对一个一般的显象进行的先验分割达到什么程度,这根本不是经验的事情,而是理性的一个原则,即在分解有广延的东西时依照这一显象的本性永远不把经验性的回溯视为绝对完成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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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先验理念之解析的结束语和力学先验理念之解析的前言
我们曾用一个图表来表现纯粹理性贯穿一切先验理念的二论背反,在那里,我们说明了这种冲突的根据和消除这种冲突的惟一办法,这种办法就在于宣布两种对立的主张都是错误的;那时,我们到处都把条件表现为按照空间和时间的关系属于有条件者的。这是通常的人类知性惯用的预设,那种冲突也完全是依据于此。考虑到这一点,一个有条件者的条件序列中的总体性之一切辩证的表象,都完全具有同样的性质。总是有一个序列,其中条件与有条件者作为序列的各环节联结起来,从而是同类的,这里绝不能把回溯设想为完成了的,或者如果把它视为完成了的,就必然把一个就自身而言有条件的环节错误地当做一个最初的环节,从而当做无条件的。因此,虽然没有到处纯然按照其大小来衡量客体亦即有条件者,但毕竟是按照其大小来衡量客体的条件序列,而且在这里,不能用任何调解,只能通过完全斩开死结来克服的困难就在于:理性使它对于知性来说不是太长就是太短,以至于知性永远不能与理性的理念相匹配。
但在这里,我们忽视了客体,亦即理性力图提升为理念的知性概念中的一种本质性的区别,因为按照我们上面的范畴表,有两个范畴意味着显象的数学综合,其余两个范畴意味着显象的力学综合。迄今为止,上述情况还根本不可能发生,因为就像我们在一切先验理念的一般表象中一直仅仅处在显象中的条件之下一样,我们在两个数学的先验理念中除了显象中的对象之外,也没有任何别的对象。但现在,既然我们前进到知性的应当适合理性理念的力学概念,那种区分就成为重要的,并且就理性所卷入的争讼而言为我们开启了一个全新的视界;既然这种争讼此前作为建立在双方的错误预设之上的而被驳回,而现在,由于也许在力学的二论背反中这样一种与理性的要求能够共存的预设是成立的,从这种观点出发,并且由于法官弥补了人们在双方都误认为的合法根据的不足,就能够作出调解来使双方都满意,而就数学的二论背反中的争执而言,这是无法做到的。
就人们仅仅考虑条件序列的延伸,看它是适合理念,还是理念对它来说太大或者太小而言,条件的序列当然都是同类的。然而,以这些理念为基础的知性概念却或者仅仅包含着同类的东西的综合(这对于每一个大小来说无论是在其合成中还是在其分割中都被预设的),或者也包含着异类的东西的综合,这在力学的综合中,无论是就因果的结合而言还是就必然的东西与偶然的东西的结合而言,都是可以允许的。
因此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即在显象序列的数学联结中,除了感性的条件亦即自身是序列的一个部分的条件之外,不能被放入任何别的条件。与此相反,感性条件的力学序列却还允许一个异类的条件,它不是序列的一个部分,而是作为纯然理知的而处于序列之外,这就满足了理性,并且预设了显象的无条件者,却没有搅乱任何时候都有条件的显象序列,打断它而违背知性的原理。
由于力学的理念允许在显象的序列之外有显象的一个条件,亦即一个本身不是显象的条件,所以就发生了某种完全有别于数学的二论背反的结果的事情。也就是说,数学的二论背反导致必须宣布两种辩证的主张都是错误的。与此相反,力学序列无一例外有条件的东西作为显象与序列不可分,却与虽然在经验性上是无条件的、但却也是非感性的条件相联结,一方面满足了知性,另一方面也满足了理性(因为知性在显象中间不允许任何本身在经验性上无条件的条件。但是,如果能够为(显象中的)一个有条件者设想一个不作为一个环节属于显象序列的理知的条件,由此而丝毫不打断经验性条件的序列,那么,就可以允许这样一个条件是在经验性上无条件的,由此而不在任何地方打断经验性的连续回溯。——康德自注),而且由于以这种或者那种方式在纯然的显象中寻找无条件的总体性的辩证论证都被取消,与此相反,理性命题在以这样的方式纠正了的意义上就能够使得双方均为真;这在仅仅涉及数学上无条件的统一性的宇宙论理念那里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它们那里,除了本身还是显象、并且作为显象一起构成序列的一个环节的条件之外,不能发现显象序列的任何其他条件。
三、关于世界事件自其原因派生的总体性之宇宙论理念的解析
就发生的事情而言,人们只能设想两种因果性,要么是按照自然,要么是出自自由。前者是感官世界中一个状态与一个在先状态的联结,该状态按照一条规则继在先的状态而起。如今,既然显象的因果性依据的是时间条件,而且在先的状态如果是在任何时候都存在的,就不能造成一种在时间中才产生的结果,因此,发生的或者产生的东西,其原因的因果性也是产生的,并且按照知性的原理本身又需要一个原因。
