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之六贼盗下之一
亲属相盗
恐吓取财
诈欺官私取财
略人略卖人
亲属相盗:
凡各居(本宗、外姻)亲属相盗(兼后尊长、卑幼二款)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免刺。(若盗有首从,而服属不同,各依本服降减科断。为从各又减一等。)若行强盗者,尊长犯卑幼,亦(依强盗已行而得财、不得财)各依上减罪。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不在减等之限。)若有杀伤者(总承上窃、强二项),各以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其)重(者)论。
○若同居卑幼将引(若将引各居亲属同盗,其人亦依本服降减,又减为从一等科之。如卑幼自盗,止依擅用,不必加。)他人盗己家财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财物论,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兼首从言)减凡盗罪一等,免刺。若有杀伤者,自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纵不知情,亦依强盗(得财、不得财)论。若他人杀伤人者,卑幼纵不知情,亦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仍以私擅用加罪、及杀伤罪权之),从(其)重(者)论。
○其同居奴仆、雇工人盗家长财物,及自相盗者,(首)减凡盗罪一等,免刺。(为从又减一等。被盗之家亲属吿发,并论如律,不在名例得相容隐之例。)
此仍明律。(第一段各以杀伤句,原律以作依,总注亦作依。)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改。
条例
亲属相盗一,同居卑幼将引他人强劫己家财物,依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斩,奏请定夺。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明正徳十三年九月,刑部断囚有子纠他人劫其父,及弟劫其兄者,循旧例以同居卑幼将引他人为盗,及私擅用财拟罪止杖徒。大理寺刘玉因奏,律以弼教,此系人伦之变,即使律文未载,亦当权轻重以正法,援比附以上,请如前拟,是置伦理于不论,盗贼日肆而莫禁矣。于是改拟重刑,仍着为令。)
《集解》律止言卑幼将引他人为窃盗,故例増强劫以补之,不因同居而减等者,所以重强律也。
□无杀伤,引此例。若有杀伤,从尊长卑幼本律科断。
谨按。窃盗,律止满杖,行强,即拟斩决,虽系补律之未备,究嫌过严,他人如何科断,例内何以并不叙明耶。唐律止言窃盗,而不言强盗,《疏议》谓有犯应准加二等,似尚得平。明律不载,故特定此例,意在从严,则他人自难轻减矣。
亲属相盗一,凡奴仆偷盗家长财物者,照窃盗律计赃治罪。若起意句引外人同盗家长财物者,将起意之奴仆计赃、递加窃盗一等治罪。至一百二十两以上者,仍照律拟绞监候。被句引之外人仍照窃盗律分别定拟。雇工人盗家长财物,亦照窃盗计赃治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亦较律为严者,律减一等,例又加一等。
□奴雇自相盗,例无明文,赃数无多,罪名尚不至大相悬殊。若至一百二十两以上,则有生死之分矣。奴雇与家主本属一家,各项亲属相盗,既准减等,奴雇未便两岐,是以律得减等,以其为得相容隐之人故也。例改从重,而于奴雇自相盗一层,转未议及,殊嫌参差。
亲属相盗一,凡亲属相盗,除本宗五服以外,倶照无服之亲定拟外,其外姻尊长亲属相盗,惟律图内载明者,方准照例减等,此外不得滥引。
此条系乾隆十三年,刑部议覆安徽巡抚纳敏题盗犯林宗等行劫案内,附请定例。
谨按。唐律亲属相盗,本无外姻在内,明律添入,已属不符。又推及于无服亲属,则更难通矣。此例以服图载明者,方准照律减等,亦未允协。査外亲服图载明无服者,有母之祖父母、堂舅、堂姨之子、舅、姨、姑之孙,妻祖父母、妻伯叔、妻之姑、妻外祖父母、妻兄弟及妇、妻之姉妹、妻兄弟子、妻姉妹子女之孙等项,其姑之夫、舅之妻,并未载入。有堂舅堂姨之子,而无堂舅堂姨,未知何故。且专言尊长而未及卑幼,亦未知其故。或改为尊卑亦可。
亲属相盗一,凡奴仆雇工人强劫家长财物者,及句引外人同劫家长财物者,悉照凡人强盗律定拟。其有杀伤家长者,仍依律从重论。
此条系乾隆十九年,刑部议覆河南按察使沈廷芳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补律之所未备。
□与上同居卑幼一条参看。
亲属相盗一,各居无服亲属,除平日膜视,并无周恤,致相盗财物者,照律减等办理外,若素有周恤,或托管田产、经理财物、不安本分、肆窃肥己、贻累受害者,即以凡人窃盗计赃科断,仍照律免刺。至满贯者,尊长照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卑幼拟绞监候,缓决一次后,照例减发。
此条系乾隆十八年,两江总督书麟审奏,江苏溧水县民人陶仁广,行窃族叔祖陶宇春典铺银两潜逃一案,遵旨奏准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素有周恤系属敦睦之意,乃因此而重行窃之罪,义无所取。
□此例重在贻累尊长受害,故不准照律减科。乾隆年间分别有服无服加减治罪,颇为明晰,后改为专指无服卑幼而言,则有服卑幼有犯,仍从本律减等科罪,是各居之胞侄肆窃肥己,贻累胞叔受害,反止拟徒一年半,似非例意。既因贻累尊长受害而加重,又分别是否素有周恤,似嫌参差。
□亲属相盗律系统指尊卑而言,此例祗言卑幼贻累尊长受害,其尊长贻累卑幼,原例并未议及。假如卑幼于无服尊长素有周恤,或托管财物,致被偷窃,贻累受害者,科罪亦应从同改定之例,强为分晰,殊嫌未协。卑幼受尊长素日周恤,即不应偷窃尊长。尊长受卑幼素日周恤,岂反应偷窃卑幼乎。卑幼不应累害尊长,尊长独应累害卑幼乎。严于此而寛于彼,亦难未协。
□亲属相盗,唐律本无无服之亲一层,与其多设条例,不如将律内无服之亲一层删去。
亲属相盗一,亲属相盗杀伤之案,除卑幼行强盗及尊长放火强劫(按,放火强劫是一是二,记核。)图奸谋杀卑幼,不论有无服制,各以凡论外,如期服以下至无服尊长强窃盗及抢夺卑幼财物,杀伤卑幼者,各就服制中杀伤卑幼及同姓亲属相殴,并亲属相盗各本律相比,从其重者论。(按,此层无凡盗杀伤之罪。)卑幼窃盗及抢夺尊长财物,杀伤尊长者,以凡盗杀伤之罪与服制杀伤,及同姓亲属相殴各本律相比,从其重者论。若期服以下至无服尊长强窃盗,及抢夺卑幼财物,并卑幼窃盗及抢夺尊长财物,杀伤并无尊卑名分之人(如兄弟妻及无名分雇工人之类),亦各就亲属杀伤(及)及凡鬪杀伤,并亲属相盗各本律相比,从其重者论。其因抢窃亲属财物,被尊长卑幼及并无尊卑名分之人杀伤者,亦各依服制杀伤及同姓亲属相殴,并凡鬪杀伤各本律问拟,均不得照凡人擅杀伤科断。(按,不照凡人擅杀,自系从厚之意,乃因盗杀伤尊长,则又照凡盗杀伤之罪,殊嫌参差。)
此条系嘉庆元年,广西巡抚成林以亲属相盗杀伤,应否以凡人论,咨请部示,经部议准定例。道光二年、五年修改,十四年改定。
谨按。罪人拒捕门,卑幼因奸因盗图脱拒杀缌麻尊长尊属者,按律问拟斩候,仍请旨即行正法,应与此条参看。乾隆年间旧例凡有服尊长杀死卑幼,如系谋财害命,强盗卑幼资财,放火杀人及图奸谋杀等案,倶照平人办理,载在鬪殴门内。此条除笔所云即系彼条例文之意。嗣于嘉庆六年,将彼条改为功服以下尊长云云,则服属期亲即当别论。此例不论有无服制,各以凡论之语与彼条显相抵牾。
□从其重者论,谓以盗罪与杀罪相比,从重论也。尊长犯卑幼,虽强盗律无死法,杀罪期亲亦无死法,是行强杀死期亲,卑幼不过问拟徒流矣何从重之有。
□卑幼强窃盗杀伤尊长,有照凡盗杀伤之文,其余均无此语,可知如有杀伤,倶不以凡盗论矣,与除笔不符。
□再査,无服尊长强盗卑幼资财,杀死卑幼,按服尽亲属相殴至死律,罪应拟绞。若系无服卑幼,则应依强盗杀人例斩枭。轻重不同如此,然犹倶系死罪也。至胞叔行强盗杀死及殴杀胞侄,就服制杀伤定拟,即无死罪,太觉参差。
□唐律将引人盗己家财物有杀伤者,卑幼纵不知情,仍从本杀伤法坐之。盖谓尊长之被杀被伤,实由于卑幼之将引,故特严其罪。然非仅严卑幼之罪也,即尊长有所规求,故杀期亲以下卑幼者,绞,其科尊长之罪亦不得谓不严。彼此参观,其意自见。明律寛尊长而独严卑幼,以致例文诸多分岐,未见允当。
□尊卑因行窃杀伤之案,分别服制、凡人科断尚属平允。惟无服之亲至死,应同凡论,并不分别尊长卑幼。此条无服与有服同科,则凡因窃刃伤无服族人之案,如系以卑犯尊,则应依例拟以绞斩。系以尊犯卑,则仍照伤罪拟徒,罪名出入相去甚巨,似非律意。唐律本无无服亲属相盗得以减等之文,似应无论尊卑均以凡论,或提出数项如袒免之亲,则分别尊卑,此外一概照凡亦可。
□凡盗杀罪有问拟斩枭者,有问拟斩决斩候者。凡盗伤罪有问拟斩候绞候及军流徒杖者,与尊卑杀伤轻重各不相侔。
□律文若有杀伤者,各以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解者谓如卑幼行强犯尊长,得财应斩,又折跌尊长一肢,律止拟流,则从盗论杀死亦然。大抵谓盗罪重则从盗论,杀伤罪重则从杀伤罪论,盗罪与杀伤罪不得混而为一之意。是因盗而有杀伤,无论尊长卑幼均不拟以凡盗杀伤之罪,方与律内务以杀伤尊长、卑幼之论文相符。盖此等亲属有犯窃盗,虽赃逾满贯,均无死罪,而杀伤则死罪居多。从重论者,为科以杀伤尊长卑幼之本罪,非谓科以凡盗杀伤人之罪也。且凡盗杀伤之罪,律少而例多,例文多在定律之后,最易牵混。近来办理因窃拒毙族人之案,系以尊犯卑,则从本殴死法。系以卑犯尊,则又从拒捕法。不特与例文彼此互相参差,且杀死抢窃族人,无论尊卑,均不得以擅杀论。而因抢窃杀死尊长,又复以拒捕论,亦属自相矛盾。
