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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斯宾诺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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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宾诺莎是17世纪最伟大的荷兰哲学家,大陆理性主义的著名代表。黑格尔对斯宾诺莎推崇备至:“斯宾诺莎是近代哲学的重点:要么是斯宾诺莎主义者,要么不是哲学”,“要开始研究哲学,就必须先做一个斯宾诺莎主义者”。(注7: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四卷,第100页、第101页。)通常人们把斯宾诺莎哲学看做是笛卡尔哲学的完成或者系统化,这虽然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有轻视斯宾诺莎哲学在哲学史上的重要地位之嫌。

巴鲁赫·德·斯宾诺莎(Baruch de Spinoza,1632—1677),希伯莱文学名为Bento de Spinoza,脱离犹太教会之后改名为以拉丁文拼写的Benedict de Spinoza(本尼狄克特·德·斯宾诺莎),与洛克同一年(1632)出生于荷兰阿姆斯特丹一个犹太商人家庭。

荷兰是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最早的国家,1581年荷兰建立了欧洲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荷兰具有比较多的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以至于许多哲学家科学家都曾经到荷兰避难和从事学术活动。斯宾诺莎的祖先原来生活在葡萄牙,深受宗教迫害。1588年,英国舰队打败了西班牙的无敌舰队,终止了西班牙的海上霸权,才使犹太人有了从海上逃出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机会,斯宾诺莎的祖先就是这样逃到荷兰来的。

斯宾诺莎的早年就读于一所犹太教会学校,这所学校的任务是培养犹太教的牧师——“拉比”,学习的课程主要是希伯莱文、旧约圣经和犹太经典。在这个时期,斯宾诺莎受到了中世纪犹太哲学家迈蒙尼德的泛神论的影响。毕业后,斯宾诺莎又学习了拉丁文和希腊文,进而研读了当时的哲学和自然科学的著作,其思想转向了新哲学,并且对犹太神学产生了怀疑。斯宾诺莎从来光明正大,并不隐瞒自己的观点,这引起了犹太教会的恐慌,但是一切威逼利诱的手段都不起作用。于是,在1656年斯宾诺莎24岁的时候,犹太教会对他采取了最严厉的“大开除”惩罚,把他永远开除教籍,诅咒他,规定任何人都不许与他交谈,甚至在路上相遇时也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

在荷兰的犹太人是为了逃避宗教的迫害而来的,而斯宾诺莎却没有能够逃脱犹太教的迫害。

斯宾诺莎避居乡村,历尽磨难,以磨制光学镜片为生,坚持研究和写作。他受尽了谩骂和攻击,但其哲学才华也享有盛名。1673年,普鲁士巴拉丁选帝侯卡尔·路德维希慕名邀请斯宾诺莎到海德尔贝格大学任哲学教授,允许他自由讲学,不过“侯爵相信他不会滥用这种自由去触犯大家所信奉的宗教”,但被他婉言谢绝了,因为“他不知道应当把那种哲学自由限制到多大的限度之内,才不至于被认为触犯大家所信奉的宗教”(注8:转引自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四卷,第96页。)。

1677年,斯宾诺莎在贫病交加之中离开了人世,当时只有44岁。

斯宾诺莎一生德性高尚,无可挑剔。罗素称他是“伟大哲学家当中人格最高尚、性情最温厚可亲的。按才智讲,有些人超越了他,但是在道德方面,他是至高无上的”(注9: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第92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诗人海涅甚至把斯宾诺莎看做是圣人:“斯宾诺莎的生涯没有丝毫可非议的余地,这是可以肯定的。它纯洁、无疵,就像他成了神的表兄耶稣基督的生涯。而且有如基督,他也曾为了自己的学说而受苦,并像基督那样戴上了荆冠”。(注10:海涅:《论德国宗教和哲学的历史》,见《海涅选集》,第257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83年。)

斯宾诺莎生前只出版了两部著作,一部是应朋友之请,将他为一位大学生讲授笛卡尔哲学的讲义整理而成的《笛卡尔哲学原理》,一部是匿名出版的《神学政治论》。他最重要的代表作《伦理学》是去世之后才发表的。其他还有《知性改进论》(未完稿)、《政治论》(未完稿)和《神、人及其幸福简论》(早期著作)。

