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决策失败路线图的第三站不但是最常见、最令人惊讶,而且出现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因此需要用最长的篇幅来讨论。社会在察觉到问题之后,并不像泰特以及几乎每个人所认为的那样尽力补救,而是通常无动于衷。
经济学家和其他社会学家将这一问题归咎为人们利益冲突时产生的“理性行为”。也就是说,某些人认为损人利己没什么不对。科学家用“理性”一词来形容这种行为,正是因为它是正确推理的结果,虽然在道义上应受到谴责。这些行恶者知道自己不会被制裁,特别是在没有相关法律约束或法律执行力不够的情况下。这种人通常只有少数几个,深受巨大、确实和即时利益的驱使,工于心计,而蒙受损失的确是大众。获利者觉得很安全,因为将损失分摊到不计其数的大众头上,每个人只有一点,不足以形成向获利者清算的冲动。即便挑战成功,得到的好处并不多,而且也不确定。这类例子包括所谓的“不正当补贴”,即有些产业依靠政府巨款扶持,才具有经济价值。例如美国的渔业和制糖业,澳大利亚的棉花产业(政府承担棉花田的灌溉费用,对其进行间接补贴)等。所以为数不多的渔民和农民竭尽全力争取谋生的补贴,而损失方(所有的纳税人)却没有什么声音,因为这笔钱不过是他们上缴税款里的毛毛雨。在某些形态的民主体制下,一些拥有影响力的小团体特别会牺牲大多数人的利益来满足少数人的利益,如美国参议院内来自小州的参议员,或是以色列一些具有制衡力量的小教派,然而这在荷兰的国会系统中几乎不可能出现。
“理性恶行”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对我自己有利,对你和其他人都没好处”——换句话说就是“自私”。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蒙大拿,大多数人钓的是鳟鱼,少数人喜欢钓梭子鱼,这是一种会吃其他鱼类的大鱼,并不是蒙大拿西部的本土物种。那些人为了钓梭子鱼就偷偷将梭子鱼放入蒙大拿西部的湖泊和河流,对当地的鳟鱼造成极大的威胁。这一事件的受益者自然是喜欢钓梭子鱼的人,而损害了大多数钓鳟鱼的人的利益。
另一个受害人更广、损失金钱更多的例子与蒙大拿矿产公司有关。在1971年之前,蒙大拿的那些矿产公司倒闭后一走了之,任由含铜、砷和酸性物质的废水渗入河流中,这是因为当时蒙大拿州政府并没有法律规定矿场关闭后矿产公司必须清理环境。虽然蒙大拿州在1971年通过了相关法律,但矿产公司发现他们只要把高价值的矿石挖掘出来,然后宣告破产,便可省掉清理环境所需的大笔费用。结果5亿美元的环境清理费用落在蒙大拿居民的头上。矿产公司的总裁知道如何钻法律空子,为公司省下一大笔钱,用来发奖金和高薪,而把清理环境的负担转嫁给社会。这类例子在商业界数不胜数,但也不像一些愤世嫉俗的人士所认为的天下乌鸦一般黑。我们会在下一章探讨企业在追逐利益的前提下,如何应对政府规定、法律和公共态度,以及不同的结果。
利益冲突产生的某种特定形式是广为人知的“公有地的悲剧”,这类问题与“囚徒困境”和“集体行动的逻辑”密切相关。设想这样一个情景:很多人都在利用共同拥有的资源,如渔民在公海捕鱼,牧羊人在公共牧场放牧,如果每个消费者都尽可能地利用资源,其后果是公共资源会因过度捕捞和过度放牧而减少或枯竭,到那个时候,所有人都一无所得。因此,为了共同利益,大家都应该有所节制,不过度利用资源。然而,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规定每个人所能支配的资源数额,那么所有人都会这么想:“要是我不去捕鱼或者不让我的羊吃草的话,其他人就会去做,因此我没有必要约束自己。”因此,正确的理性行为是在下一个消费者到来之前大肆使用,尽管其后果可能造成公有地的破坏,从而影响到每个消费者的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逻辑已使很多公共资源遭到过度利用或破坏,而其他受到保护的公共资源则可能再使用几百年甚至几千年。5万年来,在人类居住的海岛和大陆,许多重要的海洋鱼类由于过度捕捞几近消亡,一些大型动物(大型哺乳动物、鸟类和爬虫类)濒临灭绝。然而,也有很多地区的鱼类、森林和水资源得到良好的保护,如我在第一章所述的蒙大拿的鳟鱼和灌溉系统。在这些令人高兴的结果背后,有三种方式能用来保护公共资源,使其可持续利用。
一个明显的解决方法是政府等外在力量的介入,不管是否由消费者邀请而来,强制实行资源配额,如日本幕府时代的将军和大名、安第斯山区的印加皇帝、16世纪德国的君主和富有的地主对伐木的掌控等。然而,这一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实际(如广阔的海域),很可能造成管理和管制费用过高。第二种解决方法是资源私有化,也就是说把资源分配给每个人,分配到资源的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势必谨慎管理。在日本幕府时代,有一些村子自身拥有的森林就是采取这种管理办法。但是,有些资源无法分割(如迁徙的动物和鱼类);再者,拥有这些资源的个体不比政府的海岸警卫队或警察,很难凭个人力量赶走入侵者。