□再,律内亲属相盗,有强窃而无抢夺,而抢夺门内又定有亲属无抢夺之文,比依恐吓科断专条,是因抢夺而致有杀伤,无论尊长卑幼均不照凡人论明矣。此例忽添入抢夺一层,与彼例又不相符,总縁律文未尽妥善,故例文亦不免诸多参差也。
亲属杀伤及相盗各律不同之处,汇记于左。
唐律
□尊长殴卑幼折伤者,缌麻减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减一等,死者绞。即殴杀从父弟妹及从父兄弟之子孙者,流三千里。若以刃及故杀者,绞。
□若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外孙者,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
此殴故杀卑幼之通律也,见鬪讼门。
诸盗缌麻、小功亲财物者,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杀伤者,各依本杀伤论。(此谓因盗而误杀者。若有所规求而故杀,期以下卑幼者,绞。余条准此。)
《疏议》曰,因盗误杀,谓本心只欲规财而误杀人者,若实故杀,自依故杀伤法。有所规求,即此条因盗,余条谓诸条奸及略、和诱。但是争竞有所规求而故杀期以下卑幼本条不至死者,并绞。故曰余条准此。
此因盗及有所规求,故杀卑幼之专律也。见贼盗门。今鬪殴律与唐律大略相同,而无刃杀一层,贼盗律祗言有杀伤者,各以杀伤卑幼本律从重论,并无有所规求一层。不特减法不同,即因盗杀死卑幼罪名亦相去悬絶,且无因奸及略诱,并争竞杀死卑幼明文。后来添纂之例,亦畸轻畸重,未能画一,则皆律内删去此句之失也。
一,期亲尊长因争夺弟侄财产官职,及平素雠隙不睦,故杀弟侄者,弟侄年十一歳以上,尊长拟绞监候。若弟侄年在十歳以下,幼小无知,尊长因图占财产官职,挟嫌惨杀毒毙者,悉照凡人谋故杀律斩监候。
一,功服以下尊长杀死卑幼,如系图谋卑幼财产,并强盗卑幼资财,放火杀人及图奸谋杀等案,悉照平人谋故杀律问拟斩候,不得复依服制寛减。
一,功服以下尊长杀死卑幼,因其父兄伯叔素无资助及相待刻薄挟嫌日人,将其十歳以下子女弟侄迁怒,故行杀害者,悉照凡人故杀本律拟斩监候,不得复依服制科断。十一歳以上,仍照律拟斩监候。
□此与唐律有所规求而故杀卑幼等法,大略相同,惟分别十歳上下,唐律所无。
一,亲属相盗杀伤之案,除卑幼行强盗及尊长放火强劫图奸谋杀,不论有无服制,各以凡论外,如期服以下尊长强窃盗,及抢夺卑幼财物,杀伤卑幼,各就服制中杀伤卑幼,并亲属相盗各本律相比,从其重者论。
□上层科罪太严,此层科罪太轻,不特与唐律不符,例文亦互相抵牾。
□既云抢劫谋杀卑幼以凡论,而又云强盗杀死卑幼,就服制相杀及亲属相盗律相比从重论,且上条图谋卑幼财产与此条强盗卑幼财物亦同,而科罪迥异,均属自相矛盾。
恐吓取财:
凡恐吓取人财者,计赃准窃盗论,加一等,(以一主为重,并赃,分首从,其未得财者,亦准窃盗不得财罪上加等。)免刺。若期亲以下自相恐吓者,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计赃,准窃盗加一等。)尊长犯卑幼,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期亲亦减凡人恐吓五等,须于窃盗加一等上减之。)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恐吓取财一,监临恐吓所部取财,准枉法论。若知人犯罪而恐吓取财者,以枉法论。
此例原系二条,均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并辑为一,十六年改定。
《辑注》云,此例在恐吓取财之中,有不当用恐吓之律者。上是恐吓无罪之人,故依求索律。下是恐吓犯罪之人,故以枉法论,亦指监临言。若在无职役人,不得引此。
谨按。下段亦指监临言。上段言准,下段言以重挟势也。
□《唐律疏议》问曰,监临恐吓所部取财,合得何罪。答曰,凡人恐吓取财准盗论,加一等。监临之官不同凡人之法,名例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理从强乞之律,合准枉法而科。若知有罪不虚,恐吓取财物者,合从眞枉法而断。此例正与问答语意相符,亦以补律之未备也。
恐吓取财一,凡凶恶棍徒屡次生事行凶,无故扰害良人,人所共知,确有实据者,发极边,足四千瑞安直。(凡系一时一事实在情凶势恶者,亦照例拟发)。如并无凶恶实迹,偶然挟诈逞凶及屡次藉端索借,赃数无多,尚非实在凶恶者,仍照所犯之罪,各依本律本例定拟,不得滥引此例。
此条系康熙二十年,遵旨纂辑为例。乾隆十六年、嘉庆六年、十四年修改。道光五年改定。
谨按。此例重在屡次生事扰害,若止一时一事,似应有所区别。注内情凶势恶四字,亦未确实指明,援引易致出入。至下文所云无凶恶实迹,似系空言挟诈矣,乃又有逞凶二字,若谓系属偶然,并非屡次,则一时一事得不谓之偶然乎。挟诈逞凶与情凶势恶究竟如何分别。例内亦未详晰注明。嘉庆六年修例按语,以屡次扰害,或素行凶恶,及偶然挟诈,分别定拟,界限本极明显。十四年添入小注数语,似觉牵混,且易启高下其手之弊,似应修改明晰。
□凡犯轻重罪名均有一定之律,律所不能赅载者,则附之以例,均系指一事而言。乃有作奸犯科而律例无可援引,且或轻重失平者,则又有不应为一条,分别情节轻重拟以笞杖。此条凶恶棍徒不知何指。凡挟诈逞凶者皆是,惟有军罪而无徒罪,似嫌太重。似应将屡次生事者拟军,一时一事及虽屡次而系借端讹索者拟徒,犹不应为之,有杖也,有笞也。记核。
恐吓取财一,凡在内太监逃出索诈者,倶照光棍例治罪。
此条系康熙三十六年定例。(康熙三十六年九月内,刑部题议,得太监刘进朝,逃出在外索诈李十等一案,先经臣部将刘进朝拟徒,李十等倶拟徒杖,援赦具题。奉旨,太监系内庭执役之人,所关甚重,刘进朝逃出在外索诈。即属光棍,应照光棍例议罪,钦此。査刘进朝逃往山东李十家住宿,李十又送银四十五两是实。刘进朝系太监逃出在外索诈良民,即属光棍。刘进朝应照光棍例拟斩立决,余仍照前议。奉旨依议。)
谨按。此系因太监逃出而加重也。太监在逃滋事,执持金刃伤人者,发黒龙江为奴,见鬪殴门。与此条治罪不同,应参看。同一事件,而前后例文寛严互异者甚多,此其一也。
恐吓取财一,凡苗人有伏草捉人,横加枷肘,勒银取赎者,初犯为首者,斩监候。为从者,倶枷号三个月,臂膊刺字。再犯者,不分首从皆斩立决。其有土哨奸民句通取利,造意者,不分初犯再犯并斩立决。附和者,各枷号两个月,发边远充军。该管土官虽不知情,亦按起数交该部议。知情故纵者,革职,杖一百。若教令指使或和同取利者,革职,枷号三个月,倶不准折赎。
此条系康熙四十四年,刑部议覆湖广总督喩成龙题准定例,乾隆三十六年改定。
谨按。名例徒流迁徙门例云,土蛮猺獞有雠杀劫虏。及聚众捉人勒禁者,所犯系死罪,本犯正法,一应家口,倶应迁徙。系军流等罪,本犯照例枷责,仍同家口一并迁徒云云。有土蛮猺獞而无苗人,此例专言苗人而不及土蛮猺獞,罪名亦彼此互异。
□枷号刺字是免其迁徙矣,与名例系军流等罪,同家口一并迁徙之例不符,应参看。特彼言土蛮猺獞,此言苗人,稍有不同耳,似应移于化外人有犯门。捉人勒索,任意凌虐,例应斩候,句通取利之士哨奸民则加拟立决,虽系严惩此辈之意,究嫌参差,然亦可见捉人勒索例文之太寛矣。
恐吓取财一,凡附近番苗地方吏民人等,擅入苗境,藉差欺凌,或强奸妇女,或抢劫财物,以及讹诈不遂,聚众凶殴,杀死人命等案,将所犯査照定例。如原系斩决绞决之犯,审实具题,俟命下之日,将该犯押赴犯事处所正法。其例应斩候绞候者,审系藉差欺陵等项实在情重,应将监候改为立决,亦于题覆之日押赴原犯地方正法。至寻常案件,虽系民苗交渉,审无前项情节,仍照定例拟罪。至秋审时,有情实句决之犯,亦于原犯苗地正法。仍将该犯从重治罪。正法情由,张挂吿示,通行晓谕。该管官员有纵差骚扰激动番蛮者,仍援照引惹边衅例治罪。若止于失察,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刑部议覆贵州巡抚爱必达,题结陈君徳图奸苗妇阿乌拒捕伤人一案,遵旨议定条例。
谨按。此专为倚势滋扰苗民而设。与引惹边衅之意相同。并应与诈教诱人犯法,及盘诘奸细,官吏求索,借贷人财物,及纵军虏掠门各条参看。
恐吓取财一,凡旗民结伙,指称隐匿逃人,索诈财物者,不分曾否得财,为首者,照凶恶棍徒生事拟害例发遣。为从者,倶减一等。
此条系康熙十九年议准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系国初之例,尔时逃人之法颇重,是以严定此条,以防诬陷。近则絶无此等案件矣。与《督捕则例》借逃行诈一条参看。
恐吓取财一,凡恶棍设法索诈官民,或张贴掲帖,或捏吿各衙门,或勒写借约吓诈取财,或因鬪殴纠众繋颈,谎言欠债逼写文券,或因诈财不遂,竟行殴毙,此等情罪重大,实在光棍事发者,不分曾否得财,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倶绞监候。其犯人家主父兄各笞五个,系官,交该部议处。如家主父兄首者,免罪。犯人仍照例治罪。(按,顺治十三年议准,凡光棍设法索诈内外官民,或书张掲帖,或声言控吿,或勒写契约,逼取财物,或鬪殴拴拏处害者,不分得财与否,为首者,立绞。为从者,系民,责四十板,发边卫充军。系旗下人,枷号三月,鞭一百。十八年定京师重大之地,有恶棍挟诈官民,肆行扰害者,倶照强盗例治罪。康熙七年,覆准,光棍审实者,照顺治十三年题定条例治罪。十二年,覆准恶棍勒写文约,吓诈财物,聚众殴打,致死人命,审有实据,为首者,立斩。为从助殴伤重者,拟绞监候。余仍照光棍为从例治罪。其家主父兄系旗下人,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系官,议处。其家主父兄出首者,免议。本犯仍照例治罪。十五年,议定光棍事犯,不分首从,得财与未得财,倶斩立决。十九年,议准恶棍事犯,不分得财与未得财,为首立斩,为从倶绞监候。)