据说许多科学家都用过斯宾诺莎磨制的镜片。德国诗人海涅有一句名言:“我们所有的哲学家,往往自己并不自觉,却都是通过巴鲁赫·斯宾诺莎磨制的眼镜在观看世界”。(注11:海涅:《论浪漫派》,载《海涅选集》,第104页。)虽然不无夸张,但却道出了斯宾诺莎哲学的重要意义。

莱布尼茨曾经专程拜访斯宾诺莎。斯宾诺莎对莱布尼茨说:一般的哲学是从被创造物开始,笛卡尔是从心灵开始,我则是从神开始。用黑格尔的话说,斯宾诺莎把富于东方情调的绝对同一观纳入了欧洲的思想方式。在斯宾诺莎看来,“事物被我们认为真实的,不外两个方式:或者是就事物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及地点的关系中去加以认识,或者是就事物被包括在神内,从神圣的自然之必然性去加以认识”。(注12:斯宾诺莎:《伦理学》,第257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显然,他认为这后一种方式是更高级的认识方式。在某种意义上说,斯宾诺莎面临的哲学问题是如何克服笛卡尔的二元论,而从更深的层面说,他要解决的是人生所能通达的至善境界的问题。

斯宾诺莎哲学具有浓厚的伦理学色彩,其哲学的目的在于道德上的至善,即达到人生最高的完满境界。他的哲学体系由本体论、认识论和伦理学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本体论是基础,认识论是手段,伦理学则是最高的目的。因此,斯宾诺莎将他的主要著作名之为《伦理学》。这部著作从定义和公理出发,再到命题,之后还有推论、解说等等,完全按照几何学的方法构造了一个哲学体系,真正使笛卡尔将几何学方法改造成为哲学方法的理想付诸现实,当然也妨碍了他直接提出并充分论证自己的思想。这就使我们在阅读《伦理学》时,感到有些麻烦。例如我们随便翻开《伦理学》,第83页,第二部分“论心灵的性质和起源”中的命题四十四:

命题四十四理性的本性不在于认为事物是偶然的,而在于认为事物是必然的。

证明理性的本性(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一)在于真正地认知事物或(据第一部分公则六)在于认知事物自身,换言之(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九)不在于认事物为偶然的,而在于认事物为必然的。此证。

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命题。虽然如此,如果想要理解这个命题,我们不仅需要循序渐进,从第一部分的“界说”和“公则”等开始,而且需要理解并且牢记那些论证的根据(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一……),不然的话,我们就要经常翻到前面去,看一看根据的命题是怎么回事。

由此可见,几何学方法固然简捷明快,但这种方法适用于符号或者图形的论证推理,如果用于哲学则难以充分展开思想的内容。

下面我们就按照斯宾诺莎的哲学体系,即本体论、认识论和伦理学,讨论斯宾诺莎的哲学思想。

(一)本体论

斯宾诺莎的本体论亦即他的实体学说,包括实体、属性和样式等三方面的内容。

“实体(substantia),我理解为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换言之,形成实体的概念,可以无须借助于他物的概念。”(注13:斯宾诺莎:《伦理学》,第3页。)这就是说,实体是独立自存的,它自己是自己的原因。从这个定义出发,以“实体即自因”为核心和基础,斯宾诺莎推演出了关于实体的一系列基本规定。

实体是无限的。由于实体即自因,所以它不可能在某些方面不存在,因而是无限的。如果实体是有限的,那就意味着它不是自因,不是在自身内而是在他物内,因而受别的实体所限制了。

实体是永恒的。所谓永恒,即存在自身。由于实体即自因,存在属于它的本性,因此实体就不可能不存在,因而一定是永恒的。另外,实体既然是自因,其存在的原因就在自身之内而不可能由别的事物所产生,所以它的存在既没有开端也没有终结,必然是永恒的存在。

实体是不可分的。如果实体是可分的,那么从实体中分出来的各个部分或者仍然保持着实体的性质,或者失去了实体的性质。就前者来说,具有相同性质的实体只能是同一个实体,而后者则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存在属于实体的本性。

实体是惟一的。如果有多个实体,那么众多实体的属性或者相同,或者不同。如果它们的属性相同,实际上就是同一个实体。如果它们的属性不同,彼此之间就会相互限制,因而与实体的定义不符。