与此相反,我把自由在宇宙论意义上理解为一种自行开始一个状态的能力,因此,自由的因果性并不按照自然规律又服从另一个在时间上规定它的原因。在这种意义上,自由就是一个纯粹的先验理念,首先它不包含任何借自经验的东西,其次它的对象也不能以在经验中被规定的方式被给予,因为凡发生的东西都必然有一个原因,从而本身发生或者产生的原因的因果性也必须又有一个原因,这是一条甚至一切经验之可能性的普遍规律;这样一来,经验的整个领域无论延伸到多远,都将转化为一个纯然自然的总和。但是,既然以这样的方式得不出因果关系中的条件的绝对总体性,所以理性就给自己创造出一种能够自行开始行动的自发性的理念,而不用预置另一个原因,来又按照因果联结的规律规定它去行动。
极为值得注意的是,自由的实践概念把自己建立在这种自由的先验理念之上,自由的先验理念在自由中构成了自古以来就环绕着自由之可能性问题的那些困难的真正要素。实践意义上的自由是任性对感性冲动的强迫的独立性。因为任性就它以生理变异的方式(由于感性的动因)受到刺激而言,是感性的;如果它能够以生理变异的方式被必然化,它就叫做动物性的(arbitrium brutum[动物性的任性])。人的任性虽然是一种arbitrium sensitivum[感性的任性],但却不是brutum[动物性的],而是liberum[自由的],因为感性并不使其行为成为必然的,相反,人固有一种独立于感性冲动的强迫而自行决定自己的能力。
人们很容易就可以看出,如果感官世界里的所有因果性都纯然是自然,那么,任何事件就都会是由另一事件在时间中按照必然的规律规定的。从而,既然显象就它们规定任性而言,必定使任何行动都作为它们的自然结果成为必然的,对先验自由的取消就会同时根除一切实践的自由。因为实践的自由预设,某物尽管尚未发生,但却毕竟是应当发生的,因此它在显象中的原因就不是如此去规定,以至于在我们的任性中,并不蕴涵着一种独立于那些自然原因、甚至违背它们的势力和影响来产生某种在时间秩序中按照经验性规律被规定的东西、从而完全自行开始一个时间序列的因果性。
因此,这里就发生了在一种冒昧超越可能经验的界限的理性之冲突中所发现的事情,即任务真正说来不是自然学的,而是先验的。因此,自由的可能性问题虽然由心理学来考察,但既然它依据的仅仅是纯粹理性的辩证论证,它就必须连同其解决一起都仅仅由先验哲学来处理。为使不能拒绝对此作出令人满意的回答的先验哲学能够做到这一点,我就必须首先力图通过一种说明来更为精确地规定它在这一任务上的工作程序。
如果显象是物自身,从而空间和时间是物自身的存在形式,那么,一切条件就会与有条件者一起,在任何时候都作为环节而属于同一个序列,由此也在目前的场合里产生所有先验理念所共有的二论背反,即这个序列的结果必然不可避免地对于知性来说太大或者太小。但是,我们在这一节和下一节所探讨的力学的理性概念却具有这样的特点,即既然它们不涉及一个作为大小来考察的对象,而是仅仅涉及该对象的存在,所以人们也可以抽掉条件序列的大小,而且在它们这里仅仅涉及条件与有条件者的力学关系,以至于我们在关于自然和自由的问题中已经遇到了困难,即自由是否在某个地方是可能的,而如果它是可能的,那它是否能够与因果性的自然规律的普遍性共存;从而,说世界上的任何一个结果都必然要么是产生自自然,要么是产生自自由,这是否是一个正确的选言命题,或者是否毋宁说二者在不同的关系中就同一事件而言可以同时成立。关于感官世界的所有事件按照不可变更的自然规律无一例外地相互连续的原理,其正确性已经作为一个先验分析论的原理得以确定,不容许有任何损害。因此,问题仅仅是:尽管如此,就同一个按照自然被规定的结果而言,是自由也能够成立,还是自由被那个不容侵犯的规则所完全排斥。而在这里,对显象的绝对实在性的虽然通常但却骗人的预设,立刻就表现出它搅乱理性的有害影响。因为如果显象是物自身,那么,自由就不可挽救。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就是那个事件的完备的、就自身而言充足的规定原因,事件的条件就在任何时候都仅仅包含在连同其结果都必然服从自然规律的显象序列之中。与此相反,如果显象被视为无非是它们实际上所是的东西,也就是说,不被视为物自身,而是被视为按照经验性规律相互联系的纯然表象,那么,它们本身就必然还有不是显象的根据。但是,这样一种理知的原因虽然其结果显现出来,并且能够被另外的显象所规定,但就其因果性而言却不是由显象规定的。因此,它连同自己的因果性处在序列之外,与此相反,它的结果却可以在经验性条件的序列中发现。因此,结果可以就其理知的原因而言被视为自由的,而同时就显现而言被视为按照自然的必然性出自这些显象的结果;这样一种区分,如果一般地并且完全抽象地陈述出来,就必然显得极为难以捉摸和晦涩,但在应用中却会变得清晰。在此我只想说明:既然一切显象在自然的一个关联中无一例外的联系是一个绝不变更的规律,如果人们要顽固地坚持显象的实在性,那么,这条规律就必然不可避免地毁灭一切自由。因此,即便是那些在这方面追随通常意见的人,也绝不能达到使自然和自由相互一致的程度。
