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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哲学概论》五、价值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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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里的所谓价值就是商品的价值。什么是商品?商品是私人生产者的生产品。这种生产品与原始共产时代的社会生产品已经不同:他不但供给生产者自己的用,他还供给别人的用——换句话说,便是因交易而供给社会的用。因此,凡私人的生产品供给社会的消费者,——便是所谓商品。于是各私人生产者互相发生关系而构成社会。私人的生产品因此便无意之中亦变成社会的生产品。何以此等私人生产品同时又有社会的意义呢?因为他有两种属性。第一、此等生产品能满足人类之某种需要,所以他有消费价值。第二、此等生产品是人所制造出来的,是人类某种劳动的结果。私人的生产品既然对于别人有消费价值,他就可以交易。再则,私人生产品既然是他的某种劳动的结果,他便可以和别人的生产品比较劳动的数量。可是劳动的数量自然有一种普通的标准。譬如,社会上普通一个皮匠一天可以做成一双皮鞋,如今某一皮匠要两天才能制成一双皮鞋,——那么,这双皮鞋仍旧只能代表一天的劳动:因为皮鞋的价格在市场上有一定的行情,那多化的一天功夫,只好叫这个皮匠自己认账。所以个人的劳动必须适合某种生产品之“社会必需的”数量,那时他才能算是“社会劳动”。

既然如此,若说商品有一定的价值,那便是说:(一)商品是对于社会有用的生产品;(二)商品是私人劳动的生产品;(三)同时,商品客观上包含一定数量的社会劳动;(四)依此数量为标准与其他商品相比较,——此种数量并不依实际上私人所耗费之劳动而定,而依相比较之两商品所费的“社会的工作时间”而定。假使我说这一个表和这一匹绸的价值相等,同值五元,——那就是说:表、绸和五元钱各自所包含的社会劳动,数量相等。

以上所说都是所谓简单的商品经济里的价值原则。

至于资本主义之下,工人既脱离生产资料,便没有自己的经济,——不象手工业者一样,已经无从自己独立的运用他的劳动。他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于资本家。于是市场之上发生一种新的商品——便是工力。

这一种商品的价值怎样的决定呢?亦和其他的商品一样,——要依制造出“工力”这种商品的“社会的工作时间”的多少而定。工力怎样制造出来?工人的手足头脑并不是机器里可以制造出来的。可是工人所用的精力,所耗费于工厂里的精力必须天天恢复过来——他天天吃、喝、休息,就是恢复他的工作力量的手段。因此,工人的衣食住以及其他的消费品便是这种工力的代价。制造这些衣食住等的“社会劳动”便是工力的减值标准。工人的消费品的价值便是工力的价值。

经济制度的商品形式使社会不得不力求交易方法之简单化。于是有所谓货币。这是许多种商品之中分出来的最便利的一种,足以做其他商品的价值的标准,亦就是直接表示其他商品之社会劳动的数量的商品。本来最早的货币,已经包含着价值的意义,——货币不过是发展中之价值的形式而已。

古代印第安的公社及南斯拉夫族的家族公社里,一切生产品还没有变成商品,所以亦没有货币,因为根本无所谓价值。公社中之各分子共同生产,一切工作依自己的需要而定,行直接分配。这种直接的社会生产与直接的分配制度之下,决不能有商品的交易;商品的交易既然没有,生产品亦就不能变成价值。价值乃是各种商品互相以所含有的社会劳动之数量相比较而得的结果。

假使社会公有了生产资料,运用之于直接的共同生产,——那时各个人的劳动,无论他的种类怎样不同,都自然而然是直接的社会劳动。因此,在这种场合之中,要确定某种生产品究竟包含多少社会劳动,便不必用间接的方法了。日常工作的经验可以算得出来:一部机器总共化掉几点钟的劳动才造成的,一石谷,一尺布包含多少工作时间等。共产主义的社会里,只要直接拿钟点来算生产品的劳动数量,用不着货币。不但如此,社会既然能完全知道这种工作时间的数量,又用不着买卖交易,也就不用去算了。那时一切生产品,都使消费者各取所需,无所用其交易,——价值的意义当然消失。

可是共产主义的社会里,并不是人人都用尽他自己劳动的结果。假使每人的“全生产量”都完全耗费净尽,便不能有“余资”来改良生产方法,社会便不进步了。实际上那时的生产力很高,虽然各取所需,却决取不完各自的“全生产量”,——必定有一部分留下,用到改进生产方法和生产工具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