此条系顺治十三年题准定例,嗣后节次修改。康熙十九年间现行例议准。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光棍及凶恶棍徒均为律所不载,凶恶棍徒之例已重,此则更严,以有人命故也。惟现在有犯此等情节,均不照此例定拟。此条亦系虚设,而别条照光棍例定拟者,均与此条不符。明例亦有光棍字样而倶非死罪,此例首斩从绞,与明例所称光棍不同。康熙年间,犯者最多,故定例亦严而详核。例文所云各项,究非实在情罪重大者,且自定例以后,亦无援照。此条定拟案件是否各项兼备,方引此例,抑诈财不遂,竟行殴毙,统指各项而言,均难臆断。似应将或张贴掲帖以下至此等字删去,改为所犯二字。总之,立法不可太重,太重则援照者必少,亦徒然耳。并应与断罪引律令门条例参看。
恐吓取财一,凡刁徒无端肇衅,平空讹诈,欺压郷愚,致被诈之人因而自尽者,拟绞监候秋审时分别情节轻重,入于情实缓决。拷打至死者,拟斩监候,秋审时入于情实。为从各减一等。若刁徒吓诈逼命之案,如讯明死者实系奸盗等项,及一切作奸犯科有干例议之人,致被藉端讹诈,虽非凶犯、干己事情,究属事出有因,为首之犯,应于绞罪上量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凶犯所藉之事,在死者本无罪可科,或虽曾实有过犯而凶犯另捏别项虚情讹诈者,均属无端肇衅,仍照例分别首从问拟绞候、满流,不得率予量减。
此条系嘉庆九年,刑部议准定例,道光二十年改定。
谨按。威逼及拷打致令自尽之案,均因死者自己轻生,并非该犯意料所及,故不问拟实抵。此条,因系刁徒平空讹诈,致郷愚被逼自尽,特言其罪,第究系律外加重。且与因事用强殴成残废笃疾一条办理,稍觉参差,是又多添一死罪名目矣。因是致人自尽之案,除奸盗外律无拟抵之法,此条定拟绞罪,已觉过重,秋审若再入实,较之手毙其命者,更觉从严,自应以入缓为允。再,乾隆三十六年,将例内载明秋审应入情实各条奏准一体删除,此处复有秋审入于情实字样,是未知有前此办法矣,殊不可解。
恐吓取财一,凡台湾无藉游民犷悍凶恶,肆行不法,犯该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拟斩立决。犯该徒流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扰害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仍酌其情罪较重者,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审系被诱随行,犯止枷杖者,一概遂回原藉,严加管束。
此条系乾隆五十三年,行在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犯该死罪之例,不一而足,即徒流以上罪名,亦难枚举。如何方可照此定断。殊未明晰,总为犷悍凶恶、肆行不法之游民而设,若寻常人命鬪殴似不在内。
恐吓取财一,黔省匪徒如有帽顶大五、小五等名号,除犯该死罪者,仍各照本律本例问拟外,其犯该军流徒罪者,无论为首为从,各于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罪止枷杖者,于枷责后锁繋铁杆一枝。如闻拏投首及事未发而自首者,照例分别减免。傥减免后复犯,不准再首,各于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军流徒罪分别发配安置。仅止杖责者,仍系带铁杆。若平日并无犯法实迹,而系横行郷曲,有帽顶大五、小五名目者,亦锁繋铁杆,倶定限一年释放。至滇省匪徒,如仅止偶然挟诈逞凶,罪止枷杖,并虽无犯法实迹,而平日佩带凶器刀械,游歴城郷之犯,亦系带铁杆一年。以上各省匪徒,系杆限满开释,分别枷责,交保管束。如不知悛改,再系一年。傥始终怙恶,即照棍徒扰害例分别严办。郷保等挟嫌诬指,或兵役受贿徇纵,一体加等治罪。该州县毎办一案,报明臬司督抚,按季汇册报部。限满开释时,亦报部査核。其审无前项名目者,各依本律例科断。
此条系道光七年,贵州巡抚嵩溥奏准定例。咸丰元年改定。
谨按。黔省原例本指抢劫犯案而言,删去抢劫等字,则一经犯法,无论何案均应照此办理矣。军流徒倶加一等。枷杖者,锁繋铁杆。无犯法实迹者,亦系带铁杆一年,以有帽顶大五、小五等名号而严之也。滇省并无此项名目,而偶然挟诈,及带刀械游歴之徒,亦锁繋铁杆一年,均系严惩匪徒之意。惟査滇省原奏,系为结盟结拜等例而设,删去结盟等语,似不明显,应与结拜弟兄条例参看。
□黔省匪徒徒流以上加等,而滇省无文。且四川省匪徒亦有帽顶大五、小五名号,例无明文。
□江苏等省匪徒有毁杆潜逃等情、锁繋巨石之例。四川等省绺匪带刀到处游荡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系带铁杆一年,均应参看。
恐吓取财一,安徽省拏获水烟箱主匪徒,除审有抢劫、杀伤、强奸、拐卖等情,各照本律例从复位拟外,其但经携带烟童,或与鶏奸,或纵令卖奸,或遇事挺身架护者,倶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卖烟伙党审系一时被胁,免其治罪。若自甘下贱,助势济恶者,杖一百、徒三年。年未及歳,仍依律收赎。地方官自行访获究办,免议。傥被吿发,或经上司访闻饬拏,始行破案者,交部议处。
此条系道光七年,刑部议覆安徽巡抚邓廷桢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一省而言。
恐吓取财一,陕西省所属匪徒,如结伙三人以上,挟诈逞凶,但有一人执持器械伤人,除实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倶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如聚众至十人以上,执持器械,无论曾否伤人,不分首从,倶发极边烟瘴充军。其有因挟诈不遂,或被人控吿,纠众报复,竟行殴毙,均拟斩立决。其寻常鬪殴,不在此例。候数年后,此风稍息,仍照旧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十七年,陕西巡抚富呢杨阿奏准定例。
谨按。此条特为陕省刀匪而设,易刀匪为匪徒,似非定例之本意。
□纠众报复杀人,原奏按语内,为首之犯,照光棍例拟斩立决。为从,并未议及。以光棍本例推之,自系首斩决、从绞候矣。此例云均拟斩立决,则首从倶应斩决。上二层倶系不分首从,此层自不得专指首犯,即可类推。惟尚有因挟诈不遂,或被人控吿,纵众报复,竟行殴毙等语,又似均拟斩决系兼承此二项而言。(挟诈、被控)。均字与上或字紧相照应,文义甚属明显,其非首从倶拟斩决,似尚可通。
□与鬪殴门豫省南阳等处凶徒,结伙伤人一条参看。彼条仅止结伙凶殴,此条系由挟诈逞凶而拟罪,又较彼条稍轻。
恐吓取财一,盛京地方,如有外来棍徒句结旗民,或投托宗室觉罗,聚至三人以上,横河拦绠,诈索扰累,肆行抢夺者,除实犯死罪外,其余无论赃数次数,不分首从,倶照棍徒扰害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面刺烟瘴改发四字。如并未聚众,及虽经聚众,但在河沟道口藉搭桥为名,把持地方,向过往车辆任意讹索,并无横河拦绠,肆行抢夺重情者,为首,亦照棍徒扰害例拟军。为从各犯,倶杖一百、徒三年。旗人有犯,销除本身旗档,与民人一体办理。知情护庇主使之宗室觉罗,实发黒龙江,严加管束。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照旧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二十一年,刑部会同宗人府议覆盛京将军宗室耆英等奏准定例。
谨按。此亦专指一省而设。
□由烟瘴改发极边,人犯面刺烟瘴改发由字,见起除刺字门内,此条似无庸叙入刺字一层。
恐吓取财一,捉人勒索之案,除用强虏捉胁逼上盗,应依强盗律斩决。或被捉之人因病身死,应以威力刺缚及主使各本律本例拟绞外,如有将被捉之人拒伤身死,或于虏捉后谋故、殴杀者,首犯倶拟斩立决。为从谋杀加功者,拟绞监候。不加功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若系拒杀殴杀,为从幇殴,如刃伤及手足他物至折伤以上者,倶拟绞监候。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未经幇殴成伤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有将被捉之人任意凌虐,或虽无凌虐而致被捉之人情急自尽者,为首之犯,倶照苗人伏草捉人横加枷肘例拟斩监候。为从幇同凌虐,或虽无凌虐而助势逼勒,致令自尽者,具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若仅止听从虏捉,关禁勒索,尚无助势逼勒情事,均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至审无凌虐重情,止图获利关禁勒索,为首亦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之犯,倶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其因细故逞忿,并非图利勒索,止于关禁数日,迨服礼后即行放回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减一等。如有聚众拒杀兵役者,首犯拟斩立决。为从幇殴,如刃伤及手、足、他物至折伤以上者,倶拟绞监候。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伤人未死,如刃伤及折伤以上者,首犯拟斩监候,为从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勒索本罪已至斩决者,加拟枭示。已至斩决监候者,加拟立决。若并未聚众拒捕,及伤非金刃折伤者,仍各照罪人拒捕律,加本罪二等。罪已至遣,无可复加者,到配后加枷号三个月。