斯宾诺莎在《伦理学》中经常称实体为神或自然,实际上,实体、神、自然是从三个方面对同一个东西的不同表述。

斯宾诺莎给神下的定义是:“神(Deus),我理解为绝对无限的存在,亦即具有无限‘多’属性的实体,其中每一属性各表示永恒无限的本质。”(注14:斯宾诺莎:《伦理学》,第3页。)所以,神与实体是一回事。斯宾诺莎所说的“神”并非宗教神学意义上的人格神,而是以泛神论的方式表述了世界最高原因的统一性。泛神论与自然神论是相对的。自然神论以神作为自然的外因,从自然的和谐与秩序推论它一定有一个创造者,这个创造者在创造了自然之后,便任由它按照规律自己运行。所以这种观点在某种意义上排除了神对自然和社会的任意干涉。泛神论则以神作为自然的内因,神即自然,神就在自然之中,神与自然是同一的。这种观点不是把神理解为人格神,而是理解为自然本身。斯宾诺莎之所以生前身后受尽了极其恶毒的谩骂和攻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的泛神论立场。无论是犹太教还是基督教,有可能容忍自然神论,但却绝不会容忍泛神论,在他们的眼中,泛神论就是无神论。

斯宾诺莎也经常说实体即自然,不过他所说的“自然”有特殊的含义。在《神学政治论》中,他为此特别加了一个注:“注意,我在这里所谓‘自然’的意义,不仅指物质及其分殊,而且也指物质之外的另一种无限的东西”。(注15: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第91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因此,他所说的自然指的是包括物质和思想在内的大全。由于实体是自因,因而自然乃是原因和结果的统一。所以,斯宾诺莎像布鲁诺一样,将自然分为“能生的自然”(natura naturans)与“被生的自然”(natura naturata),即作为原因的自然与作为结果的自然,它们体现了同一个自然的两个方面:实体即自因,自然既是自己的原因,也是自己的结果。

“属性(attributus),我理解为由知性(intellectus)看来是构成实体的本质的东西。”(注16:斯宾诺莎:《伦理学》,第3页。)所谓“属性”即实体的本质。按照实体的本性,它的属性是无限的,但是“从知性看来”亦即就人的认识限度而论,我们只知道其中的两个属性,这就是思维和广延。

斯宾诺莎试图通过将笛卡尔的思想实体和广延实体降低为实体的属性的方式,来化解他的二元论。一方面,思想与广延不是两个实体而是同一个实体的两个属性,因而两者是同一的。另一方面,由于两者性质不同,所以又是相互独立,互不限制的。显然,在斯宾诺莎那里,仍然存在着二元论的残余。例如他由此出发来解决笛卡尔的心身关系问题,既不同意笛卡尔的心身二元论,也不赞成他的心身交感论,而是主张“心身两面论”或“心身同时发生论”。“心灵与身体乃是同一的东西,不过有时借思想的、有时借广延的属性去理解罢了。不论我们借这个属性或那个属性去认识自然,事物的次序与联系却只是一个,因此我们身体的主动或被动的次序就性质而论,与心灵的主动或被动的次序是同时发生的。”(注17: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00页。)这就是说,心灵与身体是同一个体的两个方面,心灵不能决定身体,使之动或静,身体也不能决定心灵使之思想。但是它们是同一物的两面,所以总是一致的。例如“手抬起来”这一身体活动,与“我想抬起手来”这一观念,相互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它们是“同时发生的”。

“样式(modus),我理解为实体的分殊,亦即在他物内通过他物而被认知的东西。”(注18:斯宾诺莎:《伦理学》,第3页。)按照他的观点,宇宙间只有一个实体,万事万物乃是这个实体的特殊表现形式,它们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互相制约,构成了一幅千差万别的统一图景。

实体是自因、无限的、不可分的、永恒的和惟一的。与之相比,样式则是他因、有限的、可分的、暂时的和杂多的。一切都在实体之内,所谓样式亦即实体的属性的“分殊”,也就是具体存在着的个别事物。世界上的一切事物要么属于思维属性的样式如个别的思想、观念、情绪、情感等,要么属于广延属性的样式,如一切具有广延的物质事物。

因此,实体与样式之间的关系,乃是一般与个别、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对斯宾诺莎来说,一般性是根本,个别性则是一般性的具体表现,不过两者又是不可分离的,一般性存在于个别性之中,个别性亦存在于一般性之内。实际上,我们可以把实体看做是“能生的自然”,把样式看做是“被生的自然”。不过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样式是有限的和他因的,它们具有规定性,因而包含着否定性,所以无限多的样式的总和并不就是实体。对样式的认识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就事物本身去认识它,一是就其在实体之中,从更高的原因、更高的必然性去认识它。就事物本身去认识事物,只能认识有限的东西,而从实体的高度去认识事物,才能认识事物的本质,这才是真正的认识。

