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和学校里抚育儿童,体罚(corporal punishment)问题定期地冒出来供人们讨论。我认为我们的实验差不多解决了这个问题。惩罚是一个不该进入我们语言中来的词。
鞭打或棒击肉体是一种与我们种族一样历史悠久的习俗。甚至,现代对罪犯和儿童实施惩罚的观点,其根源来自教堂中古老的受虐狂实践。圣经意义上的惩罚,即“以眼还眼和以牙还牙”充斥着我们的社会和宗教生活。
对儿童惩罚肯定不是一种科学方法。作为父母、老师和法官,我们只对建立符合团体行为的个人行为感兴趣,或者说必须感兴趣。你们已经掌握了这样一种概念,即行为主义者是严格的决定论者——孩子或成人必须做他应该做的事。使一个人作出不同举止的唯一方法,首先是使他缺乏教养。然后再使他变得有教养。儿童和成人的行为不符合家庭和团体建立起来的行为准则,主要是由于下述事实,即家庭和团体未能在个体成长时期对他进行充分的训练。由于成长是伴随一生的,因此社会训练也应当在一生中贯彻始终。那么,个体(有缺陷者和精神变态者除外)误入“歧途”,也即背离确定的行为标准,便是我们的过错了——而所谓“我们的过错”,我是指家庭的过错、老师的过错和团体中每个成员的过错;我们已经忽视和正在忽视我们的机会。
不过,现在让我们回到鞭打和殴斗上来,对此不能原谅!
首先,当父母在家庭中实施体罚行为之前,这种偏离社会常规的行为便已经产生。条件反应无法通过这种不科学的过程而建立起来。认为在晚间狠揍一顿儿童,以便惩罚他在晨间的行为,这样可防止儿童今后的不良行为,这种主张是滑稽可笑的。同样可笑的是,从预防犯罪的观点看,我们的法律和司法的惩罚方式允许在一年中犯罪,而在一年或两年以后才实施惩罚——假如确实这样的话。
其次,鞭打多半用来作为父母或老师的情绪发泄(虐待狂式的)途径。
再次,当偏离社会常规的行为发生后立即施以殴打行为,就不会或不可能按照任何科学的处方加以调整。或者,它可能十分温和,其刺激强度不足以建立条件化的消极反应;或者,它可能十分厉害,从而严重扰乱了孩子的整个内脏系统;或者,偏离社会常规的行为并不经常地伴随着惩罚,以便满足建立一种消极反应所需的科学条件;或者,最后一种情况,殴打如此经常地反复进行,结果失去了其一切效果——终于形成了习惯,可能导致人们称之为“受虐狂”(masochism)的心理病理状态。这是个体对不愉快刺激作出积极反应(positive responses)的一种病态反应。
那么,我们如何建立消极反应呢?我完全相信,当孩子把手指放进嘴里时,当孩子经常玩弄其生殖器时,当他伸手取物并把玻璃碟子和盘子拉下来时,或者当孩子旋开煤气开关或自来水龙头时,如果被当场发现,父母会立即以一种完全客观的方式敲击孩子的手指头——就像行为主义者对任何特定的物体建立一种消极的或退缩的反应时实施的电击一样客观。社会,包括群体和双亲,往往对年龄较大的孩子使用口头的“不”字来代替殴打。当然,使用“不”字是必要的,可是我希望将来有一天我们能对环境作出重新安排,以便孩子和成人不得不建立的消极反应会越来越少。
在建立消极反应的整个系统中存在着一种不好的特征,也即父母卷入了这一情境——我的意思是说,它成了惩罚制度的一部分。孩子长大之后“憎恨”那个经常打他的人——通常是父亲。我希望将来有一天会进行一项试验,即在桌子上安置电线,以便孩子伸手取玻璃杯或者易碎的花瓶时会受到惩罚,而在他伸手取玩具或其他东西时则不受惩罚,也就是在取得玩具时不受电击。换言之,我想使物体和生活情境建立起它们自己的消极反应。