此条系嘉庆二十五年,刑部议准定例。道光三年、十四年、二十三年修改,二十四年改定。
谨按。捉人勒索,其意祗在得财,又系事主付给,与抢劫之赃不同,是以列入恐吓取财门内。一经虏捉勒索,即论赃数多寡,倶拟遣罪。而广东、广西二省有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照抢夺拟绞之例,与此条殊嫌参差。第此等情节亦有不同,有出其不意,乘间将其人捉去者。有明目张胆、聚众持械、直入人家,将其人捉去者。似未便一概而论也。
□捉人勒索,即唐律所谓执持人为质者也。本系斩罪,亦古法也。例内除有关人命及拒捕外,其余倶无罪死,未免太寛。至所云凌虐,亦未指明,如将人用强捆缚拉走,如犬豕然,得不谓之凌虐乎。被捉逼胁上盗之人,如何科罪。并赤叙出。原奏有因盗胁令服役之语,应与强盗门洋盗一条参看。
唐律,诸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者,听身避不格)。《疏议》曰,有人或欲规财,或欲避罪,执持人为质规财者,求赎避罪者,防格不限规避轻重,持质者皆合坐斩。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者,听身避不格者,谓贼执此等亲为质,唯听一身不格,不得率众总避,其质者,无期以上亲,及非外祖父母而避不格者,各徒二年。《三国志?夏侯惇传》降人共执持惇,责以宝货,惇军震恐。悼将韩浩乃勒兵屯惇营门召军吏诸将,案甲当部不得动,诸营乃定。遂诣惇所,叱持质者曰,汝等凶逆,乃敢执劫大将军,复欲望生耶。且吾受命讨贼,宁能以一将军之故而纵汝乎。因涕泣谓惇曰,当奈国法何。促召兵撃持质者。持质者惶遽叩头,言,我但欲乞资用去耳。浩数责,皆斩之。惇既免,太祖闻之,谓浩曰,卿此可为万世法。乃着令,自今已后有持质者,皆当并撃,勿顾质。由是劫质者遂絶。
孙盛曰,按《光武纪》建武九年,盗劫阴贵人母弟,吏以不得拘执迫盗,盗遂杀之也。然则合撃者,乃古制也。自安、顺已降,政教凌迟,劫质不避王公,而有司莫能遵奉国宪者,浩始复斩之,故魏武嘉焉。
谨按。捉人勒索,汉律谓之持质。《汉书?赵广汉传》。富人苏回为郎,二人劫之。师古曰,劫取其身为质,令家将财物赎之。《后汉书?桥元传》亦有此事,且云乞下天下,凡有劫者,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云云。魏晋以来,此法不废。唐律即本于此,明律不载,未知何故。而举世亦不知有此项罪名矣。古律所有者,明律则任意删减。古律所无者,明律又特设专条,虽云世重世轻,究觉未尽允协,此类是也。
恐吓取财一,山东、安徽两省匪徒,如有结捻、结幅,聚众至四十人以上,带有军器,在市镇集场人烟稠密处所,窥视殷实人家铺戸,强当讹索得财,不论赃数多寡,首犯拟绞立决。四十以下,十人以上,首犯拟绞监候。为从均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如数在五人以上,首犯亦发新疆种地当差。为从倶拟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若聚众四十人以上及十人以上,讹索强当未经得财者,首犯拟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从犯杖一百、徒三年。五人以上,首犯,杖一百、徒三年。从犯杖九十、徒二年半。其造意之捻首、幅首身虽不行,但经伙犯讹索强当,即按人数多寡照为首例问拟。其未经结捻结幅,并聚众未及五人,尚未滋事者,仍照各本律本例问拟。若问拟遣军人犯脱逃回籍,复行入捻入幅,讹索强当,或向原拏兵役寻衅报复,除实犯死罪外,余倶拟绞监候。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复旧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二十五年,刑部议覆山东巡抚觉罗崇思奏准定例。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河南省亦有此等匪犯,似应一并添入。
□鬪殴门内南阳等处凶徒,即系指结捻而言。道光五年,豫抚程祖洛曾经奏明,定立专条,应参看。
□再,罪人拒捕门被害之人,杀死捻匪,即系指豫省南阳等处而言,与安徽省共系一条。山东省另列一条,此处并无豫省,似嫌参差。
恐吓取财一,江西省南安、赣州、宁都州三府州所属匪徒,如有拜会、抢劫、讹诈等案,除实犯死罪及本罪已至外遣为奴,罪无可加,均各照例办理外,其余军流以下各犯,均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拟。至广东省匪徒偷入广西省,句结土匪,有犯拜会、抢劫、讹诈等案,罪在军流以下者,亦照此例加等办理。俟数年后,此风稍息,再行奏明,仍复旧例。
此条系道光十年,刑部议覆江西巡抚呉光悦。又二十三年,江西巡抚呉文镕,并广西巡抚周之琦奏准,并纂为例。
谨按。此例本系江西省专条,而类及广西耳。至广西本省人有犯此等罪名,自无庸加等矣。
□广东省拜会结盟,抢劫讹诈,并无专条。惟强劫门内载有一条,亦祗为加拟斩枭而设,有犯拜会讹诈,并非强劫之案,反无本例可引。而偷入广西犯案者,独有专条,殊嫌参差。
恐吓取财一,江苏省徐州、淮安、海州三府州,及山东衮州,沂州、曹州三府,河南汝宁、陈州、光州三府州,并安徽。陕西二省,所属匪徒,如有佩带凶器刀械,挟诈逞凶,罪止枷杖者,拏获到案,各于枷杖后锁繋铁杆一枝,一年改悔释放。若不悛改,再系一年。如敢带杆滋扰,或毁杆潜逃,持以逞凶拒捕,罪应拟徒者,锁繋巨石五年。应拟杖者,锁繋巨石三年。限满果能悔罪自新,或有亲族郷邻甘结保领,地方官査实,随时开释详报。傥始终怙恶,按其情节,照棍徒屡次行凶扰害例,分别严办。
此条系道光六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十二年、二十五年修改。同治九年改定。
谨按。应与上滇、黔等省匪徒一条参看。
□滇、黔二省无带杆滋扰以下各情。
恐吓取财一,广东、广西二省虏捉匪犯,如有将十五歳以下幼童捉回勒索者,除所犯本罪已至斩决,无可复加外,其余罪应斩绞监候者,加拟立决。罪应遣军者,加拟绞监候。罪应拟徒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复旧例办理。
恐吓取财一,广东、广西二省捉人勒索之案,如被捉数在三人以上,及虏捉已至三次以上,同时并发者,除被胁同行或本罪以至斩决,无可复加外,其余罪应斩绞监候者,加拟应决。罪应遣军者,加拟绞监候。罪应拟徒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如被捉仅止一二人,及捉人仅止一二次,仍照本例办理,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复旧例办理。
恐吓取财一,各省匪徒虏人勒索之案,如有将妇女捉获,关禁勒索者,即以抢夺妇女及虏捉勒索各本例相比,从其重者论。
此三条系道光二十五年,刑部议覆两广总督耆英等条奏定例。咸丰三年改定。
谨按。虏捉妇女改为通例,幼孩专指两广,似嫌参差。
□谋杀十歳以下幼孩,首犯斩决。为从加功者,绞决。不加功者,仍拟满流。此例军遣倶改绞候,是不特未加功者,应拟绞候,即殴杀案内幇殴伤轻,及未经幇殴成伤者,亦应拟绞矣。
第二条例以人数次数加重,与抢窃各条治罪相等。如同案内有未及三人、未至三次之犯,自亦应分别核办,未便一体加重也。
□捉人勒索,并无被胁同行字样,原奏系照例内逼胁上盗云云,此处改为被胁同行,似不甚妥。
第三条聚众抢夺妇女已成,为首斩决,为从皆绞候。较虏捉勒索为重。若系犯奸妇女,则仍以虏捉论矣。
恐吓取财一,广东省匪徒捏造图记纸单,作为打单名色,伙众三人以上,带有鸟鎗刀械,无论有无恃强虏掠,但得财者,照强盗本律问拟。拒捕杀人者,加以枭示。未得财者,为首,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三人以上,并未带有鸟鎗刀械,亦未恃强虏掠,但系吓诈得财,无论赃数多寡,为首及为从二次并二次以上,亦倶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一次,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案内造意之首犯,身虽不行,但经伙众打单吓诈,即分别人数多寡,有无器械,并曾否虏掠,是否得财,各照为首例问拟。若并无图记纸单,亦未伙众,仅凭口说,藉端讹索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减一等。至遣军人犯脱逃回籍,复行打单吓诈,或向原拏兵役寻衅报复,除实犯死罪外,余倶拟绞监候。其另犯抢劫勒索,仍照本例从其重者论。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照旧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四年,刑部遵旨议覆两广总督阮元等奏拏获打单匪徒,请定治罪专条一折,纂辑为例。同治三年改定。
谨按。此本系吓诈之赃,亦照强盗定拟,恶其有打单名色也。