由于样式是在他物内通过他物而被认知的有限事物,因此样式与样式之间的关系是有限的因果关系。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有原因的,其原因也有原因,而这原因的原因还要有原因,依此类推,以致无穷。自然之中,无一事物没有原因,因而万事万物都是必然的:“自然中没有任何偶然的东西”,“一切事物都依必然的法则出于神之永恒的命令”,“其所以说一物是偶然的,除了表示我们的知识有了缺陷外,实在没有别的原因”(注19:斯宾诺莎:《伦理学》,第29、95、32页。)。

斯宾诺莎哲学的基本特征是从宇宙整体出发,将实体确立为哲学的基础和核心,通过一元论克服笛卡尔的二元论,以几何学方法来建立完整严密的哲学体系。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笛卡尔的哲学理想是由斯宾诺莎为之实现的。关于斯宾诺莎哲学的性质,引起了人们的争论。有人根据斯宾诺莎实体即自然的规定,称其哲学为唯物主义的唯理论,显然有欠妥当。如前所述,斯宾诺莎不仅同样强调实体即神,而且他所说的自然不止是物理自然,也包括精神性的存在。实际上,斯宾诺莎的意图是以实体一元论来超越笛卡尔哲学中思想与广延的对立。

(二)认识论

在斯宾诺莎哲学中,实体是基础和核心,也是认识的对象。认识的目的是通过认识实体而达到至善的最高境界,因而是从有限进展到无限的桥梁。

斯宾诺莎的认识论以实体一元论和心物两面论为其前提。宇宙间只有一个实体,思想与广延是它的两个本质属性,而它们的特殊状态则构成了自然万物。因此,一方面人的心灵是神的无限理智之一部分,亦即有限的理智,因而是能够认识实体及其属性的;另一方面,尽管思想不可能影响广延,广延也不可能影响思想,但是两者作为同一个实体的属性是一致的,所以认识了观念的次序也就等于认识了事物的次序。斯宾诺莎就是以这种方式在思想与广延之间建立了同一性,从而保证了认识的客观有效性。

严格说来,实体是认识的惟一对象。我们对实体的认识有两条途径,一是从神圣的自然必然性去认识,即对实体本身的认识;一是从实体的样式,即具体事物去认识实体。作为唯理论者,斯宾诺莎主张我们的认识应该从最高原则出发去认识具体事物,所以第一种方式是最高的方式,不过他也不排斥第二种方式,因为“我们理解个别事物愈多,则我们理解神也愈多”(注20:斯宾诺莎:《伦理学》,第255页。)。

在《伦理学》中,斯宾诺莎把知识归结为三种:

第一种是“意见或想象”。这种知识是没有确定性的,更不能使我们洞见事物的本质。

第二种是“理性知识”,即由推论而得来的知识,如数学知识。

第三种是“直观知识”,这是由神的某一属性的客观本质的正确观念出发,进而达到对事物本质的正确知识。这种知识能够直接把握事物的本质而不会陷入错误,因而是最高的认识。

斯宾诺莎认为,“只有第一种知识是错误的原因,第二和第三种知识必然是真知识”。(注21:斯宾诺莎:《伦理学》,第80页。)在后两种知识中,斯宾诺莎更推崇“直观知识”,因为这种知识能够直接认识事物的本质而不至于陷入错误,并且为推论知识确立了出发点、前提和基础。由此出发,他改造了笛卡尔的天赋观念论,提出了“真观念”的学说。

在斯宾诺莎看来,“真理本身、事物的客观本质(即思想中的本质)或事物的真观念”三者指的是同一个东西。(注22:斯宾诺莎:《知性改进论》,第30页。)所以,真观念就是关于事物的本质的真理性认识,它的特性是:“(一)真观念是简单的或由简单的观念构成的,(二)真观念能表示一物怎样和为什么存在或产生,(三)真观念的客观效果在心灵中,与其对象的形式本身相符合”(注23:斯宾诺莎:《知性改进论》,第50页。)。虽然真观念是关于事物的本质的知识,但是真观念与事物的本质之间却并不存在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因为按照斯宾诺莎的实体学说,源于同一个实体的事物与观念是相互独立、同时发生的,所以认识活动并不是从事物到观念,而是从观念到观念。当然,事物的次序与观念的次序一定是符合一致的,因此“观念与它的对象的符合”是衡量真观念或真理的标准,不过这只是“外在的标志”,更重要的是它的“内在的标志”,亦即真观念自身的清楚明白。斯宾诺莎还说,“除了真观念外,还有什么更明白更确定的东西足以作真理的标准呢?正如光明之显示其自身并显示黑暗,所以真理即真理自身的标准,又是错误的标准”。(注24:斯宾诺莎:《伦理学》,第82页。)