与自然必然性的普遍规律相一致的由于自由的因果性之可能性
我把一个感官对象中本身不是显象的东西称为理知的。据此,如果感官世界中必须被视为显象的东西就自身而言也有一种能力,这种能力不是感性直观的对象,但通过它,该东西毕竟能够是种种显象的原因,那么,人们就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这个存在物的因果性:就其作为一个物自身的行动而言是理知的,而就其作为一个感官世界中的显象的结果而言是可感的。据此,关于这样一个主体的能力,我们要形成其因果性的一个经验性的概念,此外也要形成一个理智的概念,这两个概念就同一个结果而言都是成立的。设想一个感官对象的能力的这样一种双重的方式,并不与我们关于显象、关于一个可能的经验所能够形成的概念中的任何一个相矛盾。因为既然由于它们不是物自身,它们就必须以一个把它们作为纯然的表象来规定的先验对象为基础,所以就没有任何东西阻碍我们在先验对象借以显现的属性之外,也把一种尽管在显象中发现其结果、但却不是显象的因果性归之于这个先验对象。但是,任何一个起作用的原因都有一种性质,亦即其因果性的一条规律,没有这条规律它就根本不会是原因。而在这里,就一个感官世界的主体而言,首先,我们要有一种经验性的性质,通过这种性质,它的种种行动就作为显象全都与其他显象按照恒常的自然规律处于联系之中,并且能够作为它们的条件而从它们推导出来,从而与它们相结合,构成惟一的一个自然秩序序列的环节。其次,人们必须还允许它有一种理知的性质,通过这种性质,它虽然是那些作为显象的行动的原因,但这种性质本身却不从属于感性的任何条件,本身并不是显象。人们也可以把前者称为这样一个物在显象中的性质,把后者称为物自身的性质。
这个行动主体按照其理知的性质不会从属于任何时间条件,因为时间只不过是显象的条件罢了,但却不是物自身的条件。在这个主体里面,不会有任何行动产生或者消逝,从而它也不会从属于一切时间规定、一切可变事物的规律,即凡是发生的东西,都在(在先状态的)显象中有其原因。一言以蔽之,它的因果性如果是理智的,就根本不处在使得感官世界中的事件成为必然的经验性条件的序列之中。这种理知的性质虽然永远不能直接地认识到,因为我们不能知觉任何东西,除非它显现出来;但是,这种性质毕竟必须根据经验性的性质来思维,就像我们虽然关于一个先验对象就其自身而言是什么而一无所知,但却必须在思想中把它当做显象的基础一样。
因此,根据它的经验性性质,这个主体作为显象会服从按照因果联结进行规定的一切规律;就此而言,它无非是感官世界的一个部分,它的结果与任何别的显象一样,都不可避免地从自然中流溢出来。就像外部显象影响它,它的经验性性质亦即它的因果性的规律通过经验被认识一样,它的所有行动也都必须按照自然规律来解释,为完全且必然地规定这些行动所需要的一切辅料,也都必须在一个可能的经验中来发现。
但是,按照它的理知的性质(尽管我们对此所能够拥有的无非是它的一般概念),这同一个主体却必须被免去感性的一切影响和经由显象的规定;既然在它里面,就它是本体而言,没有任何东西发生,没有任何需要力学的时间规定的变化被发现,从而没有任何与作为原因的显象的联结被发现,所以这个行动着的存在物在其行动中就会独立于并且没有任何自然必然性,自然必然性惟有在感官世界里才可遇到。关于它,人们可以完全正确地说,它自行开始它在感官世界里的结果,但并没有行动在它自身里面开始;而这一点可以是有效的,没有感官世界中的结果因此而可以自行开始,因为它们在感官世界里任何时候都通过在先时间中的经验性条件被预先规定,但却毕竟只是凭借经验性性质(经验性性质纯然是理知的性质的显象)才被预先规定,惟有作为自然原因序列的一个延续才是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自由和自然就可以每一个都在其充分的意义上,就同一些行动而言,根据人们把它们与其理知的原因相比较还是与其可感的原因相比较,同时被发现而毫无冲突。
与普遍的自然必然性相结合对自由的宇宙论理念的说明
我曾经赞同,首先勾画出我们的先验问题之解析的梗概,以便人们能够更好地概览在解析它的时候理性的进程。现在,我们想分析理性的裁定真正说来关键所在的种种因素,并对每一个都特别予以考虑。
凡是发生的东西都有一个原因,这个原因的因果性,亦即行动,既然在时间中先行,并且就在此产生的一个结果而言本身不能是一直存在的,而必须是发生的,也在显象中间有自己的原因。通过这一原因它被规定,因而自然秩序中的一切事件都是经验性地被规定的,这是一条自然规律;惟有通过这条规律,种种显象才能够构成一个自然,并提供经验的对象;这条规律是一条知性规律,不允许以任何借口背离这条规律,或者把某个显象作为例外;因为若不然,人们就会把这显象置于一切可能的经验之外,但这样一来就会把它与可能经验的一切对象区别开来,并且使它成为纯然的思想物,成为一个幻影。