恐吓取财一,广东省凶恶棍徒,及打单吓诈各犯,除罪应军流以上者,仍按本例定拟外,如棍徒为从,或量减,及打单为从一次,罪应拟徒之犯,应刺字者,先行刺字,毋庸解配,在籍锁带铁杆石墩五年,限满开释,分别杖责。其棍徒为从或量减之犯,傥开释后复犯,罪止拟徒者,即于锁带铁杆石墩年限上,递加二年。若打单吓诈为从二次之犯,即按例从重问拟。该州县毎办一案,即録叙全案供招,报明督抚臬司,按季汇册咨部。如同案人犯有问拟军流以上者,仍项目分别题咨,均于限满开释时,报部査覆。若该州县任听书役舞弊朦混,妄及无辜,从严参究。俟数年后,此风稍息,仍照旧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二十七年,两广总督宗室耆英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为广东省匪徒犯该徒罪而设,与滇、黔、江苏等省又不相同。
恐吓取财一,广东、广西二省捉人勒索之案,如审无凌虐重情,止图获利,关禁勒索,除赃未逾贯,首犯仍照例拟遣外,其勒索得赃数至一百二十两以上,首犯照抢夺满贯例拟绞监候。从犯仍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
此条系咸丰三年,广西巡抚劳崇光奏准定例。
谨按。此亦较通例加严者。
□以人数论,以次数论,此又以赃数论,均系从严惩办之意。
□再,査捉人勒索,迹近强盗,乃未致毙人命者,罪止发遣为奴,即计赃逾贯拟绞,亦止两广专条,别省并不在内,似嫌轻纵。唐律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可见古法从严,非过刻也。
恐吓取财一,拏获绰号棍徒,如系屡次行凶滋事,即照棍徒扰害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凡系一时一事,确有凶恶实迹,亦照例拟发。若非屡次行凶滋事扰害,于军罪上量减科断。傥并无滋事实迹,祗有绰号,酌量科以不应重律,杖八十,加枷号一个月。此等绰号棍徒止准地方官弁访拏,不许讦吿,有讦吿者,均不准理。
此条系同治二年,给事中王宪成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绰号而言。
又按,各省匪徒倶有专条,亦倶不画一。而通例又有棍徒扰害拟军之例,似应修改一律,以免参差。凶恶棍徒一条原系为八旗而设,后改为通例,各省凶徒有犯,均可援照定拟。一省一例,似可不必,此门内各条,有滇、黔、台湾、陕西、江苏、山东、河南、安徽、江西、广东、广西、奉天各省专例,而无直隶、福建、两湖、四川等省。窃盗门内有两湖、福建、广东、云南、山东、安徽、直隶、四川、陕、甘,而未及黔省、广西等处,且有彼此互相参差之处。抢夺门亦然。例文愈多,愈不能画一,然亦可以观世变矣。再各省设立专条原因,此等匪徒,日多一日,往往借口于整顿地方,从严惩办,一省偶然行之,他省亦相因而起。然匪徒今多于昔之故,并无一人言及,而特悬立重法,亦徒然耳。即如结捻结幅,例非不严,而认直办罪者絶少。迨后于抢窃各匪徒定案时,必声明并无结捻结幅情事,自立之而自废之,抑又何也。
诈欺官私取财:
凡用计诈(伪)欺(瞒)官、私,以取财物者,并计(诈欺之)赃,准窃盗论,免刺。若期亲以下(不论尊长、卑幼。同居、各居)自相诈欺者,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若监临、主守诈(欺,同监守之人)取所监守之物者(系官物),以监守自盗论。未得者减二等。
○若冒认及诓赚、局骗、拐带人财物者,亦计赃准窃盗论,(系亲属,亦论服递减。)免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诈欺官私取财一,凡指称买官买缺,或称规避处分,及买求中式等项,诓骗听选,并应议官吏,及举人监生生员人等财物,如诓骗已成,财已入手,无论赃数多寡,不分首从,于该衙门门首,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央浼营干致被诓骗者,免其枷号,亦照前发遣。若诓骗未成,议有定数,财未接受,应于军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加枷号两个月。被骗者杖一百,免其枷号。但经口许,并未议有定数,应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被骗者杖八十,免其枷号。若甫被诓骗,即行首送者,诓骗之人照恐吓未得财律准窃盗论,加一等治罪。被骗者免议。
此例原系二条,一条前明问刑条例。一系乾隆八年,刑部议覆江苏学政开泰条奏定例。三十二年,并为一条。嘉庆六年,査此例首段拟军,系指诓骗已成、财已入手者而言。次段于军罪上减等拟徒,系指诓骗未成,议有定数,财未接受者而言。末段罪止杖责,系但经口许,并未议有定数者而言。故拟罪轻重不同。(分晰极明。而下生童考试一条,仍有不论立约封银,及口许虚赃,倶照诓骗已成拟军之语,并未修改,殊嫌轻重互异。至所云被骗者应杖一百、杖八十之处,不知本于何条。官吏听许财物门有许财营求者,问不应重之语,亦与此例不符。)但例内未将财已入手,及已未议有定数之处,分别申叙,殊属含混。自应逐段修改详晰。又査诓骗官吏财物,除指称买官买缺外,尚有指称规避应议处分一项,例内未经议及,应行増入。又诓骗未成,财未接受,本犯罪应满徒者,被骗之人,应照违制律杖一百。但经口许,本犯罪止杖责者,被骗之人,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例内仍照律例治罪,语意含混,应分别増叙。又被骗之人除央浼营干例应拟罪外,若甫被诓骗,即行首送者,应否免罪。例内亦无明文,因添纂改定。
谨按。吏律举用有过官吏条例,指买求之人而言。此条指官吏或外人诓骗听选等类之人而言。彼条枷号一月,分别已未除授,拟以边卫附近充军,较此条枷号三月,发烟瘴充军为轻。若央浼营干,则非诓骗者起意矣,故免其枷号。例意似系如此,改定之例殊不明晰。若谓彼此一体同科,事由被骗者起意,即与买求无异,何以得免枷号。若谓指诓骗者而言,何以下二层又有枷号两月、一月之文。査央浼营干,即买求也,虽未除授,亦应枷号,拟军何能邀免,显与彼条例文互相参差。
□举用有过官吏门原例,系指例不入选之人,买求官吏作弊而言,并无官吏罪名,故此门特立诓骗听选官吏监生财物专例。彼例自系指买求之人,起意作弊,且有已未除授之分,与此例官吏起意诓骗财物不同,故科罪亦异。原例本极分明,后则愈改愈失,遂不免诸多参差矣。
□改定之例凡分三层,第一层拟军,第二层拟徒,第三层拟杖。诓骗之人,均加枷号(三月、两月、一月),被骗者均免枷号,乃第一层亦拟军罪,与诓骗之人同。第二、第三层均轻于诓骗之人,未知何故。而于第一层,又添入央浼营干一句,尤不可解。被人诓骗已成,即应拟军,免其枷号,尚可云非伊起意也。若明明央浼营干矣,而亦免其枷号,此何理也。若谓被骗者,究较诓骗之人情节为轻,其非央浼营干者,何以又无量减明文耶。究竟免其枷号一语,是否指诓骗之人。抑系指被骗者言。殊难臆断。査旧例云,诓骗听选官吏、监生人等财物者,枷号吏部门首三个月,发烟瘴地方充军。若官吏、监生人等央浼营干,致被诓骗者,亦照前例发遣,并无免其枷号之语,盖与诓骗者一体治罪之意,与举用有过官吏门治罪亦属相等,自添入免其枷号一语,遂致诸多淆混矣。且彼条改烟瘴为附近、近边,此条仍发烟瘴,亦属参差。再,嘉庆六年修例按语分晰极明,而下生童考试一条,仍有不论立约封银及口许虚赃,倶照诓骗已成、拟军之语,并未修改,殊嫌轻重互异。至所云被骗者,应杖一百、杖八十之处,不知本于何条。官吏听许财物门有许财营求者,问不应重之语,亦与此例不符。
诈欺官私取财一,学臣考试有积惯随棚代考之鎗手,察出审实,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其雇倩鎗手之人,及包揽之人,并与鎗手同罪。知情保结之廪生杖一百。窝留之家,不知情者,照不应重律治罪。傥有别情,从重科断。有赃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因系积惯随棚,故重其罪。雇倩及包揽之人,如非积惯,似不应一体拟军。而知情保结之廪生,仅拟杖罪,未免参差。知情不首,谓知他人犯罪之情,并非身自犯法也。廪保有稽査鎗手之责,明知故保,即属身自犯法,与仅止知情不同,岂得仅拟杖责。
□与鎗手同罪,自应拟烟瘴充军,枷号三个月矣。与上条参看。
诈欺官私取财一,漕粮起运,头幇军伍将已裁陋规,复行派敛,私自婪收,或于定数之外多行勒索者,令各幇军丁于经管衙门呈控,将勒索之头伍计赃,分别首从定拟。犯该徒罪以上者,倶照指称衙门打点,使用名色诓骗财物例,不分首从,发近边充军。情重者,加枷号两个月。其官弁兵役受贿,责令该管上司参革究审,计赃以枉法论。军丁挟嫌捏控,照诬吿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十七年,刑部议覆浙江巡抚雅尔哈善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漕粮起运而言,似应移入转解官物门内。
□军丁照诓骗问拟,而官弁又以枉法论,亦嫌参差。
□已裁陋规及定数,均见漕运则例。然久无此等案件矣。
诈欺官私取财一,生童考试,如有积惯棍徒捏称给与字眼记认,诓骗财物者,不论有无立约、封眼及口许虚赃,倶照撞骗已成例,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被骗生童杖一百、徒三年。若仅用虚词诓骗,事属未成,罪止杖责者,仍照定例加枷号一个月,分别发落。被骗者仍照例治罪,免其枷号。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刑部议覆河南学政刘湘条奏定例。