斯宾诺莎的“真观念”与笛卡尔的“天赋观念”有所不同,它们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经过直观的认识活动而获得的。在他看来,“直观”和“推理”的能力是天赋的,我们由此而获得真观念,并且以真观念为前提进而获得了其他的真理。当人们试图追问真观念从何而来的时候,很容易就陷入了无穷后退的困境。这就像炼铁一样:要炼铁就必须有铁锤,要有铁锤又需要制造铁锤的工具……如此类推,这样的方式不可能解决问题。实际上,人最初利用原始的天然工具制造了简单的工具,又进而制造更精密的工具。认识也是如此。理智凭借天赋的力量自己制造理智的工具,再借这种工具充实它的力量来制造别的新的理智的作品,再由这种理智的作品进而探寻更新的工具或更深的力量,如此一步一步地进展,直至达到智慧的顶点为止。这就是说,我们凭借天赋的认识能力(直观和推理)在心中首先建立起一个“真观念”,作为我们的“天赋工具”,作为认识的原始起点,逐渐形成“作品”,再制造新的工具……,这就构成了知识的进步。

斯宾诺莎哲学的根本目的是追求人的自由和幸福,以达到至善和神人同一的至上境界。因此,他的本体论是基础,认识论是手段,而其最终的归宿则是伦理学。在唯理论哲学家当中,浓厚的伦理学色彩是斯宾诺莎哲学的一大特色。

(三)伦理学

斯宾诺莎伦理学的主要问题是,既然自然中的一切事物都是“他因”的,都受严格的因果必然性支配,那么作为自然的一部分的人如何可能达到至善的道德境界呢?应该说,本体论和认识论已经为此指明了方向:由于人具有天赋的认识能力,能够认识万物的本质即实体或神,因而有可能摆脱单纯的样式状态,通达自由的境界。

情感与理性是人类心灵的两大基本要素。人有情感,动物也有情感。情感主要表现为痛苦、快乐和欲望。每个人都根据他的情感来判断或估量善恶,快乐是善,痛苦为恶。但是,如果人完全由情感支配,等于完全受命运摆布,那么他和动物一样都是情感的奴隶。如果人的行为和欲望都由外在的力量所决定,那么也就谈不上道德不道德了。理性与情感不同,它能够使人认识神、知神、理解神,从而产生对神的理智的爱。换言之,惟有理性能够使人认识万物的本质,摆脱受奴役的状态。因此,仅仅受情感或意见支配的人与由理性指导的人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行为,不论他愿意与否,完全不知道他所作的是什么,而后者的行为,不是受他人的支配,而是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且仅作他所认识到在他的生活中最为重要之事,亦即仅追求一所最愿望的对象”,所以前者是奴隶,后者则是自由人。(注25:斯宾诺莎:《伦理学》,第222页。)因此,我们通达至善而成为自由人的惟一途径就是对神的认识:“心灵的最高的善是对神的认识,心灵的最高德性是认识神”。(注26: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89页。)因为一切皆出于神,没有神,一切都不存在。而且心灵只有在理解时才是主动的,也惟有当心灵能理解时,“我们才可以无条件地说,它是遵循德性而行动。所以心灵的绝对德性就是理解”。(注27: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89页。)

由此可见,人生在世所追求的善可以分为相对的善和绝对的善。由情感所规定的善是相对的善,理性所追求的至善才是真正的善、绝对的善。人们通常认为是最高的幸福的不外三项:财产、荣誉和感官快乐。然而,这些东西不仅是相对的、暂时的,而且还会带来长期的痛苦,于是善就转化成了恶。当然,斯宾诺莎并不是要求人们完全放弃日常生活的快乐,把他看做禁欲主义者其实是一种误解。在他看来,当我们的欲望完全依附于可灭的事物,我们不能完全理解我们的情感的时候,我们就成了激情的奴隶。所以,他主张用理性去理解和控制情感,我们对于情感理解的愈多,我们的欲望和欲求就不会过分,因而只有知识才能引导我们走向幸福,只有通过知识我们才能从激情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情感的奴隶而成为他的主人,成为自由人。