但是,尽管在这里看起来好像有一个原因的链条,它在回溯到其条件时根本不允许有任何绝对的总体性,但是,这种疑虑毕竟根本不会使我们止步不前;因为在对理性在显象的序列中企图达到无条件者的时候所产生的二论背反的一般评断中,这种疑虑已经被除去了。如果我们想对先验实在论的欺骗作出让步,那就既不剩下自然,也不剩下自由了。这里的问题只是:如果人们在种种事件的整个序列中仅仅承认自然必然性,那么,是还有可能把一方面是纯然的自然结果的同一事件在另一方面视为出自自由的结果,还是在这两种因果性之间将遇到直接的矛盾。
在显象中的种种原因中间,肯定不可能有任何东西能够绝对地并且自行地开始一个序列。每一个行动作为显象,就它造成一个事件而言,本身就是事件或者发生的事情,预设着另一个在其中发现原因的状态。于是,凡是发生的东西,都是序列的一种延续,而不可能是序列中自行发生的开端。因此,自然原因在时间次序中的一切行动,本身又都是同样在时间序列中预设其原因的结果。使此前并不存在的某种东西得以发生的一种源始的行动,是不能期待显象的因果联结来提供的。
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结果是显象,其本身(即原因)亦是显象的原因的因果性就必须仅仅是经验性的,这也是必然的吗?毋宁说,尽管对于显象中的每一个结果来说,按照经验性因果性的规律当然都要求与其原因的一种联结,但这种经验性的因果性本身在丝毫不破坏它与自然原因的联系的情况下,毕竟能够是一个非经验性的、理知的因果性的一个结果,这难道是不可能的吗?也就是说,这种因果性是一个原因的就显象而言源始的行动,因此,这个原因就此而言不是显象,相反,就这种能力而言它是理知的,虽然除此之外全然作为自然链条的一个环节,它必须被一起归属于感官世界。
我们需要显象彼此之间的因果性的命题,以便能够寻找和说明自然事件的自然条件亦即显象中的原因。如果这得到承认,并且不被任何例外所削弱,那么,就其经验性应用而言在所有的事件中所看到的无非是自然,并且有权利这样看的知性,就有了它所能够要求的一切,而且自然的说明也就畅行无阻地继续走自己的路了。如今,如果人们假定,在自然原因中间也有一些原因具有一种只是理知的能力,因为这种能力为了行动而有的规定性绝不是依据经验性的条件,而是依据纯然知性的根据,但又假定,这一原因在显现中的行动符合经验性的因果性的所有规律,即使这纯然是虚构出来的,也对它没有丝毫的损害。因为以这种方式,行动的主体作为causa phaenomenon[本身是现象的原因]在其所有行动的不可分离的依赖性上与自然联结在一起,只不过这个主体的phaenomenon[现象](连同它在显象中的所有因果性)(括号中的附注“连同他在显象中的所有因果性”以及随后的限制“当人们想从经验性的对象上升到先验的对象时”就已经表明,必须被诠释为“这个主体的phaenomenon[现象]”。因此,哈滕施泰因使用noumenon[本体]取代phaenomenon是不合理的。——科学院版编者注)包含着某些条件,当人们想从经验性的对象上升到先验的对象时,这些条件就必须被视为纯然理知的。因为如果我们仅仅在显象中间能够是原因的东西中服从自然规则,那么,我们就可以不去顾虑在对我们来说经验性上未知的先验主体中被设想的这些显象及其联系的一种什么样的根据。这个理知的根据根本不关注经验性的问题,而是仅仅涉及纯粹知性中的思维;而尽管纯粹知性的这种思维和行动的结果在显象中被发现,这些显象也毕竟必须能够从其在显象中的原因出发按照自然规律完全得到解释。因为人们把它们的纯然经验性性质作为至上的解释根据来遵循,却把是经验性性质的先验原因的理知性质完全当做未知的而忽略,除非它仅仅通过作为它的感性标志的经验性性质得到说明。让我们把这一点运用于经验。人是感官世界中的显象之一,就此而言也是其因果性必须服从经验性规律的自然原因之一。据此,作为这样一个自然原因,他必然与其他一切自然事物一样也有一种经验性的性质。我们通过他在自己的结果中表现出来的力量和能力来注意到这种性质。在无生命的或者纯然动物生命的自然中,我们没有发现任何根据来设想某种能力不是纯然在感性上有条件的。然而,通常仅仅通过感官来认识整个自然的人,也通过纯然的统觉来认识自己本身,而且是在他根本不能算做感官印象的行动和内在规定中认识的。人对自己本身来说当然一方面是现象,但另一方面,亦即就某些能力而言,则是一个纯然理知的对象,因为这个对象的行动根本不能算做感性的接受性。我们把这些能力称为知性和理性;尤其是理性,被十分本真地以杰出的方式与所有经验性地有条件的力量区别开来,因为它仅仅按照理念来考虑自己的对象,并据此来规定知性,知性在这种情况下对自己的(虽然也是纯粹的)概念作一种经验性的应用。
这种理性具有因果性,至少我们想象这种理性有一种诸如此类的因果性,这一点从我们在所有实践事务中作为规则加给实施的力量的那些命令就可以清楚知道。应当表示一种必然性和与种种根据的联结,它在整个自然中其他地方都不曾出现。知性关于自然所能够知道的,只是存在的东西,或者过去曾经存在的东西,或者将来要存在的东西。自然中的某种东西应当是不同于它在所有这些时间关系中实际上所是的东西,这是