谨按。同一诓骗财物,下条应分别拟徒及满杖者,此则均拟烟瘴充军,并枷号三个月,轻重太相悬殊,自因系积惯而加严也。
□仍照定例以下数语,倶系旧例,似应照改定之例,改为事属未成者,杖一百、枷号一个月。被骗者杖八十,免其枷号。
诈欺官私取财一,代倩鎗手以已成未成为断,如场外经提调访拏,或被生童禀首者,为未成。如已顶名入场,无论当时被获、事后发觉,倶为已成。未成者,除审系积惯随棚,仍照定例问拟外,若仅立有文约,而赃未入手,鎗手与本童均照骗未成、财未接受罪,应满徒者,加枷号两个月。但经口许,罪止杖责者,加枷号一个月,分别发落之例治罪。其已成者,不分有无立约,及口许虚赃,倶照诓骗已成例,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雇倩之生童与同罪。若生童实系被人撞骗,赃止口许,情罪稍轻者,照诓骗未成、财未接受例,杖一百、徒三年。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陕西学政呉绶绍条奏定例。
谨按。本门首条旧例有云,诓骗未成,财未接受,罪应满徒者,加枷号两个月。但经口许,罪止杖责者,加枷号一个月,分别发落。系乾隆八年纂定,嗣于嘉庆六年,将旧例略加修改,添入已、未议有定数二层。而此条尚仍其旧,似应一并删改明晰,
□此门数条,均言学政考试生童之事,贡举非其人门,则指科场者居多。惟换卷、夹带、传递,学政考试时,亦有此弊。雇倩鎗手包揽等弊,科场恐亦不免,而拟罪各别,似不画一。
诈欺官私取财一,凡指称内外大小官员名头,并各衙门打点使用名色诓骗财物,计赃,犯该徒罪以上者,倶不分首从,发近边充军。情重者,仍枷号两个月,发遣。(如亲属指官诓骗,止依期亲以下许欺律,不可引例。)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近边原系边卫,乾隆三十二年改。
谨按。上条似指有人属托而言,故有央浼营干一层。此条似指凭空诓骗而言,故无被骗人罪名。两条情节不同,科罪亦轻重异致。惟专言徒罪以上,则徒罪以下仍应照诓骗本律矣。四十两以上,问杖一百。五十两即拟军罪,殊嫌太重。明例如此者甚多,不独此一条然也。
诈欺官私取财一,内地商民与外夷交易买卖,如有负欠潜逃、诓骗财物者,计赃,犯该徒罪以上,枷号三个月,发附近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徒二年。
此条系道光十四年,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长清奏准定例。
谨按。诓骗已加数等,若吓诈及抢夺更将如何加重耶。
□徒罪以上,均发附近充军,是计赃应流者,亦发附近充军矣。
□因骚扰引惹边衅例,止边远充军,此例一经诓骗拟徒,即发附近充军,并枷号三个月,似嫌太重。
□应与求索门各条参看,亦应归入彼门。
诈欺官私取财一,京城钱铺无论新开旧设,均令五家联名互保,报明地方官存案。如将兑换现银票存钱文侵蚀,并因存借银两聚积益多,遂萌奸计,藏匿现银,闭门逃走者,立即拘拏,送部监禁。一面将寓所资财及原籍家产,分别行文査封,仍押追在京家属,勒限两个月,将侵蚀藏匿银钱全数开发完竣。其起意关闭之犯,枷号两个月,杖一百,折责释放。若逾限不完,由部审实,无论财主、管事人,及铺伙侵呑,赔折统计未还藏匿,及侵蚀票存钱文,原兑现银数在一百二十两以下者,照诓骗财物律计赃准窃盗论罪。至一百二十两,发附近充军。一百二十两以上至三百三十两,发近边。六百六十两发边远。一千两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一千两以上,发遣黒龙江安置当差。一万两以上,拟绞监候。均勒限一年追赔,限内全完,枷责释放,不完,再限一年。追赔全完,死罪减二等,定拟军流以下,仍枷责发落。若不完,军流以下人犯,即行发配。死罪人犯,再限一年。追赔不完,即行永远监禁。所欠银钱,勒令互保之四家均匀给限代发,免其治罪,仍咨行本犯原籍,于家属名下追偿。如四家不愿代发,或限满代发未完,拘拏送部,照准窃盗为从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互保代还银钱,如本犯于监禁及到配后,给还四家者,军流以下,即行释放。死罪人犯,仍减二等发落。若五家同时关闭,一并拘拏押追,照前治罪。未还银两及票存钱文,仍于各犯家属名下严追给领。地方文武官遇有关闭钱铺,不行严拏,致令远扬,严参交部议处。
此条系道光二年,奉旨纂辑为例。五年修改。同治九年改定。
谨按。存者,旁人寄存也。借者,借用旁人也。
□黒龙江久已停遣,有犯自应照名例科断,而名例内并无此条,明系遗漏。
□此例以一主为重,未免太寛,改为并赃论罪,又觉过严。唐律所以有累倍之法也,统计折半,庶尚得平,以应照诓骗问拟之赃而加重,拟绞似嫌未协。
□钱铺关闭之案,无歳不有,而四家分赔,则从无其事。五家联名互保例,亦系虚设耳。欲清其弊,其必引顷天府始乎,然而难矣。
诈欺官私取财一,京城钱铺关闭,如有包揽票存钱文,折扣开发者,无论旗民及在官人役,审实照棍徒生事行凶例治罪。仍将并不査拏之地方官,交部议处。如有通同作弊,包揽折扣者,与犯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论。其有藉名取钱,踹毁门窗,抢取什物者,照抢夺例治罪。至开设钱铺,先由大兴、宛平两县知县査明,确系殷实,取具保结,详报顺天府,移咨歩军统领衙门,准其开设。傥该铺关闭逃跑,将取结不愼之知县,交部严加议处。如不经两县申转,私行开设,一经该协副尉等拏获,即将该铺财主及铺伙,均照违制律治罪。并将铺本,一并入官。傥该协副尉不能先事査拏,别经发觉,将该协副尉等交兵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道光十一年,刑部议准定例。同治九年改定。
谨按。在城内者,责成该协副尉。在城外者,应责成该坊司官。似应添入此层。
□京城钱铺关闭之例,屡经加严,而外省并无明文,因无人议及,是以置之不理也。
诈欺官私取财一,京城街市未挂钱幌,假称金店、参店,藉名烟铺、布铺、换银出票,并无联名保结,一经关闭,应勒限开发票存,完竣以后,不准私自出票。如违,照私自开设例惩办。若不依限开发完竣,照侵蚀票存钱文例科断。
诈欺官私取财一,京城钱铺以五百一十一家作为定额,不准再増,如有私自开设,照违制律治罪。
诈欺官私取财一,道光十年以前,京城短保钱铺,仍责令觅保补送。如短保并不补送,一经关闭,不能开发,照有保钱铺加一等治罪。
此三条系咸丰九年,顺天府府尹条奏定例。
诈欺官私取财一,奸民卖空买空,设局诱人,赌赛市价长落。其卖空者,照用计诈欺局骗人财物律,计赃准窃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买空之犯,照为从律减一等。
此条系咸丰七年,山西巡抚王庆云条奏定例。
谨按。京城关闭钱铺之例,始于道光二年,重在五家联名互保,其罪名则以是否有心诓骗,分别定拟,最为允当。后来罪名屡次加重,而五家互保之法,并未认眞办理,一经送部,虽有保者,亦化为无保矣。京城各牙行,倶有五年编审之例,钱铺何独不然。然视为具文,虽再定数十条例,亦徒然耳。有治法,所以尤贵有治人也,此特其一端耳。
略人略卖人: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为奴婢),及略卖良人(与人)为奴婢者,皆(不分首从、未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诱卖不从)而伤(被略之)人者,绞(监候)。杀人者,斩(监候。为从各减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若假以乞养、过房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不得引例。若买来长成而卖者,难同此律)。
○若和同相诱(取在己)及(两)相(情愿)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仍改正给亲)。未卖者,各减(已卖)一等。十歳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被诱略者不坐)。
○若略卖和诱他人奴婢者,各减略卖和诱良人罪一等。
○若略卖子孙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侄、侄孙、外孙、若己之妾、子孙之妇者,杖八十、徒二年。(略卖)子孙之妾,减二等。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卖者,减(略卖)一等。未卖者,又减(已卖)一等。被卖卑幼(虽和同,以听从家长)不坐,给亲完聚。
○其(和、略)卖妻为婢,及卖大功以下(尊卑)亲为奴婢者,各从凡人和略法。
○若(受寄所卖人口之)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牙、保各减(犯人)一等。并追价入官。不知者,倶不坐。追价还主。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略人略卖人一,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处图利,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若未曾杀伤人,比依将人口出境律,绞。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删定。
谨按。此条定例之意,系因卖与境外而加重。
□将人口出境者绞,本不分知情与否也。因出境而加严,非因略诱而加严,虽和同相诱,能不问绞罪乎。