在斯宾诺莎哲学中,“至善”是认识的最高目的,人生的最高境界,也是它的最后归宿。

所谓“至善”是真正的善,最高的善,它是“一经发现和获得之后,我便可以永远享受连续无上的快乐”的东西,是“一切具有这一品格的个体都可以共同享受的东西”,“简言之,就是认识人的心灵与整个自然相一致”(注28:《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402、406页。)。所以,“至善”就是一种常驻不变的、永恒的、普遍的、最高的道德境界,这种境界是通过对神的认识而达到的。心灵的最高德性在于知神,而知神也就是认识人心与自然、实体或神的一致。

如前所述,“至善”是绝对的善,而不是相对的善。一般意义上的善恶只有相对的意义,这样的善指的是我们认为对自己有用的东西,这样的恶指的则是我们认为阻碍我们获得善的东西。如此说来,同一件事物在不同的观点下,不同的情况下,既有可能是善,也有可能是恶。与此相反,“至善”乃是永恒不变的,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真正的善。

“至善”亦是普遍的,而不是个人私有的东西,否则它就是相对的、个别的和偶然的东西了。“至善乃是这样一种东西,人一经获得,凡是具有这种品格的其他人也可以共同享受的东西。”(注29:《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406页。)

“至善”就是认识人的心灵与整个自然相一致,“自然”亦即实体或神,因而“至善”也就是从实体的高度认识万物的本质,按照神圣的自然法则而生活。

在某种意义上说,达到了“至善”也就意味着达到了自由。

在斯宾诺莎看来,自由就是出于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行动和生活:“凡是仅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为仅仅由它自身决定的东西叫做自由。反之,凡一物的存在及其行为均按一定的方式为他物所决定,便叫做必然或受制”。(注30:斯宾诺莎:《伦理学》,第4页。)

一切事物包括人在内都是出于神,在神之内。然而,人作为一个偶然的、个别的和有限的存在物,当他不知道自己的本性的时候,当他只是盲目地、被动地为自然规律所驱使的时候,他就是被动的奴隶。而当他由理性所指导,认识了自己的本性之必然性,从而主动地生活的时候,他就成了一个自由人。因此,认识自身本性的必然性,乃是从奴隶而成为自由人的根本途径。换言之,依照理性的指导的人就是自由的。

所以,认识活动就构成了斯宾诺莎哲学中的重要环节。斯宾诺莎曾经将我们的知识分为三种,其中第三种知识即“直观知识”最重要。“第三种知识是从对于神的某一属性的正确观念而达到对于事物本质的正确知识。如果我们愈能依据这种知识来理解事物,那么我们便愈能理解神。因此,这就是心灵的最高德性,换言之,心灵的力量或本性或心灵的最高努力即在于依据第三种知识来理解事物。”(注31:斯宾诺莎:《伦理学》,第255页。)

斯宾诺莎区别了两种必然性,一种是外在的、强制性的必然性,一种是内在的或“自由的”必然性。在某种意义上说,他所理解的自由就是对必然性的认识,当然不是对外在的必然性的认识,而是对自身本性的必然性的认识。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在他物内通过他物而被认识的,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也是如此。认识活动,尤其是直观知识,实际上就是使人从“在他物内”回到“自身内”,这就是自由。

当斯宾诺莎被人们当作“死狗”而唾弃的时候,德国的知识分子们却对他推崇备至,这其中有莱辛、歌德、赫尔德、施莱尔马赫、施莱格尔、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斯宾诺莎哲学是德国古典哲学的理论来源之一。费希特试图利用斯宾诺莎的一元论来克服康德的二元论,谢林则进一步把斯宾诺莎的“广延”(自然)与“思维”(精神)建立为“实体”(绝对同一性)的两个展开过程。黑格尔就不用说了,他甚至认为要研究哲学就必须首先做一个斯宾诺莎主义者。黑格尔说:“斯宾诺莎的思想的伟大之处,在于能够舍弃一切确定的、特殊的东西,仅仅以惟一的实体为归依,仅仅崇尚惟一的实体;这是一种宏大的思想,但只能是一切这种的见解的基础”,因而“莱布尼茨的个体化原则(在单子中)成全了斯宾诺莎”。(注32: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四卷,第103页、1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