不可能的。确实,当人们仅仅关注自然的进程时,应当就根本没有任何意义。人们根本就不能问,在自然中应当发生什么;这和不能问一个圆应当有什么样的属性是一样的;而是要问,在自然中发生了什么,或者圆有什么样的属性。
这种应当表示一种可能的行动,这种行动的根据除了一个纯然的概念之外,别无他物,而与此相反,一个纯然的自然行动的根据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是一个显象。在应当指向行动时,行动当然必须在种种自然条件下才是可能的;但是,这些自然条件并不涉及任性本身的规定,而是仅仅涉及它在显象中的结果和后果。无论有多少自然的根据,有多少感性的诱惑推动我达到意欲,它们都不能造成应当,而是仅仅造成一种意欲,这种意欲远远不是必然的,而是任何时候都有条件的;与此相反,理性所宣布的应当则以尺度和目的,甚至禁止和尊重来与意欲相对立。无论这是纯然感性的对象(适意的东西)还是纯粹理性的对象(善的东西),理性都不服从那种经验性地被给予的根据,不遵从事物在显象中展现出来的那种秩序;而是以完全的自发性按照理念给自己造就一种独特的秩序,让经验性的条件适应这种秩序。它甚至按照理念宣布种种行动是必然的,这些行动不曾发生,而且也许将来也不发生,但尽管如此还是预设,理性在与它们的关系中能够有因果性;因为若不然,它就不能指望自己的理念有经验中的结果。
现在让我们在这里停下来,至少假定这是可能的:就显象而言,理性确实有因果性;虽然它是理性,它也必然自身展示出一种经验性的性质,因为任何原因都预设一条规则,某些显象按照这条规则作为结果继起;而每一条规则都要求结果的齐一性,这种齐一性论证了原因(作为一种能力)的概念;如果这个概念必须从纯然的显象得到说明,我们就可以把它称为经验性的性质。这种性质是持久不变的,但它的结果却根据伴随的、部分地起限制作用的条件的不同而以可变的形象显现。
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人的任性都有一种经验性的性质,这种性质无非就是他的理性的某种因果性;这种因果性就自己在显象中的结果而言展示出一条规则,按照这条规则,人们就能够根据其方式和程度来得知该因果性的理性根据和行动,并对该人的任性的主观原则作出判断。由于这种经验性的性质本身必须从作为结果的显象中、从经验显示的显象之规则得出,所以人在显象中的一切行动就都是从他的经验性性质和一同起作用的其他原因出发按照自然的秩序规定的;而且如果我们能够穷根究底地研究他的任性的一切显象,那么,就不会有任何一种人的行动我们不能可靠地预言并且从其先行的条件出发认识为必然的。因此,就这种经验性的性质而言,不存在有自由,而且如果我们只是想观察,并且像在人类学中发生的那样以自然学的方式研究人的行动的动因的话,那么,惟有按照这种经验性的性质我们才能考察人。
但是,如果我们把同样一些行动与理性相关来考虑,而且不是为根据其起源来解释这些行动的思辨理性,而仅仅是就理性是产生这些行动本身的原因而言;一言以蔽之,如果我们出自实践的意图把这些行动与理性进行比较,那么,我们就发现一个与自然秩序完全不同的规则和秩序。因为也许一切按照自然进程发生了的、并且按照其经验性的根据必然不可避免地发生的东西,在这里都不是应当发生的。但是,我们有时候发现,或者相信至少可以发现,理性的理念确实证明了在人的作为显象的行动方面的因果性,而且这些行动之所以发生,并不是因为它们是由经验性的原因规定的,不是的,而是因为它们是由理性的根据规定的。
假定人们可以说,理性在显象方面具有因果性;既然理性的行动在理性的经验性性质(感官的方式)中是极为精确地被规定和必然的,理性的行动还能够叫做自由的吗?经验性的性质又是在理知的性质(思维的方式)中被规定的。但我们并不认识思维的方式,而是通过真正说来惟有感官的方式(经验性的性质)直接给予供认识的显象来描述它。(因此,行动的真正道德性(功与过)依然对我们来说是完全隐秘的,即便是我们自己的行为的真正道德性亦复如是。我们的归责只能与经验性的性质发生关系。但有多少这方面的纯粹结果可以归之于自由,有多少可以归之于纯然的自然和气质的无辜错误或者其幸运的性状(merito fortuna[幸运的功劳]),没有人能够探究,因而也没有人能够完全公正地裁断。——康德自注)行动可以被归之于作为其原因的思维方式,尽管如此却根本不是按照经验性规律从思维方式得出的,也就是说,不是使纯粹理性的条件先行,而是仅仅使它们在内感官的显象中的结果先行。纯粹理性作为一种纯然理知能力,不从属于时间形式,因而也不从属于时间继起的条件。理性在理知性质中的因果性并不为了造成一个结果而产生,或者在某个时间开始。因为若不然,它本身就会从属于显象的自然规律,因为自然规律按照时间规定着因果序列;而因果性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是自然而不是自由。因此,我们将可以说:如果理性在显象方面能够有因果性,那么,它是一个经验性的结果序列的感性条件由以开始的一种能力。因为理性中所蕴涵的条件不是感性的,因而本身就不开始。据此,我们在所有经验性的序列中所惦念的东西,即一个渐进的事件序列的条件本身能够在经验性上是无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就是成立的。因为在这里,条件在显象的序列之外(在理知的东西中),因而不从属于任何感性条件,不由于在先的原因而从属于时间规定。