□诱拐旧例本系军罪,此条加重拟绞,较寻常略诱为重。后寻常诱拐之案,均改拟绞候,则略卖与境外之必应拟绞,即可类推,此条自应删除。
略人略卖人一,凡诱拐妇人、子女,或典卖,或为妻妾子孙者,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但诱取者,被诱之人若不知情,为首拟绞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被诱之人不坐。如拐后被逼成奸,亦不坐。若以药饼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为首者,绞立决。为从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其和诱知情之人,为首者,亦照前拟军。为从及被诱之人倶减等满徒。若虽知拐带情由,并无和同诱拐,分受赃物,暂容留数日者,不分旗民,倶枷号两个月发落。(按,发落之上,似应注明杖数。)有服亲属犯者,分别有无奸情,照例科断。妇人有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无夫男者,仍坐本妇,照例收赎。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前明问刑条例,(按,已较律加重矣。)雍正三年修改。一系康熙年间节次题准定例,(比前例又加重矣,由徒流加军,又由军罪加绞,并和诱知情之人亦发遣为奴,均较律为严。)雍正三年、乾隆五年、嘉庆六年、九年修改,咸丰八年改定。
《辑注》本律分为奴婢与妻妾子孙科断,此例统言之,则并充发不分别矣,内无不分首从字。若有同犯者,应止将为首之人引例充军,其余仍照本律或流、或徒。
□此亦为律内皆字而言。
谨按。略卖子女为奴婢,古律本系死罪(见日,知録),唐律分别拟绞,自系古法。此例,改为绞候,并非失之于苛,但不分奴婢妻妾子孙,一例同科,未免无所区别,亦与本门律文及收留迷失子女律,倶属参差。
□迷拐另有例文,见强盗门,与此例不符。
□和诱为首与诱拐为从,情节大略相等,而一军一流亦属参差。既改略诱从犯为流罪,则和诱首犯何不一并修改耶。
□枷号两个月,以旗人折枷之法核算,已在流罪以上。旗人犯和诱,为从,罪止满徒,折枷不过四十日,容留数日,即枷号六十日,未免轻重失平。现在旗人犯诱拐,倶销档实发,不准折枷,然尔时并无实发之例,似不如将不分旗民一句删去。
□此枷号两个月,是否不分略诱、和诱一体科罪。且枷号均由杖罪而加,未有不杖而加枷者,究竟应杖若干。并无明文,亦嫌疏漏。
□凡人诱拐之案律应拟流,康熙年间,始定有绞候之例。雍正年间,以亲属与凡人不同,又定有依本律服制科罪之例。大抵指尊长言者居多,其不言卑幼者,以事属絶无,故不立此等条例也。即或有犯,凡人尚应拟绞,岂有略卖尊长反得从轻之理。照凡人定拟,原属正办,后又定有亲属略卖、分别期功治罪专条,覆牵及因奸而拐,殊觉无谓。
□别条不言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而独见于此,亦名例一家共犯,止坐尊长之意。第名例明言,侵损于人,以凡人首从论,则妇人有犯侵损于人之事,即不得罪坐夫男,自无疑义。诱拐亦侵损之事,何能独坐夫男。况明例系属充军,夫妇均可佥发。今例系属绞罪,岂可令夫男代死,似不如删去为妥。
略人略卖人一,凡伙众开窑诱取妇人子女,藏匿勒卖事发者,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审系开窑情实,为首照光棍例拟斩立决。为从发黒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此条系康熙二十一年现行例(顺治九年上谕。)雍正三年,乾隆二十四年、五十六年,嘉庆二十二年,咸丰二年,屡次修改。同治九年奏明,改为实发烟瘴充军,无庸以足四千里为限,纂入名例。
谨按。首照光棍斩决,从犯改遣,不问绞罪,与光棍本例不同。
□此条例文颇重,而絶少此等成案,则此例亦系虚设。究竟如何情形方谓之开窑。亦难臆断。细绎例意,似系指将妇人子女诱去,藏匿土窖地窨而言。査旧例内有诱哄略卖人口、藏顿窑子老虎洞等处,该地方官分别失察故纵之语,似应修改明晰,以免岐误。
□匪徒伙众商谋设计,将良人妇女诱拐藏匿在家,或寄顿旁处,觅主价卖,得赃朋分,向倶照例拟绞,并不引用此例,以非伙众开窑故也。既有分别治罪条例,似应将开窑字样确切注明,方无窒碍。不然此条即应删除。
□査有康熙三十九年九月,刑部看得安大听供,我与王二等,开了卖人的窑子,将康三等拐来,满太做保卖了等语,将安大听照例斩决,满太拟遣,康三等递解原籍等因,成案。现在,似此案件均照诱拐不知情拟绞,并不引用此例,似可删除。
□再,査有司决囚等第门内一条,山东省,凡有赌博奸拐、窝藏窃盗、容留邪匪等案,在地窨被获者,就所犯加一等治罪,应与此条参看。
《述异记》载,京师东城地方东便门外,为往关东必由之路。一路开枋店者,倶半通旗人,贩卖人口窑子甚多。所骗之人倶藏窝内,最难査禁。康熙三十一年六月,广渠门外老虎洞,拏获贩卖人口刘三、夏应奎、张二等。有孩子穆小九儿,在灯市口卖杏子,应奎赊杏,令跟去取钱,骗至面铺,给小九儿面吃,脸上打一掌,随即昏迷无知。跟至老虎洞,即转送刘三窑子内锁闭,毎日送饭与吃。据供,刘三给伊等一块药,或下在酒饭内,或着人口鼻内,被拐之人吃了,就跟着去云云。此则又系用药迷拐矣。
略人略卖人一,盛京乌喇等处居住之人买人,仍照例用印行买外,若不详询来歴,混买人者,系另戸,连妻子发往江宁杭州,披甲。系家人,止将本人发往江宁杭州,给穷披甲之人为奴。
此条系康熙四十六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私越冒渡关津,有东三省在京买人一条,应参看。
□此例因拐犯将人口卖与乌喇之人,拐卖之犯,照伙众开窑例斩决。特立混行买人专条,惟专言乌喇等处,亦不赅括,似应删除。
略人略卖人一,凡外省民人有买贵州穷民子女者,令报明地方官,用印准买。但一人不许买至四、五人,带往外省。仍令各州县约立官媒,凡买卖男妇人口,凭官媒询明来歴,定价立契,开载姓名、住址、男女年庚,送官铃印。该地方官预给循环印簿,将经手买卖之人登簿,按月缴换稽査。傥契中无官媒花押及数过三人者,即究其略卖之罪。傥官媒通同棍徒兴贩,及不送官印契者,倶照例治罪。至来歴分明,而官媒措索许,即吿官惩治。如地方官不行査明,将苗民男妇用印卖与川贩者,照例议处。至印卖苗口以后,给与路照,填注姓名、年貌,关汛员弁验明放行。如有兵役留难勒索,及受贿纵放者,具照律治罪。该管员弁,分别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戸部议覆侍郎申大成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贵州一省而言。买人用印,与奴婢殴家长门条例参看。一人不许买至四、五人,与关津门东三省出口之人二条参看。
略人略卖人一,凡窝隐川贩,果有指引捆拐藏匿递卖确据者,审实照开窑为首例,同川贩首犯,皆斩立决,在犯事地方正法。其无指引捆拐递卖情事,但窝隐护送分赃者,不论赃数,不分首从,倶发近边充军。其止知情窝留,未经分赃者,无论人数多寡,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其邻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此条系乾隆三年,刑部议覆云、贵总督张广泗,并贵州按察头陈悳荣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指贵州一省而言。
略人略卖人一,贵州、云南、四川地方,民人诱拐本地子女在本省售卖,审无句通外省流棍情事,仍照诱拐妇人子女本例分别定拟。如捆绑本地子女,在本地售卖,为首拟斩监候。为从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乾隆六年,云、贵总督张允随题者租等捆卖者业一案,附请定例,乾隆八年改定。
略人略卖人一,凡贵州地方有外来流棍,句通本地棍徒,将荒村居住民苗人戸杀害人命,虏其妇人子女,计图贩卖者,不论已卖未卖,曾否出境,倶照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枭示。其有迫协同行,并在场未经下手,情尚可原者,于疏内声明,减为拟斩监候,请旨定夺。至杀一家三人以上者,仍从复位拟。其用威力强行绑去,及设方略诱往四川贩卖,不论已卖未卖,曾否出境,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者,拟绞监候。其有将被拐之人伤害致死者,除为首斩决外,为从者,拟斩监候。若审无威力捆缚及设计强卖,实系和同诱拐往川者,不论已卖未卖,但起行在途,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被诱之人,仍照例拟徒。其窝隐川贩在家,果有指引杀人捆虏,及句通略诱和诱子女藏匿递卖者,审实,各与首犯罪同。其无指引句串等情但窝隐护送分赃,与仅知情窝留而未分赃者,仍照旧例分别定拟。云南、四川所属地方,如有拐贩捆虏等犯,亦照贵州之例,行其一年限内拏获兴贩棍徒,并不能拏获之文武员弁,均按人数分别议叙议处。
此条系干降十二年,刑部议覆贵州巡抚孙韶武条奏定例。
谨按。窝隐川贩云云,与上条例文重复。数条均有川贩字样,尔时此风最盛,亦可见川省土旷人稀之故,今不然矣。
旧例一条
一,贵州地方有外省流棍,句通本地玩法之徒,将民间子女拐去四川、湖广贩卖,甚将荒村居住之人,硬行绑去贩卖,为首者,照聚众抢夺路行妇女例立斩,在犯事地方正法。为从者,倶拟绞监候。系康熙五十七年定例。乾隆十六年,将此条修改,并入三年所定窝隐川贩例文。其云南、四川以下十二字,又系续行増入。
