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与伦理信仰中,公共理性无疑是客观性的一个核心要素。如果说罗尔斯为衡量公正问题中的客观性提供了一种思考方式,那么亚当·斯密所引入的“中立的旁观者”(impartial spectator)这一概念则提供了另一种方式。这一“古老”的方法(自1759年亚当·斯密的首部著作《道德情操论》出版算起,距今已有250多年了)意义深远。它同样包含程序性和实质性的内容。在通过公众理性来寻求答案时,显然不应忽略任何相关的人的观点与思考,这或者是因为他们的利益与此相关,或者是因为他们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方式有助于阐明某些判断,而如果这些观点没有获得倾听的机会,它们就可能被忽视。
罗尔斯的主要着眼点似乎是在个人利益和个人安排的优先排序的多样性上。亚当·斯密则还关注扩大讨论范围以避免价值观层面的狭隘观念,因为那可能会导致忽略某些对于特定的文化而言较为陌生但很中肯的观点。既然公共讨论可以采取反事实的形式(“一个中立的旁观者会如何评价?”),那么斯密在方法论上的主要关注之一就是,需要引入来自不同文化和社会环境具有不同经历的人的多种观点和视角,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接受来自同种文化与社会环境,对于什么是合理的和什么是不合理的具有同样的经历、判断和信念,甚至对于什么是可行的和什么是不可行的也具有同样信念的人的观点上。斯密坚持认为,我们必须抽身站在“一定的距离之外”,来审思自己的感受。这是因为我们不仅需要审思既得利益的影响,而且需要审思根深蒂固的传统和习俗。[1]
尽管斯密、哈贝马斯与罗尔斯三者的观点存在差异,但他们探究客观性的方法存在重要的相似之处,即客观性直接或间接地与能否借助来自不同群体的审思相关联。在本书中,从不同角度出发的理智审思也将被置于伦理与政治信念客观性要求的核心地位。
当然,在此我必须补充一点,即审思的原则不一定是唯一的(其理由在引言中已作阐述)。这与罗尔斯观点的相左之处要大于与帕特南观点的相左之处。[2]事实上,诸如罗尔斯理论等任何研究公正的方法,都只根据刚性的单一制度框架去确定公正的原则(也即引言中谈到的先验制度主义的一个方面),并以此逐步地讲述“假想”中的公正将如何展开。这样的理论都不能同时容纳相互对立的原则。但正如在引言中所言,我认为相反观点的同时并存是完全有可能的,而且不能借助某种激进的方法把这些相左的观点塞入某个整齐划一的盒子,而这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是通过某种唯一的制度路径来达到的(即由主权国家来完成)。
尽管此处谈到的各种研究客观性的方法相互之间存在差异,但它们之间有一个重要的相似点,即都认为基于中立的理智“交锋”是很有必要的(但在何为中立这一层面,各种方法之间差异很大。这一点将在第6章详细谈到)。当然,理智可以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呈现,而且这些方式可能各有用处。[3](但就寻求道德的客观性而言,其所需的理智思考必须满足中立性的要求。正义的缘由也许与斯密所言的“自爱”(selflove)的缘由不同,也与审慎的缘由有区别,但正义的缘由依然范围很广。本书后面的很多内容将探索这片广阔的疆域。
[1]也见西蒙·布莱克本(Simon Blackburn)对“共同观点”(common point of view)的作用之探讨,尤其是亚当·斯密与大卫·休谟(David Hume)对发展这一方法所作出的贡献(Ruling Passion:A Theory of Practical Reasoning(Oxford:Clarendon Press,1998),尤其是第7章)。
[2]这与伯纳德·威廉斯的观点不谋而合,见Ethics and the Limits of Philosophy(London:Fontana,1985)第8章。See also John Gray,Two Faces of Liberalism(London:Polity Press,2000)
[3] 我将在第8章“理性与他人”及第9章“中立缘由的多元性”中谈到这些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