尽管如此,同一个原因在另一种关系中却也属于显象的序列。人本身是显象。他的任性有一种经验性的性质,这种性质就是他的所有行动的(经验性的)原因。没有一个根据这种性质来规定人的条件不包含在自然结果的序列之中,并且服从自然结果的规律,按照这一规律,在时间中发生的东西根本没有任何经验性上无条件的因果性。因此,没有任何被给予的行动(由于它只能被感知为显象)能够绝对自行开始。但关于理性,人们不能说:在它规定自己任性的状态之前先行着另一个该状态本身被规定的状态。因为既然理性本身不是显象,不服从感性的条件,在它本身里面就其因果性而言也就不存在时间继起,因而按照规则规定时间继起的自然力学规律就不能被运用于它。
因此,理性是人在其中显现的所有任性行动的持久条件。这些行动在还没有作为行动发生之前,就每一个都在人的经验性的性质中被预先规定了。经验性的性质只不过是理知性质的感性图型罢了,就理知的性质而言,没有在前和在后;任何行动,无论它与其他显象处于什么样的时间关系之中,都是纯粹理性的理知性质的直接结果;因此,理性是自由地行动的,并不以力学的方式通过外在的或者内部的、但却先行的根据而在自然原因的链条中被规定;人们不可以把它的这种自由仅仅消极地视为对经验性条件的独立性(因为这样一来,理性的能力就不再是显象的原因了),而是要也积极地通过一种自行开始事件序列的能力来描述它,以至于在它里面没有任何东西开始,而是它作为任何任性行动的无条件的条件,在自身之上不允许任何在时间上先行的条件,然而,它的结果毕竟是在显象的序列中开始的,但绝不能在其中构成一个绝对最初的开端。
为了从理性的经验性应用中举一个例子来说明理性的范导性原则,而不是为了证实这一原则(因为诸如此类的证明不适用于先验的主张),人们可以选取一个任性的行动,例如一个人由以在社会上造成某种混乱的恶意谎言;人们首先根据它由以产生的动因来研究它,然后判断它连同其后果如何能够被归咎于该人。出自前一个意图,人们审视他的经验性的性质直到其起源,人们在糟糕的教育、不良的社交、部分地也在一种不知羞耻的气质的恶劣中寻找这种起源,部分地把它推诿于轻率和欠考虑;在这方面,人们也没有忽视诱发的偶因。在这一切里面,人们的行事方式是和研究一个被给予的自然结果的规定性原因序列时一样的。尽管相信行动就是由此规定的,人们却依然责备肇事者,而且不是因为他的不幸的气质,不是因为影响他的那些情况,甚至也不是因为他过去奉行的生活方式;因为人们预设可以把这种生活方式过去怎样置之一旁,可以把已经逝去的条件序列视为没有发生的,但把这一事实视为就在先状态而言完全无条件的,就好像肇事者由此完全自行地开始一个后果序列似的。这种责备根据的是理性的一条规律,此时人们把理性视为一个原因,这个原因能够并且应当不顾上述一切经验性的条件而以别的方式规定人的行为。而且人们并不把理性的因果性仅仅视为竞争,而是视为就其自身而言完备的,即使感性动力根本不赞同它,而是完全反对它;行动被归之于他的理知性质,现在,在他说谎的那一刻,它是完全有过的;因此,不管行为有什么样的经验性条件,理性都是自由的,行为可以完全归咎于理性的失责。
从这种归责的判断很容易就可以看出,人们在这里想到,理性根本不为所有那些感性所刺激;它也不变化(尽管它的显象,亦即它在自己的结果中表现自己的方式,是变化的);在它里面,没有任何规定继起状态的状态先行;因此,它根本不属于按照自然规律使得显象成为必然的感性条件的序列。它,即理性,对人在一切时间状态中的一切行动都是在场的,都是一回事,但它自己并不在时间中,并不陷入一个它之前并不在其中的新状态;就这种新状态而言,它是规定者,但却不是可被规定者。因此,人们不可以问:理性为什么不以别的方式规定自己?而是要问:它为什么不以别的方式通过自己的因果性规定显象?但是,对此不可能有一种回答。因为另外一种理知的性质会给予另外一种经验性的性质;而当我们说,不管他迄今为止所奉行的全部生活方式,肇事者毕竟还是能够不说谎的,那么这仅仅意味着,这谎言是直接处在理性的支配之下的,而理性就其因果性而言不从属于显象和时间进程的任何条件,时间的区别虽然能够造成显象彼此之间的一种基本区别,但既然显象不是事物自身,因而也不是原因自身,所以并不造成行动就与理性的关系而言的区别。