解决公有地悲剧的最后一个方法,就是让每个消费者了解公有地的利益,让他们自行设计、遵守并执行一套谨慎的资源配额制度。如果下列条件全部达到,这一方法则可能行得通:消费者来自同质性群体;彼此间相互信任、沟通;希望共享未来,将资源传给后人;有能力且准许进行自我组织和自我管制;资源的界定和所有消费者都定义明确。第一章所讨论的蒙大拿用水灌溉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虽然这些权利已被写入法律条文,但大多数牧场主还是遵照他们选举出来的水资源管理委员的分配,不再上法院解决争端。关于同质性群体谨慎管理资源、希望把资源留给后代的例子有第九章讨论的蒂科皮亚岛民、新几内亚高地居民和种姓制度下的印度人等规模较小的社会群体,此外还有冰岛人(参见第六章)和幕府时代的日本等大型社会群体。这些岛国受孤立的地理环境的影响,一致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整个群体必须依靠岛上的资源生存下去,他们知道若管理不当,不可能用下面这句话来做借口:“这不是我的问题,是别人的问题。”
理性行为引发的利益冲突还包括短视近利的主要消费者与着眼于长期利益的社会整体之间的矛盾。例如当前的跨国伐木企业大量砍伐热带雨林,他们通常和一个国家签订短期租约,然后在租期内将林木砍伐殆尽,接着转向另一个国家。伐木企业支付租金后,为了利益最大化,当然是林木砍伐得越快越好,然后弃种植林木的条约于不顾,转战下一个阵地。马来半岛大部分低地森林、婆罗洲、所罗门群岛、苏门答腊的森林已经相继被毁,如今菲律宾的森林正在遭到破坏;而不久的将来,新几内亚、亚马逊和刚果盆地的森林也将不保。对此,获利的是伐木企业,而给当地人带来的则是灾难。他们不但失去森林资源,还必须承受土壤侵蚀和溪流沉积物增加的后果。对森林所属国而言,不仅失去了生物多样性,而且动摇了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如果伐木企业拥有一片林地的所有权,那么就不会有短期租约带来的利益冲突,这些企业希望能够一直开采林木,自然会对林地进行长期规划。20世纪20年代,中国农民面临类似的困境。当时军阀分为两种,一种是占山为王的“坐寇”,掠夺一番后至少会给农民留下足够的资源供他们下次再来搜刮;而“流寇”则更加恶劣,到处流窜,随机扫荡,就像上文所述的那些签订短期租约的伐木公司,将一个地区洗劫一空以后,再转往另一个地区。
还有一种理性行为产生的利益冲突是当权的决策者与社会其他人之间发生的利益冲突。由于这些当权者不必替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图谋私利,无视其行为是否会伤害到他人。这种恶行以多米尼加独裁者楚吉洛和海地当权者为代表。然而在今天的美国,这类人也越来越多,他们住在由栅栏围起来的房屋内(参见图36),自顾自喝着瓶装矿泉水。例如安然公司的主管挪用公司财产,中饱私囊,伤害了所有股东的利益。
有史以来,自私的国王、酋长和政客无论有作为还是无作为,通常都是引起社会崩溃的罪魁祸首,其中包括本书讨论过的马雅国王、格陵兰的维京首领以及现代卢旺达的执政者。美国历史学家巴巴拉·塔奇曼在她的《愚蠢进行曲》一书中分析了历史上许多著名的灾难性决策,从古希腊的木马屠城记,到文艺复兴时期罗马教廷的独裁激起了新教的兴起,再到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决定采取无限制潜水艇战(引发美国宣战),以及1941年日本袭击珍珠港也同样引发美国宣战。正如塔奇曼所说的:“引起政治愚行的首要力量就是权力欲,也就是塔西佗所说的‘所有热情中最罪业深重的一种’。”在这种权力欲的支配下,复活节岛的酋长和马雅国王要求人民为他们竖立比对手更大的石像和石碑,因此他们才会一而再地加快砍伐森林的速度,而不是去保护它们。他们被困在竞争的恶性循环中,如果哪位酋长或国王为了保护森林,而只竖立一个小石像或石碑,就会被人嘲笑,甚至地位不保。这就是攀比短期内的名声经常会出现的一个问题。
反之,统治阶级不大可能因为与大众的利益发生冲突而拒绝解决已经觉察的问题,因为他们很难从自己行为的后果中脱身出来。我们将在最后一章看到大多数具有强烈环境意识的荷兰人(既有政客也有大众)醒悟到他们生活在低于海平面的地方,与海水只隔着一条拦海大堤。因此,如果政客们不好好进行土地规划,那么他们的个人安危也会受到影响。同样,在新几内亚高地,大人和其他人一样也住在茅屋里,也要一起捡拾柴薪和木头,因此具有高度的动机为社会解决问题,确保森林可持续经营(参见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