略人略卖人一,凡流棍贩卖贵州苗人,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知情故买者,照违制律杖一百,仍将苗人给亲收领。
此条系干降十二年,刑部议覆江西按察使黄岳牧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似应并于上条之内,
□知情故买律应与犯同罪。此仅拟满杖,与律不符,亦与上条乌喇等处一条,大相参差。
□以上五条,专为贵州及云南二省而设,自系尔时办法,与现在情形不同,有犯均可按照律例定拟。此数条似应删除。
略人略卖人一,凡收留迷失子女不报,及诱拐人犯,各衙门番捕不行査拏,经他处缉获,将番捕照缉盗逾限律责处。知而不拏者,照应捕人知罪人所在而不捕律,减罪人罪一等发落。该管官按窝留诱拐人数,分别议处。其直隶各省之地方保甲人等,如见外来之人,带有幼童幼女行走住宿,形迹可疑者,盘诘得实,即行捕治。傥有疏纵,经别处拏获,供出容留地方,将容留之家,照知情容留拐带例惩治。地方保甲,照窝藏逃人例治罪。该地方官亦照例议处。如有借稽査名色,讹诈生事者,均照讹诈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收留迷失子女律,隐藏在家,不送官司者,杖八十,见本律。
□上段似指京城,下段系指外省,均指捕役人等而言。有犯,均可照例惩办,无庸另立专条,此例似应删除。
略人略卖人一,略卖海外番仔之内地民人,不分首从,杖一百、流三千里。俟有便船,仍令带回安插。文武官稽査不力,照外国之人私自进口,不行査报,交部分别议处。得赃者,以枉法治罪。
此条系乾隆四年,刑部议覆两广总督鄂弥达审题琼州客民林罗道等,赴安南国贸易,买回番仔一案,纂为定例。
谨按。此较略卖内地为轻,且处分例有专条,无关引用,似应删除。
略人略卖人一,兴贩妇人子女转卖与他人为奴婢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转卖与他人为妻妾子孙,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各减一等。地方官匿不申报,别经发觉,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刑部议覆湖北按察使沈作明条奏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兴贩妇人子女转卖,谓非由自己设计诱拐,是以拟罪从轻。究系贩自何人之手。并未议及。有买自亲属之手者,亦有买自拐贩之手者,一例同科,亦属无所区别。
□诱拐例文不分妻妾子孙奴婢,一体同科,此例系照律拟断,亦属平允。究未叙明贩自何人之手,尚与律文不符。
□是否不论人数多少之处,记核。傥转卖人口较多,似应加重。
略人略卖人一,和诱、略卖期亲卑幼,依律分别拟徒外,若略卖期亲尊长,照卑幼强抢期亲尊属嫁卖例,拟斩监候。和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因和诱而奸,仍依律各斩立决。
略人略卖人一,诱拐内外大功以下、缌麻以上亲,及亲之妻,审无奸情者,仍以和略卖大功以下尊卑亲本律,分别和略,拟以徒流。若因奸而拐,及因拐而和奸,除从祖祖母、祖姑、从祖伯叔母、从祖伯叔姑、从父姉妹、母之姉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依律绞决外,余倶照凡人诱拐律拟军。至诱拐期亲以下、缌麻以上亲之妾,毋论曾否通奸,概依凡人诱拐例定拟。惟奸父祖妾者,依律斩决,不在此例。诱拐者,仍以凡论(略诱者,绞候。和诱者,发遣)。
此二例本系一条,系乾隆五十三年,刑部议准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应与婚姻门抢夺、强嫁二条参看。因律无略卖期亲尊长之文,是以定有此例。至奸罪已有本律,似可无庸复叙。唐律略卖期亲以下卑幼为奴婢者,并同鬪殴杀法,卖余亲者,各从凡人和略法,则略卖尊长自亦应从鬪殴杀矣。然以尊卖卑事,或间有,以卑卖尊,实所罕见,是以律无明文。不言卖为子孙妻妾者,以异姓乱宗,及强嫁孀妇律内,各有明文,不复叙也。明律删去同鬪殴杀法等语,未解其故。律载和略卖大功以下尊卑亲为奴婢者,各从凡人和略法,谓照凡人拟以徒流也。言大功以下而不言期亲,因期亲尊长略卖卑幼,已有徒二年之文。至卑幼犯大功以下,即拟满徒,则期亲尊长自无不在满徒之例,是和卖拟徒略卖拟流亦照凡人法也。第凡人例已改重,尊长尤非卑幼可比。律内以卑犯尊,均照凡人加重,独卑幼诱拐略卖有服尊长,反较凡人科罪为轻,似非律意。况卖缌麻以上亲,载在十恶不睦条,其情罪重于凡人,可知此例将期亲卑幼改拟斩候,洵属允当。而大功以下卑幼,仍照律拟流,殊觉参差。
□律止言和、略卖各项亲属,而不言因拐而奸,故补纂此例。而转忘凡人略诱即应拟绞之条,顾此失彼,此类是也。与其牵渉奸情,何如改照凡人定拟为得平耶。
□上条照强抢嫁卖例拟斩,下条不照强抢例定拟,似嫌参差。
□唐律略卖卑幼为奴婢,即照鬪殴杀法最好,以略诱本系绞罪故也。殴死不应拟绞者,略卖亦不应疑绞,是以余亲倶照凡论也。卑幼然,尊长亦无不然。明律改绞为流,而大功以下尊卑,倶以凡人论,悉失之矣。
□略卖大功以下尊长为奴婢,祗问流罪,似嫌太轻。若谓律有明文,不知大功以下照凡人论,虽本于唐律,而唐律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与明律拟流不同。况例文已改拟绞,此处仍拟流,似嫌未协。再本宗五服至亲,其尊卑亲疏人所共知,独兄弟妻及功缌兄弟之妻应否以尊长卑幼论。碍难悬拟。以服图而论,兄弟妻倶系小功,大功兄弟妻倶系缌麻,小功兄弟妻则无服矣。以鬪殴律而论,至死均同凡人科罪,并无尊卑之分。若略卖兄妻,是否以期亲尊长论,照例拟斩。抑照大功以下亲律拟流。或照凡人例拟绞之处,罪名出入攸关,未可率行定拟也。弟妻亦然。
□再,本宗姑姉及妹等项尊卑亲属出嫁,均应降服一等,缌麻则降为无服矣。有服者,依律,无服者,依例,是拐卖未出嫁之缌麻姑姉,罪应拟流,拐卖已出嫁之缌麻姑姉,反应拟绞,情法果为平允耶。例既载明缌麻以上,则略卖同宗无服族人,及同宗族人之妻,能不照凡人定拟乎。彼此参观,诸多窒碍,例文之不可轻改者,此类是也。
□律祗言卖大功以下亲为奴婢者,同凡人和略法,而无同族无服之文。例既指明大功以下、缌麻以上亲及其妻,则同族无服之人,自不在内矣。惟亲属相盗相殴,及相为容隐,均有同族无服亲属,此条可以竟同凡论耶。可知别条添入无服族人之非是。
□再,赂诱大功以下、缌麻以上亲及其妻并无死罪,妾反有死罪,殊不可解。
略人略卖人一,凡奸夫诱拐奸妇之案,除本夫不知奸情,及虽知奸情而迫于奸夫之强悍,不能禁絶,并非有心纵容者,奸夫仍依和诱知情为首例,拟军。奸妇减等满徒。若系本夫纵容抑勒妻妾与人通奸,致被拐逃者,奸夫于军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奸妇及为从之犯,再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本夫本妇之祖父母、父母纵容抑勒通奸者,亦照此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二年,刑部议覆陕西巡抚朱熏咨任潮栋将本夫纵容通奸之任袁氏拐逃一案,纂辑为例。
谨按。和诱知情之人,不论有无奸情,即应拟军。至奸夫诱拐奸妇同逃,较和诱凡人为重,乃因本夫纵奸,而反轻奸夫拐逃之罪,殊非例意。
□纵奸有纵奸之罪,拐逃有拐逃之罪,各不相侔。况和奸例应杖八十,纵容则均拟杖九十,较和奸罪名为重,不闻因纵容而量减奸夫、奸妇之罪也。因奸同逃,情更重矣,何得因纵容而遽议轻减耶。此等议论,殊不可解。
略人略卖人一,凡将受寄他人十歳以下子女卖为奴婢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卖为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各减一等。若将受寄他人十一歳以上子女,和同卖为奴婢子孙者,分别首从,各递减一等。子女不知情者,仍照前例问拟。被卖之人倶不坐,给亲属领回。知情故买者,减本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此条系道光三年,山东巡抚程国仁咨准定例。
谨按。此例分别奴婢子孙科罪,谓为奴婢者,徒三年,为子孙,徒二年半也。与和诱之律同,而略诱一条并无分别,未知其故。
略人略卖人一,奴及雇工略卖家长之妻女及子者,照卑幼强抢期亲尊属嫁卖例,拟斩监候。其因略卖而又犯杀伤奸淫等罪,仍各照本律分别斩决凌迟,从重科罪。至略卖家长之期功以下亲属,仍照例拟绞。和者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广西按察使袁守侗条奏,附请定例。道光五年改定。
谨按。奴、雇从重,则卑幼之不应从轻,即可类推矣。
略人略卖人一,内地奸民及在洋行充当通事买办,设计诱骗愚民,雇与洋人承工。其受雇之人,并非情甘出口,因被拐卖威逼,致父子兄弟离散者,不论所拐系男妇女子,及良人奴婢,已卖未卖,曾否上船出洋,及有无藉洋人为护符,但系诱拐已成,为首斩立决。为从绞立决。该地方官获犯审实,一面按约照会外国领事官,将被拐之人立即释放、送回。一面録取犯供解审。该督抚提勘后,先行正法。按三个月汇奏一次,仍遂案,备招咨部。其华民情甘出口,在英、法等国所属各处承工者,仍准其立约,赴通商各口下船,毫无禁阻。
此条系同治三年,两广总督毛鸿宾等条奏定例。
谨按。此例不言和诱之罪,以有人口出境拟绞之律,故不复叙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