因此,我们对自由行动就其因果性而言所作的判断只能达到理知的原因,但却不能超出这一原因;我们能够认识到它是自由的,也就是说,不依赖于感性而被规定,并且以这样的方式能够是显象的感性上无条件的条件。但是,为什么理知的性质在呈现出来的情势下恰恰给予的是这些显象和这种经验性的性格,对此作出回答远远超过了我们理性的一切能力,甚至超过了理性哪怕仅仅提出问题的一切权限,就好像人们问:我们外部感性直观的先验对象何以恰恰给予的只是空间中的直观,而不是某种别的直观似的。然而,我们所要解决的课题根本不要求我们这样做,因为这一课题仅仅是:在同一行动中自由与自然必然性是否冲突,我们对此已经给予了充分的回答,因为我们指出了,既然在自由那里,可能与之发生关系的条件同在自然必然性那里完全不同种类,所以后者的规律也就不刺激前者,从而二者能够相互独立、丝毫不相互干扰地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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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必须清楚地看到,我们并没有想由此阐述作为包含着我们感官世界的种种条件之原因的种种能力之一种的自由的现实性。因为除了这根本不会是仅仅与概念打交道的先验考察之外,它也不可能成功,因为我们从经验出发永远不能推论到某种根本不必按照经验规律来思维的东西。此外,就连证明自由的可能性,我们也根本没有去想;因为这也不会成功,原因在于,我们根本不能从纯然的先天概念出发认识任何实在根据和因果性的可能性。在这里,自由仅仅被当做一个先验理念来对待,通过它,理性设想通过感性的有条件者开始显象中的条件序列,但在这里就卷入了与它自己的规律的一种二论背反,这些规律是它为知性的经验性应用所规定的。我们惟一能够提供的、而且我们也惟一关切的东西是:这种二论背反所依据的是一种纯然的假象,自然与出自自由的因果性至少并不冲突。
四、显象一般就其存在而言的依赖性之总体性的宇宙论理念的解析
在上一节中,我们就其力学序列而言考察了感官世界的变化,在那里,每一种变化都隶属于另一作为其原因的变化。现在,种种状态的这一序列对我们来说仅仅充当达到一种能够是一切可变者的最高条件的存在,亦即必然的存在者的向导。这里所涉及的不是无条件的因果性,而是实体本身的无条件的实存。因此,我们所面临的序列真正说来只不过是种种概念的序列,而不是种种直观的序列,这是就一直观是另一直观的条件而言的。
但人们很容易看出:既然种种显象之总和中的一切都是可变的,从而就存在而言是有条件的,所以在依赖性存在的序列中,任何地方都不可能有无条件的环节,其实存竟然会是必然的;因此,如果显象是物自身,但正因为此其条件与有条件者在任何时候都属于同一个直观序列,那么,作为感官世界种种显象的存在之条件的一个必然的存在者就永远不能成立了。
但是,力学的追溯自身具有这种独特的、与数学的追溯有别的东西:既然数学的追溯真正说来只能与各部分组合成一个整体或者整体分解成其各个部分相关,所以这个序列的条件就总是必须被视为这个序列的各个部分,因而被视为同类的、进而被视为显象;相反,在力学的追溯中,所涉及的并不是由被给予的各个部分组成的一个无条件整体的可能性或者一个被给予的整体的一个无条件部分的可能性,而是从其原因推导出一个状态,或者从必然的实体推导出实体本身的偶然存在,条件就不可以必然地与有条件者构成一个经验性的序列。
因此,就呈现在我们面前的表面上的二论背反而言,还给我们留下了一条出路,即所有两个相互冲突的命题在不同的关系中可以同时是真的,以至于感官世界的所有事物都完全是偶然的,从而也永远只有经验性上有条件的实存,尽管整个序列还有一个非经验性的条件,也就是说,有一个无条件地必然的存在者。因为这个存在者作为理知的条件,根本不作为序列的一个环节(就连作为至上的环节也不是)而属于序列,也不使序列的任何环节成为经验性地无条件的,而是使整个感官世界保持其贯穿所有环节的经验性上有条件的存在。因此在这里,使一个无条件的存在成为种种显象的基础的这种方式,会有别于上一节中(自由的)经验性上无条件的因果性,即就自由而言,作为原因的事物本身(substantia phaenomenon[作为现象的实体])尽管如此仍属于条件的序列,而只有它的因果性被思维成理知的,但在这里,必然的存在者必须被思维成完全在感官世界的序列之外的(作为ens extramundanum[世界之外的存在者]),因而是纯然理知的,惟其如此,才能防止使它自己从属于所有显象的偶然性和依赖性的规律。
因此,就我们的这一课题来说,理性的范导性原则就是:感官世界中的一切都有经验性上有条件的实存,在它里面就任何属性而言都没有一种无条件的必然性;条件的序列没有一个环节不使人们必须一直期待,并力所能及地寻找在一个可能的经验中的经验性条件,没有任何东西使我们有理由从经验性序列之外的一个条件推导出某一个事物,或者也在序列本身中把该事物视为绝对独立自主的;但尽管如此却根本不由此否认,整个序列能够依据某个理知的存在者(这个理知的存在者因此而没有任何经验性的条件,毋宁说包含着所有这些显象的可能性的根据)。
