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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义》行为主义者的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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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义者问:为什么我们不能研究我们在心理学实际领域中“观摩”到的东西呢?让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能够观摩到的东西上,阐释仅仅涉及这些东西的规律。现在,我们能够观察到什么呢?显然,我们能够观察到行为——“有机体做或说的东西”。让我们马上阐释这样一个基本的观点:“说是一种正在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说,它是一种行为。外显的言语,或者对我们自己言语。思维,如同棒球运动一样是一种客观的行为。

行为主义者把规则(rule)或测杆(measuring rod)置于自己的面前:我们能够根据“刺激和反应”(stimulus and response)来描述我们看到的行为吗?所谓刺激,我们意指一般环境中的任何客体,或者由于动物的生理状况而在组织(tissues)内发生的任何变化,诸如当我们阻止动物性交时,当我们阻止动物饮食时,当我们阻止动物筑窝时,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变化。所谓反应,我们意指动物作出的任何一种活动——例如,趋向或逃避亮光,遇到突如其来的声音而惊跳,以及像建造摩天大楼、制订计划、孕育婴儿、著书立说等更为高明的有组织的活动。

有鉴于此,让我们转而强调这样一个事实,它几乎来自行为肇始的婴儿社会。中国的孩童必须学习使用筷子,吃稻米,着某种服装,留辫子,学会说中国话,用一定方式打坐,崇敬其祖先,等等。美国的孩童必须学习使用刀叉,迅速学会形成个人整洁的习惯,着某种服装,学习阅读、书写和算术,成为一夫一妻制的维护者,敬仰基督上帝,去教堂,甚至在公众论坛上大胆说话,等等。行为主义者的作用也许并不在于讨论这些社会规定的东西是有助于还是有碍于个体的生长或调节,而是依据社会的指令,在他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告诫社会:“如果你认为人类有机体应该按照这种方式来行动,那么你就必须安排这样或那样的情境。”这里,我要指出,有时我们将需要一种行为的伦理学(behavioristic ethics),它可以告诉我们从个体的现时状况和未来调节出发,究竟是一夫一妻制可取,还是一夫多妻制可取;究竟是提倡死刑好,还是采取其他惩罚形式好;究竟是禁酒好,还是不禁酒好;究竟是离婚好,还是不离婚好;究竟是为个体的调节规定行为过程好,还是与此相反,不为个体的调节规定行为过程好,例如,究竟是拥有一个家庭生活好,还是我们知道自己有几个父亲和母亲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