但在这里,所指的根本不是证明一个存在者的无条件地必然的存在,或者也不仅仅哪怕是在这上面建立感官世界种种显象之实存的一种纯然理知的条件的可能性;而是仅仅像我们限制理性那样,使理性不离开经验性条件的导线,陷入超验的、不能作出具体阐述的解释根据,因而另一方面也限制知性的纯然经验性应用的规律,以免它对一般事物的可能性作出裁定,而且即使理知的东西在解释显象方面对我们来说毫无用处,也并不因此就把它宣布为不可能的。因此,由此仅仅指出,所有的自然事物及其所有的(经验性的)条件无一例外的偶然性都能够与一个必然的、尽管纯然理知的条件的任性预设共存,因而在这些主张之间找不到真正的矛盾,从而它们双方都能够是真的。即便这样一个绝对必然的知性存在者自身是不可能的,这一点也毕竟绝不能从一切属于感官世界的东西的普遍偶然性和依赖性推论出来,同样也绝不能从不停留在感官世界的任何一个偶然环节并诉诸世界之外的一个原因的原则推论出来。理性就经验性应用而言按正常情况进行,就先验应用而言则按特殊情况进行。
感官世界所包含的无非是显象,而显象则是纯然的表象,表象又总是在感性上有条件的;而既然我们在这里绝不以物自身为我们的对象,所以毫不奇怪,我们绝对没有权利从经验性序列的一个环节——不管它是哪个环节——跳出感性的联系,就像它们是在它们的先验根据之外实存的物自身,而且人们可以为了在它们外面寻找它们存在的原因而离开它们似的;这一点,对于偶然的事物来说当然是最终必然发生的,但对于事物纯然的表象来说就不行,表象的偶然性本身只是现象,而且除了规定现象的回溯之外,也就是说,除了经验性的回溯之外,不可能导致任何别的回溯。但是,设想种种显象亦即感官世界的一个理知的根据,并设想它摆脱了种种显象亦即感官世界的偶然性,这不与显象序列中不受限制的经验性回溯相悖,也不与显象无一例外的偶然性相悖。但是,这也是我们为消除表面上的二论背反惟一能够提供的东西,而且只能以这种方式做这件事。因为如果每一个(就其存在而言)有条件者每次的条件都是感性的,正因为此是属于序列的,那么,它本身就又是有条件的(就像第四个二论背反的反论所表明的那样)。因此,要么是与要求无条件者的理性的冲突必然依旧存在,要么这种东西必须被置于序列之外,被置于理知的东西中,理知的东西的必然性既不需要也不容许经验性的条件,因而相对于显象来说是无条件地必然的。
理性(就感官世界中的存在的条件而言)的经验性应用并不因为承认一个纯然理知的存在者而受到影响,而是按照无一例外的偶然性的原则从经验性的条件前进到一直还是经验性的更高条件。但同样,如果所涉及的是理性(就目的而言)的纯粹应用,这种范导性的原理也并不排除假定一个不在序列中的理知原因。因为在这时,那个原因就只不过是意味着一般感性序列的可能性的对我们来说纯然先验的和未知的根据罢了,这个根据的不依赖于感性序列的一切条件、并且就这些条件而言无条件地必然的存在,根本不与感性序列未被设置界限的偶然性相悖,从而也根本不与经验性条件的序列中永无止境的回溯相悖。
纯粹理性整个二论背反的最后说明
只要我们以我们的理性概念仅仅把感官世界中的条件的总体性以及就它们而言能够发生什么有利于理性的东西作为对象,我们的理念就虽然是先验的,但却毕竟是宇宙论的。但是,一旦我们把无条件者(这里毕竟本来谈的就是无条件者)置于完全处在感官世界之外、因而处在一切可能的经验之外的东西里面,理念就成为超验的:它们就不只是被用于完成理性的经验性应用(这种完成始终是一个永远不能实行的、但尽管如此却可以遵循的理念),相反,它们还把自己与这种经验性应用分开,使自己成为对象;这种对象的材料并非取自经验,其客观实在性也不依据经验性序列的完成,而是依据纯粹的先天概念。诸如此类的超验理念有一种纯然理知的对象,承认这种对象是人们除此之外一无所知的先验客体固然是允许的,但是,我们在自己这方面既没有可能性的根据把它(作为独立于一切经验概念的)设想为一个可以通过其独特的和内在的谓词来规定的事物,也没有丝毫正当的理由来假定这样一个对象,因此它是一个纯然的思想物。尽管如此,在所有的宇宙论理念中,引起第四个二论背反的理念却使我们斗胆采取这一步骤。因为显象的在自身中完全没有根据的、而是始终有条件的存在要求我们:探究某种与一切显象有别的东西,从而探究一种偶然性在其中终止的理知对象。但是,由于在我们曾经允许自己在全部感性的领域之外假定一种独立自存的现实性的时候,显象只能被视为这样一些本身是理智的存在者对理知对象的偶然表象方式,所以给我们存留下来的就无非是类比,我们按照类比利用经验概念,以便对我们就自身而言没有丝毫知识的理知事物形成某些概念。由于我们无非是通过经验来认识偶然的事物的,而在这里所谈的是根本不应当是经验对象的事物,所以我们将必须从就自身而言必然的东西、从事物的纯粹概念引申出它们的知识。因此,我们在感官世界之外所采取的第一个步骤迫使我们从研究绝对必然的存在者开始我们的新知识,从绝对必然的存在者的概念引申出一切纯然理知的事物的概念;我们要在下一篇着手这一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